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店鋪給大家介紹關于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編制,以及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建設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本規定。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在本市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重慶市平面坐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二章建設用地第四條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其詳細規劃編制應當符合本規定主城區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1)和遠郊區縣(自治縣)容積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標表(附表2)的規定。第五條鼓勵居住用地(R)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質編號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后的為次要用地性質。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 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 居住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其他性質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計容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70%;商業服務業設施(B)等為主要用地性質并與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計容建筑面積不得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0%。第六條城市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零星用地應當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實施經營性居住、公建項目,可以實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實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應當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據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條件因用地狹窄或者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劃控制指標的中小學用地(A33)、體育用地(A4)、醫療衛生用地(A5)、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等公益性設施用地,在符合相關專業設計規范的前提下,其規劃條件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在設計方案中審查確定。第八條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室外場地最低點標高1米的,該樓面以下部分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為地上建筑。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應結合地形,與城市道路標高合理銜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視為地下建筑。第九條容積率指建設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容積率=計容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進深的部分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其大于16米進深的部分,除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與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斷的,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下建筑均不納入容積率計算。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按照本規定計容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附錄2)執行。第十條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表達公式為:建筑密度二建筑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X100%。建筑投影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復計算):(一) 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二) 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16米進深部分;進深不足16米的,據實計入。除雨篷、挑檐、構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建筑投影面積。第十一條詳細規劃編制和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應當符合本規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標表(附表3)的規定。建筑限高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 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時,平屋頂建筑的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坡屋頂建筑的建筑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二) 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時,其建筑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三) 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時,建筑的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筑控制高度;(四) 建筑控制高度為絕對高程的,建(構)筑物最高點標高不得超過該絕對高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中,建筑樓面標高不高于室外場地最低點標高1米的,該室內外高差不納入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低時,其建筑計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位,其停車位數量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各使用功能分別計算后進行累加。具體配建標準按照本規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附錄3)執行。第三章建筑間距第十三條建筑間距指相鄰建筑外墻面(含陽臺、夕卜廊、飄窗)最近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建筑半間距指建筑布局時,相鄰建筑的外墻面(含陽臺、外卜廊、飄窗)各自應當退讓的最小水平距離。第十四條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 建筑計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4米。(二)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間距為13米;面寬大于4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間距為15米;面寬大于4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四)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層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間距為16米;面寬大于40米的,半間距為50米。非居住建筑半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 建筑計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墻面半間距為4米。(二)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2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13米;面寬大于6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3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15米;面寬大于60米的,半間距為計算高度的0.5倍。(四) 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5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18米;面寬大于60米的,半間距為50米。(五)建筑計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面寬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間距為18米;面寬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間距為21米;面寬大于60米的,半間距為60米。第十五條居住建筑之間、非居住建筑之間、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 相對布置,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相對面各自半間距之和。(二) 相對布置,夾角大于60度,建筑計算高度均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計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最小退讓值(見下表)之和。建筑最小退讓值表單位:米建筑計算高度H最小退讓值建筑類型H<2424<H<6060<H<100100<H<150H>15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412131518(三) 錯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項執行。第十六條下列各類建筑的間距,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 中小學教學樓、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醫院病房樓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鄰建筑的間距,除應當符合相應的設計規范外,還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米執行;(二) 居住建筑與建筑計算高度4米以下的門衛房、車庫人行出入口等獨立設置的附屬建筑物的間距,應當符合相應設計規范,且不小于4米;(三) 工業建筑、物流倉儲建筑之間的間距,按照相應設計規范執行。第十七條相鄰建筑底層標高不一致時,其間距按照相對高度確定,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棟底層室外地坪標高以下的,在滿足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建筑間距不作要求。第十八條建筑平面不規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筑間距計算面寬,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其間距要求。第十九條一棟建筑的主采光面與另一棟建筑主采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者兩棟建筑主采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對確定間距。第二十條建筑退臺時,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視其不同建筑計算高度分別確定間距。第二十一條建筑與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對時,其外墻面(含陽臺、外廊、飄窗)與堡坎的距離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與堡坎的間距計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臺時,可以分階計算。第二十二條超高層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 居住建筑沿江、規劃路幅寬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萬平方米的廣場或者公園綠地布置時:計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計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間,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得超過80米計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與計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之間,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得超過70米。(二) 居住建筑在第(一)項規定的范圍外布置時,計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8米的建筑之間,在滿足本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基礎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寬不得超過70米。(三) 非居住建筑不得與居住建筑拼接。(四) 拼接后的建筑面寬為立面寬度。(五) 兩棟建筑的拼接面疊合寬度不得小于6米。計算間距和退讓時,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寬度小于15米的,凹槽寬度計入建筑面寬;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建筑面寬分段計算。第四章建筑退讓第二十三條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其退讓道路控制邊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路幅寬度W(米)退讓距離(米)建筑計算高度H(米)WK1616<WK32W>32H<6023560</H<100357H>,10057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計算高度退讓道路控制邊線新建劇院、游樂場、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大型商場、大型旅館、大型醫院、中小學校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筑,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讓道路控制邊線的最小距離,在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前提下,應當在上表基礎上適當增加,且最小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四條道路交叉口轉角處建筑退讓道路控制邊線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路幅寬度W(米)退讓距離(米)建筑計算高度H(米)W<1616<W<32W>32H<6035760<,H<100579H>,1007911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計算高度退讓道路控制邊線。位于不同等級道路交叉口的,按較高等級道路的退讓標準執行。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的最小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一) 建筑外墻面與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夾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時,退讓距離不小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該面半間距。(二) 建筑外墻面與建設用地紅線、道路中心線夾角大于60度時,退讓距離不小于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最小退讓值。建設用地紅線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城市綠地、廣場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退讓公園綠地(G1)、廣場用地(G3)邊界的最小距離,應當在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米。退讓防護綠地(G2)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小于3米。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退讓相鄰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體育用地(A4)邊界的最小距離,應當在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米。第二十八條除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時,其地下建(構)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第二十九條除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的)筑物地下部分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條臨街建筑墻外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陽臺、飄窗、夕卜廊、夕卜包柱、門廓、圍墻、踏步、花臺、采光井、櫥窗、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雨篷、挑檐等外墻設施,其下部離室外地面凈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線;凈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線,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第五章公共空間第三十一條風景名勝區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公園綠地或者廣場、重要河流水體等公共空間周邊的建筑布局、建筑風貌、建筑高度、天際輪廓線等內容,應當專題論證。第三十二條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空間應當統籌規劃、集中布局,保證公共空間的開敞性,符合服務半徑要求。商業設施用地(B1)、商務設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應同時規劃廣場用地、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在片區綠地面積總體符合要求的原則下,其商業設施用地、商務設施用地的綠地率指標可根據項目功能實際合理確定。城市公共空間應當與城市道路、軌道車站合理連接。廣場、綠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場地標高應當與道路自然銜接。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項目用地一側沿城市道路的長度超過400米時,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一) 與用地周邊城市道路或者公園綠地、廣場連通,連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間的距離應當小于或者等于400米(二) 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三) 入口位置應當設置醒目的標識、標牌。鼓勵在濱水區域設置具有休閑、健身、觀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第三十四條在公園綠地內進行建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公園綠地配套建筑的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范》,其占地面積之和不得大于公園陸地面積的3%。其中,用地面積小于或者等于2萬平方米的公園綠地,僅允許建設為公園綠地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用房和公園管理用房。(二) 公園綠地配套建筑不宜臨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臺、閣等景觀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三) 動物園、植物園、盆景園等專類公園,因使用功能需要,經專題論證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積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確定。(四) 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經論證確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園綠地。第三十五條城市道路的綠化在保證交通安全前提下,應當結合道路等級以及環境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布置。人行道綠化沿街應當充分開敞,多種植高大喬木,創造更多的樹蔭空間和休閑活動場地。行道樹距路緣石的距離宜為0.57米。不得設置阻礙行人通行和影響視線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種植統一樹種,以形成整體感。第六章市政及管線第三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線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一) 臨規劃路幅寬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讓2米。(二) 臨規劃路幅寬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讓3米。(三) 臨規劃路幅寬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讓5米。(四) 臨不同等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較高等級道路的標準退讓。(五) 隧道洞口周邊建筑控制線的劃定標準為: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頂中心線與隧道頂部現狀地形相交點為基點,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計算基線,隧道頂部現狀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與現狀地形的相交線即為隧道頂部的建筑控制線,該建筑控制線距離計算基線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劃定;隧道頂部現狀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線距計算基線的水平距離按照20米劃定。臨隧道洞口兩側的,其建筑控制線與隧道結構內邊緣距離按照20米劃定,該建筑控制線須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與計算基線的距離按照30米劃定(如附圖1所示)。隧道上方或者隧道兩側結構內邊緣50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論證,并報有關部門審批,確保現狀隧道安全及規劃隧道具備建設條件。(六)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范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執行。(七) 位于建設用地內規劃保留的自然水體周圍的,從自然河床外邊線起算退讓10米;渠化的,從渠化工程外邊線起算退讓10米。(八) 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專項規劃劃定。建筑控制線為最彳氐退讓要求,綠化、河流、建筑等有嚴于此退讓要求的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七條城市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在用地條件受限時,在保證現狀建筑結構及管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邊線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的建(構)筑物地下部分與建設用地紅線的距離,應當滿足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條在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線、防護綠帶按照以下標準劃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線兩側的,建筑控制線距高速公路中心線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護綠帶不宜小于50米。臨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線距立交匝道外路肩邊緣不得小于50米,該范圍為防護綠帶。(二) 位于國道兩側的,公路紅線距道路中心線10米,建筑控制線距道路中心線不得小于30米,之間為防護綠帶。(三) 位于省道兩側的,公路紅線距道路中心線10米,建筑控制線距道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米,之間為防護綠帶。(四) 臨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線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級較高的標準劃定。(五) 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線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內,相關規劃控制標準嚴于上述規定的,從其規劃。因高邊坡、地質條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離建筑控制線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鄰用地建筑控制線的,該相鄰用地建設時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評估,確保公路安全。防護綠帶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架設桿路、埋設管線、道路、公廁、垃圾站、軌道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出入口、風口、冷卻塔、區間線路、試車線)等市政基礎設施。第三十九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綜合管網設計,并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自身應當配置的水泵結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環管、各類檢查井等工程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且不宜高出相鄰人行道標高。與城市道路相接的車行道,其車道變坡點標高應當與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且距離不小于5米,其豎曲線不得超越道路控制邊線(如附圖2所示)。建設項目配建的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設施、公廁等環境敏感項目應當先期建設或者與項目同步實施。第四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基礎與現狀給水、排水、燃氣管(溝)道的凈距不應當小于3米(與建筑配套的相應管線除外),與現狀電力電纜或者其管道、通信電纜或者其管道的凈距不應當小于1.5米。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外墻(含陽臺、飄窗、夕卜廊)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滿足有關法律規定及技術規范的前提下,與檔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按照以下標準控制:(-)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二) 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三) 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四) 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五) 超過500千伏的,需專題論證。建筑外墻(含陽臺、夕卜廊、飄窗)與檔距大于200米的架空電力線邊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除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征求電力部門意見。在鐵塔周邊(有地形高差時以相鄰的坡頂或者坡腳起算)1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確有必要建設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確保鐵塔安全,并征求電力部門意見。新建架空電力線、變電站與現狀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當征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四十二條除人行天橋、軌道、電力設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設施距現狀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 架空市政設施頂面標高低于現狀房屋底層標高的,不得小于5米。(二) 架空市政設施頂面標高高于現狀房屋底層標高的,不得小于10米。因建設條件限制不能符合規定的,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第四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與現狀建筑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設計規范的要求,并征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架空電力線,其導線在最大計算彌垂條件下,與現狀建筑及規劃地面、道路的垂直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二) 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三) 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四) 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五) 500千伏以上的,需專題論證。架空電力線跨越鐵路、軌道、航道、等級公路的,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第四十四條軌道交通線路應當設置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其范圍包括:(一) 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二) 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軌道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三) 出入口、通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外側10米內;(四) 跨江河的軌道專用橋梁上、下游各200米內。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確需建設的,應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第四十五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除鐵路管護必需的外,其他建(構)筑物的外卜墻與最外側鋼軌的保護距離:臨高速鐵路的,不小于50米臨干線鐵路的,不小于30米臨支線及專用鐵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突破該保護距離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二)除鐵路管護必需的外,下列建(構)筑物應當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險品倉庫、高大構筑物(如煙囪、水塔)等外墻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臨高速鐵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臨干線鐵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臨支線及專用鐵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構)筑物夕卜墻與最外側鋼軌的距離:臨高速鐵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臨干線鐵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三) 跨越或者穿越現狀及規劃鐵路,以及涉及鐵路道岔、橋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設計,需征求鐵路主管部門意見。(四) 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確需跨越鐵路的,宜與鐵路正交并優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時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市政橋梁原則上不得上跨高速鐵路;確需上跨的,必須采取封閉措施。第四十六條現狀道路位于規劃道路控制邊線之外的,現狀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實施的規劃道路取代前,項目建設不得占用現狀道路,其建(構)筑物應當按照以下標準退讓:(一) 無人行道的,按照車行道邊緣起算退讓3米。(二) 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時,按照車行道邊緣起算退讓3米;人行道寬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時,按照現狀人行道寬度退讓。第四十七條城市的主要次級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應當予以保護。在河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斷面,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 除修建道路、橋梁可以橫跨外,禁止封蓋(二) 在河道兩側和水面四周,應當按照規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車行使用的連續道路用地和綠地;(三)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建筑控制線距主行洪區邊緣的距離,以渠化岸線、自然河床、水面線為序,按照次級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沖溝不小于5米劃定;(四) 改變河流性狀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積與綠化控制面積之和不得減少,蓄水水面以壩頂標高(無壩的以泄水口標高)起算,向岸側后退距離不小于10米(五) 確需在河道內布設管線工程的,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管道不滲漏,不得阻礙河道行洪,并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四十八條規劃及現有特大型橋梁,以橋梁邊緣起算(規劃橋梁按照雙向8車道計),50米范圍內為禁建區,50—100米范圍內為大橋陸域安全保護區,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圍內為大橋水域安全保護區,水域與陸域分界線為濱江路(含規劃濱江路)或者橋臺。在禁建區內,除該橋養護必需的設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確需建設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應當專題論證;在陸域安全保護區內從事建設行為,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大橋保護作出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在長江、嘉陵江等河流上規劃、建設橋梁時,除軌道交通專用橋外,橋梁兩端必須同時建設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橋頭綠地。第五十條因道路工程放坡、拆遷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設用地紅線外的用地可以作為道路臨時用地;相鄰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保證道路設施安全。第五十一條公交停車港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 同側停車港的間距宜為500"800米。(二) 港灣式停車港直線段有效長度不宜小于30米,其寬度不得小于7.5米;劃線式停車港有效長度不宜小于30米,其車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三) 停車港出入口單邊漸變段長度不得小于30米。(四) 對向設置的停車港以漸變段起點起算,應當朝車輛前進方向錯位30米設置。(五) 停車港區域人行道寬度原則上不得小于該道路人行道寬度。(六) 交叉口附近設置的公交停車港,一般設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緣石圓角切點不小于50米。第五十二條公交首末站宜結合公交停車港相對集中設置,每處用地面積宜為3000"4000平方米。第五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有較大客運車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在其建設用地范圍內設置專用的小型客車候客車道,每個候客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每條車道長度不宜小于30米。第五十四條在城市道路上架設人行天橋時,天橋的寬度不得小于3米,天橋下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橋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設置經營性設施以及其他與人行交通無關的設施。用地條件受限時,人行天橋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線布置。獨立設置天橋(含梯道)結構外邊緣距現狀建筑物外墻(含陽臺、飄窗、夕卜廊)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米。不能滿足時,需專題論證,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鼓勵人行天橋、地面上軌道車站通道與建筑物合理連接。第五十五條人行地下通道的凈寬不得小于4米,凈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頂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滿足管線布設的要求。在地下通道兩側布設商業設施的,人行通道寬度不得小于8米且應當全天候對外開放。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結構夕卜邊緣與相鄰底層建筑外邊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米。不能滿足時,需專題論證,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用地條件受限時,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線布置。鼓勵人行地下通道、軌道車站通道與建筑物合理連接。第五十六條設計城市道路時,應當遵循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七條污水處理廠、變電站、垃圾處理場、垃圾轉運站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衛生防護綠帶。在人口密集區域內設置的污水處理廠,其對環境景觀影響較大的設施應當做加蓋、密封、除臭等處理。在人口較密集區域內設置的變電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 10千伏及以下開閉所、配電房應當結合建設項目同步實施(二) 110千伏、220千伏變電站應當設置為室內變電站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