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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漢時的巡察活動

西漢時期的統治達到頂峰。其原因是吳帝在制度創新和實施了一些優秀的政治措施,其中刺繡制度可以說是一個偉大的典范。《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即公元前106年,武帝將京畿以外的所有郡國劃為十三個區域范圍,稱為“部”,每部派刺史一名進行監察,總稱為十三部刺史。刺史秩六百石,監察秩二千石的郡國守相,“以卑臨尊”,但監察效果顯著。清人趙翼《除亥叢考》卷26中指出,刺史“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飾吏治之威重”。清人顧炎武《日知錄》“部刺史”條則評論說:“秩卑則其人激昂,權重則能行大志”,具有一定的道理,而刺史“巡察”的活動方式是其監督效果顯著的最為重要的原因。一、皇室對御史的設置秦漢時期,中央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有效管控,進行了長期深入的探索。公元前221年,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秦朝建立,其基本特征是皇權至上,“朕即國家”“天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漢承秦制”,有因有革。西漢建立之初,由于秦末長期的戰亂將秦朝的各種制度破壞,包括“郡監”制度也一度缺失,“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惠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開始建設地方監察制度。東漢衛宏《漢舊儀》載:“惠帝三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郡”。《唐六典》卷13載:“惠帝三年,相國奏遣御史,監三輔不法事”。“三輔”指京兆尹、右扶風、左馮翊。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國當為曹參,史載“孝惠帝元年,除諸侯相國法,更以參為齊丞相……惠帝二年,蕭何卒。參聞之,告舍人趣治行,‘吾將入相’。居無何,使者果召參。參去”文帝時在前代的基礎上對地方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使地方監察制度邁上了一個新階段。衛宏《漢舊儀》記載:“及吏不奉法……丞相以聞。于是乃命刺史出刺并察御史。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條下載:“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通典·職官十四》亦載:“文帝十三年以御史奉不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察御史”。由此可知:其一,文帝十三年前郡設監御史成為普遍制度。但“御史奉不法,下失其職”,監察效果不彰。其二,文帝之時“刺史”官職名稱萌芽。“刺”即刺探、探察訊問,沈約《宋書·百官志》曰:“刺之為言猶參覘也”,參覘即檢驗察看。黃泰《交州記》云:“刺者,言其刺舉不法;史者,使也,言其為天子所使也”武帝即位地方官吏不守規矩情況依然嚴重,已有的監察官體系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統治秩序不上正軌,社會穩定局面難以維持,史載“或至并兼豪黨之徒以武斷于鄉曲,宗室有士,公卿大夫以下爭于奢侈,室廬車服僭上無限”二、建立刺史,固定治國武帝建立的十三部刺史制度監察效果顯著,成為加強中央集權、管控地方官吏的的利器。《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條下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云:刺史“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地裂,祆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也”。據此及其他相關資料可知,刺史的監察對象是“強宗豪右”和“二千石”,這里的“二千石”即指郡太守和諸侯王國丞相。西漢建立之初,實行郡、國并行制。在朝廷直接控制區域實行郡縣制,郡設太守為行政長官,秩二千石。同時也實行分封制,建立諸侯國,由朝廷委派相國到諸侯國,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后,諸侯國相國改稱為丞相。武帝即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嚴厲的措施,加強中央集權、打擊諸侯王勢力,其主要措施是:其一頒布“左官律”“附益法”,防止諸侯王網羅人才,阻止其勢力發展;其二施行“推恩令”,對諸侯王的勢力分而治之;其三“酎金奪爵”,等等。諸侯王的政治勢力和經濟實力大為削弱,最后淪落到“僅食租稅”而已。朝廷委派到諸侯王國的丞相聽命于朝廷而不是諸侯王,其職掌相當于郡守,秩亦與郡守相當為二千石。故“六條問事”中的“二千石”指郡太守和諸侯王國的丞相(以下簡稱“郡國守相”)。另刺史監察的對象還應包括諸侯王及其子孫,如《漢書·景十三王·河間獻王劉德傳》附劉元傳載,“甘露中,冀州刺史(張)敞奏元,事下廷尉”。郡國守相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是地方權力中心所在,“強宗豪右”是地方勢力中心所在,朝廷控制了郡國守相和“強宗豪右”,即抓住了問題的關鍵,綱舉目張。刺史秩僅六百石而“以卑臨尊”監察秩二千石的郡國守相等,且效果顯著,究其原因在于刺史巡察的活動方式。《漢官·典職儀》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故有兩大顯著特征:其一在于“巡”。“刺史班宣,周行郡國。”行者,巡也。刺史奉皇帝的詔令,受皇帝的直接差遣巡察郡國,是皇帝的使者,《漢書》記載刺史有時就稱“使者”或“使”,譬如:(陳咸)“遷冀州刺史,奉使稱意。”刺史對地方郡國守相實行巡察應是沒有固定治所的。但武帝建立刺史制度時,是否有固定治所,文獻記載及學界聚訟紛紜,或曰無或曰有,莫衷一是,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武帝設刺史制度時是沒有固定治所的,如《三國志·魏書·夏侯玄傳》云:“漢家雖有刺史,奉六條而已,故刺史稱傳車,其吏言從事,居無常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武帝設立刺史制度一開始就有固定治所,如衛宏《漢舊儀》云:“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綬,有常治所。”故現今有人認為,“應該說西漢刺史已有治所。《漢舊儀》作者衛宏是東漢初人,當熟悉西漢制度,他所言刺史‘有常治所’必有所據……《漢書·朱博傳》便有‘詣治所’的明確記載……可見西漢刺史已有固定治所似可肯定。”以上兩說相互抵牾,孰是孰非?根據史料研究,武帝設立刺史制度之初,刺史應無固定治所。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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