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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保障法
總復習.6第1頁第1頁考試內容安排1、期末筆試題型:A、單選題2*10=20;B、多選題3*5=15;C、填空題2*15=30;D、計算題1*8=8;F、名詞解釋4*3=12;E、案例分析1*15=15.2、平時成績占期末百分之三十其中考勤占5%、平時作業占。第2頁第2頁第一章第一節社會保障概念一、社會保障定義社會保障是一個“社會安全網”我國在第七個五年計劃中開始使用“社會保障”一詞在我國,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法律對社會組員在生、老、病、死、傷、殘喪失勞動力或因自然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予以物質幫助,以此來保障每個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制度。上述種種表述共同點是都認為社會保障是為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一些特殊幫助者提供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制度。社會保障作為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但作為社會保障法關鍵內容“社會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間就已由德國政府所創建。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定義是:社會通過采用一系列公共辦法來向其組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傷殘、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引起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家庭實行補助法。第3頁第3頁本課程對社會保障定位定義主要要點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實行、通過國民收入再分派,對社會組員基本生活權利提供安全保障社會行為及其機制、制度和事業總稱。責任主體:國家和政府實行依據:社會立法實行手段:國民收入再分派保障目的:滿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第4頁第4頁二、社會保障特點1社會保障主線目的在于保障社會組員基本生存條件。2社會保障對象是該社會全體社會組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一些特殊幫助者。3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和實行。4社會保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增進社會發展。第5頁第5頁三、社會保障內容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方式,對勞動者在碰到生、老、病、傷、殘、死、失業等困難,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工作時,予以物質幫助制度。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疾病醫療保險。第6頁第6頁社會保險界定
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時間為保障內容一個生活保障政策,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采用收益者與雇用單位等共同供款和強制實行方式,目的是解除勞動者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第7頁第7頁—待遇水平確實定與受保障者收入水平直接關聯,是收入關聯制度—交費是受益前提條件,供款與勞動者薪資水平直接關聯—處理勞動者未來和不擬定風險社會救助:處理脆弱社會組員即期生存危機第8頁第8頁2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為全體組員提供各種福利性補助和舉辦各種福利事業總稱。包括普通社會福利、職員福利和特殊社會福利。第9頁第9頁3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對于那些因本身、自然和社會原因不能維持最低生活原則貧困者提供幫助,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制度。社會救助由社會救助、救災救助和扶貧救助三部分制度構成。第10頁第10頁4社會優撫社會優撫是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作出奉獻和犧牲人員及其家屬在物質上予以優待和撫恤制度。社會優撫制度是伴伴隨軍隊產生而產生,伴隨軍隊發展而逐步完善起來。社會優撫包括社會優待、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第11頁第11頁
中國社會保障主要內容(多數專家和學者普遍認為)
社會救助——最低層次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基本保障關鍵
社會福利——高層次社會保障社會優撫——特殊性質社會保障第12頁第12頁中國社會保障項目體系社會救助(面向貧困者)社會保險(面向工資勞動者)社會福利(面向全體居民)社會優撫(面向軍人及軍烈屬)中國社會保障項目體系第13頁第13頁四、社會保障對象1、國家公務員(包括軍人)2、工商業工人3、農業工人(包括漁業)4、個體勞動者第14頁第14頁五、社會保障功效
注意:我們在結識社會保障功效時要建立在市場經濟這樣一個大前提之下。社會性功效(補償、穩定、公平)經濟性功效(調整投融資、平衡需求、國民所得再分派、保護和配備勞動力)第15頁第15頁第二節社會保障法概念
一、國外社會保障法歷史演進萌芽階段:19世紀上半葉社會保障制度萌芽,以英國“新濟貧法”(1832年)為代表。誕生階段:19世紀晚期,德國推出世界上第一批社會保障法。188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險法;1884年制定工人補償法;1889年制定老年與病殘強制保險法。19制定孤兒寡婦保險法。上述法律史稱“帝國社會保險法典。形成階段:20世紀30年代(1935年)美國通過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標志著社會保險成為一個制度。該法含有里程碑意義。成熟階段:二戰以后,以英國“福利國家之父”貝弗里奇提倡而制定六項立法為代表。重建階段:1979年以來,社會保障立法進入改革階段。較為成功有日本。第16頁第16頁社會保障作為法律概念,最早出現在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中。但作為社會保障法關鍵內容“社會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間就已由德國政府所創建。在社會保障創建后一百多年歷程中,人們對“社會保障”含義作了各種相關表述第17頁第17頁二、社會保障立法理念嬗變
社會保障立法經歷了從懲戒性“矯治”觀念向公民合法權利觀念變革。三個表現:社會保障成為公民憲法上之權利;社會保障中心為人基本生存問題;社會保障權利主體擴大到全體社會組員。
公平與效率契合觀第18頁第18頁三、社會保障法基本理論
社會保障法概念、調整對象和分類社會保障法概念:調整社會保障關系法律規范總稱。社會保障法調整對象:社會保障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分類:國家與社會組員、社會保障實行機構與政府、社會保障機構與社會組員、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之間關系和社會保障監督關系五種。第19頁第19頁社會保障法詳細調整八個方面關系(307頁)其一,調整國家與全體社會組員之間關系。其二,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政府之間關系。其三,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社會組員之間關系。其四,調整社會保障機構與用人單位和鄉村集體組織之間關系。其五,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其六,調整社會保障運營過程中關系。其七,調整社會保障運營過程中監督關系。其八,調整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中關系。第20頁第20頁四、社會保障法特性(307-308)(一)社會保障法含有廣泛社會性(二)社會保障法是強制性規范與非強制性規范統一(三)社會保障法是人道主義與互助共濟統一(四)社會保障法含有實現社會公平職能(五)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項法律協調構成第21頁第21頁五、社會保障法地位
我們基本結識是,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屬公法,含有獨立地位,但與其它部門法有密切聯系。
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關鍵法。第22頁第22頁六、社會保障法本位
這里有一個對“本位”內涵結識:指法之基本觀念,即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務。社會保障法本位演進:個人責任本位---顧主責任本位---社會共同責任本位
社會共同責任本位內涵:以國家、社會、用人單位和社會組員共同責任觀念為社會保障立法基本觀念。
我國在市場經濟時代社會保障立法也以社會共同責任為本位。第23頁第23頁第三節社會保障法功效和原則一、社會保障法功效(311)(一)社會保障法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必定要求(二)社會保障法是社會公平調整器(三)社會保障法是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網第24頁第24頁一、社會保障法功效1.社會保障政治功效——“社會安全網”“社會減震器”消除或減少不安定原因、緩和社會動亂、提升政府威信。當代社會發展,需要動力機制和穩定機制,從整體上保持效率和公平之間平衡。社會保障被公認為“社會安全網”、“社會穩定器”。第25頁第25頁2.社會保障社會功效喚起社會參與意識、提升民主自治觀念;增進社會組員友好共存;正確引導公眾心理。(宗教:貧窮是萬惡之源,握有大量財富是神權標志,而貧窮則是罪惡產物。)社會保障含有國民收入再分派功效,通過社會保障基金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再分派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整社會組員之間收入差距,維持低收者基本生活,縮小社會組員之間貧富差距,以實現社會公平。沒有生活起源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后第26頁第26頁3.社會保障經濟功效從經濟增長角度分析,一方面結余基金可以提供財政投融資;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制度使人們在消費之余免去為生老病死進行積累后顧之憂,而能夠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此外,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均可以促使勞動力再生產。合理配備勞動力資源服務性工作增多,增長勞動者就業機會第27頁第27頁二、社會保障法原則(312-313)(一)實行有條件社會共同責任原則(二)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三)社會保障制度內容和模式應適應本國國情原則(四)堅持社會公平與提升經濟效率兼顧原則第28頁第28頁第二章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29頁第29頁一、社會保險概念和特點(一)社會保險概念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它生活困難時,予以物質幫助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項目普通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遺屬保險和護理保險。第30頁第30頁(二)社會保險特點1、強制性2、社會性3、補償性4、互濟性——基于社會連帶思想。
第31頁第31頁二、社會保險法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社會保險法概念社會保險法是調整社會保險法律關系法律規范。它對社會保險項目體系、實行范圍與實行對象、經費起源、待遇原則、發放辦法等內容作出法律要求,并且明確社會保險機構性質與職能、社會保險組織形式與地位、社會保險管理與監督等事項。(二)社會保險法調整對象社會保險關系,是指社會保險主體因參與社會保險活動而形成社會關系。第32頁第32頁第二節社會保險法功效和原則二、社會保險法原則(一)社會保險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可連續(二)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4T)(三)社會保險一體化和社會化相統一原則(四)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原則(5T.6T)1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主渠道社會保險。2用人單位補充保險。3儲蓄性保險。(五)保障功效與激勵機制相結合原則33第33頁第33頁全世界社會養老模式,只有代際支付制(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種。代際支付養老模式------用上班職員繳保險費來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代際支付養老模式運營一個基本條件是上班人數與退休人數百分比要保持相對穩定。第34頁第34頁“統賬結合”混合型養老模式做實個人賬戶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統賬結合”混合型養老模式----用公司繳費支付退休金,個人繳費作為本人養老金積累;當前在我國絕大部分地方,“統賬結合”養老保險體制取代原有現收現付型養老保險體制只能是一個名義上取代,事實上現收現付型養老保險體制仍在運營。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只好動用個人賬戶,因此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營”。35第35頁第35頁為了實現“統賬結合”混合型養老模式并處理個人賬戶“空賬運營”《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要求國有公司、事業單位職員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予以補助。36第36頁第36頁第二節社會保險體系
一、國家確保基本保險立法強制,財政兜底。二、單位為職員繳納補充保險三、職員自愿繳納個人儲蓄性保險
第37頁第37頁一、社會保險費率制定原則社會保險費率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四項原則:一是應以所收繳社會保險基金總體上與社會保險待遇給付大體持平。二是應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一定程度積累。三是應滿足社會保險支出逐年增長需要。項目能上不能下、水平能升不能降、范圍能擴不能縮四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8第三節社會保險基金
第38頁第38頁第三節社會保險基金
二、社會保險基金起源1、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一定百分比定期繳納保險費;2、勞動者按本人工資額一定百分比或按要求數額定期繳納保險費;3、政府財政補助;財政責任是在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養老保險費不交個人所得稅前提下實現,且在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欠缺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從而擬定了同級財政終極責任。4、社會保險基金增值性收入;5、社會保險基金所取得捐贈和其它收入(發行彩票、國資變現)。第39頁第39頁從總體來講,勞動者不小于或等于政府承擔百分比;用人單位不小于勞動者和政府承擔百分比;政府承擔著最后只負責任。第40頁第40頁三、征管機構籌集方式1由用人單位將應繳納保險費和代扣勞動者保險費,統一向國家稅務局繳納,構成國家財政一個尤其基金,由相關部門管理使用。2多數國家大部分險種由用人單位將應交保險費和代扣勞動者保險費,統一上繳其所屬地方各級社會保險部門,并由各級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3委托銀行或合作社代收社會保險費。4由各級社會保險部門、工會聯合會、勞動和公共衛生部門、福利部門和各級財政部門征收、管理和使用社會保險費。第41頁第41頁三、征管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N.5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能夠由稅務機關征收,也能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設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列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42頁第42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社保中心),是相對獨立、事業性、非營利性法人機構?!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N.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能夠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檢查、調查工作?!闭骼U管理第43頁第43頁四、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含有??顚S眯再|只能按照特定范圍、特定原則用于勞動者養老、工傷、醫療、失業和生育保險等項目的支出。而不允許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填補政府財政赤字。第44頁第44頁五、社會保險基金積累實行全社會統籌條塊分割、畫地為牢,行業保險、部門保險或公司自我保險都是和社會保險性質不符合。第45頁第45頁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金安全性與基金收益性國際上,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式有五種第46頁第46頁第三章
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第47頁第47頁養老保險,又稱老年社會保險或年金保險,是指在勞動者達到法定老年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法定年限后,由國家和社會依法予以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老年生活一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構成部分,除具備社會保險普通法律特性,即合用普遍性、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障性、互助救助性、預防性、福利補償性和儲蓄性等外,尚有下列特有法律特性:第一節養老保險概念和法律特性第48頁第48頁1勞動者達到法定老年年齡,并從事某種勞動達到法定年限,是享受養老保險法定條件。2勞動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勞動義務是享受養老保險事實前提。3國家和社會依法提供一定物質幫助給被解除勞動義務勞動者,以維持其老年生活是養老保險宗旨。4養老保險是合用范圍最為廣泛社會保險項目。第49頁第49頁第二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
世界各國養老金制度主要模式:現收現付模式完全積累模式部分積累模式
第50頁第50頁一、現收現付模式在職者繳費直接用于支付當期退休者養老金,即養老金從籌集到支付都在現時完畢,收支在現期平衡。這種籌集方式含有代際收入再分派功效,有較多統籌互濟色彩,有助于低收入者,表達了幫助弱者社會保障基本價值觀念,表達了社會公平。同時,由于基金實行現收現付,不會出現基金積累受經濟波動影響從而使退休待遇受到損失。對工資收入較低、壽命較長女性較有利。但是,它無法應付“白色浪潮”帶來支付危機,加重政府和公司承擔,造成個人對國家依賴思想。因此,從80年代起,各國紛紛對現收現付制進行改革。第51頁第51頁二、完全積累模式雇主和雇員繳費所有進入個人賬戶,退休待遇水平取決于賬戶基金積累額,賬戶基金可進行投資。這種模式有效處理了人口老齡化問題帶來養老金支付危機,減輕了政府承擔,且提供了大量長期建設資金。這種模式以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和智利私人管理養老金制度為代表。智利將現收現付制完全轉到基金積累制。個人和雇主繳費所有進入個人賬戶,然后由個人選擇私營公司進行基金管理和投資。智利模式成功后,南美國家和前東歐國家紛紛仿效,或完全實行基金積累,或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并行。完全積累模式缺乏互濟互助,不利于低收入者,沒有表達社會公平。第52頁第52頁三、部分積累模式
它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相結合產物,并且勉勵自愿性職業年金計劃和個人養老儲蓄。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不但強調保持較高積累率,并且注重個人勞動激勵系統有效性。為迎接人口老齡化高峰,中國實行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部分積累模式。第53頁第53頁第三節養老保險待遇和領取條件一、養老保險待遇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公司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國發[1997]26號)為界按照“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和“新人新辦法”給付養老保險待遇。
第54頁第54頁(一)老人老辦法1998年6月30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本來要求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第55頁第55頁(二)中人中辦法1998年6月30日前參與工作,之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原則,在認真測算基礎上,制定詳細過渡辦法,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第56頁第56頁
基本養老保險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繳費年數×1%。計發基數: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員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平均值。2、個人賬戶養老金=所有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第57頁第57頁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員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第58頁第58頁(三)新人新辦法1998年7月1日后參與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退休時基礎養老金月原則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員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原則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依據職員退休時城鄉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原因擬定。第59頁第59頁基礎養老金月原則為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職員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原則為本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20。第60頁第60頁二.我國主要社會保險計劃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務院1997年頒布《關于建立統一公司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建立
第61頁第61頁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由公司和職員個人繳費籌集資金:公司繳費率當前全國平均為20%,個人繳費率當前大多數地域為7%,此后將提升到8%。第62頁第62頁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運營模式。養老保險基金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公司繳費大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戶;職員個人繳費所有計入個人賬戶;計入個人賬戶公司繳費百分比加個人繳費百分比應達到11%。第63頁第63頁當前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以縣級統籌為主,但大多數省建立了資金調劑機制。實行省級統籌有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和陜西等。第64頁第64頁三、養老保險領取條件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勞動者達到法定繳費年限在我國,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退休后按月領基本養老金。不滿,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職員調動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所有隨同轉移。職員在職或退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能夠繼承。英國享受全額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已由30年延長到40年。第65頁第65頁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要求第二條參與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能夠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行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能夠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第66頁第66頁
第三條參與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要求延長繳費),能夠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參與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要求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能夠書面申請終止職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權利以及終止職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67頁第67頁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要求
第四條參與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公司職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告知》(國辦發〔〕66號)相關待遇領取地要求擬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要求第二條辦理。第五條參與職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詳細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公司職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告知》(國辦發〔〕66號)執行。第68頁第68頁第四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法律依據和主管部門1991年試點,民政部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民辦發〔1992〕2號),擬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則,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行。農業部于1992.11.26公布了《鄉鎮公司職員養老保險辦法》。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送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第69頁第69頁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當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條件,決定對已有業務實行清理整理,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地域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第70頁第70頁二、新農保
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連續發展觀,增進經濟社會和人全面發展,制定了“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方針。年,政府致力于創建友好社會,而不再片面強調經濟指標。地方政府開始嘗試興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第71頁第71頁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市區兩級財政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區縣財政再拿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作用不大,不能起到調整收入分派作用累計繳費年限滿,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72頁第72頁第四章
疾病保險法律制度
第73頁第73頁第一節疾病保險概念和意義一、疾病保險概念和特點
狹義疾病保險僅指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在生活和醫療方面取得物質幫助一個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在醫療方面取得物質幫助,被稱為醫療保險。疾病保險=醫療期間休養+工資+病傷救助+醫療服務疾病保險特性是:1即時性。終身風險享受頻率最高,短期補償2廣泛性。所有勞動者全體國民3交叉性。工傷生育養老第74頁第74頁我國醫療保險建立和發展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起,在城鄉職員中實行勞動保險制度包括了疾病保險制度。職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予以生活救助,發給病假工資,在醫療服務方面,分別對公司職員勞保醫療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職員公費醫療第75頁第75頁第二節疾病保險范圍和對象個別行業、職業所有行業和職業;工薪勞動者非工薪勞動者和全體居民;職員家屬。詳細實行范圍大小,既與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關,也與疾病保險制度歷史發展和類型有密切關系。第76頁第76頁第三節疾病保險待遇一、疾病保險待遇內容和原則(一)疾病津貼是對受保人因疾病中斷工作而予以幫助。疾病津貼金額按受保人平均收入一定百分比發給,普通要求為受保人工資50﹪-75﹪.普通要求最高限額1952年最低原則公約期限為26周45﹪1969年醫療照料與疾病補助公約60﹪52周77第77頁第77頁(二)醫療補助醫療補助是指受保人能夠享受疾病醫療服務。各國疾病保險為受保人提供醫療服務種類不盡相同,但普通都包括普通各種醫生治療,一定住院治療,以及必要藥物供應。有國家還要求可提供??漆t生、外科手術、產科護理、牙科治療,以及范圍較廣藥物和一些供病人使用輔助器械。第78頁第78頁二、我國疾病保險待遇1.醫療期間待遇職員享受疾病保險待遇,除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外,只限于要求醫療期內。此醫療期,即職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不得解聘期限,其長度依據職員本人連續工作時間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分檔次擬定在此期間疾病保險待遇,有醫療保險待遇和疾病津貼(病假工資)兩部分構成第79頁第79頁2.致殘待遇職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在醫療期內醫療終止或醫療期滿后,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擬定殘廢等級,享受致殘待遇第80頁第80頁3.職員親屬醫療待遇按原要求,職員供養親屬患病治療時,單位僅就一些項目(如藥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予以一定百分比(普通為50%)疾病補助。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鄉職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未對職員親屬醫療待遇作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999年6月30日頒布實行了《關于城鄉職員基本醫療保險診斷項目管理意見》第81頁第81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意見》到,覆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建立。城鄉職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共同構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鄉就業人口、城鄉非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困難人群。第四節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內容第82頁第82頁(一)基本醫療保險
1.覆蓋范圍城鄉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公司(國有公司、集體公司、外商投資公司、私營公司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民辦非公司單位及其職員,都要參與基本醫療保險。鄉鎮公司及其職員、城鄉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83頁第83頁2.繳費主體及費率用人單位繳費應控制在職員工資總額6%左右,職員繳費率普通為本人工資收入2%。伴隨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員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第84頁第84頁3.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員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有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百分比普通為用人單位繳費30%左右,詳細百分比由統籌地域依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員年齡等原因擬定。第85頁第85頁4.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1)住院治療醫療費用;(2)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醫療費用;(3)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門診醫療費用。
第86頁第86頁第五章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工傷保險概述第二節工傷認定程序及待遇第87頁第87頁第一節工傷保險概述一、工傷概念依據國際勞工大會歷年來通過相關公約,工傷應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事故”。第88頁第88頁
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情形第十六條不是工傷情形第89頁第89頁勞動功效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原則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90頁第90頁二、工傷保險概念與特點
(一)工傷保險概念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特殊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或因職業性有害原因危害,而負傷(或患職業病)、致殘、死亡時,國家和社會對其本人或供養親屬予以物質幫助和經濟補償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提供醫療救治、經濟補償與撫恤、職業傷害預防和康復等物質幫助第91頁第91頁(二)工傷保險特點1.工傷保險投保人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是與該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職員。:2.工傷保險所保之“險”為職業危險,指在生產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性有害原因對職員健康和生命造成危險。3.工傷保險含有強制性,而不同于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權利義務不對等。4.其賠償責任實施無過失責任歸責標準,而不同于普通民事賠償責任。5.其目標不但在于對受害者事后救助,而且還重視對職業傷害預防以及勞動者康復。第92頁第92頁三、工傷保險立法基本原則
(一)無過失責任原則(LiabilitywithoutFault)19世紀末,“職業風險”(occupationalhazard)理論首先在法、德、英等國得到確認,到20世紀初幾乎成為所有工業化國家共識。國際勞工局在1925年公布一份匯報稱:“還沒有哪一個學說有這樣大力量,使之在如此短暫時間里被這樣多國家所接受。”第93頁第93頁此標準使工傷保險展現出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特性:權利與義務非對等性。即雇主承擔全部繳費和賠償義務,受雇者享受取得完全賠償權利。這是工傷保險與強調雇主、雇員雙方分擔責任其它社會保險項目在本質上區分。第94頁第94頁(二)雇主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強調雇主責任,但雇主責任不是以公司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形式來表達,而是由社會互濟方式來承擔。不得向受雇者籌措,雇主亦不得將此種費用向受雇者轉嫁,這已成為國際慣例。工傷保險是國家利用強制力在雇主之間建立、以“分散風險、互償損失”為目的共濟機制。其功效在于:首先,保障勞動者應當取得補償既不受用人單位支付能力限制,也不因用人單位虧損、破產、解散和存續形態變更而減少或中斷;第95頁第95頁(二)雇主繳費原則
另一方面,雇主履行工傷保險繳費義務之后,不承擔或不主要承擔對工傷者直接補償責任,而是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補償,以分散雇主工傷補償風險;此外,工傷補償社會互濟方式還可以省略或者簡化法律訴訟程序,使受害人及時獲得法定補償,且避免因索賠訴訟損害已有勞動關系。第96頁第96頁但工傷保險制度對雇主直接責任分散或免去,僅限于傷害補償方面。雇主職業傷害預防責任、法律要求或法院裁定其它補償責任,以及因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則既不可免去、也不能分散給別人。第97頁第97頁(二)雇主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其它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是一個由國家強制征收和管理“雇主聯合補償基金”。依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擬定費率。
第98頁第98頁依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詳細原則,報統籌地域人民政府同意后實行。基準費率詳細原則可定期調整。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擬定,以后由統籌地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原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50%。費率浮動詳細辦法由各統籌地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第99頁第99頁(三)社會化原則
1.保障支付能力2.分散風險,繳費后不承擔或不主要承擔對工傷者直接補償責任3.省略或者簡化法律訴訟程序雇主職業傷害預防責任、法律要求或法院裁定其它補償責任,以及因違反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則既不可免去、也不能分散給別人。第100頁第100頁擴大了工傷保險合用范圍將工傷保險合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考公務員法管理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隊,以及民辦非公司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第101頁第101頁(五)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向受害人提供工傷補償目,一是對其機體遭受傷害(傷殘或死亡)予以補償,二是彌補其由于工傷而造成收入損失。因此在經濟補償中,一方面對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受保人,工傷保險機構應向其本人或遺屬支付一次性補償金;另一方面,對傷殘者或者死亡者供養親屬,工傷保險機構應向其本人或遺屬支付長期補償金,采用年金方式按月支付。第102頁第102頁第二節工傷認定程序及待遇
一、工傷處理程序處理流程二、工傷待遇及責任主體工傷醫療期間待遇支付主體與范圍
因工致殘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第103頁第103頁職員工傷處理流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1.申請表;2.存在勞動關系證實;3.醫療診斷證實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第104頁第104頁《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05頁第105頁《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第106頁第106頁工傷認定程序簡化了。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要求,縮短了工傷認定期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期限,由本來要求60天縮短為15天第107頁第107頁增長了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域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第108頁第108頁工傷醫療期間待遇勞動者治療工傷應當在簽署服務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能夠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勞動者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與支出在法定范圍內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也要支付一定費用。第109頁第109頁(二)工傷致殘待遇
勞動者發生工傷,經過治療后可能痊愈,也可能變成殘疾。變成殘疾勞動者能夠享受傷殘待遇,但前提必須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傷殘不同程度將勞動功效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每一級享受傷殘待遇不同;將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110頁第110頁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111頁第111頁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3)回絕治療;(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
第112頁第112頁第七章生育保險制度第一節生育保險制度概述一、生育保險概念和特點(一)生育保險概念生育保險,是指婦女勞動者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社會予以必要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一個社會保險制度。
第113頁第113頁(二)生育保險特點1、目的獨特——專為女性而設險種(1)滿足女職員生育期間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保障女性勞動力恢復與再生;(2)落實“就業保護和非歧視”原則;(3)避免女工因承擔生育責任而造成本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忽然下降,維護社會穩定;(4)增進公司公平競爭;(5)勉勵婦女生育。第114頁第114頁2、繳費主體與享受主體不一致其關鍵是生育保險費由城鄉所有用人單位共同承擔,職員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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