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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瀝青混凝土行業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瀝青混凝土行業的市場準入管理和后續監管,進一步規范瀝青混凝土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瀝青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瀝青混凝土,是指人工選配具有一定級配組成的礦料,碎石或軋碎礫石、石屑或砂、礦粉等,與一定比例的路用瀝青材料,在嚴格控制條件下拌制而成的混合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建設、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發改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項目立項及價格監測工作;市資規局負責瀝青混凝土拌和站規劃用地審批,并將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瀝青混凝土拌和站環境影響評價方案審批;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站最低標準審核、監督管理、信用評價等工作,并牽頭制定本地區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選址規劃;市住建局負責瀝青混凝土拌和站房屋結構工程建設審批;市公安(交警)、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工程施工現場瀝青混凝土質量監督工作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負責。第二章市場準入第五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的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選址規劃要求(滿足規劃期內瀝青拌和站點布局規劃及產能控制目標,站點布局規劃應與原材料來源、市場需求、運距相匹配),并由市發改局立項,取得土地資源部門的永久性用地許可和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站場設計方案審批后,方能進行投資建設。第六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的排放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使用燃料應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樂政函〔2013〕88號)的要求。第七條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應全面使用按本辦法規定審批的企業生產的瀝青混凝土材料,以臨時用地審批的瀝青混凝土生產站點,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申請延期1年,到期后應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照違法建設予以處理。第八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建設應同時依法配備符合資質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專項試驗室。試驗室開展對外檢測業務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第九條各相關審批單位要結合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點建設的特點,依照規定明確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第十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建站標準組織建設,不得隨意降低建設標準。第十一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建成后,可按標準程序要求進行部門聯合驗收后分別給予備案。第十二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瀝青混凝土生產、銷售資格,并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其生產提供的瀝青混凝土產品將被視同為“不合格產品”。第十三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實行一站一證制度,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擅自設立分站。第三章建站標準第十四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應符合環保、節能型生產站點的要求。占地總面積不少于2.5萬平方米,場地規劃布局合理,行車運輸路線應路面硬化,非硬化區域應適當進行綠化。拌合站應配備完善的消防、安全設施,水、電等公用設施配套到位。第十五條骨料堆場占地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三面設有擋墻,高度不低于2米;堆場地面應硬化,并具有完備的排水功能。不同品種、規格的骨料應分別儲存,中間設置隔墻。有骨料苫蓋措施及噴淋降塵設備,有條件的應建全封閉料場。堆場附近應設置廢水和固體廢棄物循環處理裝置,具有三級沉淀池,能回收再利用水、骨料和廢漿等。(一)瀝青混凝土加熱設備、拌和設備等均應配備瀝青煙氣凈化、排放設施。(二)拌和站內瀝青的存放、加熱、使用均應在密閉循環環境下完成。(三)加熱系統應采用柴油、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第十六條瀝青混凝土試驗室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物理力學試驗室、瀝青試驗室、砂石原材料試驗室、樣品間等設置齊全且布局合理,試驗設備齊全。第十七條拌和系統、試驗室設備應有設備檢定證書(測試報告),且在有效期內。第十八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應安裝瀝青混凝土質量信息監管系統。第十九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系統覆蓋含原材料、實驗室、試驗樣品制作室、生產加工等重點區域,特別對進場的瀝青、碎石等原材料及產出的瀝青混凝土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監控管理,監控視頻保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第二十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生產經營、技術、質量、安全、設備、生態環境、能源等管理制度齊全。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試驗標準、規范、試驗方法。第四章使用規定第二十一條對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實施動態監督和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并實施差別化管理。進一步加大對瀝青混凝土生產、使用的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按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進行記分處理。第二十二條建立瀝青混凝土生產使用信息平臺,進一步完善檢測監管信息系統,增加瀝青混凝土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的預警等功能,實現對生產數據的采集上傳和瀝青混凝土運輸單的二維碼技術。定期發布瀝青混凝土企業的混凝土強度數據統計結果,引導業主單位選擇有質量保證的瀝青混凝土企業。第二十三條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使用廠拌瀝青混凝土的要求設計并編制工程概預算。實行招投標的,應將使用廠拌瀝青混凝土的有關要求列入招標文件。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及以上公路、主干道及以上市政道路應優先采用改性瀝青與玄武巖方案。第二十四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瀝青混凝土應優先保障市重點工程項目供給,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瀝青混凝土,不向違法違規建設工程項目提供瀝青混凝土材料。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市交通運輸局的統一調度。第二十五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規定與使用單位簽訂買賣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嚴格履行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第二十六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進一步加強運輸車輛的管理,運輸車應經檢驗合格,車況良好,并配有GPS定位系統。駕駛人員應持有相應的駕駛證。企業要安裝合格的稱重檢測設備,對出廠的瀝青混凝土運輸車進行稱重檢測,嚴禁超限超載的瀝青混凝土運輸車駛出廠區。運輸、施工車輛應保持清潔,施工尾料應按規定進行處置。第二十七條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違法建設、生產和經營的,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進行查處。第五章質量管理第二十八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組織生產,確保工程質量及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和采購數量、檢驗臺賬,實現瀝青、碎石等原材料使用可追溯。出廠時應向采購及使用單位提供《瀝青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及試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報告單。第三十條嚴禁使用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或被處于限制期內的生產企業提供的瀝青混凝土,施工、監理、業主等單位應切實履行進場材料的審查責任,否則將視同“使用不合格材料”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第三十一條對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產品質量;企業試驗開展及生產管理情況;企業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的情況;企業專項試驗室符合標準情況;其他影響瀝青混凝土質量的生產因素。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的方式:(一)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是指對生產企業按規定周期實施的檢查。定期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個季度。(二)隨機抽查。隨機抽查是指根據實際情況,對生產企業采取雙隨機檢查。(三)專項稽查。專項稽查是指對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日常監督管理或者投訴、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生產企業實施的專門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可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企業實地檢查;(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印等方式收集相關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被檢查企業應對監督管理部門上述監督檢查行為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條對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時應做好書面檢查記錄。檢查結束后,需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企業并在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六章材料及價格信息第三十五條針對砂卵石供應緊張、運輸困難、質量不穩定等現象,及時向政府匯報并采取相應措施,合理規劃并建設好砂石場,保障原材料供應,同時鼓勵企業使用人工砂、機制砂、碎石等替代原材料。第三十六條完善瀝青混凝土價格信息體系,并初步建立瀝青混凝土原材料價格監測制度,定期發布價格監測信息,針對原材料價格波動頻繁等突出問題及時發布行業預警,避免價格惡性競爭和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現象,以維護市場正常運轉。第三十七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統計、交通、發改、經信、財政、住建、市政等部門要求積極報送所需的有關資料。第七章資料第三十八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第三十九條瀝青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有真實、準確、齊全、完整、有效的生產、技術和質量檢驗資料,并按規定分類整理、歸檔、保存。資料存放環境應滿足檔案管理要求。第八章責任追究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施工企業向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生產企業購買瀝青混凝土,并用于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將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或質量檢驗不合格的瀝青混凝土按照合格簽字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監督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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