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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租房合同的法律條文與案例什么是租房合同什么是租房合同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 ;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租房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租房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什么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想要更清晰的認識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就要從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案例中來分析通過一個案例我們可以更形象的認識到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效應下面小編將為您帶來一個關于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的分析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案例遺囑人生前可變更、撤銷其原來所立遺囑當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遺囑繼承人只能接受繼承或放棄繼承而不能撤銷、 變更已生效的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約定互為繼承人此時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案情年3月2日牟xx與其丈夫盧xx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二層沿街樓作如下處分:(一)夫婦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二)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三)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四)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后生效XX年盧xx因病去世XX年3月23日牟xx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于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并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牟 xx遂以其三名子女為被告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裁判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牟xx與盧xx共立的遺囑明確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權撤銷該遺囑表明遺囑人已將遺囑撤銷權授權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盧xx死亡后撤銷遺囑符合盧xx的意愿該撤銷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xx請求按照遺囑繼承并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為:駁回牟 xx的訴訟請求牟xx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盧xx死亡后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盧xx的份額發生繼承牟xx作為遺囑第一項指定的唯一繼承人并未明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其接受了繼承此后牟xx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牟xx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于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故牟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XX 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牟 xx繼承了盧xx遺留的房產份額并取得整個房產的物權評析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若不為法律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遺囑有效并無法律障礙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盧 xx死亡后牟xx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于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牟 xx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對于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 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其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根據上述有關遺囑撤銷、變更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遺囑撤銷原遺囑或書面聲明原遺囑無效以及以具體行為表明撤銷的意思但須遵循“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才能撤銷”的原則而且有權撤銷遺囑的是遺囑人本人遺囑人有權撤銷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遺囑上述法律、司法解釋條文中“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及“遺囑人生前的行為”的表述進一步說明撤銷遺囑須為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且撤銷須系針對尚未生效的遺囑本案中因盧xx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并據此發生繼承很顯然盧 xx系該項遺囑的遺囑人牟 xx系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其作為繼承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并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盧 xx死亡后牟xx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盧xx的遺囑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牟 xx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涉案遺囑的第二項 “夫婦倆均死亡后一號沿街樓由其子繼承二號沿街樓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牟xx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而且其中的“一號樓、二號樓”在盧xx死亡后均已歸屬牟 xx個人財產牟xx有權自由處分包括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 “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牟xx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法釋[XX]11號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XX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第十一條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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