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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規程3篇【第1篇】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分類號】l

【標題】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標準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gb43874

【名稱】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題注】

【章名】全文

為了防止發生運輸事故,保障職工安全,提高運輸效率,特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及其裝卸(包括工廠所屬碼頭)的設計、施工、生產,涉及安全方面,必須執行本規程,還應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規范。

本規程不適用于礦山、林場、建筑工地、物資倉庫,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理的鐵路、道路和碼頭,也不適用于工廠到礦山的鐵路專用線和道路。

1基本要求

1.1設計應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用適當的運輸方式,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從設計上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條件。

1.2廠內建構筑物、設備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鐵路線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礙視線。現有已侵入限界的圍墻和各種臨時建構筑物必須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構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時應予解決;未解決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處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1.3制造、改造和改裝的運輸、裝卸設備,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和使用說明書。

1.4應建立運輸、裝卸設備的技術檔案,有計劃地對運輸、裝卸設備進行大、中、小修和維修保養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新購、改造、改裝和修復后的運輸、裝卸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試運轉,證明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后,方準使用。

1.5從事運輸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三至六個月,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工人,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兩年進行一次訓練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操作。

1.6從事運輸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繼續擔任原職工作。

1.7工廠應做好運輸、裝卸作業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規定發給作業人員防護用品。運輸、裝卸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穿戴好防護用品。

1.8經常運輸粉塵等有害貨物和超限貨物時,應使用專用車輛。

1.9跨越鐵路線路和道路或橫穿路基、橋梁敷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經工廠總圖管理和運輸部門同意。

1.10在鐵路線路附近施工或檢修時,應事先通知運輸部門,并作好防護設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2鐵路運輸

2.1鐵路運輸設備

2.1.1鐵路線路應按設計標準鋪設,保持路基堅實穩固邊坡整齊、道床密實、排水設施完整暢通。

2.1.2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頂線或天溝邊線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鐵路線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2.1.3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線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2.1.4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1.5新建鐵路岔線不宜在區間與正線接軌。新建鐵路岔線與站內無平行進路、隔開道岔和聯鎖裝置的到發線接軌,應鋪設安全線。在進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進站方向如超過6‰下坡道時,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末端鋪設安全線。安全線有效長度不小于50m。

2.1.6廠內車站應設在平直的線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須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現有車站改、擴建時,在特別困難條件下,可設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站線曲線半徑不得小于400m,困難時不得小于300m。

2.1.7廠內鐵路線最小曲線半徑如表1,最大縱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裝卸線的曲線半徑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軸距小于4.6m或3.5m機車的線路,前者最小曲線半徑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鐵路局機車進廠取送車的專用線,按鐵道部技術標準辦理。

表1(m)

|最小曲線半徑

線路名稱|

|一般條件|困難條件

||

廠內正線|300|200

聯絡線|300|180

裝卸線|500|300

其它線|200|180

表2‰

|最大縱坡

線路名稱|

|一般條件|困難條件

||

|蒸汽機車|15|20

廠內正線和聯絡線|||

|內燃與電|20|25

|力機車||

||

裝卸線|0|1.5

液保槽車、液體金屬|0|0

和熔渣罐車停放線||

2.1.8站內有調車作業的各線道床間,應用滲水材料鋪平。

2.1.9牽出線、貨場邊緣的裝卸線有調車作業人員上、下車地段的一側,其道床寬度應鋪設至軌枕頭部外1m處。

2.1.10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鋪設在豎曲線或橋頭上。如有困難,可鋪設在半徑大于5000m的豎曲線上或距橋頭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整治或更換:

a.兩尖軌互相脫離;

b.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下不密貼,間隙超過2mm;

c.尖軌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

d.在尖軌頂面寬50mm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于基本軌頂面2mm;

e.基本軌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f.在轍叉心寬40mm的斷面處,垂直容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g.轍叉心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大于1348mm;

h.轍叉(轍叉心、翼軌)損壞;

i.尖軌或基本軌損壞;

j.護輪軌螺栓折損。

2.1.11盡頭線的末端,應設置車檔和車檔表示器。露天設土堆車檔,車間內設金屬車檔。車檔后面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于15mm,車間內不小于6m,上述距離內,嚴禁修建構筑物或安裝設備。

2.1.12機車作業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機械部,走行部,風泵與制動、撤砂、給油裝置,發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和各種監督計量儀表;

b.車鉤、輪對;

c.扶手、車梯、腳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機車的鍋爐及其給水裝置、安全閥、易熔塞等;

e.電力機車的受電弓、起動制動電阻、牽引電動機、輔助機組、接觸器、轉換器、蓄電池組和主、輔回路的保護裝置等;

f.內燃機車的柴油機、牽引電機、電器、傳動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2.1.13運用的普通車輛,其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

a.轉向架、輪對;

b.制動裝置作用良好,車鉤中心水平線符合標準;

c.扶手、腳蹬等齊全完好。

2.1.14運用的特種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車車體正位,車箱不傾斜,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壓罐車安全閥的調整壓力,應相應分別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體腐蝕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體金屬罐車、熔渣罐車的罐體應保持正位,翻罐機構作用良好。

2.1.15站場、道岔區、料場、渣場、裝卸線以及建筑物的進出口等處,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其照明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站場線路上不小于1l*;

b.道岔區不小于4l*;

c.裝卸線不小于3l*;

d.料場、渣場不小于0.5l*。

2.2鐵路界限、線路間距和安全距離

2.2.1建構筑物和設備對鐵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按《標準軌距鐵路限界國標gb146棧擔埂廢藿綣娑ㄍ猓杏ψ袷叵鋁泄娑ǎ/p>

a.使用特殊型號的機車、車輛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時,各工業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車調車作業通過的車間、倉庫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車調車作業通過的車間、倉庫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小于2800mm;

d.有調車作業通過的圍墻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少于3200mm。

2.2.2站內兩相鄰線路的中心線間距和線路中心線至建構筑物或設備的距離,應符合《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有關規定。

化工、冶金和機械工廠供特種車輛運行的線路,其兩相鄰線路中心線間距由各工業部確定。

2.2.3通信、信號架空線弛度最低點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內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鐵路,距鋼軌頂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電線下面種植喬木,附近樹木的樹枝與電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

2.2.4電力線與鐵路線路接近或跨越時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時,10kv以下的高壓電線,電桿內側距鐵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壓線,不得小于桿高加3m;

b.跨越鐵路時,電桿內側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電力線的導線,其最大弛度的最低點距鋼軌頂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電力線不得小于8.5m;330kv的電力線不得小于9.5m。

2.2.5廠內正線、聯絡線直線地段以及站場兩側邊緣栽植灌木綠籬時,其內側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4m;栽植喬木不得小于5m,當樹冠影響行車視線時,應及時剪枝;曲線地段應栽植于行車視線以外。

2.3信號、安全標志

2.3.1信號標志的設置、信號顯示和使用方法,應按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2.3.2各種信號機和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如下:

a.進站、通過、遮斷和防護信號機不得小于500m;

b.出站、進路、預告和駝峰信號機不得小于400m;

c.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容許、引導信號和各種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條件限制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預告、遮斷和防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小于200m。

如達不到上述規定時,可設置復示信號機。

2.3.3白天因天氣惡劣,影響■望,以致使調車手信號在顯示距離內不能辨認時,應改用夜間手信號或者音響信號。

2.4道口安全

2.4.1新建廠的鐵路線路與道路交叉點,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置立體交叉。

a.當地形條件允許設立體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車安全時;

b.少量交通的道路與繁忙運輸的鐵路線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與少量運輸的鐵路線路交叉;

d.當晝間12小時雙向換算標準載重汽車越過1400輛和晝間12小時火車通過道口封閉時間超過1小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

e.經常運送特種貨物確有特殊需要時。

現有工廠符合上述情況的道口,應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不能設置立體交叉時,應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并附設引導欄桿。

2.4.2新建、改建、擴建工廠道口位置的選擇和鋪設,以及現有工廠道口的改造,應遵守下列規定:

a.應設在■望條件好的地點,機動車駕駛員距道口15m處能看到兩側各200m以外的火車;鐵路正線運行列車司機在400m以外,調車作業司機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圍墻、臨時建構筑物、綠化和堆積物等不得影響行車■望視線;

b.不應設置在鐵路線群、道岔區和調車作業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別困難時,其交角可適當減少;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一般不小于16m長的平道(不包括豎曲線)。連接平道兩端的縱坡,通行機動車輛的,一般不應大于8%,困難地段不應大于5%;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砌最小寬度應與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車較多的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時,應加寬鋪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2.4.3道口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為有人看守道口:

a.平均每小時通過3次以上列車的繁忙鐵路線路與通過機動車50輛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的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晝夜行車5次以上的鐵路線路與不能滿足機動車駕駛員側向視距要求的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c.運送液體金屬、熔渣和其他高溫物料(熱錠、熱模等),以及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鐵路線路與廠區主干道平面交叉的道口;

d.廠內主干道與兩條或兩條以上通行普通車輛的鐵路線路平面交叉的道口;

e.有通勤汽車通過的道口;

f.近五年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復發生事故的無人看守道口。

2.4.4道口防護設施的標準:

有人看守道口,應設置道口房、電話、音響裝置、道口信號機、手動或半自動欄桿、鳴笛標和照明設施等。

無人看守的道口必須設置小心火車警標、鳴笛標和照明設施。一般應設置自動音響裝置和色燈信號機。

2.4.5要加強對道口防護設施的維修,保持輪緣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檢查制度,保持防護設施齊全有效。

2.4.6不準隨意增設道口,發現有私設道口時,鐵路運輸部門有權拆除。如生產廠必需增設永久道口時,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安全部門批準,按道口標準設計,由申請增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鐵路運輸部門檢查。體增設臨時道口,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申請單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2.5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的要求

2.5.1運輸部門的調度工作,必須集中領導,統一指揮。調度人員應隨時了解現場情況,遇有危及安全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2.5.2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的限制速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

2.5.3車站值班員(調度員)在辦理閉塞時,必須親自檢查,明認區間,接車線路空閑,進路有關道岔位置正確,影響進路的調車作業已經停止后,方準給開放信號。

2.5.4大、中型蒸汽機車,應實行司機、副司機、司爐三乘制。

2.5.5在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做到以下各項:

a.不得離開機車(遙控的機車除外);

表3km/h

序|列車運行與調車作業|限制速度

號||

--||

1|廠內正線運行|40

--||

|牽引運行|30

2|在空線上調車作業|

|推進運行|20

--||

3|在棧橋、礦槽上作業|10

--||

|重車|10

4|調動液體金屬車|

|空車|15

--||

5|調動重鑄錠及擺好的空模車|10

--||

6|調動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超限|15

|貨物的車輛|

--||

7|出入廠房、倉庫、站修線和在高爐|5

|下作業|

--||

8|在軌道衡上(不包括電子軌道衡)|3

|推送車輛|

--||

9|接近被連掛的車輛|3

--||

10|在盡頭線路上取送車|3

注:天氣惡劣時,應降低速度。

b.準確掌握速度,認真■望,確認信號,執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c.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d.在指定地點清爐、放氣、放水;

e.在作業中除添乘指導和持有許可證者外,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f.值乘探頭■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2.5.6在調車作業時,調車人員應遵守下列各項:

a.按調車作業計劃工作,變更計劃時應徹底傳達;

b.認真執行“要道、還道”制度、并確認進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鄰線機車走行的地點顯示信號和聯系工作;

d.推進運行時,應先試拉;

e.值乘廠內小運轉時應指派一名連接員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車輛上值乘;

f.在平板車上■望或引導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2.5.7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選好車輛,腳蹬不在兩側、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選好地點,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m,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m;

d.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跟班學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后上、下車。

2.5.8調車人員在車輛移動時,禁止進行下列動作:

a.摘風管和提鉤銷(駝峰解體摘鉤除外);

b.在車棚頂上站立或行走;

c.調正鉤位或用腳蹬鉤;

d.兩人同攀一個車梯;

e.手扒蓬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軸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連接器上。

2.5.9在盡頭線上取送車時,必須控制速度,停車位置距車檔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2.5.10在裝卸線取送車時,調車人員應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和車輛裝載,連掛狀態以及裝卸機械定位情況,如有危及安全時不準取送。

2.5.11機車經常進出的廠房應設置帶音響的信號。機車駛入有信號設備的廠房前,必須確認開通信號顯示后,方可鳴笛,按規定速度進入。如無信號設備,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無障礙后,按規定速度進入。

在廠房內作業時,應特別注意吊車動態,禁止在吊物的鉤下通過。

機車車輛出廠房時,調車人員應在廠房前進行監護,機車應鳴笛,按規定速度運行。

2.5.12下列地點嚴禁停留車輛:

a.縱坡大于2.5‰的線路上;

b.警沖標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橋梁上;

d.安全線上。

2.5.13下列線路不準溜放作業:

a.正在進行裝卸作業或施工的線路;

b.站修線和停有堵門車的線路;

c.停有正在技術檢查、修理、乘人車輛的線路;

d.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e.軌道衡、棧橋、礦槽、高爐下以及廠房內的線路;

f.停有危險品車輛的線路;

g.縱超坡過2.5‰以上的線路(坡度牽出線除外)。

2.5.14下列車輛嚴禁溜放:

a.非工作機車、載人車輛、軌道起重機、冶金車和三個轉向架的車輛;

b.裝有危險品的車輛;

c.裝有超限或跨裝貨物以及凹型、落下孔的車輛;

d.裝載不良與易竄動貨物的車輛;

e.無手制動機或制動機不良的單個車輛。

2.5.15扳道員應做到以下各項:

a.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b.認真執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和“要道、還道”制度;

c.扳動道岔和顯示信號,由同一個人進行;

d.準確掌握溜放車組的間距,間距小于15m時不得搶扳道岔。

2.6液體金屬、溶渣和高溫貨物的運輸

2.6.1冶煉操作人員向罐內流放液體金屬或溶渣時,其液面與罐口邊沿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線路上亂丟雜物,并應及時清除掛在墻、桂和線路上的殘渣。

2.6.2調車人員配罐車時,應檢查車輛和線路狀況,步行引導,按“罐位標”對好罐位,并做好止輪措施。

2.6.3連掛和吊運液體金屬、溶渣罐車時,禁止沖撞和猛力拖動。

2.6.4渣罐車進入渣場作業時,調車人員應對好車位,做好止輪措施后,方準機車摘鉤離開列車。

2.6.5在煉鋼車間調移熱錠車前,調車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線路有無隙礙和跑鋼粘結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經生產單位處理后,方準調動。

2.6.6在脫膜車間連掛鋼錠車或空模車時;調車人員必須徹底檢查錠模、保溫帽和底盤的裝載情況。如發現端重、偏重,應由生產單位處理后,方準調動。

2.6.7裝運熱錠、熱切頭、熱模、液體金屬和溶渣等灼熱物質的特種車輛,嚴禁在煤氣、氧氣等管道下停放。

2.7危險貨物的運輸

2.7.1機車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如需進入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2.7.2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時,應最后連掛;解體時優先送往卸貨地點。

2.7.3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由蒸汽機車牽引時,須用兩輛貨車與機車隔離;推進時可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須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

2.7.4連掛易燃、易爆、壓縮和液化氣體貨物車輛時,起動操作要平穩,防止沖撞和空轉。

2.7.5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組編的列車,在車站、車場通過時,必須與熱貨物列車隔線通行。

2.7.6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必須專線停放。

2.8線路維修和安全防護

2.8.1工務、電務部門進行線路、信號、接觸網等行車設備的維修和施工時,必須事先取得有關車站的同意,并按規定進行防護。

2.8.2輕型車輛和軌道檢查、鋼軌探傷等小車需在區間作業行駛時,須取得車站值班員(調度員)對行駛時間的承認,作業負責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防護。

2.8.3沿線工務、電務人員發現線路、電務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應迅速通知就近車站。

2.8.4電車線和動力照明線的電源,未經批準,嚴禁自停、自送、通行或變更供電系統和扳動開關。

2.8.5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調度室、信號樓、調車場、扳道房等處。不準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3道路運輸

3.1廠內的道路

3.1.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經常運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專用道路的最大縱坡不得大于6%。

3.1.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m,現有低于5的管線和其他構筑物在改、擴建時應予以解決。

3.1.3廠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標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頒布的現行規定。

3.1.4易燃、易爆產品的生產區域或貯存倉庫區,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并設置標志。

3.1.5廠內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時間每小時機動車流量超過200輛,或者自行車、行人流量超過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較繁忙而視線條件達不到規定要求,均應有人指揮和設置信號燈。

3.1.6廠內道路應經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3.1.7廠內干道與職工人數較多的生產車間相銜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鐵路線群,應設置人行地道或天橋。

3.1.8大、中型廠內道路應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較大的主干道兩側。應修筑人行道。

在職工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3.1.9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盡量實行單向通行。

3.1.10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凈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1.11路面寬度9m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

3.1.12工廠或各主要車間應設置自行車棚,對自行車進行集中管理。

3.2車輛

3.2.1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3.2.2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3.2.3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發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發生故障時,應停車修復后,方準繼續行駛。

大型客車應有向駕駛員發送信號和開關車門的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廂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廂兩側欄板間應有保險索鏈。如安裝車棚。大型車車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車車棚不得高于1.65m。

3.2.5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應掛保險鏈條;掛車的牽引架、掛環發現裂紋、扭曲、脫焊或嚴重磨損時,不得使用;

b.牽引車與掛車之間,掛車前后輪之間,應安裝防護欄柵;

c.牽引車在空載情況下,不得拖帶載重掛車;

d.每輛牽引車只準牽引一輛掛車;

e.掛車應安裝自動剎車裝置、燈光和顯示標志;

f.掛車寬度超過牽引車時,牽引車的前保險杠兩端,應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桿,標桿頂端安裝標燈。

3.2.6機動車拖帶損壞車輛,應遵守下列規定:

a.被拖帶的車輛,由正式駕駛員操縱;

b.小型車不準拖帶大型車;

c.拖帶車輛時不得背行;

d.每車只準拖帶一輛,牽引索的長度須在5~7m之間;

e.拖帶制動器失靈的車輛須用硬牽引。不得拖帶轉向器失靈的車輛;

f.夜間拖帶損壞車輛時,被拖帶車輛的燈光應齊全有效;

g.新車、大修車在走合期,不得拖帶車輛。

3.3車輛裝載

3.3.1調度人員在下達運輸作業計劃前,應事先掌握運輸線路與貨源情況。下達計劃時,應將貨運路線、裝卸場所和安全注意事項向駕駛員交待清楚。

3.3.2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量。

3.3.3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規定執行。

3.3.4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行駛,并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3.3.5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栓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當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3.3.6載運熾熱貨物時,必須使用專用的柴油貨車,其油箱必須用石棉包扎嚴密,并按指定的線路行駛。

3.3.7自動傾卸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a.駕駛室內應安裝車廂起升警報器或指示燈;

b.裝載大、重貨物時,貨物不得卡在車廂欄板上;

c.車廂起升前注意空中有無障礙物,禁止邊走邊起,邊走邊落;

d.傾卸貨物時,應選擇平坦場地,向坑內卸車時,應與邊坑緣保持安全距離;在危險地段卸車時,應有人指揮。

3.3.8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由具有五萬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b.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

c.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d.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3.3.9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定的人數;

b.載運大、重貨物未靠車廂前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c.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板時,貨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e.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牢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附載裝卸人員一至四人。

3.3.10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b.必須由具有五萬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c.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

d.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e.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f.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g.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h.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i.裝載劇毒品的車輛,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j.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k.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l.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物貨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3.4機動車行駛

3.4.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如須超過規定速度,須經廠主管部門批準。

3.4.2機動車行駛下列地點、路段或遇到特殊情況的限速規定如表4。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

表4km/h

限速地點、路段及情況|最高行駛速度

|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志處或轉|15

彎、調頭時,貨運汽車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時。|

|

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道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10

|

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或|5

拖帶損壞車輛時。|

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

3.4.3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3.4.4機動車行駛平交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提前減速;

b.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遇道口欄桿放下或發出停車信號時,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車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搶道通過;

c.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如視距達到2.4.2a項規定,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如達不到要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d.機車、車輛占用一部分無人看守道口時,機車不得通過;

e.通勤客車與載人的貨車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并盡量避免通過無人看守道口,如必須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在通行前應派人作好監護。

f.機動車發生故障被迫停在無人看守道口時,乘車人員、駕駛人員應立即下車到安全地點,駕駛員應采取緊急措施設置防護信號,并使車輛盡快讓開道口;

g.在一定時間內,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由用車單位派人看守。

3.4.5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

3.4.6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3.4.7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礙交通地點,不得逆向停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3.4.8下列地點不得停放車輛:

a.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b.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地段;

c.縱坡大于5%的路段;

d.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20m以內;

3.4.9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的駕駛員一側指揮。

3.4.10機動車在平交道口、橋梁、隧道和危險地段不準倒車或調頭。

3.4.11機動車在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有防滑鏈;

b.緩慢行駛,避免緊急制動;

c.同向行駛車輛,兩車輛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m以上。

3.5機動車駕駛員

3.5.1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和安全帽;

b.不得駕駛與執照不相符的車輛;

c.駕駛室不得超額坐人;

d.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e.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得駕駛車輛;

f.試車時,必須掛試車牌照,不得在非試車區域內試車。

3.5.2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六個月至一年者,須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公安部門、交通監理部門或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重新復試;一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已過退休年齡者,不得從事駕駛工作。

4裝卸

4.1裝卸場地和堆場

4.1.1各工廠應根據生產規模及原材料儲備量,設置相應的裝卸場地和堆場。裝卸場地和堆場的地面應平坦、堅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應有良好的排水設施。

4.1.2裝卸場地和堆場應保證裝卸人員、裝卸機械和車輛有足夠的活動范圍和必要的安全距離,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間距不得小于1m,并設置安全標志。

4.1.3裝卸場地應有良好的照明裝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

4.1.4物料應按其品種、特性和安全要求分類堆放,成箱、成捆等規則形狀的物料,應碼成穩固的堆垛,其高度,機械裝卸時不得大于5m,人工裝卸時不得大于2m。散裝物料應根據其性質確定堆放高度。

4.1.5裝卸場地和堆場應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和防護設施。

4.2裝卸機械及吊掛用具的安全要求

4.2.1裝卸機械應實行包機制。

4.2.2裝卸機械的制動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護裝置等應齊全有效,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過其超定負荷量使用。

4.2.3在作業前應對裝卸設備進行檢查和試車,如發現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后,方準作業。作業完畢后機械各部件應恢復到規定的安全位置。

4.2.4吊鉤、吊環、鋼絲繩和鏈條等吊掛用具,應在使用前檢查,并定期試驗,嚴禁降低安全系數使用。

4.2.5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使用:

a.有被燒傷、明顯軋傷或受過死角擰扭、部分受壓變形;

b.斷絲在一個捻距內大于10%,吊危險物品的大于5%;

c.表面鋼絲磨損、腐蝕達到鋼絲直徑的30%以上;

d.整股鋼絲繩折斷;

e.在遭受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下有損壞,或者長度超過5%時。

4.2.6吊鉤、吊環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使用:

a.表面有裂紋、破口;

b.鉤頸有永久性變形;

c.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直徑的10%;

d.焊補過的吊鉤、吊環。

4.2.7裝卸機械不準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設備、車間和倉庫進口等處20m以內及鐵路線鋼軌外側3m以內的地點。

4.3機械裝卸作業

4.3.1作業前應制定作業計劃,檢查裝卸場地和裝卸機械的運行路線,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4.3.2工廠應制定機械裝卸作業的統一指揮手勢、信號。作業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

4.3.3露天工作的裝卸機械在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不能保證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4.3.4機械與人工同時進行裝卸作業時,應互相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3.5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不準跨越鐵路線路行走和進行作業。推土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軌道枕木頭不得小于0.3m。

4.3.6履帶式裝卸機械通過道口前,必須取得鐵路有關單位同意,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在道口兩側鐵路線路上適當地點進行防護。

4.3.7裝卸機械所使用的卷揚機在作業中處于最大限位時,卷筒上鋼絲繩至少應留有三圈以上。

4.3.8使用起重機吊物料時應先試吊,不準斜吊、拉吊。信號不明、掛勾不當、物件有尖銳楞角未墊好、重量不明或超負荷等不準起吊。吊桿下及其轉動范圍內禁止站人。

4.4鐵路車輛的貨物裝卸

4.4.1作業前必須在車輛兩端或盡頭線來車一端不小于20m處的來車方向左側鋼軌上,安設帶有脫軌器的紅色防護信號。作業完畢清除線路障礙物后,方可撤除。

4.4.2須用人力推動車輛對貨位時,應征得行車有關人員同意,并符合下列規定:

a.僅限于在同一線路內短距離移動車輛,不得有兩組車輛同時進行,每組不得超過兩輛;

b.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km/h;

c.不得在超過2.5‰坡道的線路上手推車輛。推動滾動軸承車輛,線路坡度不得超過1.5‰。

d.被推車輛的手制動機必須良好,并派專人負責制動;

e.不準手推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和裝載不良、貨物有脫落危險的車輛。

4.4.3在裝卸線上使用機械移動車輛時,只準使用軌道車和卷揚機。

4.4.4開關車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門前不準站人。開車門時,應使用拉門繩,安設車門卡;關車門時,應將銷子插牢。

4.4.5貨物裝載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裝運超限貨物時,須經運輸部門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裝運。

4.4.6鐵路正線不準卸車。在裝卸線旁堆放貨物應距鋼軌外側不少于1.5m。在有卸車機的線路上,堆放貨物應距卸車機走行軌道外側不少于1m。

4.4.7使用抓斗或卸車機卸車時,不準裝卸人員進入車內。如需上車清理物料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作業完畢,卸車機的鏈斗或刮板應升高到安全位置。

4.5機動車輛的貨物裝卸

4.5.1機動車駕駛員應負責監督裝卸作業。用吊車裝卸貨物時,機動車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離開車輛。

4.5.2裝卸時應按貨物堆放順序進行作業。

4.5.3裝載成件貨物,應靠緊穩固。對能移動的貨物,應使用支桿、墊板或檔板固定。高出車廂欄板的貨物,應使用繩索捆綁牢固。

4.5.4機動車裝卸時的停車距離,應遵守下列規定:

a.多輛機動車同時進行裝卸時,沿縱向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沿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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