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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版登記清單下私募管理人高管任職資格分析2022年6月2日,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由基金業協會發布,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任職資格受到了業內廣泛的討論,本文將根據新版登記清單相關的要求,探討并試著總結出相應觀點。目錄一、高管范圍、數量二、高管從業資格、兼職三、高管的禁止性條件四、高管的工作經歷和業績要求五、總結2022年6月2日基金業協會發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新版登記清單")以來,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任職資格受到了廣泛關注,本文結合新版登記清單的要求,并總結基小律在管理人登記項目中的實操經驗,對高管任職資格試做總結與探討。高管范圍、數量如此前我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職資格實務分析》一文中分析,高管人員應該當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高管的數量仍應當至少為2名,一名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一名為合規風控負責人。高管從業資格、兼職1.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應當具備從業資格。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于2022年5月10日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取消了此前私募股權/創投類管理人高管適用的從業資格認定的方式,縮小了證券類管理人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的范圍,目前僅限于以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與《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的成績注冊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據此,目前高管取得從業資格只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考試成績申請注冊從業資格,具體考試科目如下表所示;二是在通過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的前提下,以專業人才身份(如通過證券、期貨、銀行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香港、臺灣及境外專業人才等)申請注冊從業資格。適用類型目證券類高管《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股權創投類高管《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發行與承銷》一星小律2.兼職高管兼職一直是私募管理人關注的重點。目前,高管兼職仍應當滿足如下要求:(1)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職,其他高管原則上不得兼職;(2)高管兼職應當具備合理性,不能違反競業禁止規定;(3)兼職高管數量不得超過高管總數的1/2;(4)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5)不得在沖突業務機構(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機構)兼職;(5)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兼職。由此可見,目前原則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職,除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外的其他高管如為兼職,應當具備充分、合理的理由,且不能突破兼職高管數量的要求。實操中比較常見的高管兼職情形,一是在管理人的股東、分支機構、關聯方擔任職務,不論是私募機構,還是一般實業企業,只要兼職機構不是沖突業務機構,都屬于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兼職情形;二是在非關聯的機構兼職,比如在既往工作經歷中的投資項目上兼職,雖同樣屬于基金業協會允許的兼職,但我們建議此類兼職數量不宜過多,否則可能需要說明申請機構的獨立性,以及與此前任職的私募機構的關系;三是在申請機構之外的機構擔任監事,盡管根據基金業協會的審核口徑,擔任監事不屬于兼職,但我們仍建議高管不在沖突類業務機構擔任監事,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在外部機構擔任監事。高管的禁止性條件根據新版登記清單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高管最近五年不得從事沖突類業務、不存在重大失信記錄,具體如下所述:1.最近五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如前所述,沖突業務主要指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對于新版登記清單中高管最近五年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業務的要求,我們理解,應當至少包括高管最近五年未擔任過沖突業務機構的出資人、未在沖突業務機構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一般員工。2.不存在重大失信記錄高管誠信信息一直受到基金業協會的重點關注。新版登記清單明確高管人員應當披露誠信信息,對于高管存在下列重大失信記錄的,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1)是否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2)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三年;(3)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4)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5)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被基金業協會注銷登記或不予登記機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或者作為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6)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機構任職;(7)最近三年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8)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訴訟、仲裁;(9)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及誠信情況。在當前各地證監局每年都對私募管理人開展現場檢查、基金業協會加強日常自律管理、定期注銷異常管理人機制的形勢下,每年都會有相當數量的私募管理人被施以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被注銷管理人資格,申請機構應當尤為關注擬任高管的既往工作經歷中是否存在第(5)項、第(6)項情形。盡管新版登記清單未明確規定申請機構因高管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記錄而面臨的后果,但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明確申請機構高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屬于不予登記情形;以及《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基金業協會[2018]2號)規定對于高管存在被公安、檢查、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被證券監管部門給與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等情形,可能影響私募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時,應當向基金業協會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等規定,我們建議申請機構在安排高管人選時,應避免擬任高管存在上述重大失信記錄。高管的工作經歷與業績要求根據新版登記清單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其中,根據崗位性質不同,高管的工作經歷與業績要求各有不同。1.投資類私募管理人的投資類高管通常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中的一位或數位,是管理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核心人物。新版登記清單明確與細化了投資類高管投資經歷、投資業績的要求,要求股權創投類的項目初始投資金額至少不低于1000萬元,證券類的投資業績僅限于證券期貨產品等。具體如下表所示:類型投資經歷及業績要求證明文件股權創投類三年以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工作經歷,包含一般機構自有資金投資經歷,投資公司或私募機構投資經歷任職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資發放流水等主導至少2個股權投費項H項目類型:未上市企業股權(排除個人股權投資、國家禁止或限制投資、沖突類行業的投資)初始投資金額:合計不低于1000萬元退出情況:已退或未退收益情況:退出收益或賬面收益需工商確權直接證明:簽章齊全的立項會決議、盡職調查報告、投決會決議、投資協議等間接證明:OA審批單、費用報銷單、合同審批單、項目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等證券類管理人具備三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工作經歷兩年以上可追溯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排除個人證券期貨投資、在基金產品中作為投資者、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模擬盤等業績)擔任基金經理、投資決策負責人單只產品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多人參與的平均計算證明材料類型: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內容要求:應體現任職起始時間、年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迄,鎏小律顯而易見,新版登記清單實施后,管理人登記的難度加大,對股權創投類申請機構而言,如擬任高管過往投資以種子輪為主,單項目金額在兩三百萬之間的,要提供2個投資項目初始金額達到1000萬元可能會存在難度;對于證券類申請機構而言,個人證券期貨投資、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等業績將不再被基金業協會接受,申請機構如果招聘不到具有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的投資類高管,將無法登記為私募證券管理人。2.合規風控負責人新版登記清單下,合規風控負責人作為負責私募基金業務中合規風控職能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三年與合規風控相關的工作經歷,在合規風控方面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與實操經驗,具體包括:(1)在私募基金行業擔任過合規風控法務職務,參與過私募基金的設立、投資、管理與退出,熟悉私募基金的全流程風險把控;(2)在銀行、保險、信托、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擔任過合規風控法務職務,參與過銀行信貸、資管產品、直接投資、證券投資等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3)在投資公司或是一般公司的投資部(自有資金投資)擔任風控法務職務,參與過投資項目(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盡職調查、合同審查、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熟悉投前、投中、投后各環節的風險把控;(4)具備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的執業經歷,具有會計師或律師執業資格,從事過與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相關的會計業務或法律業務。合規風控負責人除需要具備上述工作經歷外,還應當能夠提供個人專業勝任能力的述職材料,包括個人學習經歷、專業背景、資格證書以及工作經歷,特別是關于其在私募基金或投資業務中合規風控工作中的角色、具體職責、工作成果等內容。就個人專業勝任能力述職材料中提及的內容,雖然基金業協會不強制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但如擬任合規風控負責人能夠提供關于其履行合規風控職責的書面證明文件(如本人簽字的既往工作單位內部合同審批單、風控報告及其他以合規風控負責人身份簽署的書面文件)將會取得錦上添花的效果。3.非投資類高管除投資類高管、合規風控負責人外,部分私募管理人會設置僅行使管理職能的高管崗位,比較常見的是國資或大中型民營機構大股東向管理人委派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該類高管雖不具體負責管理人的投資業務,但代表股東行使管理職能。對于這一類高管,同樣需要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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