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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9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第39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加強全省環境監測網絡管理,促進環境監測水平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是指在四川省境內、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愿向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以后,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查、認定的活動。第三條通過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組織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即取得《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取得認定證書的監測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可在認定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第四條自愿申請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所有環境監測人員,應通過上崗考核,取得《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以下簡稱“上崗合格證”),從事認定證書規定項目的分析測試工作。第五條《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證書》和《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統一頒發,有效期三年。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全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工作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管理和實施。四川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四川省輻射環境監測管理站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提供技術支持,并各自負責相應的日常技術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可書面委托有關市(州)環境保護局承擔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現場評審和監測人員上崗考核工作,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統一審批和發證。第七條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的有關管理職責(一)部署和組織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工作;(二)組織制定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審查文件;(三)受理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申請,組織認定評審的實施;(四)負責《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證書》和《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的審核、發證等工作和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評審資料的統計、匯總、存檔等發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五)負責制定評審員管理制度,組織評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建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評審員庫,審聘評審員,組建、審批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專家評審組;(六)組織實施對持證機構及其監測人員在持證期內的檢查,對違規者按規定做出處理。第八條市(州)環境保護局的管理職責(一)對轄區內自愿申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機構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二)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時,對轄區內自愿申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的機構進行預審,了解認定工作準備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報告四川省環境保護局。(三)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時,負責組織制定認定實施方案,報經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后,組織認定現場評審和監測人員上崗考核,并對現場認定、考核結果簽署意見;(四)負責轄區內持證機構及其監測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規者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處理。第九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一)對下屬機構自愿申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二)負責下屬持證機構及其監測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規者報省環境保護局處理。第十條四川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四川省輻射環境管理監測中心站職責(一)四川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職責: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和申請機構非輻射項目認定評審的技術工作,主要包括:1、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申報監測項目的技術審查;2、制定現場認定、考核實施方案及相關物品資料的準備;3、持證機構及持證人員的日常技術管理;4、提出中、長期及年度持證單位及監測人員的監督性檢查和比對考核計劃,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審批后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5、理論考試題庫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6、辦理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的其他事項。(二)四川省輻射環境管理監測中心站職責: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負責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輻射項目認定評審的技術工作,主要包括:1、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申報輻射監測項目的技術審查;2、制定現場認定、考核實施方案及相關物品資料的準備;3、持證機構及持證人員的日常技術管理;4、提出中、長期及年度持證單位及監測人員的監督性檢查和比對考核計劃,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審批后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5、理論考試題庫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6、辦理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四川省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評審員條件(一)從事環境監測管理、監測分析和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人員,以及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骨干和業務尖子;(二)公平、公正,責任心強,實事求是;(三)有履行評審工作所需的交流、協作、傾聽和協調能力;(四)在評審工作中能保持充分獨立性和客觀性。第十二條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評審組的組成和職責(一)組成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評審組由3~5名持證評審員和1~2名環境保護局督導管理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業的技術專家。委托市(州)環境保護局進行的現場評審,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派督導員全程參加。(二)職責按《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評審技術要求》和《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考核技術要求》,負責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認定審查、換證復審和監測人員上崗考核的現場考核、評審等工作,將評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組織現場評審的環境保護局。專家評審組上報材料主要包括:評審報告,被評審單位整改報告,有關評審的其他技術資料(附資料清單)。第三章認定程序第十三條認定程序主要分為自愿申請、預審、現場評審、發證四個階段。(一)申請:自愿申請認定(或復審、擴項、監測人員上崗考核)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向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如實填寫《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和監測機構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局簽署意見后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二)預審: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委托,各市(州)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轄區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預審,了解認定工作準備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申請復審或擴項的監測機構經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可不預審。(三)現場評審:預審合格后,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組建評審組,對申請機構實施現場評審,提前或同時對監測人員實施上崗考核。委托市(州)環境保護局組織現場評審的程序1、申請和預審同本條(一)、(二)款;2、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書面委托申請機構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局組織現場評審,所在市(州)環境保護局制訂認定評審方案、組建專家評審組,報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對申請機構實施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現場評審,提前或同時對監測人員實施上崗考核,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派督導員全程參加。(四)發證:專家評審組將監測機構及人員的評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組織現場評審的環境保護局簽署意見后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審核、審批,并對審核合格的監測機構統一頒發《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證書》,對考核合格的監測人員統一頒發《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對達不到認定要求的監測機構和考核不合格監測人員,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提出改進建議。第十四條已取得認定證書的社會監測機構新增監測項目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程序申請擴項評審。持證監測人員新增監測項目和新增監測人員的考核,也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程序申請上崗考核。第四章申請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自愿申請業務能力認定。(一)組織機構1、必須是在四川省境內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若監測機構隸屬于某組織,需出具該組織法人代表的書面授權書;2、具備按法律法規、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有對監測工作實施全面質量管理的能力,具有對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和編制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的能力;3、制定和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相適應的質量保障體系。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二)人員結構1、有固定的編制和人員,在崗人員不少于10人;2、有適合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三)儀器設備和實驗條件1、有申請認定監測項目所需監測儀器設備;2、強檢計量儀器依法送檢,其它計量儀器應送校或自校,自校儀器有自校規程;3、有必要的工作條件,有能滿足監測工作需要的實驗用房。(四)申請認定的項目滿足擬開展的污染源自行監測工作的需求。(五)按認定評審技術要求進行自查,自查報告完整。第十六條自愿申請認定審查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呈報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一)《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申請書》;(二)批準成立環境監測機構的文件(復印件)或能證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三)機構基本情況簡介(發展概況、人員情況、業務范圍和監測工作業績等);(四)《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質量文件目錄;(五)自查報告;(六)典型監測報告(至少兩份)。第十七條監測人員上崗考核申請條件(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監測人員可申請上崗考核:1、從事環境監測工作半年以上的環保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監測人員;2、從事環境監測工作一年以上,能獨立完成申報考核項目的監測人員;(二)每人申請考核項目不少于3項;(三)未經過專業培訓的監測人員,應經過考前培訓。第五章現場評審內容第十八條能力認定現場評審內容主要根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職責、任務和特點進行:(一)監測人員上崗考核;(二)機構和人員審查;(三)實驗室條件審查;(四)質量管理審查;(五)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審查。首次申請認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需通過(一)、(二)、(三)三個方面全部內容評審以及(四)、(五)兩個方面中不加“*”內容的評審;復審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人員持證上崗、申請認定項目雙人持證的前提下,需通過(二)、(三)、(四)、(五)四個方面的評審;擴項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審查人員和實驗室條件需滿足所擴項目的要求。(參見《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評審技術要求》)第十九條監測人員上崗考核內容(一)理論考試;(二)環境監測基本操作技能考核;(三)樣品的分析;(四)實驗報告的編寫。(參見《四川省環境監測人員上崗考核技術要求》)第六章發證第二十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獲得認定證書的條件(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二)通過第十八條規定內容的審查;(三)持上崗合格證人數不少于8人;(四)監測人員所持上崗合格證項目滿足擬開展污染源監自我監測業務需求,申請取證的每個項目持合格證人數不少于2人。(五)機構已通過計量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第二十一條監測人員獲上崗合格證的基本條件(一)嚴格遵守《環境監測人員行為規范》;(二)理論考試合格;(三)申請項目分析測試、操作技能考核、實驗報告合格;(四)上崗考核合格項目不少于3項。第二十二條證書依年度統一編號,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證書編號為:川環監[年號]社字第XX(序號)號;監測人員獲上崗合格證編號為:社字年號——XX(序號)。第七章獲證監測機構的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三條持證機構可對本企業的排污狀況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受轄區內其它排污單位的委托,對委托方排污狀況進行自行監測。獲證監測機構從事的監測活動,所需經費由委托方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及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持證機構應承擔以下義務:(一)接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及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件)時,自覺接受四川省環境保護局或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指揮,參加應急環境監測工作。(三)嚴格遵守國家及四川省有關環境監測工作的規定,并在認定證書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工作。(四)確保持證機構的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及四川省有關環境監測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第八章監督與管理第二十五條持證機構所出具的各類環境監測報告,應按照環保部門統一的格式并須加蓋認定證章。未取得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或超出認定證書范圍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不得加蓋認定證章。第二十六條認定證書和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一)在有效期內,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定期組織對持證單位進行檢查(含比對考核)。有效期內的檢查應在一次以上。(二)檢查中如發現持證機構的監測能力和管理比認定時有較大幅度下降,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下達整改通知,整改期內不得出具加蓋認定證章的監測數據及報告。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三)檢查中,如發現持證監測人員報出不合格數據,暫停其出具該項目環境監測數據的資格,限3個月內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由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取消其該項目上崗資格。第二十七條認定證書和監測人員上崗合格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應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程序向四川省環境保護局自愿申請復審。逾期不提出復審申請的,其認定證書和上崗合格證自動作廢。第二十八條監測人員考核項目與成績載入本人技術檔案。第二十九條持證機構在組織機構、人員、技術裝備及開展環境監測的能力和范圍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3個月內向四川省環境保護局備案,并辦理相應手續。第三十條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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