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_第1頁
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_第2頁
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_第3頁
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_第4頁
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6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學生手冊學生手冊170169-南京理工大學大學生文明公約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維護安定崇尚科學,追求真知勤奮學習,刻苦鉆研熱愛勞動,勤于實踐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關心集體,團結同學誠實守信,謙虛有禮愛護公物,保護環境見義勇為,樂于助人言行得體,舉止文明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祖國為人民奉獻。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七、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南京理工大學本科學生管理規定(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團結、獻身、求是、創新”的校風,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下稱學生)的管理。第三條學校堅持“進德修業,志道鼎新”的校訓,“以人為本,厚德博學”的辦學理念,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嚴格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良好的學習風氣和創新意識及實踐能力;應當積極參加課內外體育活動,鍛煉身體,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質和健康的體魄。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學生在學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一節入學與注冊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南京理工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與要求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新生,應事先書面向學校普通本科學生招生辦公室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經批準后,方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學院進行新生政治、思想品德復查,學校醫院組織進行健康復查。全部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南京理工大學學籍,學校學生工作處填發《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證》(下稱學生證)。復查不合格或有疑問的新生,由學校學生工作處研究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學生,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有關學院提出意見,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戶口檔案退回其原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學校交有關部門查究。第九條復查中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其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不宜在校學習,且短期內經過治療不能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批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并應回家治療,醫療費用自理。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新生,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應在下一年新生入學報到前兩周內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醫院復查診斷,符合健康要求,經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批后,應按當年新生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持學生證,按學院指定的日期、地點和有關要求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學生,須提前向所在學院請假,批準后,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學院對未按時注冊的學生要分別按病、事假或曠課記載和統計,并按規定的時間報學校學生工作處。未請假逾期兩周以上不注冊,且無正當事由者視為放棄學籍。第十一條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與要求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后到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對未按規定繳費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以按學校要求辦理借款手續后辦理入學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并按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后申請注冊。第二節選課第十二條學生應在學院專業負責人及班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的要求與個人實際情況進行選課。選課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網上選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學生可選修所學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之外的課程,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詳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網上選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新生在辦理入學手續后、在校學生辦理注冊手續后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與要求上網選課。第三節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五條學生應參加所學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和學分同時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生檔案。第十六條課程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和期終考核。(一)平時考核平時考核主要包括:學生出勤、課堂表現、作業、課內實踐環節、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平時考核方式和成績的評定由主講教師在開課時通告學生。(二)期終考核期終考核的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一般采用閉卷或開卷筆試;考查一般采用論文報告、口試、綜合設計或實驗操作等方式進行。第十七條課程成績的記載,可根據課程及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或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進行記載,百分制成績60分為及格。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品德考評辦法》。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根據考勤、課內學習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具體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體育課程及<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成績考核辦法》。第二十條學生的課程成績以歷次考試的最高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評獎、評優、免試推薦研究生一律以首次考試成績作為依據。第二十一條學生對所修課程的成績有疑義,可在課程考試成績公布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書面申請核查。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條學校采用績點評估方法來評估學生掌握課程知識的程度和能力。(一)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百分制成績成績等級績點90~100A(優秀)4.085~89.5A-3.782~84.5B+3.378~81.5B(良好)3.075~77.5B-2.772~74.5C+2.368~71.5C(中等)2.064~67.5C-1.560~63.5D(及格)1.0<60F(不及格)0(二)學分績點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后所得的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點。(三)平均學分績點已修必修課程與已通過的選修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上述課程的學分總數,即為平均學分績點。即: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四)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已修學位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除以上述課程的學分總數,即為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即: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士學位授予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三條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副修學習。具體辦法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副修第二專業的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學生可在與本校簽訂協議的其他院校修讀課程,成績和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認定。第四節緩考、補考與重修第二十五條課程緩考(一)學生因病、家庭重大變故或參加學校安排的大型活動、競賽等可以申請緩考。(二)申請緩考,應在課程考試前填寫《南京理工大學課程緩考申請表》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因病須有醫院證明),經輔導員審核,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后報學院教務辦和任課教師。本人因病不能辦理者,可由輔導員或班長持有關證明代為辦理。(三)考試過程中因突發性疾病而無法繼續考試的,應在課程考試后三個工作日內憑學校醫院的急診證明補辦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按“曠考”處理。(四)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卷面成績記載。(五)課程補考不能申請緩考。第二十六條課程首次考試成績不及格的學生,由學校組織補考,補考成績以卷面成績記載,其成績最高按75分或“中等”記。其中通識教育選修課、實踐環節課程不組織補考,學生可有一次免費重修機會。首次課程考試成績為“無資格”、“曠考”、“作弊”的學生不可以參加補考。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學生需交費重修:(一)補考、免費重修仍不及格的;(二)首次課程考試成績為“無資格”、“曠考”、“作弊”的;(三)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不及格的;(四)對學科教育類、專業教育類(不含實習和畢業設計)及格課程成績不滿意的。第二十八條學生可選擇學校統一組織的重修班或跟班重修,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選課注冊并辦理重修手續。重修課程與其它課程在時間上部分沖突,學生應向任課教師申請間聽,間聽的相關規定見《南京理工大學關于課程免聽、間聽的管理規定》。第五節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校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戶口不變更。軍工定向生、國防生辦理休學手續時,須經定向單位和駐校選培辦同意,并按照軍工單位和駐校選培辦的規定進行辦理。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一)因傷病經學校醫院診斷,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停課時間6周以上治療的;(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三)學校認為應休學的。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不含小學期)或一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計入在學校學習年限,且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小學期辦理休學的,休學時間需至少連同一個長學期;學期未滿6周辦理休學的,該學期視為休學,學期超過6周辦理休學的,休學期至少為6個月,學期超過12周,原則上不予辦理休學,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的,休學時間需至次年同季學期開學前。休學前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課程應持休學證明到學校教務處辦理退課手續。休學期以學校批準學生休學的日期計算,按月計退已繳的學費和住宿費,其他費用不退。第三十二條在讀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須繳清學費、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出國。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休學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因病休學應有學校醫院證明),經輔導員同意,學院審核,報學校學生工作處批準。學校或學院認為應休學的學生,由學院建議,學校學生工作處批準后,學院將休學通知送達學生本人。休學的學生在接到通知書后,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通知書到教務處辦理相關學籍異動及已選課程的處理手續。第三十四條休學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學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停發原來享受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獎學金和助學金、補助等,不得擅自來校上課和參加考試,若參加考試,成績無效。休學學生醫療費用按學校公費醫療有關規定處理。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第三十五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應持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行為表現證明,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年級和學院審查同意,學校學生工作處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二)休學學生偽造有關證明或審查不合格,不得復學;(三)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其復學或繼續休學的資格;(四)復學的學生,依已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如原專業無后續班級的可酌情編入相近專業;(五)學生復學時,由本人持復學文件到教務處辦理相關學籍異動及開通選課權限的手續;繳費的項目和標準按復學就讀年級處理。休學一學期后復學到本年級的學生正常繳納學費,復學到下一年級的學生須補交半學年學費。第六節轉專業與轉學第三十六條學生一般應完成學校招生錄取時指定專業的學業,大一學生可在春季學期按照學校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專業調整申請,并參與申請學院組織的考核。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可視情況單獨申請調整專業:(一)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二)經學校認可,確有專長,轉入其他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四)因休學而復學,原專業無后續班級;(五)學校或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必要時經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轉專業:(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三年級及以上的;(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以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的;(四)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五)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擬轉入非外語類專業的;(六)休學期間的;(七)已受到退學處理的。第三十九條在校期學生只有一次專業調整機會,有調整專業意向的學生可在春季學期4月第四十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新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修讀課程,此前已取得學分按《南京理工大學學生調整專業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四十一條學生申請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一)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由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轉出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江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二)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由本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轉出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三)學生轉學由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第四十二條學生轉入我校后,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編入轉入前所學專業或相近專業;(二)轉入前所學課程的學分仍然有效;(三)按學校規定的繳費項目和標準繳費。第七節學習與考試紀律第四十三條學生應按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所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項活動。第四十四條學生應尊敬師長。上課時應著裝得體,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講,不遲到、早退和曠課,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第四十五條考勤規定:(一)法定節假日學生離校,應到所在年級辦公室登記,并按時回校。除法定節假日外,學生不得擅自離校。因病、因事離校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不得事后補假(急病或緊急事故除外)。請假經批準后方可生效,否則,一律按擅自離校處理。學生擅自離校的一切行為由其本人負責;(二)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請假。學生請假應本人書面申請,請病假應附學校醫院證明,請事假須附有關證明。請假1天以內,報年級批準;2天以上6天以內,由年級同意,報學院批準;7天以上,由年級同意,學院審核,學生工作處批準。學生請假批準后由學院通知任課教師。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或超過假期的,按曠課處理;(三)學生請假期滿,經核實請假有效的,應向年級銷假。如假滿后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處。經核實請假無效的,以曠課論處;(四)學生曠課時間計算:上課曠課,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實習、課程設計、綜合性實驗、軍訓、勞動、政治活動、畢業設計等,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算;曠操(早讀)一次按1學時計算;無課時(寒、暑假除外),曠課一天按4學時計算;無故缺席其他活動的,由學院規定;(五)學生應服從任課教師或其委托專人的上課考勤,應接受年級、學院、學校組織的課堂教學檢查。學生上課考勤結果由任課教師計入其平時成績。第四十六條學生課后應認真自習自學,按要求及時完成任課教師布置的作業。第四十七條考試前,任課教師將對學生考試資格進行審定。平時成績不合格或曠課累計達到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將被取消參加該門課程考試的資格,該門課程成績以“無資格”登記。第四十八條學生應按規定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考,該課程成績以“曠考”登記;凡考試違紀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登記;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作弊”登記。第四十九條未按規定選課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成績無效,不予記載。第八節學業警示、試讀與延長學習年限第五十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其學業警示:(一)大學一年級至大學三年級每學期取得的課程學分小于15學分;(二)大學四年級至大學六年級每學年取得的課程學分小于30學分;學校實行三學期制,當進行學期警示時,夏季學期與秋季學期合并統計。第五十一條每學期初由學校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審核公布學業警示學生名單,相關學院和年級按要求通知學生和學生家長。第五十二條對因受到兩次學業警示而退學的學生,凡渴望再有一次在校學習機會可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經輔導員同意、學院審核,學校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可進行試讀。試讀期限為一年,試讀期滿,經考核合格后,恢復學籍。累計受到三次學業警示的學生不得申請試讀。第五十三條在本科四年標準學制結束時,未取得結業或畢業資格,又不符合退學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延長期限可視修讀情況而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第五十四條學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應由本人書面申請和家長簽字,經輔導員同意,學院審核,學校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第五十五條學生被批準延長學習年限后,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新編入的年級報到與注冊,并辦理相關手續;(二)按所在年級學費標準繳費,重修課程按在校學生收費標準繳費;(三)按原年級指導性培養計劃確定畢業資格。如果希望按延長學習年限后所在年級指導性培養計劃確定畢業資格,學生應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報學校教務處批準;(四)學生在校住宿應由本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同意,學院審核,報學校學生工作處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到財務處繳納住宿費,并與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簽訂住宿協議后方可入住;(五)不得擅自在外住宿或夜不歸宿,但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住宿的,應由學生及其家長書面申請,經所在年級同意,學院批準,報學校學生工作處備案;(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在學年開學初續買,但不再享受公費醫療政策。第九節退學第五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一)在學校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且不符合結業標準的;(二)累計兩次受到學業警示的;(三)試讀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四)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有關手續的;(五)休學期滿超過一個月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六)經學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癲癇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七)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離校,且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八)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逾期兩周以上不注冊,且無正當事由的;(九)中途因個人原因自動退出學校學習,且超過一個月未來學校辦理任何手續的;(十)本人申請退學,家長同意的。第五十七條學生符合退學條件的,由教務處負責審核,學生工作處根據相關規定下文,并報江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學院負責學生退學善后工作。第五十八條學生退學的善后處理:(一)退學時間以學校批準學生退學的日期計算,按月計退已繳的學費和住宿費,其他費用不退;(二)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開學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不負責解決退學學生的安置問題;(三)診斷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的學生,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四)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其學習情況,由學校教務處發給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擅自離校或欠費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第五十九條退學的學生(不含受到兩次學業警示申請試讀學生),均不得申請恢復學籍。第十節畢業、結業與肄業第六十條學校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六年。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修完本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德、智、體等達到畢業要求,經學院審查,報學校審批,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具體規定見《南京理工大學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第六十一條學生在本科標準學制內提前一年達到畢業要求,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批準,可以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報請有關部門列入畢業生就業計劃。第六十二條在六年年限內,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準予結業:(一)未修完所學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所獲得的本專業課程總學分超過所學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學分90%以上的;(二)修完本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因受留校察看處分但畢業時未終止其留校察看期的。第六十三條學生結業的善后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結業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書面申請回校參加結業后考試,超過最長學習年限,按永久結業處理;(二)結業考試后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個月內遞交個人書面申請,學院審核,教務處復核后五個工作日內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三)僅因留校察看而結業的學生,結業后一年內由本人書面申請,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者,由居住地所屬街道辦事處)對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狀況做出書面鑒定,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第六十四條已畢業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回校參加學期內的有關學位課程考試(不含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達到學位授予條件者,應在考試結束后一個月內遞交個人書面申請,學院評定分委會審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補發學位證書,學位授予時間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日期填寫。第六十五條對完成所學專業學業同時參加副修學習并達到副修學習要求者,由學校頒發副修雙學位證書或副修專業證書。相關規定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副修第二專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但未修完所學專業指導性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不符合結業標準的,應予肄業。第六十七條學生結業或肄業,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學校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可發給其結業或肄業證書。第六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教務處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園生活與課外活動第一節住宿管理第六十九條學生應按規定繳納住宿費,并遵守住宿管理制度,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第七十條學生應遵守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服從年級、學院和有關部門的住宿教育管理,開展文明宿舍建設活動,規范文明住宿行為,維護良好的住宿秩序、宿舍的安全和穩定。學生應接受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對宿舍衛生、安全和學生住宿行為等檢查督促。學生住宿表現情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和評優評獎等重要依據。第七十一條學生一律按指定的寢室、床位住宿,未經年級批準不得私自調換或在其他寢室留宿。因特殊原因,確須在外租房住宿的,應由本人書面申請,家長到學校簽字認可,經所在年級同意,學院批準,報有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在外租房住宿的學生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樹立文明形象,承擔在外租房住宿行為的責任。第七十二條學生應遵守學生公寓作息制度和門衛規定。學生應按時起床、就寢、熄燈,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不得晚歸和夜不歸宿。學生在學生公寓關門后須持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進入,并視為晚歸;學生在學生公寓早晨開門前不回寢室,視為夜不歸宿。晚歸和夜不歸宿的學生,需說明原因并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公寓,嚴禁翻墻進入。晚歸和夜不歸宿的學生名單由學生公寓管理部門送其所在學院和學校學生工作處。第七十三條學生不得任意將外人帶入學生公寓,學生親友進入學生公寓須在學生公寓值班室登記。異性不得進入學生公寓,確因需要,應憑有關證件并履行相應手續后方可進入。學生不得任意在寢室留宿他人。第七十四條學生應遵守學生公寓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學生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寢室衛生和個人衛生,保持整潔,維護學生公寓公共環境衛生,不亂貼亂畫亂刻亂寫,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和垃圾、不向窗外倒水,生活垃圾放入指定垃圾桶。第七十五條學生應愛護公共財物,不隨意搬動、損壞、私自拆裝學生公寓設備設施和寢室內家具,發現損壞及時報修;故意破壞、損毀公物應照價賠償,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禁止私配鑰匙、私換門鎖。非緊急情況禁止使用消防器材。學生應節約用水用電。第七十六條學生應維護學生公寓良好的生活秩序,舉止文明,不得在學生公寓內酗酒、打球、打架、打鬧、大聲喧嘩、尋釁滋事、聚眾鬧事、飼養寵物等;同學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嚴禁學生在學生公寓從事經商活動,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學生公寓。自行車有序地停放在劃定的區域。第七十七條學生應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嚴格遵守《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學生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和寢室鑰匙,離開寢室須關好門窗,若發現錢物被盜,立即向公寓值班室和學校保衛處報案。嚴禁學生使用明火、燒煮食物和焚燒雜物。嚴禁學生將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學生公寓。第七十八條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寢室內擺放和使用電腦,如確有正當理由,應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年級審核,學院批準,并報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入內。攜帶大件物品進入需登記,出門須持學院或年級開具的《持物證》。第二節社會實踐管理第七十九條學生應積極地參加社會實踐,提高社會實踐能力。學生要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課余時間,深入社會,了解社會、并利用所學專業知識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學生社會實踐列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第八十條學生社會實踐的主要內容:(一)深入城鎮、鄉村、革命紀念地、西部地區等開展社會調查和社會考察;(二)科技服務活動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面向城鎮社區、縣鄉的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結合所學專業,發揮技術特長,獨立或在教師的指導下開展科技攻關、工程設計、科技成果推廣、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活動,使科學技術為現實生產服務;(三)文化服務活動深入城鎮社區和貧困鄉村,開展文化培訓、科普講座、法律宣傳和咨詢等活動,服務社區和鄉村的兩個文明建設;(四)公益勞動和文明共建活動。第八十一條學生社會實踐的主要形式:(一)利用假期,學校和學院統一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二)利用平時和假期,學生個體和群體在學校周圍或家鄉附近分散性進行活動;(三)課余組織開展志愿者社區援助活動;(四)其它集中團隊實踐活動。第八十二條學校成立大學生社會實踐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大學生社會實踐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其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學校團委。在大學生社會實踐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學院和有關部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學生組織也應積極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第八十三條學生社會實踐應按規定和要求進行。在活動中,學生應認真學習,遵紀守法,文明有序,團結協作,確保安全。學校按《南京理工大學學生社會實踐合格證制度》有關規定對學生社會實踐活動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學生發予合格證書,取得社會實踐成績。無故不參加社會實踐或考核不合格的學生,當年內不得評優評獎。第三節使用計算機網絡管理第八十四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自覺踐行網絡文明道德規范,維護網絡正常的秩序,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自身全面素質的健康發展。第八十五條學生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八十六條學生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一)煽動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二)煽動違抗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三)煽動破壞安定團結的;(四)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影響校園穩定的;(五)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六)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學校師生員工的;(七)損害學校、集體和個人信譽的;(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第八十七條學生不得從事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利益、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下列活動:(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網絡或使用計算機網絡資源的;(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五)竊取他人口令或名稱,盜用IP地址或他人賬號等手段進入計算機網絡的;(六)其他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或侵犯他人利益的。第八十八條學生有義務向司法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報告計算機網絡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對及時報告的學生,學校酌情給予獎勵。第八十九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接受國家和學校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學生,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對其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九十條學生創辦有益健康的網頁或網站,由其負責人持申請報告、網頁或網站建設方案等有關材料,經負責人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備案后方可。未經批準不得創辦網頁或網站。第九十一條學生開辦網頁或網站活動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管理規定,應接受國家和學校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對其進行警告、停止網站鏈接、終斷網絡連接、停辦網頁或網站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或送交司法部門處理。第四節社團管理第九十二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具體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社團管理條例》。第五節資助管理第九十三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獲得學校資助的資格,申請學校資助的形式有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勤工補助及其他各類助學金等。具體規定詳見《南京理工大學學生資助管理規定》。第六節其它第九十四條學生應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校園管理制度,堅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有序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購買、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收聽、收看、傳播淫穢制品;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學生不得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九十五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生不得舉行和參加。第九十六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社會秩序,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學業。第五章獎勵與處分第九十七條學生每學年都應當參加綜合素質測評。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分為德育素質測評、智育素質測評和發展性素質測評三個方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是各項評優評獎的主要參考依據,具體測評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第九十八條學校每學年初開展學生先進班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活動,具體規定詳見《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辦法》。第九十九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加學科競賽,成績突出,可獲得學科競賽獎,具體獎勵辦法詳見《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學科競賽實施辦法》。第一百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課外學術創新活動方面成績突出,可獲得課外學術科技創新活動方面獎勵。第一百零一條學生應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規校紀,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紀律處分的具體條例詳見《南京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第六章證件與檔案管理第一節學生證件第一百零二條學生取得學籍后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和校徽等證件。新生入學發放學生證和校徽等證件應以年級為單位到學校學生工作處統一辦理。學生證應每學期辦理注冊登記,否則無效。學生應隨身攜帶和按規定使用學生證和校徽等有關證件。學校各類學生辦理學生證統一由學校學生工作處復核。第一百零三條學生應妥善保管學生證和身份證等有關證件,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若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以登報等方式公開聲明后,并按規定進行補辦。若不辦理遺失聲明,一切后果自負。補發新證、新校徽時應收取工本費。第一百零四條學生學籍變動應及時持有效證明到學生工作處辦理換證手續。學生休學期間應將學生證等有關證件交所在年級,復學后領取。學生退學、畢業、結業、肄業時應注銷學生證。拾到學生證或校徽,應立即交至學工處或保衛處,謹防被非法利用。第二節學生檔案第一百零五條學生檔案是學生個人經歷和素質的最基本的證明材料,是學生就業等重要依據。歸檔材料包括:高中材料、高考材料、新生登記表、品德考評結果與《學生行為規范綜合考評冊》、學習成績單、在校體檢表、證書存根、就業通知書、畢業生登記表、檔案寄發回執以及嘉獎、處分、學籍變動材料等。撤銷處分的材料(含原處分材料)不存入學生檔案,存入學校文書檔案。第一百零六條新生入學后,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接收招生辦、校機要室移交的新生檔案,并將檔案未到同學的名單發至各年級,由年級輔導員做好追檔工作。至當年11月新生檔案未到者,由年級輔導員組織學生填寫《新生檔案缺失表》,并由學生本人簽名認可后入檔保管。12月,年級統一辦理新生檔案轉交手續。第一百零七條學生因學籍變動,由其原所在年級將其相關材料送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學生結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其檔案由其原所在年級將其學習期間相關材料送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由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按其下發文件的時間,三個月內將其檔案寄發至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市(縣)人才交流中心。第一百零八條畢業生檔案在每年暑假首日后一個月內從校機要室轉寄到其報到單位。未能按時畢業或緩分畢業生的檔案暫由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保存,但應簽訂暫存協議。同意改派學生檔案原則上由學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由原用人單位負責轉遞。用人單位違約的檔案由用人單位退回后,由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檔案室進行再次轉遞。學生個人違約的檔案由學生檔案室負責轉遞到當地市(縣)人才交流中心。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攜帶、寄發或扣發、緩發學生檔案。第一百零九條學生各類表彰材料于本年度底歸檔。學籍變動、處分材料于文件下發時間兩周內歸檔。畢業生檔案材料的歸檔時間按通知執行。第一百十條歸檔材料要求:(一)所有入檔材料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或銷毀檔案內容;

(二)入檔材料必須是原件,復印件的材料由原單位蓋章,檔案室審核后入檔;

(三)所有入檔材料需經學生工作處檔案室審核后方能入檔。第一百十一條學生檔案借閱要求:(一)學生檔案僅限于相關領導或本年級輔導員、外調人員查閱;(二)查閱檔案人員應嚴格遵守檔案管理規定和查閱規定;(三)檔案材料入庫后,原則上不再外借,特殊情況下需要借閱的需寫借條,并及時歸還。第七章附則第一百十二條除特別注明以外,本規定內所有描述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下”或“以內”均包含本級內容。第一百十三條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第一百十四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第一百十五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解釋。

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引導學生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測評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冊并參加全日制學習的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轉專業的學生,其上一學期測評工作由原學院負責。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參加綜合素質測評。第三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旨在幫助學生明確提高綜合素質的努力方向,引導學生提高個性化發展水平,促進學生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提高學校的整體育人效果。第四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包括德育素質測評、智育素質測評和發展性素質測評三個方面:德育素質是指學生在校期間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規范表現;智育素質是指學生在校期間的文化課成績;發展性素質是指學生在學校教育過程中形成的體現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等個性化發展的素質。第五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個人申報、民主測評和組織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德育素質采用定性測評,智育素質和發展性素質采用定量測評。第六條各學院要成立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工作的實施和監督,領導小組由學院黨委副書記任組長,成員由輔導員、教務員、學生代表等組成。各年級要成立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組,具體負責工作實施,工作組由輔導員、學導、學生代表等組成。第二章德育素質測評第七條德育素質主要包括政治素質、品德修養、遵紀守法、心理品質四個要素(各要素具體內涵見表1)。第八條德育素質測評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各等級數量原則上按照30%、40%、20%和10%的比例確定。具體評議標準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評議程序采取自我評議、民主評議及組織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1德育素質四個要素及其內涵序號德育素質要素及內涵要素內涵1政治素質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自覺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黨的重要政治理論,認真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關心時事,積極主動參加政治學習活動。2品德修養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講文明、有禮貌,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主動幫助他人;誠實守信,謙虛謹慎,尊重他人,自強不息;關心、熱愛集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無私奉獻。3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學校的穩定和發展,嚴格要求自己;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學習和遵守《南京理工大學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維護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法紀觀念和正義感強,敢于與違法、違紀現象作斗爭。4心理品質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質,性格開朗,情緒穩定,人際關系和諧;有較強的生活適應能力和心理調節能力,能正確對待成績與挫折;能夠正確地評價自我,樂觀自信。第九條自我評議是指學生對自己一年來在德育素質四個要素上的表現進行全面小結和評價,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第十條民主評議是指班級評議小組(由主要班級學生干部和民主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組成;班級人數為30人以上者評議小組成員為10-12人,30人以下者為5-8人)根據學生的日常綜合表現,認真負責、客觀公正地評定每位學生的德育素質情況,作為初評結果。第十一條組織評議是指年級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組在日常檢查考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和班級評議小組評議結果認定學生的考核結果,并由輔導員簽署組織評議意見。第三章智育素質測評第十二條智育素質測評主要以學位課程學習成績為主要依據。學習成績應占綜合素質測評總分的70%~90%。學習成績計算公式為:學習成績=Σ(課程百分制成績×課程學分)/∑課程學分。第十三條課程成績一律采取百分制,非百分制成績按照表2進行換算。表2課程成績換算方法課程學習等級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分值9080706050第十四條學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本學院課程學習成績測評的覆蓋范圍及其結果所占總分的百分比。第四章發展性素質測評第十五條發展性素質主要包括科技活動、考級考證、社會工作、文體活動、其他自行申報項目等五項要素(具體情況見表3)。各學院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各類評優評獎加分條件進行補充,并報學生工作處審批備案。第十六條發展性素質滿分為100分(超出100分按100分計)。發展性素質測評應占綜合素質測評總分的10%~30%。具體百分比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研究決定。第十七條發展性素質測評采取學生自主申報、年級綜合測評工作組認定的加分方式。學生本人對照發展性素質測評項目提出申請,并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學期末由年級教育班統一收取相關材料,對學生申報加分情況進行認定。年級教育班應對相關材料予以分類保管、備案待查。

表3發展性素質測評項目發展性素質項目具體項目科技活動學科競賽國家級及國際級一等獎/金獎(第一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二等獎/銀獎(第二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三等獎/銅獎(第三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省市級一等獎/金獎(第一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二等獎/銀獎(第二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三等獎/銅獎(第三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校級一等獎/金獎(第一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二等獎/銀獎(第二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三等獎/銅獎(第三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院級一等獎/金獎(第一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二等獎/銀獎(第二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三等獎/銅獎(第三級別)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論文著作出版著作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一般刊物、學術論文集收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一級刊物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EI或者SCI檢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發明專利發明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實用新型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外觀設計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考級考證英語類證書國家英語四級或專業英語四級優秀(603分)合格(425分)國家英語六級或專業英語八級優秀(603分)合格(425分)國家英語口語優秀計算機類證書國家或省計算機一級考試合格(文科)國家或省計算機二級考試合格國家或省計算機三級及程序員考試合格國家計算機四級及高級程序員考試合格微軟認證、思科認證、JAVA認證、ORACLE認證、NIT認證、Intel認證、HP認證專業相關類證書注冊會計師認證全部通過通過4門通過3門通過2門通過1門通過其他與專業相關的資格認證考試其他普通話測試二甲及以上二乙社會工作社會實踐假期社會實踐并提交調查報告(1500字以上)社會調查報告獲獎國家級省市級校級學生工作擔任學生干部班主任、學導主席團部長副部長/干事班長、團支書其他班委、寢室長學生社團擔任社團干部主席團其他文體活動國家級文體活動獲獎第一級別第二級別第三級別省、市級文體活動獲獎第一級別第二級別第三級別校級文體活動獲獎第一級別第二級別第三級別參加學院組織的文體活動獲獎第一級別第二級別第三級別其他學生自行申報,學院負責審核第十八條發展性素質測評相關說明:(1)申報學科競賽中的第一級別根據評獎設置與最高獎項相對應,第二級別與次等獎項相對應,依次類推。同類競賽只對一次最高獲獎級別記錄加分,其他獎項不予累計加分。(2)“論文及著作”項目應依據刊物用稿通知或其他有效證明進行鑒定。發表論文及出版著作應為正規出版物,一篇論文(一部著作)只記錄一次最高分值,不予累計。(3)“擔任學生干部加分”為基礎分,各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加分辦法。(4)同類文體活動及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的分值記錄,只記錄一次最高分值,不予累計。(5)對于超出表3中的規定范圍但又符合發展性素質加分的活動或榮譽,學院應要求學生在記錄表相應欄目中闡述理由并附相關證明,研究通過后予以加分。加分理由與結果應進行書面公示。第五章評優評獎第十九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每學期進行一次,應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完成。綜合素質測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以上各項測評結果,并在學院范圍內公示測評結果三天以上,同時負責接受異議和相應的解釋或更正工作。第二十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應作為各項評優評獎的主要參考依據。具體操作辦法如下:(1)綜合性榮譽稱號評定的基本原則綜合性榮譽稱號評定包含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和三好學生等。其中,三好學生評定應要求參評學生的德育素質為優秀,按預定比例匯總參評學生的智育素質和發展性素質測評得分,由班級民主評議產生。三好學生標兵評定應要求參評學生在具備三好學生評定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個人先進事跡進行申報。校長獎章結合先進事跡進行申報。(2)單項榮譽稱號評定的基本原則單項榮譽稱號評定包含優秀學生干部、社會活動積極分子、科技活動積極分子、文藝活動積極分子、體育活動積極分子等。具體評定要求見表4(相應評選細則另附)。表4單項榮譽稱號評定辦法單項榮譽稱號評定辦法優秀學生干部德育素質等級在良好以上,智育素質成績滿足75分以上,考察第十五條“社會工作”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社會活動積極分子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第十五條“社會工作”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科技活動積極分子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第十五條“科技活動”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文藝、體育活動積極分子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第十五條“文體活動”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3)獎學金評定的基本原則獎學金評定應根據《南京理工大學學生獎助學金評定辦法》進行,應要求參評學生的德育素質測評獲良好及以上等級,并依據學生的智育素質和發展性素質測評得分的匯總排名確定。第二十一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年度評優:(一)受到政法部門處罰;(二)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學院處分;(三)在綜合素質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第二十二條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結果也可以作為發展學生黨員、免試研究生、就業推薦等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各學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學院在遵循此辦法的具體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學院的實施辦法,并向學工處報批備案。第二十四條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學生工作處將視情況對未盡事宜提出補充條款。學院也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條例未涵蓋的其他內容予以補充,但須提前向學生工作處報批備案。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從2011級開始施行。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和修訂。原《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品德考評辦法》同時廢止。

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促進學校優良校風、學風、班風的建設,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學生先進集體包括:先進班集體標兵、先進班集體和文明宿舍。第二條學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包括“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社會活動積極分子”、“科技活動積極分子”、“文藝活動積極分子”以及“體育活動積極分子”等。第三條評選范圍(一)優秀畢業生的評選范圍為當年在籍的全體本科畢業生;(二)其他學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范圍為當年二至四年級在籍的所有本科生班級、本科生宿舍以及本科生;(三)轉專業學生的當年評優在原專業進行。第四條評選標準(一)先進班集體標兵1.有政治堅定、團結協作、積極上進、樂于助人、遵紀守法、崇尚科學、熱愛集體、朝氣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風氣;2.全體學生積極參與校風建設和爭做文明先鋒活動,積極開展符合學生身心特點的教育、文體、科技活動,形成了自身特色,有典型的先進事跡;3.全體學生積極進步,有組織地開展政治理論學習,遞交入黨申請書人數及黨員發展人數比例較高,黨員骨干在學生中發揮了模范作用,威信高;4.注重班級組織建設和作用發揮,堅持班級民主管理,堅持班會制度等。班級干部能以身作則,團結協作,積極努力開展各項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5.全體學生在校級以上的各類活動、競賽中獲獎多、層次高;6.上一學年學習成績不及格人數不超過5%;7.體育達標率為100%;8.曾至少一次被評為校級“先進班集體”;9.一學年內無違紀行為。(二)先進班集體1.有政治堅定、團結協作、積極上進、樂于助人、遵紀守法、崇尚科學、熱愛集體、朝氣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風氣;2.班委、團支部工作積極主動,以身作則,團結協調,在各項集體活動中成績顯著;3.班級積極參加學風建設,學習風氣濃,勤奮嚴謹,學習成績好,考試無作弊現象。學習成績不及格人數不超過10%,補考通過率100%;4.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一學年內無違紀行為;5.積極開展第二課堂科技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6.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全班同學積極參加早鍛煉,出勤率在98%以上;體育課成績無不及格,達標率在98%以上。(三)文明宿舍1.遵守校紀和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無違紀,無處分;2.學習態度端正,學風狀況好,無考試不及格;3.尊敬師長,互助團結,舉止文明,健康向上,無不文明行為;4.有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潔,是當年度衛生宿舍;5.積極參加早鍛煉,全部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四)校長獎章校長獎章是學校評選的學生先進個人最高榮譽。校長獎章獲得者須品德高尚,學習態度端正,團結同學,樂于助人,積極為集體做貢獻,發揮模范作用,在同學中享有較高的威信,有典型的先進事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考試(查)課全部通過,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80分以上;2.在國際、全國各類學科和科技活動競賽中個人取得特別優異成績(重大突破);3.在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為學校爭得了榮譽。(五)三好學生1.德育素質等級為優秀,按預定比例匯總參評學生的智育素質和發展性素質測評得分,由班級民主評議產生;2.考試(查)課全部通過,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5分以上;3.體育課成績良好,積極參加文體活動和早鍛煉,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4.團結同學,樂于助人,積極為集體做貢獻,同學們普遍認可。三好學生標兵評定應要求參評學生在具備三好學生評定條件的基礎上,結合個人先進事跡進行申報。(六)優秀學生干部1.須是學校各級學生黨團組織、學生會、科協、青協、班級、學生社團主要干部及寢室長;2.德育素質等級在良好以上,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5分以上,考察“測評辦法”第十五條“社會工作”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3.工作積極,熱心為同學服務,認真負責,有創新精神,在創建先進班集體和文明宿舍以及所擔任的工作中成績顯著;4.學習努力刻苦,考試(查)課全部通過。(七)優秀畢業生1.至少兩學年德育素質等級為優秀;2.在校期間至少兩次獲得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團員干部、優秀團員、優秀學生黨員等校級或校級以上榮譽稱號;3.考試(查)課全部通過,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5分以上,專業實習、畢業設計成績均在良好以上;4.身體健康,體育課成績平均在75分以上;5.能夠在畢業生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主動協助年級教育班做好畢業生教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八)科技活動積極分子積極參加課外科技活動,努力學習課外科技知識,勇于開拓創新,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測評辦法”第十五條“科技活動”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無考試不及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在校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2.科技成果獲國家專利;3.“科技制作、發明、學術論文”獲得獎勵者;4.積極組織開展第二課堂,普及科技知識,成績突出的組織者5.積極參與專業學科競賽,表現突出者。(九)社會活動積極分子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和校園社會工作,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測評辦法”第十五條“社會工作”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無考試不及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積極參加校園社會工作(包含學校批準的社團),表現突出,積極開展工作,成績顯著;2.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并較好地完成實踐報告;3.積極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4.積極參加社區服務工作。(十)文藝活動積極分子積極組織、參與校園文化藝術活動,豐富同學生活,陶冶同學情操,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測評辦法”第十五條“文體活動”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無考試不及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校級文藝演出比賽中獲個人三等獎以上或團體前三名的主要成員;2.繪畫、書法、攝影、篆刻等藝術作品獲校級三等獎以上獎勵或省級以上獎勵;3.積極參加藝術團體活動,表現突出或積極組織文化藝術活動,成績顯著。(十一)體育活動積極分子1.對體育工作積極負責,團結同學,關心同學身體健康,熱心為同學服務,積極帶領和組織同學參加體育活動;2.德育素質等級良好以上,智育素質平均成績滿足70分以上,考察“測評辦法”第十五條“文體活動”部分,結合班級民主評議產生;3.認真上好體育課,成績良好,平均分85分以上;4.積極參加“達標”鍛煉和測驗,達標成績優秀;5.代表學校、學院、年級參加各級體育比賽,獲得較好名次;6.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年級組織的各項體育活動,并有良好的體育道德作風;7.積極參加早鍛煉,一學期內除傷、病、事假外,須全勤。第五條評選比例(一)先進集體:“先進班集體標兵”:每年評選5個;“先進班集體”:當年學生班級數的10%以內;“文明宿舍”:當年學生宿舍總數的5%以內。(二)先進個人:“校長獎章”,每年評選20名以內;“三好學生標兵”,每年評選40名以內;“三好學生”,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8%以內;“優秀學生干部”,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3%以內;“優秀畢業生”,當年在籍全體本科畢業生的10%以內;“社會活動積極分子”,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10%以內;“科技活動積極分子”,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3%以內;“體育活動積極分子”,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3%以內;“文藝活動積極分子”,當年參評學生總數的3%以內。第六條學校認真組織全國和江蘇省學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和申報工作。全國和江蘇省先進集體的申報對象從最近一次評選的校先進班集體標兵和先進班集體中產生,先進個人的申報對象以最近一次校長獎章獲得者和三好學生標兵為主,不足者從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中擇優選出。第七條評選時間:優秀畢業生評比每年5月份進行,其余獎項每年9月份進行。第八條評選程序:(一)年級組織學生進行學年評優預申報。1.每學年之初(10月份),學生個人/班集體網上申報“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先進班集體標兵”和“先進班集體”榮譽稱號,每人申報一項榮譽稱號。申報內容主要包括:申報的榮譽稱號名稱、為此目標所制定的發展規劃以及是否服從調劑等。2.學年評優預申報結束后,各年級應及時將預申報情況進行公示。(二)年級組織學生進行學年總結,學生撰寫個人學年小結(優秀畢業生評選不需此程序)。(三)開展學年評優工作時,已納入到預申報范圍的榮譽稱號應依據“預申報辦法”、“測評辦法”以及本辦法,在已參加預申報的對象中評選出相應的榮譽稱號。服從調劑者,若未評上所申報的榮譽稱號,可根據實際予以調劑。未參加預申報者,不得參與評優(在“校長獎章”評選條件上表現特別突出者,如未參加預申報,可由學院推薦參加評選)。未納入到預申報范圍的榮譽稱號根據“測評辦法”以及本辦法評選。(四)以班級為單位民主評選文明宿舍和各項先進個人,申報校長獎章人選和先進集體,并報年級審核。(五)年級審核各班級文明宿舍和先進個人名單,確定校長獎章和先進集體的申報名單,報學院審核。(六)學院審核各年級文明宿舍和先進個人名單,確定校長獎章和先進集體的申報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工作處審核。(七)學工處審定各項先進集體和個人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八)學校下發表彰文件,召開表彰大會。第九條以上各項學生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一律在班級、年級、學院組織下統一進行,并接受全體同學的監督;原則上其他組織和學生團體不得單獨評選,但可向學院、年級推薦,由學院、年級按照評選程序統一進行。第十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解釋。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6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南理工學〔2013〕655號)同時廢止。

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學年評優預申報辦法第一條為激發學生自主學習、自我提高的動力,營造良好的爭先創優氛圍,促進優秀學生典型培育,提升學年評優和典型育人工作的成效,學校決定實施本科生學年評優預申報制度。 第二條學生評優預申報在每學年之初(10月份)進行。下一學年之初(9月份)根據本學年評優預申報情況開展學年評優工作。第三條所有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可以根據個人實際參加“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四項校級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申報。所有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班級均可以根據班集體實際參加“先進班集體標兵”和“先進班集體”兩項校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申報。第四條學年評優預申報工作由學院負責開展。第五條本科生學年評優預申報的具體做法:1.每學年之初(10月份),學生個人/班集體網上申報“校長獎章”、“三好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先進班集體標兵”和“先進班集體”榮譽稱號,每人申報一項榮譽稱號。申報內容主要包括:申報的榮譽稱號名稱、為此目標所制定的發展規劃以及是否服從調劑等。2.學年評優預申報結束后,各年級應及時將預申報情況進行公示。3.開展學年評優工作時,應依據《南京理工大學本科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南理工學〔2011〕446號)及相關評優辦法,在已參加預申報的對象中評選出相應的榮譽稱號。服從調劑者,若未評上所申報的榮譽稱號,可根據實際予以調劑。未參加預申報者,不得參與評優(在“校長獎章”評選條件上表現特別突出者,如未參加預申報,可由學院推薦參加評選)。第六條各學院、各年級應對學生個人/班集體強化過程管理和指導。學年中期,要督促其按照發展規劃努力提高。評優結束時,要對實現目標者進行表揚或獎勵,對未能實現目標者給予指導和幫助。第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最終解釋權歸南京理工大學學生工作處。

南京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建設,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南京理工大學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指在校通過注冊取得南京理工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各類學生。第三條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第二章處分種類與原則第四條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學校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其下列之一的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分,由其所在學院或學校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第五條受處分的學生,同時還應受到下列處理:(一)取消其當學年參加各級、各類評優資格與獎學金評選資格(如屬新學年初違紀且上學年評優評獎結果未確定時,取消其上學年評優評獎資格,但可參加當學年的評優評獎);不得申請各類困難補助;(二)本學年內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已批準貸款者,未發放的貸款將予以停貸;有助學金的停發一學期助學金;(三)擔任學生干部者,免去相應職務;(四)學位的授予按照《南京理工大學授予學士學位的暫行規定》執行;(五)根據違紀情節應由司法部門處理的,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六)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第六條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減輕處分:(一)違紀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二)違紀后果較輕,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第七條學校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要堅持批評教育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要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三章處分細則第八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反對黨和國家現行路線、方針、政策,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第九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第十條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以下處分:(一)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且不服從批評教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以任何借口煽動、組織鬧事、罷課,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校內開展宗教活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學生未經批準擅自組建社團,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五)酗酒滋事,經批評教育無效,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等后果,除按規定賠償外,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一條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以下處分:(一)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私刻、偽造公章或涂改偽造成績或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書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妨礙(侵犯)他人自由,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五)損害或侮辱、誹謗、誣告、威脅他人或集體,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六)泄漏國家機密、欺騙組織、包庇壞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七)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