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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關于下達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制制訂計劃的通知》(公科

信標準〔2020〕37號)的要求,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公安部交科所”)負責

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公安交通管理應急裝備配備要求》(項目計劃號:2020BZ100)的制定

工作。

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是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應對各類

道路交通緊急事件以及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法律、法

規和相關預案,對道路交通實施的特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著道路交通安全常態管理及

應急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應急裝備在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各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應急裝備的購置和配備方面缺少相應的標準依據和指導性意見,導致各地配

備的應急裝備存在不齊全、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

201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進行機構改革,成立了交通應急和安保指導處。為貫徹落實公安

部黨委關于深入推進公安機關“四項建設”的部署要求,指導交通警察依法、規范、正確配備交通

管理應急裝備,進一步提升交通警察現場處置能力和安全防護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立項

編制《公安交通管理應急裝備配備標準》,以促進全國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應急裝備的

配備、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

2、起草單位情況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無錫華通智能交通

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江陰市汽車改裝廠有限公司。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公安部交科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直屬的專業從

事道路交通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的機構,是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交標

委”)秘書處掛靠單位,熟悉道路交通管理業務和專業技術,具有豐富的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工作

經驗。在本標準編制過程中負責標準總體架構的確定、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其技術機構的溝通

以及各個版本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的編寫,負責標準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的匯總處理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參加標準編制工作,主要從公安交通應急管理的職能、政策等方面給予指

導,參與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材料的編寫及審核。

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江陰市汽車改裝廠有限公司參加標準的編制工作,主

要參與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材料的編寫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4、主要工作過程

1

預研階段:為規范交通應急管理裝備的配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于2020年3月正式

向公安部申報將《公安交通應急管理裝備配備要求》列入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

2020年7月,公安部下發《關于下達2020年度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公科

信標準〔2020〕37號),正式批準由公安部交科所承擔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公安交通管理

應急裝備配備要求》的標準制定工作,項目計劃號為2020BZ100。2020年8月,根據通知要求,

成立了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牽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無錫華通智能交通技術開發有限公

司及江陰市汽車改裝廠有限公司共同參加的標準起草組。2020年11月至12月,在公安部交管局

的領導和組織下,標準起草組赴黑龍江、浙江、安徽等9省市開展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裝備調研工

作。通過座談、實地查看、電話交流及問卷調查等多種調研方式,分別與9省市的交警總隊、30

余家交警支隊及大隊約80多名一線交警進行交流,充分了解了當前各地在交通應急管理工作中的

經驗做法和面臨的突出問題、交通應急管理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以及相關需求建議。

編寫征求意見稿階段:2021年1月至5月,標準起草組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充分吸納各地

的經驗做法及相關需求建議,對前期編制的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經過內部多次研討修改,于

2021年5月底編制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2021年7月13日至14日,根據公安部交管

局部署要求,標準起草組組織在無錫召開標準研討會,邀請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所、國家安監局

化學品登記中心、江蘇省氣象服務中心等相關單位的3位專家,以及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

安徽、福建、四川、陜西等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業務專家參會,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內

容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后,標準起草組根據會上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于7月底

編制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并根據標委會審查意見修改完善,于9月底形成了標準征求

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

二、編制原則

本標準起草的主要原則為:

1、通用性原則

本文件作為一個行業標準,制定的目的是規范裝備的配備要求,因此特別注重了通用性原則,

充分考慮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主要對裝備的配備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適用于各地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2、實用性原則

本文件編寫規范是否實用,關系到裝備的配備是否能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效率,是否能起到規

范的作用,因此標準在編制時認真分析研究了公安交通應急管理工作過程中的裝備實際使用情況,

以及目前裝備的配備及需求情況,調研梳理了相關裝備的功能及技術情況,充分在標準中體現實

用性原則。

3、協調一致性原則

本文件在編制過程中嚴格遵循與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原則,在裝備的技術要求方

面與已有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協調統一,避免重復規定,確保本標準編制的一致性。

2

三、標準內容的起草

1、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和依據

本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配備要求4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本標準分為“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一般要求”、“5.配備要求”等

5章。

(1)關于標準名稱

本標準立項批復時的名稱為《公安交通應急管理裝備配備要求》。在標準編寫及研討會過程中,

相關人員提出本標準文件主要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規范性指導,下步擬將標準名稱修改

為“公安交通應急管理裝備配備”。

(2)關于“范圍”部分

根據GB/T1.1-2020要求,本部分規定界定本標準文件適用范圍為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3)關于“規范性引用文件”部分

根據GB/T1.1-2020要求,本部分提出本標準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4)關于“術語和定義”部分

考慮到“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裝備”等術語,在以往標準文獻中未有明確

的定義或說明,為使標準的使用者能正確理解本標準,參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

等相關文件,對以上名詞進行解釋說明。

(5)關于“一般要求”

在編寫配備原則的過程中,主要依據標準前期調研過程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應急管理

裝備配備的現狀問題及配備需求,從裝備的類別、性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應急管理裝備配備的一

般要求。

1)根據裝備的主要功能,將應急管理裝備分為警員防護類裝備、交通管控及信息發布類裝備、

應急救援類裝備、專用車輛/船艇類裝備以及保障類裝備,按照配備要求分為標配裝備、選配裝備

和其他裝備。

2)為提高應急管理工作的處置效率,建議優先選擇性能先進、輕便易用的裝備??紤]到各地

的地域差別和常見的事件類型的差異性,各地可針對交通緊急事件或其他特殊處置需求配備交通

應急管理業務所需的本文件未列出的裝備,但所配備的裝備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安全要求。

3)考慮到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不同,建議各級部門應結合轄區交

通警情事情類型和應急管理工作特點,參照配備要求為從事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現場開展應急

管理的工作組)配備應急管理裝備??h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交通應急管理裝備的基本配備單

位,應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配備相關裝備。原則上,應配齊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

衛生事件的標配裝備。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支隊業務需要,統籌轄區各交警大隊的裝備

配備的事件類型,補充配備選配裝備和其他裝備。原則上,轄區范圍內的交通應急管理裝備配備

應實現:事件類型全覆蓋、標配裝備配齊全、選配裝備可互補。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

3

地區業務需要,統籌轄區各交警支隊的裝備配備,建立轄區交通應急管理裝備庫。原則上,轄區

范圍內的交通應急管理裝備配備應實現:事件類型全覆蓋、標配和選配裝備配齊全、其他裝備可

互補。

(6)關于“配備要求”

按照裝備的主要功能類別,分別列出了警員防護類裝備、交通管控與信息發布類裝備、應急

救援類裝備、專用車輛/船艇類裝備、保障類裝備的名稱、主要功能、主要技術要求、配備數量及

配備類型。

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本標準中標題的英文由標準起草組翻譯,經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具有翻譯資格的汶愛

萍副研究員核對,認為漢譯英內容能準確表達原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

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

無。

五、標準水平分析

國內外在現場救援指揮裝備標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相關的研究工作,與本標準關系較為密切

的標準包括:《德國通訊指揮車標準》(DIN14507)、《消防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指南》(GB/T

29178-2012)、《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車通用規范》(DB35/T1365-2013)、《移動通信

應急車載系統工程設計規范》(YD/T5114-2005)、《裝備車及器械車第3部分:裝備車》(DIN

14555-3-2002)、《公安特警專用車輛外觀制式涂裝規范》(GA/T923-2011)、《警用指揮車(交

通應急指揮)設備技術要求》(GA/T1462-2018)、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

備標準(試行)》等。上述標準的規定內容、應用范圍與本標準較接近,一致性程度一般,主要

針對消防、治安、通信、指揮等公共安全方面,未針對交通警情事件類型提出應急管理裝備的配

置要求。

此外,國內在警用防護裝備標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工作,發布實施了一系列標準,包括:

《警用防刺服》(GA68)、《防爆毯》(GA69)、《警用防彈衣》(GA141)、《警用防暴頭

盔》(GA294)、《警戒帶》(GA375)、《警用防暴服》(GA420)、《防暴盾牌》(GA42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車載照明設備通用技術條件》(GA/T488)、《警用抓捕網》(GA510)、

《警用防割手套》(GA614)、《車載式道路交通信息顯示屏》(GA/T742)、《警用約束帶》

(GA814)、《公安單警裝備警用伸縮警棍》(GA886)、《警用急救包》(GA891)、《警

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GA/T1411.1)等。

本標準在制訂過程中,標準內容充分考慮了我國公安交通管理裝備的情況和實際需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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