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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免費范文刑法論文免費范文刑法規定犯罪時,作為最基本的規定方式,就是規定能夠成立犯罪的行為形式,即各種各樣的行為類型。下文是學習啦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刑法論文免費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參考!刑法論文免費范文篇1淺析貪污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前言受賄犯罪是二十一世紀一大公害,是對社會秩序的蔑視和毀壞,它的危害已不局限于對法律規范的違犯,更迷亂了公共意識,敗壞了社會風氣,侵襲了良俗公理,斷送了公職人員,如任其滋生蔓延會導致對政權的侵蝕和毀壞,因而有效預防受賄犯罪的意義極其重大。受賄犯罪是貪利性犯罪。就我國而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發展,社會轉型時期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經受不起蓬勃發展的市場經濟行為的沖擊,新舊體制的交替使得規范體系不夠嚴密,受賄犯罪也日益蔓延。一、我國當前貪污犯罪的主要特點(一)案發率上升,并且還將呈波浪式上升近幾年,懲治貪污犯罪固然獲得了一定成績,但貪污犯罪并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其主要表現之一是涉及范圍廣,影響面大,發案率持續,大幅度地向上攀升。由于當今貪污犯罪誘發力非常大,當犯罪誘發力高于犯罪的控制力時,犯罪就會呈顯上升趨勢,加上國家對其的制止力還不夠,因而這類犯罪將還會成波浪形上升。(二)犯罪主體種類多樣,涉及范圍越來越廣貪污犯罪從單一犯罪發展到內外勾結、上下串通、群體犯罪,窩案串案增加。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運轉,貪污犯罪逐步向權利容易商品化的熱門領域、重點崗位輻射,并蔓延到-政領導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講,貪污犯罪已浸透到社會生活的多個領域。(三)犯罪手段多、技術性高,而且隱蔽性強很多犯罪人鉆法律的空子,走政策邊緣,制造模糊行為,企圖使犯罪手段從非法型向合法型轉變。比方行政部門辦商業或生產企業利用政府壟斷地位,以權經商,以權承包或以權入股。有的人則利用體制轉軌經過中半統制半市場的狀況,從兩種體制并存所造成的商品價差、資金利差、外匯匯差等方面大撈好處。隨著司法機關打擊貪污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強和辦案中科技含量的增大,貪污犯罪將日趨隱蔽、狡猾和智能化。作為貪污犯罪主體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文化和智能水平,并且利用本身的特長進行犯罪活動,其隱蔽性要遠遠超過其他刑事犯罪。(四)案件涉及部門和案件涉及人數大幅度增加能夠講,但凡有公共權利行使的地方和有國家公職人員存在的地方,都已遭到貪污犯罪的侵擾。以前一向在糧食、商業、供銷、金融等系統中比擬嚴重的貪污犯罪,現階段呈現一種由經濟部門向-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蔓延的趨勢,尤其是一些擁有實權的部門如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的貪污犯罪現象日趨嚴重。(五)高級別、高學歷的貪污分子越來越多如今很多貪污犯罪中,廳局級、省部級領導干部發案率明顯增高,且大部分都是手握重權的高干。貪污犯罪分子的學歷也越來越高,他們中很多人精通法律和經濟管理,并非不懂法而失足。(六)犯罪心理帶有極大的冒險性、貪利性和瘋狂性貪污不擇手段,肆意掠奪,貪利成性。犯罪分子不像過去那種受賄時半推半就,貪污時提心吊膽的常態,而變為如今能拿則拿,能要就要,能撈就撈,甚至公開索要,其程度令人驚訝。其次是迎風作案,肆無忌憚。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查處了一大批貪污案件,應當講這對犯罪分子是一個極大的震撼,但是仍有少數犯罪分子置若罔聞,懷有僥幸心理,迎風作案,頻繁作案,最后是膽大妄為,鋌而走險。(七)貪污金額越來越大,集體犯罪案件增加隨著經濟的發展、私欲的膨脹、道德的淪喪,犯罪分子在施行貪污時,其涉案財物越來越多,金額越來越大。如今的貪污犯罪不單表如今高官在內的個別公職人員身上,還突出地表如今公職人員隊伍集體犯罪方面,構成所謂的窩案、串案.(八)貪污犯罪受家庭的影響逐步顯著某些國家工作人員在施行貪污犯罪時,很多家人知道其行為是違法的,但不僅不對其貪污行為進行勸阻,反而支持幫助,合謀進行違法行為。更為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國家工作人員本人并沒有貪污犯罪動機的情況下,其家庭人員竟對其進行勸講,鼓勵其利用如今職務的便利大撈一把,進而使本人漸漸地陷入貪污犯罪的行列之中。二、貪污犯罪高發的原因分析從上面我國受賄犯罪的特點能夠看出,我國受賄犯罪案發案率高。在國家屢次打擊的同時,為何還有漫延之勢?對此,必須找出原因以尋求適宜的法律對策。(一)政治體制改革不完善我國已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但這種改革還不完善。主要表如今:很多-政一把手搞一言堂,獨斷專行,官僚主義和家長制作風嚴重,管了一些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濫用職權、好擺門面、動輒訓人、打擊報復、壓制民主,毀壞社--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一些地方出現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政商勾結、官媒勾結、警匪勾結,蠶食鯨吞著中央權威,很多地方還出現了政令不通,陽奉陰違的現象;一些基層執法部門管理混亂,有章不循,行政執法人員之間缺乏互相制約;在監督上,存在無權的監督有權的,權小的監督權大的,下級監督上級的尷尬體制;此外,大量的-政一把手和組織部長賣官現象比擬突出。1.政治體制改革不完善導致權利過分集中。權利如同一柄雙刃劍,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權利是基于人類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其存在之責任是整合資源,協調社會各方主體的利益需要,因而,權利具有造福社會的屬性;另一方面,權利本身已潛藏著一定的腐蝕屬性,假如權利過于集中,必然導致權利的濫用、權利的腐敗,滋生職務犯罪。同志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鄭重指出:權利過分集中,阻礙社--義民主制度和-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阻礙社--義建設的發展,阻礙集體智慧的發展,容易造成專人專斷,毀壞集體領導,也是新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重要原因。權利過分集中于個人或少數人手里,多數辦事的人無權決定,少數有權人負擔過重,必須造成官僚主義,必然要犯錯誤,必然要損害各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制、個人分工負責等。我國30多年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經濟體制的改革,政治體制改革主要搞的是精簡機構,體制內的民主并沒有很大的發展,民主在很多情況下停留在口號上,流于形式上,并沒有轉化為一種體制,構成一種制度。民主不轉化為制度,是無法構成對權利的持久、穩定的制約,沒有對權利的制度性制約,權利終究要失控。當現有的政治體制不能反映、表達、保障人們的正當利益時,人們就會尋求體制外的救濟,于是產生尋租,由此滋生大量行賄需求,導致腐敗。近幾年查處的大量-政一把手受賄案,就反映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不完善、導致權利過分集中在-政一把手,進而為權利尋租提供了空間。2.人事法律制度欠科學,缺乏透明度。人事法律制度是國家對公職人員錄用、培訓、獎勵、回避、處分、申拆控告、考核等方面規范公職員行為的法律制度。被譽為美國憲法之父的麥迪遜曾指出;假如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正由于以國家名義行使公共權利的不是天使,而是人,而且是詳細的單個人,他們有著種種人性和人格弱點,所以完備的人事法律制度是保證人事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公職人員的前提。人事法律制度能明確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建立健全保證其義務和權利落實的措施,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職責,防止跑官買官,以及利用職權索賄發生,從源頭上預防了犯罪發生。但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存在欠科學性和缺乏透明的局限。現行的人事法律制度大部分是以-的規章制度建立起來,層次較低,屬于內部規章,其欠科學性主要表如今管理權限過分集中,管人與管事脫節;管理方式陳舊單一,阻礙人才成中,用人上缺乏法治,致使優秀人才難以脫穎而出,用人不正風盛行,帶病提攜,買官賣官事件不斷發生,尤其是-內的一把手在共產-內根本沒有人監督,只要他的上級才能看著他,然后同級沒有任何人監督,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國內學者有人在公開的學術理論會上已經提出來了,就是誰來監督-的一把手問題。(二)公民的舉報制度不健全最理想的反腐狀態應該是全民介入反腐,由于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能做到全方位、全天候的監督,都不可能做到一個不漏的查處。但在人民的無數雙眼睛凝視下,任何一種腐敗行為都難蒙混過關。我們經常看到,很多人坐下來罵娘,站起來斥腐敗,但很少去舉報。而在香港市民中,六成五受訪者愿意舉報貪污,七成更表示舉報時愿意透露身份.產生這差距的原因,主要是我們的舉報制度不健全,對舉報人的保護幾乎為零,而香港有一套完善的舉報制度。例如:肖啟偉,四川達州市開江縣醫院外科醫生,2004年底以實名舉報揭開了當地醫藥機構部分領導和醫務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蓋子。然而,57歲的他都不得不提早辦了退休手續,單獨到北方一家民營醫院打工。肖啟偉事件不是個別,因舉報而遭到威脅、被打壓的,不在少數。三、貪污犯罪的預防日益增長的貪污犯罪現象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關注和強烈不滿,這關系到執政-或政權的性質、地位和社--義國家的方向這一類生死存亡的問題。那么,如何來預防貪污犯罪呢?筆者對此有下面觀點:(一)注重道德教育和體制的健全古云:物必自腐,而后蟲生.很多貪污分子走上貪污犯罪之路,除了體制上的原因外,與個人道德修養有著嚴密的聯絡。道德教育就是通過加強對人們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抵制外界各種致罪因素的免疫力。這種教育應當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規教育、-風行風教育等各方面的內容。通過教育,使為官者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同時也使非公職人員的其別人對貪污犯罪產生抵制觀念,進而起到對其進行勸講、監督的作用。但實踐中,預防職務犯罪僅靠道德教育是遠遠不夠的,道德教育不一定對每個人都有效,而高薪養廉制度在我國尚不具備實行的條件。所以,要在加大對公職人員道德教育力度的同時推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堵住滋生貪污的漏洞,使貪污分子無處可貪。通過政治體制改革,減少政府對市場干涉的程度,濫用權利的時機也就隨之減少。(二)懲戒于后,嚴查重處這是一種事后糾查的反貪污方法,是在目前新舊體制轉換、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管理漏洞仍然存在的狀態下采取的一種必要方法。要把懲辦真正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大查處案件的力度。在這一點上,應該走群眾舉報和專門機關依法查處相結合的路子。(三)建立權威高效的反貪污專門機構,強化工作職責首先應賦予反貪部門以完好的偵查權或十分偵查權,比方拘留權、機密偵查權和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拘留權、通緝權等。以保障對貪污犯罪這一嚴重貪污行為的及時查處。其次是盡快實現偵查手段和技術裝備當代化,迅速改變技術裝備改變落后狀況。最后是通過各種渠道培養一批具有較強專業偵查技能的反貪偵查人員。反貪偵查人員不僅要會調查、勘查、取證、駕駛、電腦等,而且要學會運用各種公開的、機密的偵查手段,還要擅長制定各種偵查計劃和方案,把握好各階段的機會,有效地采取各種果斷措施,進而使有效地揭露和查處各種貪污行為有利進行。(四)深化改革,限制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涉在深化改革方面,目前最重要的是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區分開來,培育和健全市場的競爭機制。貪污蔓延的一個重要根源是政企不分、權錢交易。反對貪污犯罪的關鍵就是要割斷權與錢的聯絡,使企業法人真正對資產的保值增值。為此,必須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干涉的環節。即使是政府要對某些經濟活動施行必不可少的行政干涉也應該堅持公開、平等、隨機的原則,通過透明的市場競爭機制,建立高度民主、公開的社會監督制度,通過深化改革,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增加政務、企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讓社會了解并監督政務、企務活動,進而將貪污犯罪現象降至最低點。(五)完善舉報制度在我國,十分是現行憲法公布實行二十多年以來,公民之所以覺得國家憲法與其關系不大,而是由于憲法僅規定了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但是并沒有規定實現這些公民權利的程序,以及保障這些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程序權利。我們國家傳統立法和執法重實體法、輕程序法。一位美國人講過:對實體正義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毀壞著法律的普遍性。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講,假如只是一味地強調實體正義而忽略或輕視程序的價值,很有可能會侵蝕法律的群眾化程度。近年來,各地因舉報引起的報復案件頻頻出現,誰來保護中國的深喉成為了社會的焦點。事實上,對舉報人權利,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舉報權利行使,結合上一章分析我國舉報制度不全的情況,建議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完善我國舉報制度:1.創新舉報方式,從源頭上保護舉報人。諸如密碼舉報等遭到實踐認可的制度創新形式,以技術上加大舉報安全系數。所謂密碼舉報是指舉報人在信函舉報、舉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時,能夠本人設密碼,通過密碼與舉報受理人聯絡,密碼舉報受理人對密碼嚴格控制,以絕密等級妥善保管。2.盡快修改現行(刑法)第254條規定,避免報復陷害罪主體過窄,過于原則,操作性差,不利于保護舉報人;修改(刑事訴訟法)第84條一款規定,擴大證人保護內容和范圍,明確證人保護機關,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3.借鑒國外保護證人的經歷,完善我國舉報人保護制度。我們能夠借鑒美國的經歷。美國建立起系統的保護證人計劃.負責證人項目的機構有四個:聯邦馬歇爾辦公室負責證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執行局負責證人進入項目確實認;聯邦監獄局負責證人的監管;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對進入項目的詳細案件作最后審批和確認。各個部門互相協作,密切配合,采用整容、改變住址甚至移民等多種手段,來確保證人的安全。結論本文結合我國實踐,分析了當前我國受賄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以為我國必須深化改革,完善權利的分配和行使,構成權利制衡格局,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等措施,盡快制定(財產申報法)、(舉報人保護法)等預防受賄的法律,借鑒國外反腐成功經歷,建立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反腐機構,盡快制定(新聞法),依法管理新聞媒介,發揮新聞媒介在反腐斗爭中兩大職能即警犬職能和鼓手作用,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推進我國社--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刑法論文免費范文篇2試談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引言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一直是一個不為人所關注的問題,相關立法和理論研究都遠遠落后于世界發達國家。隨著計算機的普及,我國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凸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調查發現,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車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現象,并構成了一個新的產業。公民個人信息頻繁遭受侵犯,給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留下隱患。國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參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反映了國家打擊此類犯罪、保護人民的堅定決心。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能夠準確、順利施行,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有必要對第七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深化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準確、順利施行離不開相關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因而,逐步完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保護制度,以期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一、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概念(一)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對公民個人信息定義,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能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難以認定。筆者以為,所謂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號碼、信譽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和密碼,以及個人私生活等單獨或結合后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二)公民個人信息與隱私的關系根據民法學者梁彗星的觀點,隱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開的個人事務、個人信息或個人領域。其基本特征表現為在客觀方面隱私的內容從根本上屬于特定個人單方面即可作為的事務、單方面即可操縱的信息或單方面即可控制的領域;在主觀方面特定的個人對其內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會或別人知曉的愿望。在公民個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屬于個人隱私范疇。因而,公民個人信息與隱私存在互相穿插的部分。相對于個人隱私而言,公民個人信息具有相對的公開性,其范圍要遠遠大于隱私,對公民個人生活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要低于個人隱私,有些公民個人信息或許談不上隱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樣會給公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甚至給整個社會正常秩序造成不法傷害。有學者以為,公民個人信息并非隱秘信息,公民并不介意這些個人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即便泄露也不會給公民造成精神上的本質性傷害,并以此作為否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的一個理由。筆者以為,在一般情況下,公民的這些個人信息都限定在一定范圍內的人知曉,一旦這些個人信息被公布于眾或被不相關的人員獲取,同樣會給公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正常秩序。因而,以公民個人信息并非隱秘信息不能作為否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罪的理由。二、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現狀與存在的問題(一)我國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現狀1.臺灣地區我國臺灣地區在1995年8月通過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1996年又公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提出了具體的保護措施。我國臺灣資料法第五章刑罰第33條規定了公務員職務中以營利為目的損害個人資料行為,并造成別人損害時,該損害個人資料行為構成犯罪行為,處以2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4萬元下面罰金;第34條規定了非公務機關以為本人或第三人牟取不法利益為目的或以損害別人利益為目的,施行違背本法規定的,并造成別人損害時,該損害個人資料行為構成犯罪行為,處以3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臺幣5萬元下面罰金。2.香港地區香港地區法律受英美法的影響,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立法特點,其關于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除非獲得資料本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于采集資料時所表明的用處或與直接有關的用處;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免受未獲準許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方法使用。當事人對違背該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專員投訴,遭到損害的有權向該資料使用者請求補償,以及任何資料使用者無合理辯白而違背本條例下的任何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3.大陸相比臺灣和香港地區的法律,我國大陸的一些國家權利機關和電信、金融、醫療、交通、教育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或者行使權利經過中將基于行使合法權利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以謀取利益等為目的用以出售或非法提供應其他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出售或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給不具有獲取信息權利主體的行為將對公民本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為別人侵犯本人的個人隱私提供了便利條件,具有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盡管目前個人信息的保護處于這樣困窘境地,我國現行的1997年刑法在通過(修正案(七))之前中并沒有懲罰此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相應條款和罪名,進而導致了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泄露了公民個人信息,嚴重影響個人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害公民生命,以及侵犯了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管理規范的行為只能停留在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層面上加以懲辦,效果不佳也達不到懲罰損害人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背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經過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應別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二)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現狀中存在的問題在我國,個人信息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征、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能夠識別該個人的信息,在國外亦有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的稱謂。事實上,這三者的外延并不吻合,隱私主要指私人機密的、不受非法干擾、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的相關信息和行為,二者的范圍有重合之處,但后者還應當包括瑣碎的、能夠公開的有關信息;而個人數據則一般指通過人工或機器進行儲存、處理、傳遞的以數據庫形式存在的詳細信息,個人信息還應當覆蓋不以物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作為廣泛調整社會關系存在的刑法,應當保護具有嚴重社會性的、侵犯個人隱私、個人數據在內的廣義的個人信息的行為。個人信息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與職業等生活狀態息息相關,對其保護頗為必要。由于歷史上我國是一個傳統的宗法社會的國家,為維護森嚴的封建等級秩序,歷來輕視個人的信息權利;加之現行法律缺乏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有效救濟,使得我國的信息化進程中,公民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時,也品嘗著接踵而至的煩惱。科技的雙刃劍特性在個人信息的濫用中體現得尤為明顯。某招聘企業將求職者的簡歷遺失,被犯罪分子撿拾并冒充招聘企業將求職女孩騙出奸殺;復印店將印制名片人的信息出售引發跟蹤綁架、搶劫案;某公司以市場調查為名搜集被訪者的個人信息,隨后再向這些群眾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導致不少群眾投資非法證券;某快遞公司老總為籌措運營資金,盜用應聘者身份資料在數家銀行冒領信譽卡978張,大肆透支450余萬元個人信息的泄露尚且引發如此頻繁的刑事案件,遑論不勝枚舉的日常騷擾:百萬股民的最新資料網上叫賣;購買新房后的裝修絡繹不絕;參加司法考試報名后輔導班的推銷短信五花八門令人驚呼:個人信息的泄露已成為社會公害!從法律的角度看,損害個人信息的行為表現如下:1.違犯了信息保護的公開采集、信息安全、職業義務、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我國尚無專門性的信息保護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仍在國務院討論階段,所以無實體法意義上的信息保護原則。但是結合法理,我國憲法、(民通意見)等涉及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仍然折射出公開采集、信息安全、職業義務、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公開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搜集、儲存、利用及提供的程序原則上要保持公開,個人信息所有人也有權知道信息的采集與利用情況,事實上,大量的信息采集都是在通過機密或不告知相對人的情形下采集的,為信息的非法利用大開綠燈信息被采集后,無論是公權利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公司企業,都對信息負有保守機密的職業義務,不得以告知、轉賣等方式披露或提供應別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丟失、毀損或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信息被泄露、被轉賣的情況卻屢見不鮮;信息主體還應當在采集目的的范圍內使用,而超出采集目的的使用情形卻在屢屢發生。2.采集渠道多樣,采集形式合法.根據一項權威的調查顯示,電信機構、招聘網站和獵頭公司、各類中介機構擁有并泄露了大量的個人信息;一些商家或個人通過問卷調查、網絡注冊、會員登記等方式采集用戶信息;消費者在就醫、求職、買車、買房、買保險或辦理各種會員卡、優惠卡或銀行卡時的信息被采集;甚至網絡登錄申請郵箱、注冊進入聊天室或游戲廳、名片代印機構等都會接觸到大量的個人信息,這些機構采集信息時都以合法的理由進行,但通過非法的渠道銷售或泄露,進而將個人信息暴露在世人面前。3.損害后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個人信息被損害后,往往由于被濫用進而給信息主體帶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輕者丟失工作、家庭破裂,重者人身安全直接遭到威脅。2020年央視315晚會揭秘了個人信息被出售或被人盜取后牟取暴利的鏈條,這一現象幾年來不但沒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使誠信缺失在社會進一步蔓延,人人自危,相互之間無法產生信任,極大地提高了社會交際成本,阻礙了社會的進步,這絕非危言聳聽。無處不在的個人信息泄露引起人們的恐慌,引發社會安全心理的潰堤。三、我國個人信息刑法完善對策因立法語言的簡潔性,修正條款的直接應用存在一定困難,需要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配套施行。筆者以為,司法解釋應當從下面方面進行完善。(一)價值沖突下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協調在信息社會里,個人信息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資源,也是推動社會整合、制度變遷的動力,因此對個人信息的利用成為常態,過度的保護和內斂必將阻礙信息的有效流動和功用的發揮,缺乏的保護又將導致個人信息的被濫用,引發誠信危機和公民權利體系的紊亂。在合法保護與合理利用之間應當構成一種平衡的張力,在價值沖突下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協調。這也正是秩序、正義與自由、效益等價值之間沖突的表現。刑法保護社會關系中最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的利益,使得刑法的適用具有最后性,既作為整個法律規范體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也作為其他法律部門力度缺乏性的補充而發揮作用,因而,刑法的謙抑性成為制定司法解釋與司法適用的基本指導精神。在此精神指導下,根據罪刑相適應、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把損害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犯罪圈裝上安全閥,通過對行為對象進行合理限制、行為方式進行明晰界定、行為情節明確闡釋等解釋方法,準確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保護個人信息正常、有序地流動。(二)刑法適用的情形下給出本罪的對象范圍行為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詳細到本罪,即指個人信息。作為犯罪行為存在的載體,個人信息外延的大小直接決定了入罪情形的多少,直接影響著社會對個人信息利用的積極性。然而該范圍的界定并非信手拈來的易事。個人信息是信息時代的產物,瞬息萬變、更新頻繁是信息事物的共性特征,對個人信息的外延很難給出明確的、具有普適性的限定;而且,個人信息的法律問題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跨學科的知識,不同學科在各自領域劃定的范圍未必為其他領域所能接受。考慮到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保護手段嚴厲性的差異,司法解釋應當在刑法適用的情形下給出本罪的對象范圍。筆者以為,適宜采用定義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界定,即抽象一般規范、列舉詳細內容,這主要是基于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科學技術發展性的現實考慮。刑法的彈性形式要求在解釋上有彈性方法,罪刑法定的原則又要求法律條文具有明確性,因而,通過定義的方式為本罪的保護客體設定本質內容,而個人信息的領域不斷更新,過于確定的定義難以保證立法的穩定性。因而,通過列舉式、開放式的個人信息范圍有利于與日后的科技發展相銜接,能夠保證刑法隨著不斷演進的社會現實而進行自己更新,而且有助于在出現疑難案件時,法官能夠根據一般定義,結合列舉信息的詳細特征進行認定,保證司法解釋的彈性空間。另外,這里的個人信息的主體應當是自然人,不宜包括法人。理由有:一是一般以為個人信息的保護源于自然人的人格權,一些詳細的信息權具有自然人專有屬性而法人并不具有,將法人納入其中不妥;二是法人成立的目的一般是對外提供營業和服務,其信息較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公開性和公益性,納入本罪則顯得保護過度,不利于法人活動的開展;三是刑法典中已有相關的罪名,對于嚴重侵犯法人信息的犯罪,完全能夠通過侵犯商業機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罪名進行認定和處罰。(三)明晰界定行為方式對于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某類新型犯罪行為,應當通過類型化的方式對其進行歸類總結,提煉出最一般的行為形式,給予刑法評價。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個人信息泄露只是損害行為的表現之一,立法語言所使用的出售、提供、竊取概括了最常見的形式,為了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動不居,讓司法工作者有發揮主觀能動性的余地,立法還使用了其他方法的兜底詞匯,這正是司法解釋需要重點予以解決的問題。行為方式作為犯罪構成最核心的要件,直接決定著罪與非罪的甄別。借鑒國際立法經歷,考慮我國信息被濫用的實際情形,應當將非法泄露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向有關機關提供不實信息、申報信息不作為、非法刪除、毀壞、損害或更改個人信息、非法向第三國轉移信息等形式納入其中,嚴密信息保護的刑事法網。還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是,由于個人信息在社會經濟和日常生活中具有較高頻率的適用性,司法解釋還能夠對何種情況下提供信息是合法的進行規制,即規定特殊的排除犯罪事由。另外,本罪容易出現與受賄、侵犯個人權利等犯罪牽連或競合的情形,很多時候難以處理,司法解釋可以以作出提示性條款。(四)適度擴張行為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本罪第一款規定了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經過中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屬于身份犯,第二款規定了以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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