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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節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客觀存在。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要素。(二)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雙方當事人2、當事人須對合同的最基本內容達成合意第一節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一般是指足以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當事人基本法律關系的條款,也稱為合同的要素。《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合意的范圍必須包括標的和數量。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一般是指足以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當事人2(三)特殊的成立要件特殊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應具備的條件。(三)特殊的成立要件3第二節要約一、要約的概念與構成要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出。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意圖。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必須具備成立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包括:標的、數量和價款。第二節要約一、要約的概念與構成要件45、要約應標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5、要約應標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5例: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暫行20萬元”。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要約?例:甲對乙提出:“我愿意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為20萬元”。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要約?
例: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6二、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屬于要約邀請的幾種典型行為1、商品價目表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二、要約與要約邀請7注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
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某商鋪在網上登載廣告,稱某品牌MP3舉行優惠活動,原價399元,特價199元,售完為止。某甲見到該廣告后,立即趕到該商鋪要求購買該品牌MP3,商鋪老板稱該品牌MP3性能很好,現價為399元,某甲遂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A、該廣告是要約邀請B、該廣告是要約C、商鋪老板有權撤銷其意思表示D、商鋪老板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注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
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某商鋪在8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該廣告發布后第5天自帶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此時車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構成違約B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C甲應承擔侵權責任D甲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9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這則廣告后于第3天自帶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甲公司的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依照法律規定,有關本案的正確表述是:A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乙的行為構成承諾,甲應承擔違約責任B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乙的行為構成承諾,甲應補償乙實際支出的費用損失C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但乙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民事責任D甲發布廣告的行為不構成要約,乙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民事責任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10(二)其他兩種典型行為的性質1、商品標價陳列2、懸賞廣告(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不屬于商業廣告,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爭議很大,一般認為是單方允諾行為,不是要約,也不是要約邀請。三、要約的法律效力(一)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二)其他兩種典型行為的性質11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以優惠價格買乙的某種商品。3月5日到達乙處,恰巧乙外出辦事,3月7日回來后才發現該要約函。問:該要約何時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以優惠價格買乙的某12(二)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原則上無拘束力,在例外情況下才具有拘束力。(三)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四)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1、要約存續期間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自行確定。2、法律也有直接規定要約期限限制的,如《證券法》第83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當然在30-60日內,要約人還有權利決定具體期限。3、未確定存續期間的,要約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應當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非對話方式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二)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13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一)要約的撤回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作出的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14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欲向其出售一批貨物。要約發出后,甲公司因進貨渠道發生困難而欲撤回要約。甲公司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A在要約到達乙公司之前到達乙公司B在乙公司發出承諾前到達乙公司C與要約同時到達乙公司D在乙公司發出承諾的同時到達乙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欲向其出售一批貨物。要約發出后,甲公15(二)要約的撤銷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做出的取消要約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具備的條件: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屬于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二)要約的撤銷16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根據?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即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D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答案ACD法條鏈接《合同法》第18條和第19條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17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約,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約已被撤回B要約已被撤銷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18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3月5日乙收到要約,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319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約函末稱:“你若承諾,必須在3月8日前作出,過期不候。”3月5日乙收到要約,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20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約函末稱:“事急,請貴方早回話,并早作履行準備,我公司期待與貴方的合作。”3月5日乙收到要約,立即著手備貨,并于3月6日基本備齊,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21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拘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五、要約的失效22第三節承諾一、承諾的概念與構成要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節承諾一、承諾的概念與構成要件23受要約人變更下列哪項的內容,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的變更,該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為新要約?A合同標的、數量、質量B合同價款或者報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D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受要約人變更下列哪項的內容,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的變更,該受24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廠發函,稱:“急需1000號水泥1000噸,價格300元/噸,貨到付款。”乙水泥廠收到函后即傳真給甲:“同意發貨,款到交貨。”甲收到回函后立即匯去30萬元至乙帳戶。問:乙之回函是否為承諾?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廠發函,稱:“急需1000號水泥10025甲學校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約中表明了桌椅的樣式,甲要約中提出:“雙方發生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條件,但在回信中指出,雙方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根據已知條件,判斷下列選項:()
A.甲、乙之間合同成立,因已經達成合意。
B.甲、乙之間合同成立,因為乙的變更是非實質性變更。
C.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的變更是實質性變更。
D.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約。
甲學校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約中表明了桌椅的樣26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27案例:中國XX公司:
貴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號電傳收悉。我公司愿意接受,但貨物包裝應適合海運。
韓國XX公司
1999年12月20日
案例:中國XX公司:
貴公司1996年11月2028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做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做出。29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②承諾遲到的處理:
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諾,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12日到達甲處。甲未置可否。
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30例2: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諾,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12日到達甲處。甲收到承諾函后,當日回電稱接受該承諾函。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31例3: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8日作出承諾,并當日以特快專遞郵出。依特快專遞慣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郵件才到達甲處。經查,由于特快專遞一職員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誤了幾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復。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如果:甲收到郵件后,于次日通過電話告訴乙,不接受該承諾。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3: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32③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③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33④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子信函、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④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34二、承諾的方式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承諾的方式35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361、承諾通知生效采到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作出行為時即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1、承諾通知生效采到達主義。37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承諾郵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場,時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電傳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38例4: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8日作出承諾,并當日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9日到達甲之信箱,逢甲外出辦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該郵件。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時成立?為什么?例4: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39四、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撤回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撤回一般只適用于書面形式的承諾。四、承諾的撤回40下列選項中哪些導致承諾不生效的事由?A受要約人改變了要約中的價格條款B受要約人改變了要約人要求承諾的特定方式C承諾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但在期限屆滿后到達要約人D撤回承諾的通知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下列選項中哪些導致承諾不生效的事由?41甲廠向乙大學發函表示:“我廠生產的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如果貴校需要,請與我廠聯系”。乙大學回函:“我校愿向貴廠訂購X型耳機1000副,每幅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2個月后,乙大學收到甲廠發來的1000幅耳機,但這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節器,于是拒收。在這一過程中,()A乙大學違約,因其表示同意購買,合同即已成立B甲廠違約,因為乙大學同意購買的是附有音量調節器的耳機C雙方當事人均違約,因雙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D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違約,因為合同沒有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要約而非承諾。甲廠向乙大學發函表示:“我廠生產的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42五、強制締約情形中的法定承諾義務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強求而與之締約的義務,對于對方提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郵政、電信、電業、煤氣、天然氣、自來水、從事公共運輸業的承運人等公共事業單位負有締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的締約請求。五、強制締約情形中的法定承諾義務43第四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一、概述二、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廣義)2、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適用時間的持久性第四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44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1)最基本的含義(2)較為廣泛的含義(3)最廣泛的含義三、格式條款的規制制度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452、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之中,必須遵守特別的要求。《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之中,必須遵守特別的要求。46解釋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解釋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47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48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494、關于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規則通常含義的解釋不利于制定者的解釋按非格式條款的解釋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關于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規則50《保險法》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法》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51案例:吳某與張某于200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日吳某將拍攝婚禮活動的一卷膠卷交給某彩色擴印公司沖印,并預交沖印費25元,彩色擴印公司開出一張印單交給吳某。印單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本店賠償同類同號膠卷一卷或相當價值的現金”的字樣。后彩色擴印公司將該膠卷遺失。吳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彩色擴印公司引用免責條款,只同意賠償一個膠卷的錢。問:1、彩色擴印公司印單上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2、吳某能否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案例:吳某與張某于200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日吳某52《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54第五節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一、交叉要約交叉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為要約,適值對方亦為同一內容的要約,且對方當事人彼此不知對方有要約的現象。一般在異地的非對話人之間,且要約的時間幾乎為同時的場合。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規定,但學理上一般持肯定態度。第五節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55二、同時表示同時表示是指當事人采取直接對話的方式,在時間上無先后之分同時做出相同內容的意思表示。三、意思實現意思實現是指依習慣、事件性質或要約人為要約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合同即告成立。
解釋第2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二、同時表示56四、依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或國家訂貨計劃締約第38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四、依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或國家訂貨計劃締約57第六節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一)合同形式的概念(二)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六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概述58二、口頭形式三、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一)合同書(二)信件(三)數據電文(四)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二、口頭形式59四、默示形式以行為表示意思而成立的合同,為默示形式的合同。默示合同是與明示合同相對應的概念。用語言、文字為意思表示的合同為明示合同。黙示形式分為作為的黙示(推定形式)和不作為的黙示(沉默形式)。
四、默示形式60甲、乙訂立一房屋租賃合同,租期5年,從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當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不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樣交租金,乙照收不誤。問:甲、乙的行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甲、乙訂立一房屋租賃合同,租期5年,從1997年3月1日起,61甲為輕工廠,乙為百貨商場,甲乙多年商業往來,互相信任。甲乙約定:以后凡甲發給乙的新產品供貨要約函,乙在接到后1周內不回函表示異議的,視為接受(即承諾)。其后有一天甲發給乙一新電器供貨要約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發貨到乙處,乙異議,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貨,遂生糾紛。問:乙的異議有無依據?為什么?甲為輕工廠,乙為百貨商場,甲乙多年商業往來,互相信任。甲乙約62設例1中甲乙從未有過商業往來,亦未有此約定。突然有一天甲發給乙一供貨要約函,函尾特別申明:若貴方收到我函后1個月內未予答復,即視為貴方接受我方要約。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個月后,甲見乙無動靜,即發貨若干到乙處,乙拒收,遂生糾紛。問: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據?設例1中甲乙從未有過商業往來,亦未有此約定。突然有一天甲發給63五、合同欠缺法定或約定形式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五、合同欠缺法定或約定形式的法律后果64第七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合同成立的時間1、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需要通知—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做出承諾行為2、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自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完成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司法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節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653、采用確認書形式的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3、采用確認書形式的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66二、合同成立的地點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需要通知—要約人所在的地點承諾不需要通知—合同成立的地點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點第34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合同成立的地點673、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司法解釋二第四條: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4、采用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地點3、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點68三、違反形式要求但法律例外地承認其成立的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以接受對方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時間和地點作為合同的時間和地點。三、違反形式要求但法律例外地承認其成立的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69第一節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認為客觀存在。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要素。(二)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雙方當事人2、當事人須對合同的最基本內容達成合意第一節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70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一般是指足以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當事人基本法律關系的條款,也稱為合同的要素。《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合意的范圍必須包括標的和數量。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一般是指足以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當事人71(三)特殊的成立要件特殊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依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應具備的條件。(三)特殊的成立要件72第二節要約一、要約的概念與構成要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出。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意圖。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必須具備成立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包括:標的、數量和價款。第二節要約一、要約的概念與構成要件735、要約應標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5、要約應標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74例: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暫行20萬元”。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要約?例:甲對乙提出:“我愿意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為20萬元”。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要約?
例: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紅木家具,價格75二、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屬于要約邀請的幾種典型行為1、商品價目表2、拍賣公告3、招標公告4、招股說明書5、商業廣告二、要約與要約邀請76注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
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某商鋪在網上登載廣告,稱某品牌MP3舉行優惠活動,原價399元,特價199元,售完為止。某甲見到該廣告后,立即趕到該商鋪要求購買該品牌MP3,商鋪老板稱該品牌MP3性能很好,現價為399元,某甲遂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A、該廣告是要約邀請B、該廣告是要約C、商鋪老板有權撤銷其意思表示D、商鋪老板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注意: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
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某商鋪在77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該廣告發布后第5天自帶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此時車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構成違約B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C甲應承擔侵權責任D甲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78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這則廣告后于第3天自帶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甲公司的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依照法律規定,有關本案的正確表述是:A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乙的行為構成承諾,甲應承擔違約責任B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乙的行為構成承諾,甲應補償乙實際支出的費用損失C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但乙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民事責任D甲發布廣告的行為不構成要約,乙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民事責任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汽車,每輛價格179(二)其他兩種典型行為的性質1、商品標價陳列2、懸賞廣告(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不屬于商業廣告,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爭議很大,一般認為是單方允諾行為,不是要約,也不是要約邀請。三、要約的法律效力(一)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二)其他兩種典型行為的性質80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以優惠價格買乙的某種商品。3月5日到達乙處,恰巧乙外出辦事,3月7日回來后才發現該要約函。問:該要約何時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以優惠價格買乙的某81(二)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原則上無拘束力,在例外情況下才具有拘束力。(三)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四)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1、要約存續期間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自行確定。2、法律也有直接規定要約期限限制的,如《證券法》第83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當然在30-60日內,要約人還有權利決定具體期限。3、未確定存續期間的,要約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應當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非對話方式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二)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82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一)要約的撤回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作出的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83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欲向其出售一批貨物。要約發出后,甲公司因進貨渠道發生困難而欲撤回要約。甲公司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A在要約到達乙公司之前到達乙公司B在乙公司發出承諾前到達乙公司C與要約同時到達乙公司D在乙公司發出承諾的同時到達乙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欲向其出售一批貨物。要約發出后,甲公84(二)要約的撤銷撤銷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做出的取消要約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具備的條件:1、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屬于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二)要約的撤銷85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根據?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后即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D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答案ACD法條鏈接《合同法》第18條和第19條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86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約,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約已被撤回B要約已被撤銷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87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3月5日乙收到要約,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388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約函末稱:“你若承諾,必須在3月8日前作出,過期不候。”3月5日乙收到要約,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89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約函末稱:“事急,請貴方早回話,并早作履行準備,我公司期待與貴方的合作。”3月5日乙收到要約,立即著手備貨,并于3月6日基本備齊,準備于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3月5日甲發現市場行情突變,于是當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以特快專遞寄出,3月8日一早到達乙處。問: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發出承諾?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出一商業要約普通信函,要買乙的某種商品。要90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拘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五、要約的失效91第三節承諾一、承諾的概念與構成要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節承諾一、承諾的概念與構成要件92受要約人變更下列哪項的內容,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的變更,該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為新要約?A合同標的、數量、質量B合同價款或者報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D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受要約人變更下列哪項的內容,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的變更,該受9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廠發函,稱:“急需1000號水泥1000噸,價格300元/噸,貨到付款。”乙水泥廠收到函后即傳真給甲:“同意發貨,款到交貨。”甲收到回函后立即匯去30萬元至乙帳戶。問:乙之回函是否為承諾?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廠發函,稱:“急需1000號水泥10094甲學校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約中表明了桌椅的樣式,甲要約中提出:“雙方發生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條件,但在回信中指出,雙方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根據已知條件,判斷下列選項:()
A.甲、乙之間合同成立,因已經達成合意。
B.甲、乙之間合同成立,因為乙的變更是非實質性變更。
C.甲、乙之間合同不成立,因為乙的變更是實質性變更。
D.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約。
甲學校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約中表明了桌椅的樣95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96案例:中國XX公司:
貴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號電傳收悉。我公司愿意接受,但貨物包裝應適合海運。
韓國XX公司
1999年12月20日
案例:中國XX公司:
貴公司1996年11月2097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做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做出。98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②承諾遲到的處理:
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諾,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12日到達甲處。甲未置可否。
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99例2: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諾,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12日到達甲處。甲收到承諾函后,當日回電稱接受該承諾函。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100例3: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8日作出承諾,并當日以特快專遞郵出。依特快專遞慣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郵件才到達甲處。經查,由于特快專遞一職員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誤了幾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復。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如果:甲收到郵件后,于次日通過電話告訴乙,不接受該承諾。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3: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101③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③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02④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子信函、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④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103二、承諾的方式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承諾的方式104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1051、承諾通知生效采到達主義。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作出行為時即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1、承諾通知生效采到達主義。106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承諾郵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場,時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電傳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107例4: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月10日前承諾,3月5日到達乙處。乙于3月8日作出承諾,并當日以特快專遞郵出。3月9日到達甲之信箱,逢甲外出辦公,于3月15日方看到該郵件。問: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時成立?為什么?例4:北京之甲于3月1日發一要約信函給廣州乙,載明乙務必于3108四、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撤回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撤回一般只適用于書面形式的承諾。四、承諾的撤回109下列選項中哪些導致承諾不生效的事由?A受要約人改變了要約中的價格條款B受要約人改變了要約人要求承諾的特定方式C承諾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但在期限屆滿后到達要約人D撤回承諾的通知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下列選項中哪些導致承諾不生效的事由?110甲廠向乙大學發函表示:“我廠生產的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如果貴校需要,請與我廠聯系”。乙大學回函:“我校愿向貴廠訂購X型耳機1000副,每幅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2個月后,乙大學收到甲廠發來的1000幅耳機,但這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節器,于是拒收。在這一過程中,()A乙大學違約,因其表示同意購買,合同即已成立B甲廠違約,因為乙大學同意購買的是附有音量調節器的耳機C雙方當事人均違約,因雙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D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違約,因為合同沒有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要約而非承諾。甲廠向乙大學發函表示:“我廠生產的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111五、強制締約情形中的法定承諾義務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強求而與之締約的義務,對于對方提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郵政、電信、電業、煤氣、天然氣、自來水、從事公共運輸業的承運人等公共事業單位負有締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的締約請求。五、強制締約情形中的法定承諾義務112第四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一、概述二、格式條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廣義)2、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適用時間的持久性第四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113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1)最基本的含義(2)較為廣泛的含義(3)最廣泛的含義三、格式條款的規制制度1、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1142、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之中,必須遵守特別的要求。《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格式條款訂入合同之中,必須遵守特別的要求。115解釋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解釋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116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117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184、關于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規則通常含義的解釋不利于制定者的解釋按非格式條款的解釋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關于格式條款的特殊解釋規則119《保險法》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法》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120案例:吳某與張某于200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日吳某將拍攝婚禮活動的一卷膠卷交給某彩色擴印公司沖印,并預交沖印費25元,彩色擴印公司開出一張印單交給吳某。印單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本店賠償同類同號膠卷一卷或相當價值的現金”的字樣。后彩色擴印公司將該膠卷遺失。吳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彩色擴印公司引用免責條款,只同意賠償一個膠卷的錢。問:1、彩色擴印公司印單上的責任條款是否有效?2、吳某能否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案例:吳某與張某于200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日吳某12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1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123第五節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一、交叉要約交叉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為要約,適值對方亦為同一內容的要約,且對方當事人彼此不知對方有要約的現象。一般在異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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