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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法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第二節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本章小結

本章思考題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一、提單運輸(一)提單(BillofLading)的定義和作用1.提單的應用提單適用于期班輪運輸。高等教育出版社2.提單的定義和作用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1)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有運輸合同的憑證。(2)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3)提單是代表貨物權利的憑證。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提單的種類1.以貨物是否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指在貨物裝船以后,承運人簽發的載明船名及裝船日期的提單。收貨待運提單,是承運人在收取貨物以后,實際裝船之前簽發的表明貨物已收管待運的提單。高等教育出版社2.以提單上是否有批注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指單據上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注者。不清潔提單,指附有該類附加條款或批注的提單。高等教育出版社

3.按收貨人抬頭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是指托運人指定特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不能通過背書方式轉讓。不記名提單,是指托運人不具體指定收貨人,在收貨人一欄只填寫“交與持票人”字樣。不經背書即可轉讓。指示提單,是指托運人在收貨人一欄內填寫“憑指示”或“憑某人指示”字樣。通過背書可以轉讓。高等教育出版社4.按運輸方式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或聯運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據(或提單)或聯合運輸單據直達提單,是指由承運人簽發的,貨物直接從裝運港運往目的港的提單。轉船提單,是指允許貨物中途換船的提單。聯運提單,是指貨物由海運和另一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陸、海空、海陸空等方式運輸簽發的提單。高等教育出版社5.按運費支付的時間分為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運費預付提單,指托運人在裝貨港提交貨物時即支付運費,承運人在提單中載明“運費付訖”。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運費預付提單。運費到付提單,指貨物到達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高等教育出版社6.租船提單租船項下的提單稱為租船提單。其性質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異。當租船人運送自己的貨物時,船東簽發的提單起證據的作用,租船人與船東雙方的權利義務以租船合同為準;當租船人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貨物并簽發自己的提單時,其性質和班輪運輸提單一樣,適用《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與托運人、提單持有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以提單為準,但船東與租船人的權利義務以租船合同為準。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1.《海牙規則》全稱為《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有16條,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限度責任與義務,權利與豁免,責任起訖,最低賠償限額,托運人的義務以及索賠與訴訟時效等。我國未加入該公約。但我國《海商法》和我國航運公司制定的提單吸納了《海牙規則》的規定。高等教育出版社2.《維斯比規則》全稱為《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簽訂,1977年6月23日生效。對《海牙規則》進行修改。我國未加入。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借鑒了該規則。高等教育出版社3.《漢堡規則》全稱為《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78年3月漢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1日生效。《漢堡規則》按照船方和貨方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適當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趨于合理、平等。我國未加入,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適當吸收了《漢堡規則》。高等教育出版社4.《鹿特丹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從1996年開始起草,最初將門到門的所有運輸方式的調整都包括在內。但經審議,草案的調整范圍縮小到國際海上運輸加上兩港(即裝運港和卸貨港)。向內陸延伸的運輸則不包括在內,而是由相應的國際公約調整。高等教育出版社經過多次討論,聯合國大會第63屆會議于2008年12月11日通過了《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公約》(UNConventionontheContractsof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簡稱《鹿特丹規則》),目前還沒有生效。該規則確立了管轄托運人、承運人和發貨人在含有國際海上運程的門到門運輸合同下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統一現代法律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鹿特丹規則》共有18章,96條,分別規定了總則,適用范圍,電子運輸記錄,承運人的義務,承運人對滅失、損壞或遲延所負的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的義務,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貨物交付,控制方的權利,權利轉讓,賠償責任限額,時效,管轄權,仲裁,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公約不管轄的事項,最后條款。高等教育出版社與先前的海運國際公約相比,《鹿特丹規則》對承運人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責任:公約首次確立了“海運加其他”(海運區段以及海運前后其他運輸方式的區段)的法律制度。適用范圍擴大到港口營運商。明確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提高了承運人的責任。具體體現在:(1)取消了“承運人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海運承運人承擔完全過失責任。(2)擴大了承運人對船舶的適航義務,從“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擴展到“全航程”。(3)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4)提高了賠償限額。公約還規定了貨物控制權、權利轉讓、仲裁等新條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特點1.承運人最低責任《海牙規則》:(1)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其具體含義有:在開航前與開航時船舶適于航行;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供應適當;船舶要適合貨物的安全運送和保管。(2)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高等教育出版社2.免責《海牙規則》: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情況:(1)承運人對船長、船員、領航員或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2)非承運人過失發生的火災;(3)海難;高等教育出版社(4)天災,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意外事故;(5)戰爭;(6)公敵行為;(7)政府或主管部門的行為;(8)檢疫限制、扣押;(9)罷工;(10)暴動和騷亂;(11)海上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高等教育出版社(12)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13)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4)貨物包裝不良;(15)嘜頭不清、不當;(16)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17)非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實際過失或私謀造成的其他原因;(18)合理繞航。高等教育出版社《維斯比規則》:不完全過失責任制。《漢堡規則》:推定過失責任制。取消航行過失免責。高等教育出版社3.賠償額(1)《海牙規則》:單一限額賠償。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每件或每一計費單位是100英鎊,除非當事人在提單中注明了更高價值。(2)《維斯比規則》:將賠償金額改為雙重限額,即每件或每一單位為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以較高者為限。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法(3)《漢堡規則》:雙重限額。將承運人的最低賠償金額提高到每件或每一貨運單位835計賬單位或相當于毛重每千克2.5計賬單位的金額,以較高者為限。延遲交貨賠償:要求承運人對延遲交貨給予賠償。賠償額以相當于該延遲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為限,但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總額。高等教育出版社4.承運人責任期間(1)《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從貨物裝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個期間。當使用船上吊桿裝卸貨物時,指從裝貨時吊鉤受力開始至貨物卸下船脫離吊鉤為止的整個期間,即實行“鉤到鉤原則”;當使用岸上吊桿裝卸貨物時,則是貨物從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至卸貨港越過船舷為止的整個期間,即實行“舷到舷原則”。(2)《漢堡規則》:自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至貨交收貨人為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整個期間。高等教育出版社5.訴訟時效《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年。《漢堡規則》:2年。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班輪托運人的責任《海牙規則》:(1)保證義務。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妥善包裝,并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的正確性。(2)通知義務。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按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的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性質及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通知承運人。高等教育出版社(六)保函《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未規定《漢堡規則》:任何保函或協議,據此托運人保證賠償承運人由于承運人或其代表未就托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項目或貨物的外表狀況批注保留而簽發提單所引起的損失,對包括收貨人在內的受讓提單的任何第三方,均屬無效。這種保函或協議對托運人有效,除非承運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是有意詐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租船運輸租船運輸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條件將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給承租人進行貨物運輸的合同。分類: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為完成特定航次運輸,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的標準格式合同:“金康”合同等。高等教育出版社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載貨重量、容積、貨名、裝貨港和目的港、受載期限、裝卸期限、運費、滯期費、速遣費及其他有關事項。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租人的責任:與提單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相同。承租人的責任: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由此對出租人造成不利時,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解除合同;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第三者,但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不變;承租人在出租人未在約定的受載期限內提供船舶,或出租人提供或更換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時,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把配備船員的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的書面協議。定期租船標準合同:

(1)

紐約物產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

(2)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制定的《統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

(3)

我國租船公司制定的《中外定期租船合同》(SinoTimeCharter)等。高等教育出版社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船速、燃料、消耗、航區、用途、租船期間、交船和還船的時間和地點及條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他有關事項。出租人的保證條款:保證船舶在整個租期內適航且適于約定用途;應在約定的時間交付船舶,如果違反約定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并解除合同。高等教育出版社承租人的責任:保證船舶在約定航區內的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海上運輸。保證船舶用于運輸約定的貨物。可將船舶轉租,但原合同權利與義務不受影響。在合同期內進行海難救助的,承租人有權獲得扣除救助費用、損失賠償、船員應得部分及其他費用后的救助款項的一半。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還船時,船舶應處于出租人交船時相同良好狀態。超期還船時,承租人應按合同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時,按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節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華沙公約》全稱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年在華沙簽訂,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國于1958年加入該公約。2.《海牙議定書》全稱為《修改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1955年9月簽訂,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國于1975年加入。高等教育出版社3.《瓜達拉哈拉公約》全稱《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1961年簽訂,1964年5月1日生效。我國未加入。4.《蒙特利爾公約》舊華沙公約體系的每個文件均是獨立的條約。但這些條約的參加國不完全相同,加之先前幾次的修改補充不僅沒有實現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進一步統一,反而使得《華沙公約》原本確立的統一航空承運人責任制度陷入嚴重混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5月10日,國際民航組織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召開由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和主要航空運輸組織及一個非成員國參加的航空法國際會議的外交大會,5月28日通過了新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的公約》(與《華沙公約》同名,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公約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國于2005年2月28日批準了該公約。高等教育出版社公約共57條,包含如下7章內容:總則;關于旅客、行李與貨物運輸的憑證和當事方的責任;承運人的責任和賠償損害的范圍;聯運非立約承運人進行的運輸;其他規定和最后條款。公約適用于國際運輸。國際運輸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論在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者轉運,其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是在兩個締約國的領土內,或者在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而在另一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高等教育出版社與舊的華沙公約體系相比,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在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具有如下特點:(1)關于貨物運輸的憑證和當事方的責任更加詳細。(2)對承運人責任制度和賠償損害的范圍進行修改。(3)明確了貨物延誤的限額賠償。(4)明確了關于賠償限額例外的引用。(5)禁止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6)增加了仲裁條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華沙公約》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規定1.航空貨運單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是雙方訂立合同、接受貨物和承運條件以及記載貨物重量、尺寸、包裝、件數等的書面憑證。航空貨運單不是物權憑證。高等教育出版社2.托運人的責任《華沙公約》:(1)托運人對貨運單上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及由于延誤、不符合規定、不完備,給承運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2)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在起運地、目的地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終止運輸,或將貨物運交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但不得使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遭受損害。高等教育出版社(3)托運人需提供各種必要資料以便完成貨交收貨人前的海關、稅務或公安手續,并將有關證件附貨運單交給承運人并承擔因資料或證件缺乏、不足或不符合規定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高等教育出版社3.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華沙公約》:(1)承運人對航空期間發生的貨損、貨物滅失、延誤承擔責任。(2)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為每千克250法郎。高等教育出版社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情況:(1)承運人證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經為避免損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2)損失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領航上的過失;(3)貨物的滅失或損失是由于貨物的屬性或本身質量缺陷造成的;(4)損失是由受害人的過失引起或助成的。當貨物的損壞和滅失是由于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員故意的不良行為引起時,承運人無權援引公約關于免責和限制責任的規定。高等教育出版社4.訴訟時效有關賠償的訴訟,應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2年內提出。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蒙特利爾公約》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特點1.貨物運輸的憑證和當事方的責任更加詳細2.對承運人責任制度和賠償損害的范圍進行修改在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方面,公約實行嚴格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是由于下列一個或幾個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瑕疵;貨物非由承運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包裝,包裝有缺陷;戰爭或武裝沖突行為;公共當局對貨物入境、出境、過境所實施的行為。高等教育出版社公約仍實行限額賠償,即以每公斤17個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交運貨物時特別申報其價值。貨物延誤的限額賠償:公約對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仍實行推定過失責任制和限制責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3.關于賠償限額例外的引用公約取消了“有意和不良行為”的提法。如能夠證明損失是承運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或知道很可能造成損失而不顧后果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關于客運延誤、行李與貨物的賠償限額規定不適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律制度(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國際貨約》(CIM)全稱為《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1961年在伯爾尼簽字,1975年1月1日生效。成員國包括主要的歐洲國家,共有28個國家。《國際貨協》(CMIC)全稱為《國際鐵路貨物聯合運輸協定》,1951年在華沙簽訂。我國于1953年加入該協定。有22個成員國(包括中國)。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1.合同的訂立發貨人應對每批貨物填寫運單和運單副本,由發貨人簽字后向始發站提出。從始發站在運單和運單副本上加蓋印戳時起,運輸合同即告成立。鐵路運單是鐵路收取貨物、承運貨物的憑證,也是在終點站向收貨人核收運雜費用和點交貨物的依據。鐵路運單不是物權憑證。高等教育出版社2.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1)如實申報(2)文件完整(3)貨物的交付和拒收(4)變更合同高等教育出版社(5)運送費用的支付和計算發送國鐵路的運費,按發送國國內運價計算,在始發站由發貨人支付;到達國鐵路的運費,按到達國鐵路的國內運價計算,在終點站由收貨人支付;如貨物始發站和到達終點站屬于兩個相鄰國家且無須經第三國過境運輸,且兩國訂有直通運價規程時,按運輸合同訂立日有效的直通運價規程計算;如貨物需經第三國過境運輸,過境鐵路的運輸費應按運輸合同訂立日有效的《國際貨協統一運價規程》的規定計算,可以由始發站向發貨人核收,也可以由到達站向收貨人核收。高等教育出版社3.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簽發運單時起至終點交付貨物時止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2)連帶責任按運單承運貨物的鐵路,應負責完成貨物的全程運輸,直到在到達站交付貨物時止。每一繼續運送貨物的鐵路,自接收附有運單的貨物時起,即作為參加這項運輸合同并因此而承擔義務。高等教育出版社(3)賠償限額鐵路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貨物全部滅失時的金額。當貨物遭受損壞時,鐵路的賠付額應與貨價減損金額相當。當貨物全部或部分滅失時,賠償額按外國售貨者在賬單上所開列的價格計算;如果發貨人對貨物價格另有聲明時,按聲明的價格給予賠償。當逾期交貨時,鐵路應以所收運費為基礎,按逾期長短,向收貨人支付規定的逾期罰金。逾期不超過總運到期限的1/10時,應支付相當于運費6%的罰款;逾期超過總運到期限的4/10時,應支付相當于運費30%的罰款等。高等教育出版社4.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賠償請求可以書面方式由發貨人向發送站提出,或由收貨人向收貨站提出,并附上相應根據,注明款額。鐵路自有關當事人向其提出索賠請求之日起,必須在180日內審查該項請求,并予以答復。發貨人或收貨人在請求得不到答復或滿足時,有權向受理賠償請求的鐵路所屬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和訴訟,應在9個月期間內提出;關于貨物運到逾期的賠償請求和訴訟,應在2個月期間內提出。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發展及其法律問題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多式聯運產生的法律問題:貨物風險的劃分。法律適用問題。運輸單據的性質問題。承運人和貨主的關系問題。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年5月,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主持制定并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公約目前尚未生效。高等教育出版社1.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按合同條款提交貨物的證據。多式聯運單據依發貨人的選擇可以作成可轉讓單據或不可轉讓單據。高等教育出版社2.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聯運經營人是指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之人。作為多式聯運合同的原主,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高等教育出版社(1)責任期間公約確定了推定過失或疏忽原則,多式聯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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