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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域名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探究,商標法論文摘要:域名是互聯網時代新生事物,在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具有了社會作用與經濟價值。關于域名的法律定位存在非權利講、民事權益講、商標權講、獨立的知識產權講四種主要的觀點。結合我們國家現行立法以及相關司法實踐,以民事權益講認定域名的法律性質最為妥當。基于民事權益講的定位,最高院于2001年公布的(域名解釋〕第八條關于域名侵權的責任承當方式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隨著實踐中的發展,最高院也通過頒布經典案例的方式側面糾正這一規則。本文關鍵詞語:域名;民事權益;商標;獨立知識產權;一、問題的提出域名作為互聯網時代的產物,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在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價值也越來越凸顯,因而域名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在近些年大量爆發。根據最高院于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牽涉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行有效)(下面簡稱(域名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基于原告一方的請求,針對被告一方對于域名的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夠判令將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強迫轉讓給原告一方注冊、使用。最高院于2002年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行有效),華而不實第一條規定中以為域名糾紛可能會造成商標侵權,侵犯商標專用權。從兩個司法解釋不難看出,最高院發布司法解釋時傾向于將域名認定為一種具有商標性質的權利,可作商標性使用,可視為商標權的一種延伸。2021年4月20日,最高院發布了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華而不實在先注冊域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引人關注。一審法院以為被告使用及其下屬域名的行為,具有攀附原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存心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而根據(域名解釋〕第八條判令被告應當在30日內,將其注冊持有的域名強迫轉讓給原告。被告不服,以為其持有的域名為合法在先權利,不應當轉讓給原告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為一審被告在先注冊、使用域名有正當理由,固然與一審原告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類似,難免產生混淆的結果,但是雙方應當相互容忍、相互尊重,若以不正當使用行為為由而以為一審被告使用該域名沒有正當理由,強迫判令將域名轉讓給原告,不符合邏輯推理,且易構成反向域名侵奪。最終二審法院斷定一審被告仍能夠好心且合理使用其在先注冊域名,無需轉讓給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同樣駁回了一審原告的請求,認可了二審法院的裁判。事后,本案的主審法官繼續撰文評析:固然有人以為域名等同于商標,但是域名與商標存在本質性差異不同。近似的商標會影響注冊、使用,但是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類似的域名不會影響注冊、適用,因而域名具有不同于商標的性質,若將域名視為商標的延伸,意味著擴大了商標的保衛界線,易助長反向域名侵奪現象,構成贏者通吃的叢林法則,不利于市場有序競爭。從最高人民法院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典型案件,能夠發現: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對于域名的性質以及法律地位問題,最高院的態度也是處于模糊不定的矛盾狀態。若將域名視為商標權的一種延伸,應當賦予域名類似于商標的壟斷性保衛,(域名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就有一定的法理根據;但若以為域名與商標是相關獨立的關系,則(域名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就無法律根據,即使域名使用經過中存在不正當競爭或者侵權的情形,責任人應當承當的是與侵權、不正當競爭有關的相應責任,而不應當承當侵犯壟斷權所應承當的不利后果。二、域名法律地位的理論爭議(一)非權利講非權利講,也稱技術講、符號講。持該學講觀點的學者以為域名本身并無權利屬性,其僅為網絡領域的一種技術定位符號,是通過一連串字符的組合來解決計算機網址問題的技術轉化方式方法。域名僅僅是一種技術發展的產物,并非一種權利,并且從當前世界各國立法以及國際組織的相關規則看,都沒有域名權講法的存在。(二)民事權益講堅持民事權益講的學者以為,隨著科技的發展,域名已經不再單純是一種符號、技術,其背后蘊含著宏大的經濟利益和價值。同時在域名被注冊后,后期的使用、維護經過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因而盡管當前立法上仍未將域名確立為一種正式的權利,但基于域名具有的價值與經濟效益,應當認定域名具有民事權益屬性而予以保衛。固然域名符合知識產權的部分特征,但是其本身并不完全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立法也未將其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中,因而應當作為普通民事權益進行保衛。(三)知識產權講堅持知識產權講的學者以為,域名符合知識產權的客體特征,具有無形性、創造性、專有性等特征,因而對于域名不應當僅作為普通民事權益進行保衛,還應當上升至知識產權客體的高度進行獨占性保衛。持該觀點的學者在詳細認定時又有分歧,分為商標權講和獨立的知識產權講兩種不同的觀點。1.商標權講該學講以為域名是商標權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域名糾紛絕大部分是跟與之類似注冊商標之間產生的,絕大部分域名可能會與一樣或近似的商標產生混淆。很多學者都認可的一種講法是域名在當前商品市場上,已經能夠發揮超出網址標識的作用,并且在相當程度上成為企業或商家在網絡環境下起代表作用的顯著商標,或者講是商標的替身。因而,轉化為受法律保衛的商標,使其具有對抗其他權利的效力,這才是域名的最佳選擇。總之,他們以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域名在將來未然會納入商標權領域。2.獨立的知識產權講該學講贊同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來保衛和限定,不同的是,它并不贊同將域名納入商標的范疇,通過增加和擴大(商標法〕的相關內容來規范域名。該學講主張將域名單獨作為一項權利來給予一定的規范、限定和保障,成為知識產權中的一項新類型。從互聯網管理制度的起源看,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中任何類別均無法囊括域名,因此域名應當作為一種獨立的、新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三、域名的法律屬性界定民事權利講(一)學講評述1.非權利講該學講片面強調了域名的技術、符號特征,沒有意識到隨著域名的發展,其在互聯網的在載體之上早已衍生出了獨立的價值屬性和商業利益。該學講能夠從客觀的角度來描繪敘述域名的構成經過及其基本存在價值,卻忽視了域名動態發展經過中的衍生價值,若不成認域名具有民事權益,則會出現面對域名侵權、不正當競爭情況時會得出域名是不值得保衛的尷尬結論。如此將造成互聯網領域的競爭秩序被毀壞,變相鼓勵市場經營者隨意侵犯別人合法的與域名相關的權益,不利于域名的長期穩定發展,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2.商標權講應當成認商標確實與域名在標識性作用等方面存在諸多的類似性,實踐中域名糾紛絕大部分也牽涉到商標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傾向于將域名理解為一種商標的變向使用。但是,域名不同于商標,在適用對象、構成要素、獲得原則、地域性、保衛范圍、審查機構對顯著性的要求等方面均存在明顯的差異不同。域名與商標最核心區別集中具體表現出在下面幾點。第一、域名與商標的獲得并無直接關聯,屬于兩套獨立體系。商標需要向國家專門商標管理機構注冊獲得,而域名則是向互聯網民間組織申請注冊獲得,并且域名采用形式審查,只要不存在完全一樣的域名一般均能夠獲得;而商標采用本質審查,goooogle與gooooogle的商標會因可能造成商標混淆而無法被注冊,但是與計算機系統能夠精到準確的轉向不同的網站。第二、商標具有地域性,一樣或近似的商標在不同的國家可能會同時存在,而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若將域名與商標掛鉤,將其視為商標權的延伸,則域名應當歸屬于商標權人,會造成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直接的國際商標沖突,例如數個市場主體分別持有不同國家的gooooogle商標,的歸屬問題無法得到解決,會陷入域名爭議死循環。第三、普通商標有專門保衛領域,在不同的領域能夠存在一樣的商標。當碰到在各自領域均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商標權人爭奪同一域名時,無法得到合理解決。美國著名的Delta案就是相關問題的一個集中反響,三家德爾塔公司分別就各自享有的Delta商標在航空、網絡服務、金融領域享有盛名,面對三方共同爭奪域名時,法官感到相當棘手難以解決,無論是經典商標權理論、不正當競爭規則中的混淆可能性理論,亦或者是傳統域名管理體系中的在線申請注冊理論均無法被運用到解決這個域名糾紛案中,最終只能在各方努力下達成庭外和解,才勉強和稀泥結束爭議。因而,域名本身與商標并無實際關聯,如將域名強行解釋為商標的延伸,會造成難以解決的問題。同時將域名看作商標權的延伸,本質是進一步擴大了商標權的權屬范圍,極易造成在后知名的商標權去爭奪別人在先合理注冊使用的域名的反向域名侵奪現象,構成贏者通吃的局面,同樣是對在先權利原則的毀壞。綜上,商標權講不符合域名的法律屬性。3.獨立的知識產權講從現有材料看,大多數學者支持將域名定性為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歸納他們的觀點主要有下面幾點:第一、知識產權客體范圍不是封閉的,是一個開放體系;第二、域名本身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屬性,例如域名具有無形性、同樣是一種智力成果、具有價值、具有時間性等;第三、該學講支持者認同域名雖與商標存在著很多關聯,但域名與商標本質是互相獨立的,域名并不是商標權的延伸,同時傳統的其他知識產權均無法將域名納入華而不實。本文不排除隨著域名的持續發展,域名也許可能會在將來的某個契機下發展一種新型知識產權,但是在當前以及將來的一段時間內,域名還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理由如下:第一、正如商標權講中所分析,知識產權獲得一般均采用向專門公權利機構申請,且大多采用本質審查標準,而域名是向互聯網民間組織申請注冊獲得的,并且采用形式審查標準。獲得方式和審查形式的脫節,造成了域名難以納入知產體系的障礙。第二、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性權利,具有強烈的地域性特征,不同的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衛都存在地域性,這與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存在著難以打破的矛盾,將域名上升到知識產權的客體的特殊保衛,會造成國際域名沖突。第三、將域名解釋為知識產權客體無法律根據,從當前我們國家的立法態度來看,也尚無此意。在2021年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稿的時候,曾經在第一百零八條知識產權的客體中將數據信息納入,但是遭到了諸多學者的反對,以為當下將數據納入到知產客體仍不成熟,在后來的草案第二稿、第三稿以及最后的民法總則正式公布后,均將數據、信息排除在知識產權客體之外,詳細將在下文具體分析。由此可見,采取獨立的知識產權講同樣不妥當,冒然將域名提成到知識產權客體的高度,過于理想化。(二)應當采用民事權益講綜合域名的本身特征、司法實踐當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我們國家當下立法趨勢,本文以為采用民事權益講認定域名的法律屬性較為妥當。理由如下。1.域名具有民事權益屬性域名發展到如今,其法律涵義已經超出了客觀技術、符號范疇,因而具有權益屬性應當沒有爭議,否則僅以為其為一種中立技術,既忽略域名的經濟價值也無法對其提供合理保衛、進行合理規制。域名所有人能夠通過持有、使用的方式來獲得財產性利益。詳細而言,域名所有人能夠通過域名對應網站的經營行為、買賣域名、許可別人使用域名等行為來獲得收益。從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來看,也傾向于將域名作為一種民事權益來保衛,同時又排除在知識產權客體之外。根據(域名解釋〕第四條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們國家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成認域名應當是一種受法律保衛的客體。2.立法上,域名無法納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從我們國家現有立法來看,無法反映出立法有將域名納入到知識產權體系當中的趨勢。最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固然講域名納入到可能對知識服務特有名稱造成混淆的范圍之內,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公法,目的在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與知識產權所保衛的私權屬性客體有本質區別,仍然應當將域名與知識產權客體區別對待。另有學者提議能夠將域名作為網絡數據的一種納入到知識產權中進行保衛,但如上文所述,在(民法總則〕草案稿一稿中,曾考慮將數據信息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衛的客體當中,但是造成了大多數學者的強烈反對,在隨后的幾個草案稿以及正式的(民法總則〕頒布后,均將其移除。有人以為(民法總則〕第123條第8款能夠理解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兜底性條款,域名可被解釋于華而不實,這種觀點實則是錯誤的。(民法總則〕第123條第8款并非兜底條款,而應當屬于引致規范,由于其在其他客體前加了其他法律規定的這一限定詞,應當理解為只要存在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的,才能夠認定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所以該款的目的在于引導到其他法律,進而去判定某一客體能否是知識產權客體,而并非能夠簡單的理解為兜底條款。同時,在(民法總則〕正式稿在第127條增加了對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原則性規定,這恰恰表示清楚立法已經成認數據等互聯網新興事物具有民事權益法律地位。同時從體系解釋角度,第123條的知識產權條款與第127條對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并列于第五章民事權利當中,可見當下立法仍然傾向于將數據、網絡性質的權益與知識產權權益區分開來。綜上所述,從現有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來看,對于域名的法律定性采用民事權益講更為妥當。四、(域名解釋〕第八條評述通過上述分析,能夠得出域名應當屬于普通的民事權益范疇,而非知識產權客體的結論。因而再看(域名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能夠發現該條的不合理之處。域名并非商標權的延伸,與商標互相獨立,因而不應當適用有關商標權專有專用權的規定。即使域名所有人存在對于別人商標的混淆性使用行為,造成了侵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應當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規制,追求經營者不當經營的責任。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當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損害、排除阻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八種形式,無論哪一種責任承當形式均無法將強迫轉讓域名納入華而不實。而知識產權法又稱為壟斷法,給予知識產權人壟斷性權利保衛,只要對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壟斷性保衛時才可能存在將別人權利強迫轉讓作為一個責任承當方式。很顯然,在現有的立法以及將來的立法趨勢來看,域名都不可能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存在,愈加不可能納入到商標權的范圍之內,因而不能當將域名納入壟斷性權利當中,而應當作為普通民事權益來對待。實際上,域名本身就是一種普通民事權益,當域名的注冊、使用經過中存在侵權現象時,完全能夠通過停止損害、排除阻礙、賠償損失等形式進行解決,而不應當引用壟斷權利的責任承當行為。最高院頒布的典型案例域名案的二審法院就糾正了一審法院錯誤根據(域名解釋〕第八條判令被告應當強迫轉讓域名的做法,以為域名不同于網站名稱,不易造成公眾誤認,最高院再審時也認同了二審法院的觀點,實際上也是認同了該條規則存在不合理性。在另一起域名糾紛案與中法院在判決中也明確相比于域名而言,網站名稱是網絡用戶辨別網絡服務及區別不同網絡服務更重要、更基本的方式和途徑,同樣斷定各自的域名所有者仍然能夠各自好心合理使用各自的域名,最高院同樣維持了這一裁決觀點。我們能夠看出域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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