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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養老金制度調查

新加坡:首創完全積累型養老公積金從19世紀80年代德國首創養老保險制度,就確定了這一制度的互助共濟本色,并采取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但直到1955年,公積金在新加坡的出現,世界上才有了另一種以個人負責為主體并采取完全積累式財務機制的新型養老金制度,其法律依據就是新加坡的《公積金法令》。盡管公積金制度在當今世界還不具有普遍性,但由公積金制度確立的自我負責精神與基金制又確實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一個焦點,并在此后對其他東南亞國家、拉丁美洲國家等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從中國1995年確立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香港2000年實施的強積金制度中,也都可以看到公積金制度的影子。因此,考察當代世界養老金制度,新加坡無疑是一個有代表性并作出了特殊貢獻的國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始于1955年7月1日,其法律依據是1953年新加坡通過的《公積金法令》。最初的公積金制度只是一個簡單的、強制性的養老儲蓄計劃,其保障對象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雇員,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保障的范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據該制度,公積金養老儲蓄計劃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最低存款計劃。它是一種基本保障,作為公積金制度初期建立的養老儲蓄計劃的補充,旨在加強保障會員的養老金存款,以應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二是公積金補充計劃。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協助養老金不足的會員填補退休賬戶上的存款。三是家庭保障計劃。它是為會員及其家屬在會員終生殘疾或死亡時能繼續保有住屋或提供賠償而設立的一項養老保障措施。該計劃的目標是使公積金會員能用公積金存款購買建屋發展局的房屋或私人產業作為住宅,保障會員“老有所居”和以不動產抵押貸款及出售產業補充養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進行著一個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其對象是貧困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金數額約為社會平均收入的12%。因此,公積金制度發展至今,已經成為面向國民提供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多項保障內容的綜合性保障制度,但養老保障仍然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新加坡的養老公積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公積金實施之初繳費率為雇員月薪的10%,其中,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隨著經濟的發展,公積金繳費率逐漸提高。1984年一度增加到50%,雇主和雇員各負擔25%。目前,公積金繳費率為35%,即雇員為20%,雇主為15%。從雇員年滿50周歲起,繳費率會隨雇員的年齡增長而逐漸下降,即50至55歲的雇員每個月的公積金繳費率將減少1個百分點至19%。雇主的繳費率則下調兩個百分點至13%。但最低存款額從2009年7月1日起調高至117000新元。至2013年,最低存款額將逐步調高至12萬新元。在退休年齡方面,按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當初設立時的規定,政府官員的最低退休年齡為45歲,其他部門雇員的最低退休年齡為50歲,實際退休年齡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達到55或60歲時必須退休。然而,隨著人口壽命延長,政府擔心出現國民過早提取完賬戶中存款的現象,于是,將可提取公積金最低存款額的年齡提高至62歲,還擬將提取年齡逐步延長至67歲。在退休金領取方面,個人賬戶的基金在雇員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將轉給其受益人,即作為遺產繼承。此外,年資愈長,所得養老金愈高,對于因執行職務傷殘而致退休者,待遇更為優厚,不僅按規定給予養老金或恩俸金,并可按規定標準給予津貼。新加坡的公積金行政管理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它是隸屬于勞工部的一個具有獨立的、半官方性質的管理機構。公積金的具體運營則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投資運營。公積金會員可動用80%的公積金存款或普通賬戶(55歲以下會員的個人賬戶分普通賬戶、醫療賬戶和特別賬戶三種。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于住房、保險、獲準的投資和教育支出;醫療賬戶用于住院贊支出和獲準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特殊賬戶中的儲蓄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55歲以后,其個人賬戶變更為退休賬戶和醫療賬戶兩個,其成員在中央公積金計劃賬戶內的數額達到最低規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積蓄)中的余額投資于股票、基金、黃金、政府債券、儲蓄人壽保險等方面,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縱觀新加坡的養老公積金制度,其主要特點有:一是建立在勞資分責的基礎之上,但強調個人自我負責精神。二是實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統一管理。三是兼顧到國民的其他保障性需求,成為一項以養老保障為核心的綜合保障制度。四是在降低政府社會福利開支的同時,為公共設施建設和資本市場發展提供了大量資金,并使新加坡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脹率。由于該計劃的強制儲蓄性,遠期消費養老金解決了未來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問題,而專人專賬的儲蓄形式也使年輕人不必擔心負擔年老人,因而也無需過慮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齡化問題的困擾。當然,新加坡公積金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以個人為責任和義務主體,其基金主要來源于會員的工資收入,社會互濟性較弱。二是沒有再分配功能。每個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賬戶上積累起來的養老金,排除了個人賬戶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及年輕人與老年人之間的養老金代際轉移問題。三是養老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除了一個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外,支撐新加坡全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只有中央公積金局,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不過,無論如何,在國際上,新加坡養老保障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政府主導型養老保障制度的有益范例。日本:老齡化下的養老保險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自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日本經濟的恢復迅速建立起來的。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厚生年金法》、《國民年金法》、《農業勞動者基本年金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國民年金構成了覆蓋全民的基石,厚生年金、共濟年金、農業勞動者年金等構成了第二層次,厚生年金基金等則構成了任意加入的第三層次。日本是社會保障最健全、社會福利水平高的亞洲國家。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日本形成了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國民年金(又稱基礎年金),它覆蓋全體國民,凡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國民年金又分為養老年金、殘障年金、寡婦年金、母子年金和遺孤年金五種。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所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的公民都必須繳納保險費,并在繳納一定年限的保險費后才能夠受領保險金,但對于一些特殊對象,如無收入的老人、單親家庭、殘疾者、5人以下小工業者的被雇傭者等則采用非繳費型福利年金制度,其目的是把沒有加入或者沒有能力加入國民年金的公民全部吸收到養老保障體系之中,這種福利年金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第二層次是與就業收入相關聯的雇員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職業的不同又可分為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其中覆蓋5人以上私營企業職工的年金稱為厚生年金,而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公營企業職工、農林漁團體雇員、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的年金則統稱為共濟年金。截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加入者為3379萬人,共濟年金保險加入者為457萬人,凡是加入第二層者全部自動加入第一層國民年金。第三層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養老保險,主要是私人機關經營管理者的職業養老金或公司養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適格退職年金、國民年金基金等種類,加入的條件是以加入了第一、二層次養老保險為基礎。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基金加入者為525萬人。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二層次的養老保險均由政府來運營并且帶有強制色彩,人們通常稱之為公共養老保險金,第三層次可由企業自主運營、公民自主參加,因而被稱為非公共養老保險金。此外,根據1971年實施、2001年修訂的《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農民在獲得基礎國民年金保險外還可以像工薪階層一樣獲得一份追加的養老金,財務方式也由現收現付走向個人賬戶積累方式。在養老保險費繳納與待遇給付方面,根據日本《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養老保險的保費由國家和國民共同承擔。凡是加入保險者必須繳納保費的2/3,剩下的1/3由日本政府承擔。從2010年7月中旬開始,日本政府負擔部分由1/3提高到1/2,以減輕國民的保費負擔。盡管日本公共養老保險金采用的是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但至目前為止,公共養老基金管理的資金總額多達117萬億日元(合1.4萬億美元),僅次于美國而位居世界第二。為此,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作便成為日本政府重點工作的內容之一。作為亞洲最長壽的國家,日本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進入了少子高齡化時代,日益嚴峻的老齡化形勢,導致養老金領取者人數增長大大快于就業者人數,而且長壽造成日本65歲及以上人口支取養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設立時的預期。據統計,在1.27億日本人口中,21%的年齡已經超過65歲,日本人口學家預計到2050年時日本老齡人口比例將上升至40%。因此,為了適應人口結構的變化,進入本世紀以來,日本政府開始對舊的養老保險制度作出相應的調整,以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給社會帶來的壓力。日本養老金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一是采取彈性退休制,鼓勵延長工作時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日本人可以提前到6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也可以推遲到65歲之后70歲之前開始領取。如果提早領取,養老金將打折給付;如果推遲領取,則增加領取金額以資獎勵。例如,若提早到60歲開始領取;每月只能領取65歲時應領取金額的70%,61歲為76%,62歲為82%,63歲為88%,64歲為94%;如推遲到66歲開始領取,每月可領取正常退休養老金額的112%,67歲為126%,68歲為143%,69歲為164%,70歲以上可以領取188%。二是提高養老保險費,即將繳納保險費的比例在原來占工資總額13.58%的基礎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財年,保險費繳費標準將提高到占職工工資總額的18.3%。如凡是加入第一層次養老保險者,不論其個人收入多少,一律以每月14660日元(2010年)繳納,以后每年的月繳費標準調整金額為280日元,一直調整到2017年的16900日元為止。三是逐年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保險金的數額。日本計劃到2023財年,平均養老金支付額將由現在在職職工平均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50.2%。四是調整養老金發放方法。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就開始制定了一項“物價聯動型養老金支付辦法”,即根據物價跌幅,減少養老金的支付額。日本養老金制度的上述改革,對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的中國而言,非常值得借鑒。印度養老保險:結構復雜兼顧傳統印度的養老金制度相當復雜,處于一種過度分割狀態,這種狀態實非一種良好的架構。就目前而言,印度的養老金主要采取的是公積金模式,政府責任有限,同時兼顧家庭、保障傳統。印度是與中國相鄰的南亞大國,2008年統計有11.48億人口,占世界的17.61%,僅次于中國而居世界第二位。作為世界上有代表性的發展中國家,印度的養老保險立法最早始于1925年的《長期基金法》。依據該法,凡是印度城市服務工人及政府鐵路工人的老年人和傷殘工人都可以獲得一筆養老金。1948年,印度通過了《雇員國家保險法》,同年還頒布了第一部針對私營部門工人的社會養老保險法——《煤炭工人長期基金及獎金計劃法》,該法案的推行導致了其他行業施行類似立法的要求,其結果是1952年印度頒布了范圍更廣(包括6個行業,現在已經擴展到184個特定行業)的《雇員公積金和綜合福利法》,建立了雇員公積金計劃(EPF),這是印度最大的社會保障項目。1971年,為了解除工人死后其親屬的養老問題,印度通過了《煤礦家屬撫恤金計劃》、《雇員家屬撫恤金計劃法案》,它主要為投保人的遺屬支付撫恤金,這是印度第一個由政府資助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1972年,印度頒布了《獎金法》,建立了退職基金制度,將過去雇主隨意發給退休工人的一筆長期忠心效勞的獎金變為法定的養老金部分。1976年,印度又頒布了《雇員儲蓄保險計劃法》(EDLI),這是一部人壽保險法案,屬于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它要求當工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親屬可以得到將近雙倍的死亡工人賬面存款的償付。1995年,印度對原有的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了雇員養老金計劃(EPS)。概括目前印度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包括含了五個部分:(1)老年人救助專案,由政府一般稅收向65歲以上的貧困老人支付等額月津貼,并向其遺屬提供一次性津貼。(2)雇員養老金計劃,屬于強制性繳費確定型計劃,雇員和雇主均以雇員工資的8.33%(雇傭工人50人以下的企業為6.25%)繳納保險費,政府承擔工資的1.16%。(3)雇員公積金計劃,也是強制性項目,設立個人賬戶,由雇主繳納3.67%的工資建立基金,覆蓋184個特定行業中擁有20名以上雇員的企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休者提供一次性補償。(4)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屬于繳費確定型,由雇主繳納0.5%的工資,這項計劃包含了EPF下的工人,要求按照基金積累給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津貼。(5)退休基金,這是針對10人以上的工廠、煤礦、油田、種植園、港口、鐵路、商店的雇員建立的專門老年保障計劃,雇主單方面繳納4%工資,一次性給付待遇。在這些養老金計劃外,還有針對1100多萬名政府雇員的政府公積金計劃,個人繳費率為6%。還有針對銀行、保險公司、郵政部門的養老金計劃。此外,因印度農業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70%,目前,印度設計了“國家社會保障提案”,將農民的養老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對于農民養老保險部分,由聯邦、邦和個人三方負擔繳費。貧困線以上的個人每天繳納1盧比,聯邦政府每天繳納1.5盧比,邦政府每天繳納0.5盧比;貧困線以下的個人不繳費,完全由聯邦、邦政府負責繳費。對于65歲以上、生活貧困的老人,每月還可從政府領到一定數量的老年人津貼和免費的大米與面粉,60歲以上老人還可享受出行上的優惠。值得指出的是,基于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及養老基金收益率低下等原因,印度對上述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了一些改革,如改革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取消未到退休年齡提前支取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定、參保人可選擇是否把個人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到新的個人賬戶中;改革雇員公積金計劃,取消政府按基本工資1.16補貼繳費的做法,基金轉由專業部門管理,采用與新個人賬戶制度中相似的投資原則,每年對雇員年金計劃進行一次精算評估,并公布于眾,養老金待遇標準和繳費標準每年調整一次等等。同時,對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但養老基金的運營受到嚴格限制,只能進行社會投資和購買政府擔保的證券。近年來,印度試圖在養老金計劃中引進私人管理,希望通過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間的競爭來提高收益率,同時改善社會養老金計劃的治理結構。綜上所述,印度的養老保金制度確實相當復雜,其特點主要有:一是制度安排特別分散,既有按照行業進行分類的養老金制度,也有按照雇員人數多寡進行分類的養老金制度,既有單獨的政府雇員養老金制度,也有按照銀行等特定行業專門設立的制度,還有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等,因此,印度的養老金制度處于一種過度分割狀態,這種狀態并非良好。二是主要采取公積金模式,即采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體現了一種自我負責的取向。三是政府責任有限,即使養老金管理費用也由雇主繳納,即雇主在為雇員繳納養老金時還需要同時繳納額度不一的管理費用。四是兼顧了家庭保障傳統。在印度,子女贍養父母是一個古老的傳統,現在印度還保持著大家庭的生活習慣,三代、四代同堂的家庭比較普遍,在農村尤其如此,這種傳統體現在養老金制度中就是相關制度安排往往兼顧家庭的需要。例如,作為主體項目的雇員養老金計劃,就附加有家庭福利、殘疾撫恤金、鰥寡補助、兒童補助和孤兒補助等項目;雇員公積金計劃則可以提供結婚、建筑住房、接受高等教育和醫療費用的補貼等。澳大利亞:多支柱的養老金體系經過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澳大利亞逐步形成了目前三支柱式養老金體系框架。第一支柱是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金制度,資金來源于稅收;第二支柱是強制性的雇主繳費的“職業養老金保障”制度,它是澳大利亞養老金體系的主體部分;第三支柱是自愿的養老儲蓄。世界銀行報告曾大力提倡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就是以澳大利亞為范例的。同時,《職業年金標準法》、《年金基金保障法》、《年金基金行業監督法》、《退休存款賬戶法》等一系列法律為澳大利亞養老金的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早在1908年,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就頒布《殘疾撫恤金和養老金條例》,并于1909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養老金制度。該條例規定,政府向國民提供基本的養老保障,為低收入的老年人(男性65歲以上,女性60歲以上)提供生活幫助。但當時的保障程度比較低,相當于在職男性公民平均工資水平的20%至25%,略高于當時的國家貧困線。在1913至1938年間,聯邦政府曾經有過三次努力試圖推行與收入相關聯的養老金制度,但均以失敗告終。1938年,改革養老金制度的提案甚至得到了立法機關的通過,但因二戰的到來而擱淺。早在澳大利亞聯邦成立(1901年1月1日)以前,各自治州政府雇員和銀行職員中就已經實行了一種職業年金計劃。1915年,聯邦政府開始對職業年金計劃實行稅務減讓,1936年進一步放寬了稅務減讓的條件,但這種作為補充的職業養老金的覆蓋率始終不高。在1986年養老金體制改革前,澳大利亞作為英聯邦國家之一,沿用了當時英國的養老金制度,即澳大利亞人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創立于1909年由聯邦政府提供的養老金,通過當年的總稅收支付養老金費用,統一發放給所有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另一種是只有少部分人能夠享受到的職業養老金,它由一些雇主為了挽留高素質的人才自愿設立的一項福利項目,主要的受益人是政府雇員和白領階層。由于低覆蓋率、低儲蓄率、人口老齡化以及工會等因素的影響,推動改革成為一種可能。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過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澳大利亞逐步形成了目前三支柱式養老金體系框架。追溯澳大利亞養老金體制的發展歷史時不難發現,聯邦政府始終執行“低保障、高覆蓋”的養老金體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老年人的貧困,從最大程度上促進和實現公平。除了在20世紀70年代中很短的一段時期內,70歲以上的公民在領取政府養老金時被免于家計調查外,家計調查一直是政府養老金制度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第一支柱的政府養老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對于單身的領取者,每兩個星期的最高支付額為347.80澳元(相當約273.62美元);對于領取養老金的夫婦,每兩個星期每個人的最高支付額為290.10澳元(相當約228.23美元)。具體的數額每年要自動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兩次。從政府獲得的養老金(生活水平較低的除外)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這種家計調查的實施主體是社會保障部,工作人員先對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進行評估,然后作出是否支付養老金以及支付多少的決定。20世紀80年代中期,工黨上臺后接受了工會提出的擴大職業養老金覆蓋面的要求,產生了生產率獎勵的職業養老金,它是澳大利亞養老金體系改革初期第二支柱的雛形和基礎。1985年,工會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達成一項協議,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資的3%,為雇員提供養老保險。此后,職業養老金逐步建立起來。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為全部員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繳費水平從1992年7月占工資的4%逐年增長到9%,分10年到位(目前已增長到8%)。1992年,職業養老金保障制度的建立才真正標志著澳大利亞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的初步建立。作為第二個支柱的職業養老金,它是一種強制性的私人退休儲蓄計劃,雖然澳大利亞人退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政府提供的養老金,但職業養老金經過一定時間的積累,成為未來退休后的澳大利亞人最主要的收入來源。而作為第三支柱的自愿的職業養老金早在18世紀便開始出現,它與改革前政府提供的養老金同樣有著歷史淵源。在稅收優惠的刺激下以及隨著人們對養老保障認識的提高,第三支柱的發展也極為迅速。有資料顯示,1998至1999年,自愿職業養老金的繳費占總職業養老金繳費的62%,有43%的雇員參加自愿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平均的繳費率占收入的6%。澳大利亞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使得政府、雇主、個人共同承擔養老責任,改變了原有傳統的政府養老金計劃,使澳大利亞養老金體系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它保留了原有的政府養老金體制。聯邦政府一直以來提供的養老金雖然水平較低,但卻能夠給大部分沒有太多積蓄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從而維持其基本的生活。其次,制定了強制性的職業養老金計劃。聯邦政府強制雇主為雇員的養老金計劃繳納保險費用,以個人賬戶的形式將全部繳費歸雇員所有;同時,引入激勵機制,鼓勵雇員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個人繳費,在稅收方面也提供一定程度的優惠。這使得雇主通過為雇員增加法定數額之外的繳費,進一步吸引人才,防止人才流失,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也可使國家積累大量的投資資金。再次,賦予雇員對職業養老金的選擇權。雇主是否及時足額繳費、職業養老金的投資方向以及投資回報率等,都是雇員所關心的問題。但由于大多數雇員缺乏相應的金融知識和投資決策能力,職業養老金的監管部門為他們提供必要的信息加以指導,以便雇員對選擇職業養老金投資方向進行理性的判斷和選擇。雇員可以自由地將自己的養老金資產從一個年金基金轉到另一個年金基金,一方面可以增加不同年金基金間的競爭,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個人的責任。最后,加大對職業養老金的監管力度。在這種“三支柱”的養老金制度設計中,未來的發展趨勢是人們越來越依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聯邦政府于1983年之后引入了更廣泛的監管框架,《職業年金標準法》(1987年)、《年金基金保障法》(1992年)、《年金基金行業監督法》(1993年)、《退休存款賬戶法》(1997年)等法律也相繼出臺并實施,為澳大利亞養老金的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南非:老年援助津貼的兜底性保障南非養老保障主要通過個人儲蓄、私營的退休基金計劃來實現,老年援助津貼計劃只是在其他通常的渠道如個人、家庭和市場不能維持時,才為有困難的國民提供兜底性保障。南非是地處非洲南端的經濟較發達國家,也是發展不平等的國家,曾經長期處于種族隔離的狀態下,包括養老保障制度在內的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也深受種族隔離的影響。在種族隔離時期,南非的社會保障政策起源于滿足作為少數族裔的白人以及有色人種的需要。1928年,南非當局出臺了明確將多數黑人南非公民排除在外的《養老金法案》;1937年出臺的殘疾補助金項目,也是按照同樣的種族區分原則建立起來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從20世紀30年代晚期到40年代,南非的社會保障制度適用范圍得以不斷擴展,但是不同種族之間待遇存在巨大差距。因此,1994年南非第一屆民選政府繼承的是一套代表著種族隔離主義者利益的碎片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新政府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賦予1996年《南非憲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人人得享有包括當無法供養自己及其家屬時獲得適當社會救助在內的社會保障權利”以實際意義。在1997年《社會福利白皮書》中,南非政府提出將社會保障政策取向從之前的“福利主義”轉而尋求促進“發展型社會福利原則”,旨在發展能夠幫助人們“改善自身福祉并促進國家增長和發展”的社會干預政策。以此理念為指導,南非政府倡導建立了以私人儲蓄、社會保險、社會援助以及適用于特別緊急情形下的社會救濟為支柱的相互協調的、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每位南非公民擁有足以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最低收入,而不用掙扎于最低可容忍標準之下”。老年保障是南非社會保障體系中極為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在南非新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繳費型的社會保險計劃主要包括有失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險以及道路事故保險等,諸如老年、殘疾及遺屬的生活保障問題則是由基于家計調查(家庭收入和財產兩個方面)并通過累進制所得稅籌款的社會津貼制度來解決的。也就是說,南非的社會化養老保障制度并未采用國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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