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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是調整平等的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一詞來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和實質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成文法,即民法典;實質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與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在我過民法典尚在制定之中,但實質上的民法是存在的。廣義的民法和狹義的民法:廣義的民法是指調整所有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狹義的民法僅指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屬于傳統商法內容的公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即我們所學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則》: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體例,系統的將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通則》是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一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重要法律民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分立可以上溯至羅馬法,公法關系是權力與服從的關系,兩個主體不是出于平等的地位,私法關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民法就其性質而言是私法民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必須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特點是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自主自愿、等價有償民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原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民事主體在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平等協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二、自愿原則。三、公平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五、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六、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則。七、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體現了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平等和等價有償的特點,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救濟具有財產性和補償性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國家在某些時候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法律事實的概念: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民事權利及其分類:財產權與人身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絕對權與相對權;主權利與從權利民事權利的行使及保護:民事權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權利內容的實現;民事權利的波愛護,在方法上有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公里救濟是通過法定程序,由國家司法機關采取的保護,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自然人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志。自然人依法可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的總和,構成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權利之間的關系:一是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自然人實際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而對自然人實現其民事權利來說,這還僅是一種可能性,民事權利,作為法律關系的要素,則是自然人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和享有的;二是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還同時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但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彼此獨立或相互對等,并不能互相代替;三是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生的,因此民事權利的取得可以直接取決與當事人的意志;四是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非依法規定不得受限制或被剝奪,自然人自己也不得放棄或轉讓,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則是可以由當事人依法處分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始于出生,對自然人出生時間的確認,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是死體的,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因死亡而終止,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此處所稱死亡,指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的生理機能絕對終止、生命的終結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指法律確認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且能夠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關系: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為能力是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區別:一是民事權利能力僅指一種可能性,而民事行為能力則是主體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現實性;二是民事權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前提,因而不受年齡、精神狀態和身體條件的限制,而民事行為能力則受到年齡和智力狀況的限制,自然人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三是兩者的起始與終止的階段不同,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則不然。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以上,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其中,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進行;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我國對精神病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由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需具備的條件:被宣告者,需為精神病人(癡呆人)、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須經人民法院宣告,宣告解除也可以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的概念: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和保護的制度。未成年人的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監護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之時當然取得,不必經任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則按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承擔監護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以上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參加各類民事活動;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人的賠償責任: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不宜再擔任監護人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監護的終止:條件: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成年或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精神恢復正常,曾由人民法院宣告的,必須經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由人民法院予以認定和宣告;監護人或被監護人死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宣告失蹤的條件:須受宣告人失蹤;須失蹤達到法定期間(滿2年,從自然人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應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發出尋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失蹤判決中確定的失蹤日期為被宣告人的失蹤日期)宣告失蹤人的財產處理: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并為其清償債務或追索債權。自然人被宣告為失蹤人后,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或沒有上述規定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無行為能力人失蹤,監護人為其代管人,失蹤人的必要費用,由代管人在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宣告死亡的條件: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為滿2年),受宣告人可以是已經被宣告失蹤的人,也可以不是;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由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為1年,但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日期即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與他人之間現存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有證據證明其未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其失蹤或死亡的宣告,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順序限制。死亡宣告撤銷后,其相應的財產及人身關系處理方法如下: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間依法進行的民事行為,他人不得主張無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銷死亡資格的人的財產,可以不予返還;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宣告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獲取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住所:指自然人長期居住的場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居所:凡自然人的居住場所均可稱為居所,居所可以有一個或幾個,住所只有一個,住所必是居所,但居所不一定是住所經常居住地:自然人經常居住的場所,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療的除外個人合伙的概念: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個人合伙的特征:合伙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組成;合伙是財產的集合;合伙以全體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為基礎;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合伙的財產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債務:合伙人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里所說的個人財產,并不限于合伙人的出資的財產,合伙人的責任范圍不是以出資數額或本人在合伙財產中的應有份額為限,二是涉及其全部個人財產,對于合伙的債務,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每一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伙人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享有此項代位追償權入伙和退伙:入伙的條件:入伙必須以接受原合伙人合伙協議的基本內容為其入伙前提;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后和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退伙:聲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因退伙人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由退伙人承擔賠償責任。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未合理分擔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財產,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入伙的原物退伙時原則上應予以退還,一次清償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退還第三章法人1.法人的概念: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大類民事主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2.法人的法律特征: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人的責任獨立于其創立人和其成員的責任法人的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法人的實質所在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根據法人設立的宗旨和活動性質的不同),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和基金會法人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個以上成員的結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為社團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為財團法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指的是法人作為民事權利的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核準的呢個及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取得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比較:一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在作為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的依據,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從成立時發生,自撤銷或解散時消滅;二是:法人不享有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因為法人是社會組織,其所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出自法律的擬制,所以其民事權利能力受較大限制;三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因法人各自經營范圍的不同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間呈現差異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一是: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一致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年齡、智力狀況等因素,所以其產生事件與民事權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在范圍上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因受到主觀條件的限制,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一致;三是:法人實現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自然人實現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團體意思為前提,其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通過法人代表來實現,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是通過其個人自身的活動來實現的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權利能力范圍內對自己所為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和其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和消滅,共同存在于法人的存續期間;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范圍與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一致法人獨立財產的意義:作為組織體,法人具有人格必須以擁有獨立財產為絕對要件,財產是法人人格的構成要素;法人的財產必須是獨立財產,法人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從而其創立人及成員不再對法人的債務負責法人獨立財產的范圍: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是指國家以所有人的資格,交給企業獨立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等法人財產有限責任的概念:是債務與責任相分離的一種現象,法人獨自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其債務不能夠轉移于國家、創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員,法人僅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如果法人的獨立財產是由其成員出資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員也僅以其出資的財產承擔清償法人的債務的責任法人財產有限責任的意義:減小和轉移風險,從而鼓勵投資;促使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增進市場交易,減少交易費用法人的有限責任和民法上一般的有限責任的辨析:后者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債務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而前者是指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以其全部的財產承擔責任,而決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的財產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的變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續期間因各種原因而發生的組織上的變更或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事項的變化法人的分立: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分立的方式:創設式分立,隨著新法人資格的確立,原法人資格消滅;另一種是存續式分立,即當一個法人分出一個或幾個法人后,新法人的確立,原法人資格繼續存在法人的合并:指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合并的方式:新設合并,原法人資格消滅,新法人資格隨即確立;另一種是吸收合并:被合并的法人的主體資格消滅,存續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法人的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終止的原因及程序:依法被撤銷(經有關部門宣告撤銷而終止);解散(需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準后終止);依法宣告破產(經法院宣告破產而終止);其他原因法人的清算:法人終止后,應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法人的清算屬于非經營性的活動,在清算階段,法人僅有基于清理必要范圍內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進行以清算為目的的行為,清算終止后,法人最終消滅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又稱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達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民事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一、依法律行為的成立須有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可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二、依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相互對等可將其分為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三、依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給付,可將其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四、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可分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五、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可將其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視聽資料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是源自德國的法律行為理論中最為基礎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構造,被認為是法律行為制度的精華所在。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希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的構成: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發生法律效果):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可分為真意保留、虛偽表示、隱藏行為、錯誤、誤傳;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意思表示的解釋的概念:就意思表示解釋對象應采折中主義理論為主,意思主義為輔,一般情況下采表示主義理論,當事人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錯誤等原因為意思表示時,應采取意思主義理論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在我國《合同法》上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適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可見我國對于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的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習慣解釋和誠信解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的一致,著眼點在于某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的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產生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全部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結果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行為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核心要素);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還應符合法定形式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因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為的民事行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違法法律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須待特定的補正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等可撤銷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或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可由當事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沙蜂N民事行為的首要效力,在于產生撤銷權。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也規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為自有除斥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后的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煞謩e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其中數種。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概念:指設定一定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屬性要件,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發生與否不確定的事實;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而非法定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條件不得與行為的主要內容相矛盾附條件民事行為的種類:附解除條件的民事行為(消滅條件);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停止條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議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分類:延續期限和解除期限代理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的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獨立思考、資助的做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的種類: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又稱意思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可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并不當然由被代理人承擔);本代理(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與復代理(又稱再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代理權行使的一般準則: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形式代理權必須盡到職責要求構成濫用代理權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本人擁有代理權;代理人實施行使代理權的行為;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了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基本準則;代理人的行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包括: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雙方代理造成損害的,代理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無權代理的概念: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種形式,包括以下三種形式: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無權代理須具備的要件: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無權代理的后果:本人的追人權和拒絕權;視為本人同意(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相對人的催告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在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間內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和撤銷權(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對無權代理人已經做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表見代理的概念: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的意義: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當事人,進而保障交易安全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無權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要件;客觀上須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表見代理的效果:使無權代理發生如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表見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拘束無權代理的賠償責任:因無權代理而產生的損害,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由無權代理人負責賠償相對人和被代理人的損失,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應和無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無權代理人只有在證明損害完全歸咎于他人的過錯時,才能主張免除自己的責任復代理:一、委托代理人的復任權: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實現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其同意的,事后應當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二、法定代理人的復任權:法定代理人無條件的當然享有復任權,但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和監督應給予高度注意,如果因復代理人的行為致使被代理人受損害,代理人應對被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不以法定代理人和復代理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緊急情況下,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責任;三、指定代理人的復任權:指定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指定代理人不能勝任代理職務時,應請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若為被代理人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轉托代理事務,指定代理人擅自轉托代理事務的,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轉托的除外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人身權人身權的概念: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也是民事主體賴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社會條件人身權的特征: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專屬性權利,人身權的客體是人的人格或身份利益;人身權是一種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權益的權利;人身權雖無財產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一定的聯系;絕大多數的人身權是民事主體的必備權利;人身權應為絕對權、支配權人身權的種類:根據人身權的性質和產生的前提條件不同,人身權可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可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精神性人格權包括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隱私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和監護權、榮譽權等,是基于一定的地位資格或身份所享有的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一、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不同:人格權逐漸普遍和重要,而身份權卻逐漸衰微;權利的性質不同:人格權以權利為中心,人人平等,身份權卻是權利與義務融為一體,存在主體差異性;權利主體不同:有些人格權不僅自然人享有,法人也享有,但親屬身份權卻只能自然人享有;權利的客體不同: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身份權以身份利益為客體;權利的取得不同:自然人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身份權可因出生取得,也可因行為取得;權利期限不同:人格權為無期限權利,身份權是有期限權利;利益歸屬不同:人格權利只歸權利人自身,而身份權利益有些可以歸身份相對人人格權包括:生命權(侵犯生命權的行為必然發生死亡這一嚴重后果);身體權(其內容包括維護身體完整權、身體利益支配權和公力保護請求權);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姓名權的內容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有三種:一是干涉他人姓名權,二是盜用他人姓名,三是假冒他人姓名;名稱權:有必備的名稱是法人的必備條件之一,名稱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劃內名稱不得重復登記,先登記者對后登記者有排斥力,名稱權的內容包括命名適用變更及依法轉讓并排除他人妨礙與侵害);肖像權(內容有:形象再現權,肖像使用權,肖像利益維護權;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以侮辱或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造成人格利益損害的);名譽權(有時雖不是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他人的名譽受損,也構成侵害名譽權);隱私權(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區別:主體不同:前者專屬于自然人,而后者為自然人和法人共享;侵害行為的性質不同:侵害隱私權所散布的內容是真實的,而侵害名譽權所涉及的內容真假皆有;抗辯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時,可以所涉及內容具有真實性為由進行抗辯,而侵害隱私權時無此抗辯事由)身份權包括:親權:(包括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教、保護的權利;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行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等等);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內容包括:接受榮譽稱號、維護榮譽權、獲得榮譽所帶來的利益權、排斥他人侵害權。榮譽權與名譽權的區別:取得方式不同:名譽權是基于主體的人格而享有的權利,不需借助任何條件即可獲得,而榮譽權是基于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狀態而享有的權利,其權利的取得需有主體的積極行為和特定組織授予;范圍不同:名譽權為每一個民事主體所享有,而榮譽權僅僅為取得特定榮譽稱號的人享有;對象不同:名譽權的指向是社會對主體的綜合性評價,而榮譽權指向特定組織對主體的特殊的積極評價;與主體的聯系不同:名譽權是內在的人格性的,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而榮譽權是外在的身份性的,可以被依法剝奪第七章物權和物權法概述物權的概念:是指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它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特征: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對世權;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的效力:支配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物權的客體:動產和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了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這兩種權利是市場經濟社會兩大基本的財產權。物權自身的特點表現在: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而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而債權的內容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權也不能像物權那樣可以產生優先權等效力;物權的標的是物,債權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表現在:當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而債權不具有對內優先的效力。物權法的概念:是指調整物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物的歸屬;物的利用物權法的歷史沿革:在羅馬法時期,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法已經初步形成,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近代意義上的物權法的誕生。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規定了基本的所有權制度,1995年《擔保法》奠定了擔保物權法律體系。2007年的《物權法》則最終形成了我國理念先進、體系完整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的性質: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固有法物權變動的分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和基于事實行為的物權變動(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物權變動的效力;權利推定的效力;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動產的特殊登記制度: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保障將來取得物權而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的預先登記)動產交付: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的確認(原則上向司法機關提起,例外可向行政機關請求);物權請求權:原物返還請求權(相對人是現在占有該物的人;相對人的占有構成無權占有;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所有人和他物權人);排除妨害請求權(相對人以侵奪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權;妨害構成違法;請求權主體是物權人);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有受妨害的可能;可能發生的妨害具有違法性;請求權主體是物權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由法律規定,物權的內容、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一物一權原則(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是一個特定的、獨立的物,物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多個物之上原則上不能設立一個物權;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所有權;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他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物權的分類:自物權(也稱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國家物權、集體物權和私人物權用益物權的概念: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的他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的特點:屬于定限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主要是以不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物權法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在國家和集體財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原則上是有償的,只有國家有明確規定,才可以無償使用。用益物權行使的原則:用益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用益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尤其是不能損害所有權人的權利;用益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用益物權性質的準物權:《物權法》規定的幾種特殊的權利: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擔保物權的概念: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特點:擔保物權是以擔保主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擔保物權是價值權,其權利人支配的是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物權;擔保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或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設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權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后者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權利的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原則上限于不動產,例外可以是動產,但不包括其他權利,后者的客體范圍較廣,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對物的支配內容不同:前者是以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支配對象的,而后者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支配對象的;權利的獨立性不同:前者都有獨立性(除了地役權),后者具有從屬性;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前者自取得用益物權時就可以實現權利,而后者則在取得擔保物權后,原則上必須等待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才能實現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不同:后者原則上都適用代位的規則,而前者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所有權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特征:所有權的主體是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義務人,所有權又被成為“絕對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但這些權能可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所有權的客體是有體物、獨立物和特定物;所有權是最廣泛的的支配權,非所有人不得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即同一物上不得并存兩個所有權;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權具有無期限性所有權與所有制的關系:所有制體現的是社會的物質關系,屬于經濟基礎;而所有權作為一個法律范疇,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意志關系,屬于上層建筑。一定社會的所有權的性質,不僅是由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質決定的,而且是為維護和鞏固所有制物服務的所有權的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所有權的核心,也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占有的概念:是指主體基于占有的意思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的分類: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在民法上的意義:當所有人的動產由占有人非法轉讓給第三人時,如果第三人占有該動產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在不當得利的返還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存的利益,對于已消滅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占有權:指基于對物的合法占有而產生的權利,占有權可以由所有人享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享有對所有人財產的占有權,必須有合法的原因所有權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方法包括生產、孳息、國有化、沒收、拾得遺失物(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原則上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除非權利人曾懸賞尋找遺失物,應按承諾履行義務)、添附、轉讓財產、繼承或受遺贈等。還有:征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依法給予補償)。善意取得:(出讓人構成無權處分;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拾得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視為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所有人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拾得人在占有遺失物期間,因故意行為造成其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對于因取得、保存和返還遺失物時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有權請求失主返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視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法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據為己有,否則視為不法占有,應依法追究不法占有人的民事責任。上繳國家后,國家應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財產,如混合、附合和加工等。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財產之上從事添附行為,如果未取得他人的同意,就構成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行為人應當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所有權的消滅:即所有權的終止,拋棄、轉讓所有權、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所有權的主體消滅、所有權的客體消滅都是所有權消滅的原因所有權的轉移:動產所有權因交付而轉移: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房屋所有權的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轉移;善意取得:對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的類型: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特殊性;客體的廣泛性;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行使方式的特殊性);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私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和私人生活資料所有權)。私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生產資料依法享有的所有權;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所有權;私人生活資料所有權包括自然人依法取得的收入、儲蓄、自由房屋以及法律允許個人所有其他合法財產。在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有共有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物享有所有權的狀態。共有權利主體分為共有人,客體成為共有財產或共有物。共有的特征:共有的主體是多個自然人、法人;共有的客體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不能由各個共有人分別對共有物的某個部分享有所有權,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因此共有不是分別所有;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者平等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概念: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按份共有人的權利:按份共有人有按照預先確定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物;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份額(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共有人出售其份額,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處分共有物或對共有物做重大修繕;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志按份共有人的義務: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承擔義務。在共有人內部,仍以各自的份額確定義務,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代替他人履行了義務后,應在其內部根據各自的份額請求其他共有人償還共同共有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承擔義務,因對共有財產進行維護、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費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擔,各共有人因經營共同事業對外發生債務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全體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劃分份額并分割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為無效共同共有的形式: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夫妻雙方繼承和受贈的財產,雙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難以確定為個人所有還是共有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共有財產分割的效力:共有財產分割以后,共有關系歸于消滅,不論是就原物進行分割還是變價分割,各共有人就其分得的份額取得單獨的所有權。分割后屬于某個共有人的財產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為第三人追索或發現有瑕疵的,原擁有人都要承擔責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區分所有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共同管理權所組成的特殊類型的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是以建筑物的區分所有為基礎的物權;是由三項權利組合而成的特殊物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客體主要是建筑物,但不限于建筑物,包括綠地,道路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專有權:(必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必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享受專有權的限制: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將建筑物改裝成經營性住房;)。共有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割性,包括綠地、道路、物業管理用房、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等,約定共有的包括車位、車庫、會所等)。管理權:(參與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業主委員會,行使管理權;參與制定管理規約;共同決定聘任物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管理人)第十一章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互相給予便利或互相受到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特征:其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其是為了保障不動產的利用而對不動產權利給予的最低限度的限制和擴張。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依據法律和習慣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團結互助的原則;公平合理的原則相鄰關系的種類: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土地疆界上的竹木、分界墻、分界溝、以及其他設施,如果因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發生爭執并無法查證的,應推定為相鄰各方的共有財產,有關權利義務關系依據共有的關系確定;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應參照歷史形成的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合理的確定界限,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必要臨時或長期使用土地的,對方應當允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補償,在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范圍內,有歷史形成的必要通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各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響臨地的用水,應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不得為自身利益而改變水路、截阻水流,相鄰一方必須另一方土地排水時,他方應當允許,但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由受益人合理補償;因建筑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臨時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應當允許,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地窖和地基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安全,堆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時,必須嚴格按有關法規辦理,不得使鄰人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因排污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一方在修建廁所糞池等有毒、惡臭物垃圾等時,應當與鄰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氣污染,相鄰各方不得制造噪音震動等妨礙鄰人的生產和生活;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相鄰各方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采光第十二章他物權他物權的概念:又稱其他無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由非所有人再所有人的財產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再特殊情況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處分權他物權的特征:他物權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權利主體是非所有人;權利的內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權利存在的期限是有限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用益物權):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具有如下特征:企業經營權是國家所有權基礎上產生的,是國家所有權派生的一種民事權利;企業經營權的主體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企業經營權的客體是國有財產;企業經營權的內容是以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三項權能為內容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的概念: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斌獲取收益的權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征: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國有的土地,在土地上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取一定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他物權,具有排他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劃撥等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是典型的物權,具有優先權、追及權等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是指承包人享有的在他人耕地、林地、草地等之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承包人原則上是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的農業用地;內容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意義:是維護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有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利益;有利于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有利于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系;是實現土地立法科學性的需要;有利于承包人獲得充分的征收補償;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由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因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而取得;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我國《物權法》對于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采登記要件主義,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則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生效時發生變動,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出租權;義務:支付承包金、稅款等費用,按照約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保持土地的生產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其他受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土地承包期屆滿(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50年,林地為30-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地的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發包人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市的、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因結婚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的);征收;土地因自然原因等而滅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拋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利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客體限于國有土地,而且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是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為內容的物權;是有期限的物權;是可以自由處分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出讓合同采取書面形式,出讓方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受讓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出讓采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和協議等非公開競價的方式。而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屬于無償取得用益物權。僅限于以下四種: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其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房地一并處分原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因公共利益收回等);土地的滅失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是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是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為內容的物權;是無償取得的他物權;權利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應為無償取得,但須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不需辦理登記手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申請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取得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申請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申請的情形,如將宅基地出賣出租的,不準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滅失:土地滅失;宅基地的收回;宅基地的調整;土地征收。宅基地使用權消滅的,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地役權的概念:是指不動產權利人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用益物權。地役權的特點:是以他人的不動產為支配對象的物權;是服務于需役地的權利;是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為目的的。地役權的特性:地役權的從屬性(地役權不可由需役地分離而轉讓;地役權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地役權的不可分性(需役地及其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地役權的主體:地役權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可以成為地役權人,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供役地權利人(不動產所有人可以成為供役地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的所有人,土地上已設立土、建、宅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地役權的取得:依據法律行為設定地役權,包括合同遺囑等。地役權的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人的權利:利用供役地的權利;實施必要的附隨行為的權利。地役權人的義務:支付相應對價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與地役權人相同的權利;使用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所建造設施的權利;請求支付約定費用的權利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維持設置費用的分擔義務。地役權的消滅:地役權合同的解除;供役地被征收;地役權人拋棄其權利;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屆滿;約定的消滅事由出現;地役權的行使出現絕對不能;地役權與供役地權利的混同典權(用益物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從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并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特征:典權人只有在支付典價給出典人以后,才能占有、使用出典人的不動產;出典人必須將典物轉移給典權人占有,當然在特殊情況下經過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不轉移占有;典權人對典物有權使用、收益而不付租金抵押權(擔保物權):概念: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財產享有的就其變價金額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的特征:抵押權的客體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用益物權;抵押權的設立不以轉移財產的占有為前提;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抵押的類型:一般抵押;權利抵押;動產抵押;最高額抵押抵押權的取得:基于事實而取得包括:基于繼承取得抵押權,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取得抵押權。基于法律行為取得抵押權包括: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權的轉讓可以成為抵押物的財產: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工具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抵押標的物;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的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流押契約的禁止:是指當事人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的規定。我國物權法采取了禁止流押契約的態度抵押合同及登記:抵押合同應采取書面的形式。需登記的財產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對抗主義: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的機關:實行分別登記的辦法,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建筑物等工作物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機動車抵押的,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以船舶抵押的,漁政主管部門或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以航空器抵押的,民用航空總局;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主債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人的權利:使用收益抵押財產的權利;將抵押財產重復抵押的權利;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抵押人的義務: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抵押權人的權利:處分抵押權的權利(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智商設定擔保、抵押權的轉讓);保全抵押權的權利(抵押財產價值減少防止權、恢復抵押財產價值和增加擔保請求權)抵押權人的義務:在實現抵押權時嚴格依據法定和約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損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權益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債權消滅;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抵押的標的物滅失;抵押物的征收;抵押權的拋棄;混同;抵押物的善意取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的實現: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抵押物這家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拍賣、變賣和折價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連續發生的、不特定的債權設定抵押最高額抵押從屬性的緩和:成立上從屬性的緩和、處分上和消滅上從屬性的緩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的確定的原因:當事人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當事人行使債權確定請求權;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質押權(擔保物權)的概念:又稱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質權的特點: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物權;質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和權利上設立的物權;質權是通過占有的方式來設立的物權;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設立:采取書面形式,我國物權法不承認“流質契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交付包括顯示交付,簡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質權人的權利:占有質物的權利,但不能使用和收益;承諾轉質的權利;處分質權的權利;質物保全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義務;返還質物的義務最高額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發生的、不特定的債權提供質物作為擔保,債權人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動產質權。我國物權法允許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設立最高額動產質權動產質權的消滅的原因:被擔保的債權消滅;質權人返還質物;質物的占有喪失且無法請求返還;質物滅失;動產質權的實現動產質權實現的方式:折價、拍賣或變賣權利質權、;可以設立權利質權的客體包括:匯票、支票、本票(有價證券質權);債券、存款單(有價證券質權);倉單、提單(有價證券質權);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基金份額和股權質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權);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質權);法律、規章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動產質押的概念: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作為債權人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設立: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動產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權人的權利:對質物的占有和留置權;收取質物的權利;質物轉質權;預定拍賣和變賣質物權;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義務是妥善保管質物出質人的主要權利:對質物的所有權,有處分權,但不應影響質權人對該物質享有的質權;對質物的收益權(合同約定)權利質押是概念: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的概念: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特征:是法定的擔保物權;以其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前提;其具有從屬性;其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的取得:屬于原始取得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債務的清償期屆滿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產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動產不是因侵權行為而被占用;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動產的留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留置權人的主要權利:占有留置物;收取留置物孳息;請求必要保管費用償還的權利;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留置物的返還義務留置權的實現:留置權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權利,即使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也可以優先受償留置權實現的方法:折價、變賣、拍賣(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留置權的消滅的事由:標的物滅失、留置權的拋棄、主債權消滅、留置權人和留置物的所有人混同、留置權的實現等,特殊事由:喪失占有;債務人提供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擔保第十三章債的一般原理債的概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的構成要素:債的主體:債權人、債務人,債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合伙,可以是單一主體,也可以是多數主體,債權人和債務人必須是特定的;債的客體:包括物、行為、一定的勞動成果和智力成果,合法可能確定的給付行為;債的內容: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承擔的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債的分類:根據債是由當事人約定還是法律直接規定,可分為約定之債與法定之債(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根據債的主體結構,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在多數人之債中,根據各方主體之間對外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情形,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連帶之債包括合伙債務,合伙型聯營債務,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保證中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根據債的標的物特性,可分為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根據債的給付內容是否具有可選擇性,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兩個債之間的相互關系,可分為主債與從債債的發生:引起債的發生的主要法律事實有以下幾種: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其他事由債的變更與債的更改的區別:債的更改即債的更新,它使當事人之間的舊債歸于消滅,并發生新的債的關系,而債的變更并不消滅原有債的關系,只是內容發生變更而已債的變更的條件:當事人之間原已存在債的關系;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債的關系和變更后的債的關系均為合法有效債的變更的內容:債的主要條款或方面,即:標的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規格的變更;債的性質發生變化;履行期限的提前或推遲;履行地點的變更;履行方式的改動;違約責任條款的變更;擔保的設定或消滅等債的變更的方式: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因當事人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而變更;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變更;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變更債的變更的效力:當事人因按照變更后的債的內容履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債的變更不溯及已履行的部分債的轉讓: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其實質是債權人的變更。①債權轉讓發生的根據:法律行為;法律規定②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須有有效債權的存在;讓與的債權須有可轉讓性;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的讓與達成合意;特別要式合同,必須履行要式手續債權轉讓的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效力不受債務人是否同意的影響債權轉讓的限制:根據合同想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債權轉讓對三方主體產生的效力:①對轉讓人的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未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權利轉讓后,轉讓人應將有關的權利憑證移交給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形式權利的一切必要情況;有償轉讓的轉讓人,應對其轉讓的債權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但受讓人明知權利有瑕疵而受讓的,轉讓人不負責任;被轉讓的債權有從權利的,應一并讓與從權利,但專屬性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②對受讓人的效力:成為合同債權人;從權利一并轉讓;受讓人取得權利不得大于原債權人③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其承擔的債務履行義務僅以對原債權人的義務為限,因轉讓債權而增加債務人履行費用的,債務人的請求權利人承擔增加的費用;債務人對于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對受讓人均能主張,同時如時效抗辯還可以新主張;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債權全部轉讓,債務人與讓與人之間完全脫離關系,債權債務管理消滅債務轉移:指債務人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從而在債的內容不變的條件下發生債務人的變更債務轉移有兩種:免責性債務轉移(即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并存性債務轉移,轉移部分債務給第三人,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原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二人共同承擔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或經債權人同意承擔按份之債的責任免責性債務轉移:①債務轉移的條件:債務本身具有可轉移性;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務轉移達成協議;需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不同意的,轉讓協議不發生效力;應當履行登記手續的需登記②債務轉移的效力: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而受讓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原債務人得對抗債權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受讓人亦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也一并轉于受讓人,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務承擔為無因行為,受讓人不得以對抗原債務人的事由而對抗債權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將其全部的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條件:有效債權債務的存在,且必須是雙務合同;須有原合同當事人(轉讓人)與承受人的協議;須有合同債權債務相對人的同意;該債權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必須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而不是分別轉讓權利或義務;需經登記或批準的轉讓,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債的消滅:履行(清償)、抵銷:(法定抵銷、條件: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且債權債務合法有效;雙方債務均有可抵銷性,依債的性質或法律規定或約定不能抵銷的債務,不能抵銷;法律已經明確賦予了抵銷權。具備上述條件,債務雙方均享有抵銷權,該抵銷權為形成權,且為單方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做出抵銷的意思表示即能產生抵銷效果,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達到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約定抵銷);提存:(提存的條件:必須基于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客觀情況;債務已到履行期;提存的標的物,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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