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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保險合同
曾經有一份真誠的保單擺在我面前,可惜我沒有珍惜。直到旦夕禍福發生,我才追悔莫及。人世間最痛苦的事莫過于此。感謝這門課程給了我這樣一個機會,讓我提高保險意識,普及保險知識。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不會錯過。如果一定要我加上一個期限的話,我希望是一生一世。第三章保險合同曾經有一份真誠的保單擺在我面前,可1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定義與特征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與終止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定義與特征2
教學目的與要求:
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與形式,熟悉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爭議處理技巧。教學目的與要求:3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屬性(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必須合法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屬性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4(三)保險合同的特點
雙務性射幸性補償性
條件性附和性個人性1.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公平互利、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共利益2.保險合同的特有特征(三)保險合同的特點雙務性條件性1.一般合同的共5
1.按保險標的性質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與定額保險合同
3.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分類——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4.按保險標的的數量不同分類——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與綜合保險合同
5.按保險人所承保風險的狀況分類——指定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當事人的不同分類——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二、保險合同的分類1.按保險標的性質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二6第二節保險合同要素保險合同要素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保險合同主體保險合同客體保險合同內容關系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第二節保險合同要素保險合同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輔助7
一、保險合同主體(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Insurer)——亦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保險人具備的條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
2、投保人(Applicant)——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3)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一、保險合同主體8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的確定方式有:
(1)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出被保險人的名字;(2)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3)采取訂立多方面適用的保險條款確認被保險人。
2、保單所有人——是指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
保單所有人的權利:
(1)變更受益人;(4)以保單為抵押品進行借款;(2)領取退保金;(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3)領取保單紅利(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9
3.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一般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一般就是受益人。
幾個問題:投保人、被保險人可否為受益人?可否指定多個受益人?多個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和受益順序?
3.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10受益人的構成要件:
(1)享有賠償請求權;(2)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指定的。指定受益人應注意的問題:(1)受益人享受保險金受條件制約(2)對受益人的指名要清楚(3)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4)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5)受益人與繼承權無關(6)有幾種不同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構成要件:11
受益權的喪失:
(1)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2)受益人被指定變更(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4)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權的喪失:12[思考題]
受益人與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組合關系(1)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均為同一人。(2)投保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被保險人為另一人。(3)投保人、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受益人為另一人。(4)被保險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投保人為另一人。(5)投保人和所有人為同一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不同的人。(6)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為不同的人。[思考題]
受益人與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組合關系(13
[案例01]
張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獨資制衣公司的副經理,一日張之妻乘本公司汽車由公司前往加工廠途中不幸車禍身亡。經交通事故鑒定,本公司駕駛員負全責。張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撫恤金等約4萬元。張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過人身意外傷害險。受益人欄填的是制衣公司。
問:撫恤金和保險賠償金應如何處理?[案例01]張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獨資制衣公司的副經14
[解析]撫恤金應歸張某。由于車禍造成張某妻子身亡的撫恤金應屬于法定繼承人因為張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過人身意外傷害險,只要其發生車禍的時間在保險期限內,則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額。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假定該保單上由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由于受益人核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應將這筆保險金額給制衣公司。假如,該單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那受益人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課件15
[案例02]張某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壽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為5年,張某為受益人。半年后張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
問:(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劉某2萬元,因此劉某要求從保險金中支取2萬元,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張某已與王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案例02]張某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壽險,保16[解析]
(1)不正確,根據人身保險受益條款中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當王某死后的保險給付金10萬元仍應該支付給張某,這筆給付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需要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2)此說法不正確,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利益。張某為妻子王某投保人壽保險時與妻子存在保險利益關系,雖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已與妻子不存在保險利益,但不影響其獲得保險金給付。[解析](1)不正確,根據人身保險受益條款中規定,如果受益17(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并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人。特征(1)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要有保險人的委托授權;(3)以保險人的名義辦理保險業務;(4)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5)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后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1、保險代理人(Insuranc18
[案例03]
2000年3月,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關于代辦保險的協議。協議規定,保險公司委托某市客運公司代辦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手續,以持票乘車的旅客為被保險人,車票即為保險憑證。客運公司應于每月5日以前,通過銀行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險公司結保險費,保險公司按實收保費的5%向客運公司支付“代辦手續費”。但該客運公司是一個經營不善的企業,長期虧損。為了維持營業,客運公司挪用保險費,連續3個月未向保險公司轉交保險費。2000年8月1日,該客運公司的一輛大型客車在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傷亡旅客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未收到保險費、并且它已單方面終止了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為由予以拒付。
[案例03]2000年3月,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19
2、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從保險人那里收取傭金的人。特征——
(1)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代交保險費,或代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2)保險經紀人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保險經紀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3)保險經紀人的傭金是保險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而由保險公司提供。
3、保險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是指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向委托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與賠款和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的人。
主要任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風險的查勘、評估;在風險發生后,對損失的原因及程度進行查勘和估計,并出具公證書。
法律地位——保險公證人是獨立的第三者,保險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書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為訴訟的憑據。2、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基20二、保險合同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注意: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的區別
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人的壽命和身體。
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利益;(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可以實現的;(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其價值是能夠用貨幣來計算的,且數額必須合理。二、保險合同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21
保險利益的分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合法利益,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的保險利益,不一定要求存在于投保之前,但必須是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才能得到保險人的損失補償。現有利益:所有權、共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預期利益:需有得以獲得或實現的合同根據或法律根據責任利益:因民事責任而產生的責任利益或然利益:對特定財產可能所具有的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保險利益的分類:22(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
我國采用“利益和同意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與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雇傭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
注意: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能僅憑具有法律上認可的保險利益就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任何險種,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我國采23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差異性1、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若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差異性1、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24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
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于運輸貨物處于流動狀態,為了便于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25
案例4
趙某于1996年5月22日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簡身險15份,指定受益人是B的孫子C,現年11歲。保險費按月從趙的工資中扣交。1998年元月,趙與被保險人的兒子A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經法院判決,C由A撫養。離婚后趙仍自愿按月從自己的工資中扣交這筆保險費,從未間斷。1999年1月20日,被保險人B因病身故。3月,趙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與此同時,A提出被保險人是他的父親,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撫養的,應由他作為監護人領取這筆保險金。趙則認為投保人是她,交費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親,也是合法的監護人,這筆保險金應由她領。而人壽保險公司認為:趙某為B投保時雖然有保險利益,但離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員,已失去保險利益,故保險單隨婚姻解除而失效,應按無效保單處理。趙某為此將該人壽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請問:保險公司的處理是否合理?為什么?案例4趙某于1996年5月22日為其公公B26案例分析5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因此承租人以所租借房屋投保1年期的火災保險。租期滿后,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后半個月,房屋毀于火災。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直接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案例分析5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27
(一)保險合同條款——是記載保險內容的條文,是保險合同雙方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擬定,通常規定各險種的基本事項。
保險合同條款類型:
1、基本條款——又稱為法定條款。由保險人事先直接印在保單上,不能隨投保人意愿而改變。
2、特約條款——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約定。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條款——是記載保險內容的條文,是保險合28(1)附加條款——增加或限制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基本條款的修改或變更,效力優于基本條款,通常以批注和批單方式約定。(2)保證條款——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擔保某種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條款。(3)協會條款——由保險同業之間根據需要,協商約定的條款。目前,僅存于海上保險合同中。(1)附加條款——增加或限制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基本條款的修29(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
1、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名稱和住所——(1)明確保險合同主體;(2)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3)明確合同的履行地點,并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2、保險標的——(1)決定保險的種類;(2)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3)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對其具有保險利益;(4)對財產保險,應確定標的的數量、具體坐落地點及相關利益關系;(4)對人身保險,應注明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等;(5)確保保險價值及賠償金額。
3、保險價值——一定時期用貨幣估價的總額或根據投保人購買力確定的金額。
4、保險金額——
(1)對于保險人來說,它既是收取保費的計算依據,也是補償或給付的最高限額;(2)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來說,它既是繳納保費的依據,又是索賠和獲得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
(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30
5、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躉繳、期繳
6、保險責任——(1)保險責任;(2)除外責任
7、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時間。既是計算保費的依據之一,也是保險人履行其賠償或給付義務的根據。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法——賠償金額、方式以及免賠額(率)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5、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躉繳、期繳31
(一)投保單(ApplicationForm)——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址、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投保險別、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等。(二)暫保單(BindingSlip)——又稱臨時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臨時保險單)。暫保單具有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為限,并于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自動失效。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單(ApplicationForm)——又32
(三)保險單(InsurancePolicy)——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附注條件(四)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如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簡化手續。
(五)批單(Endorsement)——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三)保險單(InsurancePolicy)33第三節保險合同行為一、保險合同的訂立1、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1)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2)特有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2、訂立程序:要約——承諾
要約——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約束條件:(1)必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2)內容必須具體;(3)在其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節保險合同行為一、保險合同的訂立34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保險人
要約
承諾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保險人在接到投保35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保險責任的開始通常是在投保人繳納了保險費后才開始。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36二、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與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費,則產生下列法律后果:(1)在約定保費按時繳納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場合,保險合同不生效;(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及延遲利息,也可以終止合同;(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若還未繳納,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2、通知(告知)義務
(1)風險增加的告知義務——原因有: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原因所致;(2)保險事故發生的告知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與權利37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義務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承擔責任。4、協助理賠和追償義務——(1)出險時提供單證(包括保險單、批單、檢驗報告等);(2)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應協助保險人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利:(1)發生保險損失時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2)有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采取各38
主要義務有:
1、確定損失賠償責任——(1)基本責任;(2)附加責任;(3)除外責任——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戰爭、原子核輻射);
在確定除外責任時應注意的事項——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遭受風險損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購買保險的傾向);
除外責任的規定通常有——除外地點(汽車駕駛的區域);除外風險(地震);除外財產(珠寶、字畫);除外損失(進口貨物中帶細菌,國家行政當局下令焚毀而造成貨主的損失)
(二)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主要義務有:(二)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39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在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賠償金的主要內容——(1)賠償或給付金額;(2)施救費用;(3)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4)必要的訴訟費用。從訂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過程看,保險人還有其他幾項義務:(1)主要是說明義務,即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2)及時簽單義務;(3)保密義務
主要權利——主要有收取保費權、防損建議權(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和代賠償權。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在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40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最大誠信原則一、確立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合同無效。
2.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最大誠信原則一、確立最大誠信原41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地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條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的法定義務。
1、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
我國采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42`2、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1)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2)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3)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4)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5)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3、保險人的說明內容——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2、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1)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43投保方未履行或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行為合同保險費保險責任故意未告知解除不退不承擔過失未告知解除可以退不承擔謊稱保險事故發生解除不退不承擔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解除一般不退不承擔虛報保險事故不解除不退虛報部分不承擔投保方未履行或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行為合同保險費443)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3)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45保證——是指保險人在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諾或確認。
1、保證的形式明示保證默示保證
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
保險活動中,無論是明示保證還是默示保證,保證的事項均屬重要事實,因而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保險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險人拒絕賠償損失或給付保證金。而且除人壽保險外,保險人一般不退還保險費。保證——是指保險人在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之前要求投保人46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保證如實告知義務說明義務明示保證默示保證投保人
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告知義務保證如實告知義務說明義務明示保證默示保證47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的解除權和抗辯權。構成保險人棄權的條件(1)保險人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2)保險人必須知道有違背約定義務的情況及因此享有抗辯權或解約權
2、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明知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實存在,卻以其言辭或行為誤導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信保險合同無瑕疵,則保險人不得再以該因素或者事實的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辯,即禁止保險人反言。棄權與禁止反言1、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48
(一)概念:——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主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二)保險合同的變更的內容
1、合同主體變更——即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才能轉讓。
三、保險合同的變更(一)概念:——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49第二,轉讓的方式——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第三,轉讓的后果——保險合同轉讓一經確認,原投保人與保險人的保險關系即行消滅,受讓人與保險人的保險關系隨即建立。在保單的主體變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也一同轉移到新的合同主體。
2、合同內容變更——一般是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發生的,主要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變更——如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等等。第二,轉讓的方式——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50
(三)合同效力的變更
1、保險合同的無效——合同已訂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1)法定無效和約定無效約定無效——由合同的當事人約定,只要約定的理由出現,則合同無效法定無效——由法律明文規定,各國保險法通常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合同無效:(1)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2)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3)惡意的重復保險;(4)人身險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年齡限制
51(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保險合同全部不發生效力部分無效——保險合同中僅有一部分無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但在保險價值限額以內的部分仍然有效。(3)自始無效與失效自始無效: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失效: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效。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522、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方面的行為。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不同:前者是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則是根本不發生效力。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而無效合同則并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3、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4、合同的復效——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后又重新開始。如: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未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斷;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支付保險金的責任;若及時補交保險費及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利息,則可恢復保險合同2、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53
[案例06〕
1999年3月,陳某將其私有的一輛東風牌汽車向其所在縣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總保險金額為110000元。11日,陳某將該車賣給個體運輸戶王某。事后,陳某委托王某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經辦人找到該車保險單存根后,給王某辦了保險證。12月該車出險,造成車損第三者人身傷害,經濟損失達19800元。王某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在處理此案時發現王某未辦理過戶批改手續,以此為由拒絕全數賠付損失,但考慮到王某不存在騙取保險金的圖謀,愿通融賠付其經濟損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擁有的保險證為根據,起訴到法院。
請問:以上兩案如何處理?[案例06〕1999年3月,陳某將其私有的一輛54
(一)含義——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而不復存在
(二)終止的形式
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包括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
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四、保險合同的終止(一)含義——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55
第四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這是指按照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進行解釋,但對于某些特殊含義的文句,則應參照有關規定及保險慣例進行統一解釋。
例如,保險合同中的“保證”一詞,不能理解為債法中的“保證”,而是保險界的專門術語,具有特定含義。再如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條款中的“暴雨”、“暴風”并非人們通常所說的“下得很大的雨”、“刮得很大的風”,而是有具體衡量標準的,前者是指雨量每小時16毫米以上,或24小時降雨量大于50毫米的雨;后者是指風速每秒17.2米以上,相當于8級或高于8級的風。
2、意圖解釋原則——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適用于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的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第四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563、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4、批注優于正文原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釋原則。主要適用于保險條款的更改,若前后條款內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觸,后加的批注、條款應優于原有的條款;保險合同更改后應寫明批改日期,如果由于未寫明日期而使條款發生矛盾,手寫的應優于打印的,加貼的應優于正文的批注。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3、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57
【案例08】
1997年8月1日,張先生投保了人壽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保險,同年8月30日,張先生在工作時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機內,致使右手中指、無名指及小指三指殘疾,醫院和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為右手小指末節缺失,第二關節僵硬;無名指第二、三關節僵硬畸形;中指第二關節僵硬。以上三指掌指關節活動尚可。張先生根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所附《保險公司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和《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第二十項約定,即“一手中指、無名指、小指殘缺者給付保險金額的18%”,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6萬元。保險公司認為,從張先生的傷殘程度來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無名指只是部分喪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給付標準第二十項“殘缺”的規定,只能適用第二十一項約定“一手中指、無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殘缺的給付保險金額的2%”,即給付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4000元。張先生對保險公司的賠付決定不服,起訴至法院。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案例08】
1997年8月1日,張先生投保了人壽58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告知張先生“殘缺”的含義,雙方對該兩字的含義發生了歧義,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款雙方發生爭議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即“殘”是“殘廢”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張先生的傷殘程度符合《保險公司意外殘疾給付標準》第二十項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給付張先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3.6萬元。
從本案來看,保險條款中第二十項規定的“中指、無名指、小指殘缺”與第二十一項的“中指、無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殘缺”的給付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保險條款并沒有具體說明它們之間的區別。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指骨部分殘缺”也屬于“殘缺”的一種,張先生的傷殘情況符合第二十一項的規定,也符合第二十項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選擇有利于被保險人給付比例的解釋是正確的。
處理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告知張先59
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來解決糾紛、保證合同履行的方法。
2、調解——在合同管理機關或法院的參與下,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解決方法。
3、仲裁——爭議雙方依照仲裁協議,自愿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給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
4、訴訟——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
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1、協商——合同雙方當事60第三章保險合同
曾經有一份真誠的保單擺在我面前,可惜我沒有珍惜。直到旦夕禍福發生,我才追悔莫及。人世間最痛苦的事莫過于此。感謝這門課程給了我這樣一個機會,讓我提高保險意識,普及保險知識。如果上天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不會錯過。如果一定要我加上一個期限的話,我希望是一生一世。第三章保險合同曾經有一份真誠的保單擺在我面前,可61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定義與特征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與終止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定義與特征62
教學目的與要求:
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與形式,熟悉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爭議處理技巧。教學目的與要求:63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屬性(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必須合法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的概念與屬性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64(三)保險合同的特點
雙務性射幸性補償性
條件性附和性個人性1.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公平互利、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共利益2.保險合同的特有特征(三)保險合同的特點雙務性條件性1.一般合同的共65
1.按保險標的性質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與定額保險合同
3.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分類——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4.按保險標的的數量不同分類——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與綜合保險合同
5.按保險人所承保風險的狀況分類——指定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當事人的不同分類——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二、保險合同的分類1.按保險標的性質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二66第二節保險合同要素保險合同要素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輔助人——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保險合同主體保險合同客體保險合同內容關系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第二節保險合同要素保險合同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輔助67
一、保險合同主體(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Insurer)——亦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保險人具備的條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
2、投保人(Applicant)——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備的條件:(1)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3)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一、保險合同主體68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的確定方式有:
(1)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出被保險人的名字;(2)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3)采取訂立多方面適用的保險條款確認被保險人。
2、保單所有人——是指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
保單所有人的權利:
(1)變更受益人;(4)以保單為抵押品進行借款;(2)領取退保金;(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3)領取保單紅利(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69
3.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一般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一般就是受益人。
幾個問題:投保人、被保險人可否為受益人?可否指定多個受益人?多個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和受益順序?
3.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70受益人的構成要件:
(1)享有賠償請求權;(2)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指定的。指定受益人應注意的問題:(1)受益人享受保險金受條件制約(2)對受益人的指名要清楚(3)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4)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5)受益人與繼承權無關(6)有幾種不同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構成要件:71
受益權的喪失:
(1)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2)受益人被指定變更(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4)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權的喪失:72[思考題]
受益人與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組合關系(1)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均為同一人。(2)投保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被保險人為另一人。(3)投保人、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受益人為另一人。(4)被保險人、所有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而投保人為另一人。(5)投保人和所有人為同一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不同的人。(6)投保人、被保險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為不同的人。[思考題]
受益人與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組合關系(73
[案例01]
張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獨資制衣公司的副經理,一日張之妻乘本公司汽車由公司前往加工廠途中不幸車禍身亡。經交通事故鑒定,本公司駕駛員負全責。張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撫恤金等約4萬元。張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過人身意外傷害險。受益人欄填的是制衣公司。
問:撫恤金和保險賠償金應如何處理?[案例01]張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獨資制衣公司的副經74
[解析]撫恤金應歸張某。由于車禍造成張某妻子身亡的撫恤金應屬于法定繼承人因為張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過人身意外傷害險,只要其發生車禍的時間在保險期限內,則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額。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假定該保單上由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由于受益人核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應將這筆保險金額給制衣公司。假如,該單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那受益人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課件75
[案例02]張某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壽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為5年,張某為受益人。半年后張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
問:(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劉某2萬元,因此劉某要求從保險金中支取2萬元,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張某已與王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案例02]張某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壽險,保76[解析]
(1)不正確,根據人身保險受益條款中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另再指定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當王某死后的保險給付金10萬元仍應該支付給張某,這筆給付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需要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2)此說法不正確,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利益。張某為妻子王某投保人壽保險時與妻子存在保險利益關系,雖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已與妻子不存在保險利益,但不影響其獲得保險金給付。[解析](1)不正確,根據人身保險受益條款中規定,如果受益77(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并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人。特征(1)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要有保險人的委托授權;(3)以保險人的名義辦理保險業務;(4)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5)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后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1、保險代理人(Insuranc78
[案例03]
2000年3月,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關于代辦保險的協議。協議規定,保險公司委托某市客運公司代辦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手續,以持票乘車的旅客為被保險人,車票即為保險憑證。客運公司應于每月5日以前,通過銀行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險公司結保險費,保險公司按實收保費的5%向客運公司支付“代辦手續費”。但該客運公司是一個經營不善的企業,長期虧損。為了維持營業,客運公司挪用保險費,連續3個月未向保險公司轉交保險費。2000年8月1日,該客運公司的一輛大型客車在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傷亡旅客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未收到保險費、并且它已單方面終止了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為由予以拒付。
[案例03]2000年3月,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79
2、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從保險人那里收取傭金的人。特征——
(1)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的委托代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代交保險費,或代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2)保險經紀人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保險經紀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3)保險經紀人的傭金是保險經紀人從事經紀業務而由保險公司提供。
3、保險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是指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向委托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與賠款和理算、洽商,而予以證明的人。
主要任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風險的查勘、評估;在風險發生后,對損失的原因及程度進行查勘和估計,并出具公證書。
法律地位——保險公證人是獨立的第三者,保險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書沒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為訴訟的憑據。2、保險經紀人(InsuranceBroker)——基80二、保險合同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注意:保險利益與保險標的的區別
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人的壽命和身體。
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利益;(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可以實現的;(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其價值是能夠用貨幣來計算的,且數額必須合理。二、保險合同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于保險81
保險利益的分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合法利益,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的保險利益,不一定要求存在于投保之前,但必須是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才能得到保險人的損失補償。現有利益:所有權、共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預期利益:需有得以獲得或實現的合同根據或法律根據責任利益:因民事責任而產生的責任利益或然利益:對特定財產可能所具有的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保險利益的分類:82(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
我國采用“利益和同意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與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雇傭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
注意: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能僅憑具有法律上認可的保險利益就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任何險種,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確定我國采83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差異性1、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若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差異性1、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84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
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于運輸貨物處于流動狀態,為了便于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85
案例4
趙某于1996年5月22日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簡身險15份,指定受益人是B的孫子C,現年11歲。保險費按月從趙的工資中扣交。1998年元月,趙與被保險人的兒子A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經法院判決,C由A撫養。離婚后趙仍自愿按月從自己的工資中扣交這筆保險費,從未間斷。1999年1月20日,被保險人B因病身故。3月,趙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與此同時,A提出被保險人是他的父親,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撫養的,應由他作為監護人領取這筆保險金。趙則認為投保人是她,交費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親,也是合法的監護人,這筆保險金應由她領。而人壽保險公司認為:趙某為B投保時雖然有保險利益,但離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員,已失去保險利益,故保險單隨婚姻解除而失效,應按無效保單處理。趙某為此將該人壽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請問:保險公司的處理是否合理?為什么?案例4趙某于1996年5月22日為其公公B86案例分析5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因此承租人以所租借房屋投保1年期的火災保險。租期滿后,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后半個月,房屋毀于火災。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直接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案例分析5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87
(一)保險合同條款——是記載保險內容的條文,是保險合同雙方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要依據。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擬定,通常規定各險種的基本事項。
保險合同條款類型:
1、基本條款——又稱為法定條款。由保險人事先直接印在保單上,不能隨投保人意愿而改變。
2、特約條款——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約定。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條款——是記載保險內容的條文,是保險合88(1)附加條款——增加或限制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基本條款的修改或變更,效力優于基本條款,通常以批注和批單方式約定。(2)保證條款——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特定事項擔保某種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條款。(3)協會條款——由保險同業之間根據需要,協商約定的條款。目前,僅存于海上保險合同中。(1)附加條款——增加或限制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基本條款的修89(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
1、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名稱和住所——(1)明確保險合同主體;(2)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3)明確合同的履行地點,并確定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2、保險標的——(1)決定保險的種類;(2)明確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3)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對其具有保險利益;(4)對財產保險,應確定標的的數量、具體坐落地點及相關利益關系;(4)對人身保險,應注明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等;(5)確保保險價值及賠償金額。
3、保險價值——一定時期用貨幣估價的總額或根據投保人購買力確定的金額。
4、保險金額——
(1)對于保險人來說,它既是收取保費的計算依據,也是補償或給付的最高限額;(2)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來說,它既是繳納保費的依據,又是索賠和獲得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
(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90
5、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躉繳、期繳
6、保險責任——(1)保險責任;(2)除外責任
7、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時間。既是計算保費的依據之一,也是保險人履行其賠償或給付義務的根據。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方法——賠償金額、方式以及免賠額(率)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5、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躉繳、期繳91
(一)投保單(ApplicationForm)——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址、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投保險別、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等。(二)暫保單(BindingSlip)——又稱臨時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臨時保險單)。暫保單具有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為限,并于保險單一經出立,暫保單自動失效。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單(ApplicationForm)——又92
(三)保險單(InsurancePolicy)——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附注條件(四)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如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簡化手續。
(五)批單(Endorsement)——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三)保險單(InsurancePolicy)93第三節保險合同行為一、保險合同的訂立1、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1)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2)特有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2、訂立程序:要約——承諾
要約——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約束條件:(1)必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2)內容必須具體;(3)在其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節保險合同行為一、保險合同的訂立94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后,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保險人
要約
承諾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保險人在接到投保95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保險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當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保險責任的開始通常是在投保人繳納了保險費后才開始。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96二、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與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費,則產生下列法律后果:(1)在約定保費按時繳納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場合,保險合同不生效;(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及延遲利息,也可以終止合同;(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若還未繳納,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2、通知(告知)義務
(1)風險增加的告知義務——原因有: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原因所致;(2)保險事故發生的告知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與權利97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義務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承擔責任。4、協助理賠和追償義務——(1)出險時提供單證(包括保險單、批單、檢驗報告等);(2)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應協助保險人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權利:(1)發生保險損失時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2)有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采取各98
主要義務有:
1、確定損失賠償責任——(1)基本責任;(2)附加責任;(3)除外責任——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戰爭、原子核輻射);
在確定除外責任時應注意的事項——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遭受風險損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購買保險的傾向);
除外責任的規定通常有——除外地點(汽車駕駛的區域);除外風險(地震);除外財產(珠寶、字畫);除外損失(進口貨物中帶細菌,國家行政當局下令焚毀而造成貨主的損失)
(二)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主要義務有:(二)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99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在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賠償金的主要內容——(1)賠償或給付金額;(2)施救費用;(3)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4)必要的訴訟費用。從訂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全過程看,保險人還有其他幾項義務:(1)主要是說明義務,即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2)及時簽單義務;(3)保密義務
主要權利——主要有收取保費權、防損建議權(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和代賠償權。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在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100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最大誠信原則一、確立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合同無效。
2.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最大誠信原則一、確立最大誠信原101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地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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