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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TOC\o"1-6"\h\z\u一、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 2二、安全生產法 5第三章單行法律 11一、礦山安全法 11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2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3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3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1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4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5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17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7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8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9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20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1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21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2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4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5七、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7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9九、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31十、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2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33十二、工傷保險條例 36第六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38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40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40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4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4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4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4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處置辦法 44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44十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45第七章安全生產標準體系 46一、安全生產法律基本知識法的概念:廣義與狹義之分,國內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法律規范:規范分為:技術規范與社會規范,法律規范屬于社會規范一種。法律規范由:假定、解決、制裁3個要素構成。合用這一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就是假定;解決是指行為規范自身規定,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么、嚴禁做什么、容許做什么,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重要內容;制裁是指違背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范規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的特點:國家制定和承認;只有統治階級有;除習慣法外為成文法;是一般行為規范。法的本質: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體目前3個方面:1)意志內容一般性2)意志內容客觀性3)意志內容統一性。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在于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形式的法律體現。社會主義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法的效力:1)有關人的效力:屬人注意、屬地主義、兩者相結合。國內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采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2)有關地區的效力:全國范疇、局部地區、超過國境;3)有關時間效力:發布之日、另行規定生效日期:6月29日發布安全法,11月1日生效、達到一定期限時候生效。法的溯及力: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刑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法的特性:1)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2)法是根據特定程序指定的:須經3次常委會議(所謂“三讀”)方能表決3)具有國家強制性4)是調節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的分類:1)創立和體現形式: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國內社會主義法屬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與法律效力層級劃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3)內容和效力強弱分類:憲法性法律與一般法律4)效力范疇:特殊法和一般法(一般法)。5)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實體法和程序法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內容:波及到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體目前立法、執法、和守法3個方面,重要涉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準則、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的體系、社會主義法的合用等內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規定: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2)合理行政:應當遵守公平公開的原則;自由裁量權應符合法律目的,采用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合適;3)程序合法:公開聽取公民法人和其她組織的意見,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與救濟權;4)高效便民:提高辦事效率,以便公民法人及其她組織;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精確、真實。6)權責統一。社會主義法治的含義:1)泛指立法、執法和守法,法律監督涉及人民監督和專門機關的監督。2)專指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辦事。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社會主義法的合用原則:1)法律合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社會主義法的合用基本規定是:對的、合法、及時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安全生產的含義:通過人-機-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是社會生產活動中危及勞動著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多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在有效控制的狀態。安全生產工作內容: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事故查處。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涉及:公司責任主體、中介服務主體、政府監管主體和從事安全生產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的體現:1)法律意識淡?。?)浮現新問題需要解決;3)綜合性立法滯后;4)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管的長效機制;5)缺少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1)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依法行政;2)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的需要;3)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需要;4)健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栋踩a法》立法的重要意義:1)《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行,有助于全面加強國內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2)有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注重和保護人的生命權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主線出發點和落腳點。3)有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4)有助于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5)有助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6)有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7)有助于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8)有助于制裁多種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性:1)法律規范的調節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3)法律規范的互相關系具有系統性。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本框架:1)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最高層級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有關法律有《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定安全生產原則:分為國標和行業原則。2)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效力上,可分為一般法如:《安全生產法》和特殊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法的內容上分為:綜合性法如《安全生產法》和單行法,如《礦山安全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日審議通過并于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黨中央領導下的一部“生命法”。+《安全生產法》:以“三個代表”與“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為本的理念為指引,確立了安全生產的7項基本法律制度,明確了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的調節對象:1)監督管理關系;2)協調、指引和監督關系;3)安全生產管理關系;4)生產單位與其她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5)涉外安全生產管理關系《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2)避免為主的原則3)權責統一的原則4)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5)依法從重懲罰的原則:《安全生產法》設定了11種行政懲罰,有11條規定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安全生產法1、需要解決的現狀是: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單?。?)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少應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產問題嚴重制約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2、立法目的:1)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三個代表”和“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引思想,安全生產人人有責。2)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首位4)從業人員必須提高自身安全素質,避免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違法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3、《安全生產法》是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普遍合用的基本法律。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合用本法…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合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原有特殊規定以外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都要使用《安全生產法》。6、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避免為主的方針?!傲取保?)安全意識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責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隱患避免在先6)監督執法在先。7、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循本法和其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8、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平常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承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3)保證本單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實行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6)及時如實的回報生產安全事故。這樣規定的好處:1)權責一致;2)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3)追究時有根據。10、重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1)保證安全資金投入,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犯罪的予以罷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2-20萬元的罰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以2-20萬元懲罰,5年內不得擔任重要負責人職務,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合同,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當責任的,合同無效,處以2-10萬元罰款4)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組織搶險或者逃匿,給以降職罷職處分,對逃逸給以15日如下拘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報根據前款規定懲罰。11、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12、《安法》賦予工會權利:1)對單位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人員合法權益有權規定糾正2)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研究答復3)危機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狀況,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合,立即作出解決4)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提出解決意見,并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3、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1)擬定政府的領導地位;2)規定政府注重安全;3)規定安全職責。14、第九條: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1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特性:1)獨立性2)服務性3)客觀性4)有償性5)專業性。16、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范疇: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開辦、建設、生產經營和政府監管過程。17、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本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18、生產安全事故分類:按引起事故的直接因素分類: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和違法責任的追究3個內容。19、事故責任主體: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按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劃分: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員和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員。20、法律責任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當的法律責任涉及:行政責任(行政處分和行政懲罰)與刑事責任(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人員、重要負責人、從業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有關人員)。行政處分:警告、記過、降級、降職、罷職、開除等。21、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規定,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標或者行業原則,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安全原則是法律規范的重要補充。有國標的,必須執行國標,沒有國標的執行行業原則;既有行業原則又有國標的,都要執行。22、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23、第十五條:國家隊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參與搶險救護等方面獲得明顯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獎勵形: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物質獎勵,頒發獎金或實物;晉升職務。24、生產經營單位:1)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2)個體工商戶:雇工6人如下3)公民4)其她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25、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重要負責人、其她負責人、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班組長、崗位工人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行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行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6、安全投入的決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決策機構董事會決定安全投入資金2)非公司制由其重要負責人決定3)個人投資并有她人管理的,有投資人即股東決定。27、安全投入局限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安全資金投入,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犯罪的予以重要負責人罷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2-20萬元的罰款。28、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1)19條1款:礦山、建筑單位、?;飞a、經營、儲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應當設立或配備,300人如下可不設,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或委托。29、安全資格: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必須具有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礦山、建筑單位重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操作。30、安全培訓的規定:1)學習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法律法規、生產知識、事故應急救援和撤離知識)2)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3)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應知應會”)。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31、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步”。1)同步設計2)同步施工3)同步投入生產和使用32、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使用前要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部門及驗收人員對驗收成果負責。33、第二十八條:安全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合和有關設施設備商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4、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標或者行業原則,進行常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作好記錄,簽字。35、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波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送工具,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有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獲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查機構檢測檢查合格,獲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方能使用。1)國家隊特種設備實行強制性檢測、檢查制度2)特種設備必須有專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3)由獲得的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查。36、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監控:1)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2)定期檢測、檢查、評估、監控3)緊急狀況下采用應急措施,并告知有關人員。備案是一種審查監管制度: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備案2)負責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3)發現違法,有權依法實行行政懲罰。37、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合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規定、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嚴禁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合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38、爆破、吊裝屬于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保證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貫徹。39、勞動防護用品:1)單位提供符合國標或行業原則的勞防用品;2)教育人員對的佩戴;3)經費保障。40、交叉作業:兩個以上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也許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負責的的職責:1)立即組織急救;2)配合事故調查。工傷保險的規定:1)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2)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本3)民事補償時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4)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補償互相補充,不可替代(以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為前提)。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是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權是安全生產法的的主線。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補償的權利:a.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b.依法為從業人員交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予以民事補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c.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商定享有相應的補償金d.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和民事補償的金額原則、領取、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2)得知危險因素、防備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回絕違章操作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5)緊急狀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行使停止和撤離權的注意事項:1)有的確可靠的緊急狀況;2)直接危及人身安全;3)停止作業后采用應急措施,無效后方可撤離;4)不合用于部分特殊職業的從業人員:司機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對的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的義務3)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的義務。規定從業人員義務的意義:1)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最基本的義務;2)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的天職;3)從業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必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4)是事故解決中追究從業人員的法律根據?!栋踩a法》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充足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宗旨和社會監督、齊抓共管的原則,涉及:政府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1)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波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涉及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征兆)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標或者行業原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2)對未依法獲得批準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解決。3)對依法獲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4)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5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1)現場檢查權2)當場解決權(a不需行政處分有權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整治b比較嚴重、應當給與行政懲罰的,依法作出行政懲罰決定)3)緊急解決權(排除隱患、撤出工作人員,必要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4)查封扣押權(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原則的設備設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內依法作出解決決定)。安監人員依法履職的規定:1)忠于法律,不玩忽職守;2)按程序規范執法;3)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4)將檢查內容作出書面記錄并雙方簽字。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重要涉及資質承認和責任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社會舉報和舉報受理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獎勵,措施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礦山開采、建筑施工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小的,應設立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加強應急救援器材的常常性維護、保養。事故調查解決的原則: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精確的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治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解決意見。事故記錄發布: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記錄分析本行政區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狀況,并定期向社會發布。60、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形式:1)行政責任:予以關閉的行政懲罰由安監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拘留的行政懲罰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懲罰條例決定。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2)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根據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補償3)刑事責任:責任主體違背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剝奪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重的懲罰,重要是:重大負責人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獻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4個責任主體:1)有關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懲罰的決定機關: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3)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4)法定的其她行政機關。(工商、鐵路、交通)安全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1)社會監督:政府監督管理的補充,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2)輿論監督:67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安全生產宣教的義務;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義務。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在各類重大、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中處在組織指揮的核心地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級也可越級報告本單位負責人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急救并報告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作為(責任主體實行法律嚴禁的行為而觸犯法律)和不作為(未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27種P67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7種。1)決策機構重要負責人、投資人不根據本法規定保證安全資金投入,致使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2)重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3)與從業人員簽訂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承當責任4)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不立即組織急救或者事故解決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5)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延不報6)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背安全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7)事故負責人未依法承當補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予以足額補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人員違法行為:1)失職失職的違法行為2)規定被審查驗收單位購買指定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她產品,在安全生產事項審查、驗收收取費用的3)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延不報。民事補償:連帶補償和事故損害補償。連帶補償:1)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給她人導致損害的;2)將項目設備發包、出租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導致事故發生的。事故損害補償:1)過錯方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2)導致了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傷亡或財產損失。70、民事補償的強制執行:1)擬定發生事故應依法補償;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繼續或隨時履行補償責任。第三章單行法律一、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的合用:1)所有礦產資源開采過程;2)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她海域。礦山建設安全保障規定:1)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步”2)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供電系統;提高、運送系統;放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有關礦山安全的其她項目。3)礦井安全出口和運送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安全規范和積水規范)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1)礦用設備必須符合國標,并定期檢查、維修;2)開采作業的保障:空氣含氧量的檢測;對事故隱患采用避免措施;礦用器械、作業場合也許引起的危害的避免。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她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2)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合進行跟班檢查4)采用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5)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6)制定礦山災害的避免和應急籌劃7)及時采用措施,解決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公司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1)職代會的監督2)職工的監督3)工會的監督。礦山安全培訓:1)全員培訓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3)礦長培訓: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解決能力;安全生產業績。未成年人及女職工的保護:礦山公司不得錄取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不得分派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事故:礦山公司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礦山公司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公司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傷亡事故后,礦山公司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急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門物品,必須做出標記,繪制事故現場圖。安全技術措施資金:1)避免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2)避免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3)職工的安全培訓;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她措施。由礦山公司按礦山維簡費的20%比例據實列支,沒有此項的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比例據實列支。.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礦山安監部門職責:1)檢查礦山公司和管理礦山公司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2)參與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4)檢查礦山公司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5)監督礦山公司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用費用狀況6)參與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解決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她監督職責。礦山安全管理部門職責:1)檢查礦山公司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狀況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4)組織礦長和礦山公司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5)調查和解決重大礦山事故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她管理職責。礦山公司的法律責任: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派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原則和行業原則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回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狀況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的報告礦山安全事故的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與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4)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的。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2)對事故隱患不采用措施的事故責任。礦山違法行為懲罰決定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理礦山公司的主管部門。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實行,10月28日修訂,于5月1日施行。都市消防規劃納入都市總體規劃中。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獲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消防設計文獻報公安機關備案,(未備案的處5000元如下的罰款)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大型的人員密集場合和其她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獻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匯集場合,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1)制定消防制度;2)配備消防器材、設立消防標志;3)對消防設施做好檢測4)保持消防通道暢通;5)組織檢查,消除隱患;6)開展演習消防重點單位的安全職責:1)擬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行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擬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立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3)實行每日防火巡邏,并建立巡邏記錄4)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消防演習。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1)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重要港口;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公司;3)儲藏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4)其她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她大型公司;5)距離公安機關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代建設的管理單位。建筑工程和公共匯集場合消防安全違法法律責任: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如下罰款:1)未依法審核或審核不通過擅自施工的;2)抽查不合格不斷工的;3)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依法抽查不合格,不斷止使用的;5)公眾群集場合安全檢查不符合消防規定,擅自使用、營業的。消防設計與施工不符合原則的法律責任: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1-10萬元的罰款。1)減少消防技術原則設計施工的;2)不按強制原則設計的;3)減少消防施工質量的;4)有關單位串通,減少消防施工質量。單位與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單位處5000-50000的罰款,個人處警告或500如下的罰款。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實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對交通事物損害補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祈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補償,局限性的部分,,承當補償責任。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以及其她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小時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表白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小時。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自8月30日通過,11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是指忽然發生,導致或者也許導致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用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這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的特性:1)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或者社會性;2)突發性和急切性;3)危害性和破壞性;4)需要公權介入和社會力量。突發事件的分類:1)自然災害;2)事故劫難(安全事故);3)公共衛生事件;4)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的分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實行屬地為主,分級管理、分類管理、條塊結合。應急預案體系:國家級、地方級、公司。應急預案的內容: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突發事件的避免及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事后重建和恢復措施。第四章安全生產有關法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有關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總稱。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補充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型法定;2)合用刑法平等;3)罪刑相適應犯罪的特性:1)實行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2)實行的行為具有違法性3)實行的行為具有故意或過錯4)實行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犯罪的構成要件:1)犯罪構成所規定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都必須是國內刑罰所規定的;2)犯罪構成是國內刑法的重要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3)犯罪構成重要要件和客觀要件闡明的是犯罪所需求的事實特性。刑罰:是指審判機關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犯罪構成:亦稱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須具有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個1)犯罪客體:即被侵害、為刑事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2)犯罪主體:即由于實行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產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觀條件:即刑事法律規定為危害社會因而應受懲罰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她客觀事實,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等,4)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指行為人必須有侵害的故意或者過錯。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斷: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狀況之下。刑事責任:指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施行違背刑事法律嚴禁的行為所必須承當的法律責任,這一后果只能有行為人自己承當。某些行為從表面上看已經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然而實際并不危害社會,不負刑事責任。如: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合法防衛、緊急避險、實行有益于社會的行為等。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刑事違法。安全生產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獻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執法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司法判決。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引起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她嚴重后果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強令冒險作業罪:強令她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導致其她嚴重后果的,處以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導致其她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負責人員處以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的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區別:1)犯罪客體相似,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是從事生產、作業的各類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負責人員3)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實行了違背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后者是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實行了違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的行為4)主觀要件相似,都是過錯或者故意。.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背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她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以三年以上七年如下的有期徒刑。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狀況,貽誤事故急救,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對礦山安全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她負有報告指責的人員。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定罪原則(重大傷亡事故及其她嚴重后果):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導致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導致其她嚴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節(情節特別惡劣):1)導致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上2)導致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3)其她特別惡劣情節。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量刑情節:(情節嚴重)1)導致事故擴大,增長死亡1人以上,增長重傷3人以上,增長經濟損失100萬元;2)實行下列行為,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急救的:決定不報、急救期間撤離職守或逃匿;偽造現場;消滅證據。其她嚴重情節:1)導致事故擴大,增長死亡3人以上,增長重傷10人以上,增長經濟損失300萬元;20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制止她人報告事故后果擴大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懲罰法行政懲罰的概念:1)懲罰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懲罰以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3)行政懲罰的對象是違背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緩緩;4)是一種行政制裁;5)行政懲罰是違法者承當的制裁法律責任形式。行政懲罰的特性:1)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實行2)對象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其她組織。3)必須在法律規定范疇內實行4)必須根據法定程序實行: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5)對違法人員的制裁具有懲戒性。行政懲罰的種類:1)人身自由罰;2)行為罰;3)財產罰;4)名譽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她。行政懲罰的原則:1)懲罰法定原則;2)懲罰公正、公開原則;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4)權利保障原則;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懲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的5項權利:1)陳述權2)申辯權3)復議權4)訴訟權5)索賠權。行政懲罰的設定:1)法律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多種行政懲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懲罰,只能有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懲罰3)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公司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懲罰4)部門規章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懲罰數量為3萬元如下,超過限額的報國務院批準5)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警告和罰款,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其她規范性文獻不得設定。行政機關依法委托: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行行政懲罰,不得委托其她組織或個人實行行政懲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行行政懲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當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疇內,已委托機關名義進行行政懲罰,不得再委托其她組織或個人進行行政懲罰。行政懲罰的管轄:1)職能管轄:在法定職權范疇內實行;2)地區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懲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屬地管轄3)級別管轄:根據行政機關級別擬定其管轄范疇(縣級以上);4)指定管轄:管轄發生爭議,情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行政懲罰的構成要件:1)已經實行了違法行為;2)違法行為屬于違背行政法規范的性質;3)實行違法行為的人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4)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行政懲罰追訴時效: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發現的,不再予以行政懲罰;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懲罰的合用:1)未成年人的合用:14周歲如下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懲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懲罰2)精神病人的合用:精神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違法不予行政懲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時違法,予以行政懲罰。3)案件移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4)責令改正規則,在實行行政懲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5)罰刑可以相抵規則。(行政懲罰與刑罰相抵)從輕或者減輕懲罰: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3)受她人脅迫有違法行為;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立功的;5)其她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懲罰的。行政懲罰的程序:1)簡易程序:當場實行行政懲罰公民50元如下,法人和其她組織1000元如下。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懲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2)一般程序: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制作行政懲罰決定書,宣布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行政懲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聽證程序:當事人不承當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a、當事人規定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3日內提出b、行政機關在聽證的7日前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c、除波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d、聽證有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員主持,當事人覺得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e、當事人可親自聽證,也可委托1-2人代理f、舉辦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懲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叫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行政懲罰的執行:1)如期履行2)當場收繳罰款:依法予以20元如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不以便上繳的。行政人員2日內上交行政機關。3)事后收繳罰款: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機關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懲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銀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采用:a、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懲罰款b、將查封扣押財務拍賣或者凍結存款劃撥抵繳罰款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種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特性:1)是一種行政行為;2)是根據申請的行政行為;3)是有限設禁和解禁的行政行為;4)是授益性行政行為;5)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各類:1)一般許可:對申請人無特殊限制;2)特許:有關行業特許準入;3)承認:對申請人上否具有特定技能的認定;4)核準:對與否達到規定的技術原則進行核對;5)登記:通過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擬定主體資格。行政許可的原則:1)許可法定;2)許可公開、公平、公正;3)許可便民、效率原則;4)保障被許可人合法權利原則;5)許可監督檢查原則行政許可的實行程序:1)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2)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3)行政許可的聽證;4)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行。勞動者權利:7項: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4)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5)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6)享有有提請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7)法律規定的其她勞動權利。勞動者的義務:4項:1)應當完畢勞動任務2)應當提高職業技能3)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4)應當遵守勞動記錄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原則,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避免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女工保護:1)嚴禁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她禁忌從事的活動2)嚴禁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嚴禁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嚴禁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其她禁忌從事的其她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工保護:1)嚴禁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她禁忌從事的勞動2)定期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工會監督: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5月1日《職業病防治法》實行。本法所指職業?。汗?、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為10類115種。職業病危害: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也許導致職業病的多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涉及: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多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她職業有害因素。職業病防塵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1)避免為主、防治結合;2)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3)實行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4)依法參與工傷保險;5)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6)加強社會監督。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發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原則和衛生規定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3)工傷社會保險。工作場合職業衛生規定: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限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原則2)有與職業病防護相相應的設施3)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配備相應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婦休息室等設施5)設備、工具、用品等符合保護勞動者心理、生理健康的規定6)符合法律法規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她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書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1)設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人,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籌劃及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健全工作場合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職業危害公示和警示:公示欄: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工作場合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記和中文警示闡明。闡明應載明:危害種類、后果、避免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也許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合,應當設立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放射性工作場合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送、儲存,必須配備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職業病防治費用: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用于避免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合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職業病診斷: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行政機構承當。職業病防治的平常檢查權:1)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理解狀況,調查取證;2)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職業病防治的臨時控制措施: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危害事故的作業;2)封存有關材料和設備;3)組織控制職業危害事故現場。職業病防治法違法責任:1)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治,逾期不改10萬元以上50萬元如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2)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分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如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停建、關閉的行政懲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降級或者罷職行政處分。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分別予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相應資格的行政懲罰。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負責人,依法予以降級、罷職或者開除處分。刑事責任。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合用范疇:中國境內的:公司、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公司單位、事業單位聘任制做工人員、非全日制用工?;驹瓌t: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勞動合同應當具有的條款:1)用人單位的狀況;2)勞動者基本狀況;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者的權利:1)批評、檢舉和控告權;2)勞動合同解除權;3)獲得經濟補償權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1)權利:商定試用期和服務期;商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2)義務: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未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第五章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月13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頒布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作用:1)依法規范公司安全生產條件;2)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3)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安全生產許可證合用范疇:1)礦山公司;2)建筑施工公司;3)危險化學品;4)煙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公司。溯及力: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具有溯及力,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公司,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進行進行懲罰。三類公司:1)礦山公司:煤礦和非煤礦;2)危險物品生產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公司;煙花爆竹生產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公司;3)建筑施工公司公司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1)新建公司按規定審批;2)已經生產的公司1年內申請;3)向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4)提交相應的文獻、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2)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煤礦;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施工公司;4)國防科技主管部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公司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完畢審查和發證工作的時限是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之內,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節日、假日自動順延;期限與延期:有效期為3年,不設年檢,1)期滿前3個月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期,提供資料;2)沒有發生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有效期滿前提出申請,可免審延續3年。發證層級:1)一級發證:民用爆破器材生產;2)兩級發證:國家和省級煤礦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1)頒發對象都是煤礦公司的礦;2)申請煤礦許可證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3)發證機關是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的生產活動的安全生產實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事項:1)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狀況;2)公司執行法律法規和原則的狀況;3)安全生產條件和平常安全管理狀況;4)受理有關違法行為的舉報;5)監督發證機關人員履職狀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人員違法行為:1)向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發證;2)發現未取證擅自生產不依法解決;3)取證后不具有條件不依法解決的;4)接到舉報不解決的;5)辦證中索取財物的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違法行為:1)未取證擅自生產的;2)取證后不具有條件的;3)到期后未延期的;4)轉讓許可證的;5)在規定期限內不辦證的。行政懲罰的種類:1)責令停止生產;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4)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5)吊銷行政懲罰的決定機關:誰發證、誰管理、誰懲罰。發證權、管理權、懲罰權三位一體。刑事懲罰:1)發證人員職務犯罪;2)未取證生產導致事故的有關人員構成犯罪;3)期滿不延期,繼續生產的;4)轉讓、冒用許可證;5)逾期不辦理的。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12月1日實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全國設立27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實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所在省、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主的管理體制。明確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公司負責”的煤礦安全工作格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1)行政懲罰權2)安全檢查權3)建議報告權4)事故調查解決權。煤礦安全監察的重要內容: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煤礦安全生產組織保障;(組織機構、礦長資格、特種作業人員、職工崗前教育)3)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5)安全設施的驗收與安全條件審查6)作業現場的檢查和復查7)專用設備的監督檢查;8)事故避免和應急籌劃煤礦安全事故調查組織: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調查解決;重大,由省級;較大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一般,有人員傷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一般沒有人員傷亡的,可以委托地府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1)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擅自施工,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設施及安全條件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煤礦監察機構責令停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的罰款,拒不斷產的,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標、行業安全原則、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規定,責令限期達到規定,逾期仍不達到規定的,停產整頓,進停產整頓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2)拒不斷止作業,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如下的罰款3)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懲罰: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責令停產整頓,調節調配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責令限期整治,逾期不改處以4萬元如下罰款。4)回絕檢查、提供虛假狀況和隱瞞事故隱患的懲罰:警告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如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她負責人員依法予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5)阻礙事故調查解決的懲罰: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如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與上第四條相似解決。6)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懲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三、國務院有關避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9月3日《國務院有關避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實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特別規定》明確列舉了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為?!睹旱V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將這15種隱患具體化為60種。項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及嚴重違法行為: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2)瓦斯超限作業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根據規定實行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用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用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用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嚴禁使用或者裁減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者在其她區域的生產超過安全設計規定的范疇和規模的。13)實行整體承包生產后,未重新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完畢改制后,未重新獲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其她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三證一照:依法獲得有關證照:1)采礦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2)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3)煤炭生產許可證:設區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門4)營業執照。有關人員資格證:1)礦長資格證2)礦長安全資格證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停產整頓的規定:1)停產整頓2)停產整頓中的監督檢查:暫扣證照:五證一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有關政府采用有效的監督檢查3)停產整頓后的整治復查: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整治結束后規定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報請有關人民政府重要負責人簽字批準方能恢復生產。停產整頓擅自生產,提請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處違法所得的1-5倍的罰款。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進行生產的煤礦,予以關閉,吊銷礦長兩證,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在擔任此職務。予以關閉的非法煤礦的情形:1)無證照或證照不齊擅自生產2)3月內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關閉煤礦達到的規定:1)吊銷相應證照2)停止供應并解決火工用品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訊線路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5)妥善遣散從業人員。為了保護和合理運用煤炭資源,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無安全保障煤礦的關閉: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的: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2)目前科學技術給以有效防治;3)對于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行。393號令。規定建設單位安全責任的必要性:1)建設單位市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在建筑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2)不規范導致事故多。有關施工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排水等地下觀測資料,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完整性、其她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施工資料不得推諉。動工前報送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動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動工之日其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她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施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1)如實向施工單位提交有關施工資料;2)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非法規定,不得壓縮合同工期;3)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設備、設施、器材和用品;5)動工前報送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1)有資質證書,在許可范疇內勘察;2)滿足工程強制性原則規定;3)勘察文獻應當真實、精確,滿足安全生產規定;4)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證周邊安全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1)有相應的級別資質證書;2)依法和原則設計;3)考慮施工安全和防護需要;4)“新”工程,提出避免安全事故的措施;5)注冊執業人員對其設計負責。工程監理單位:1)審查施工方案與否答強制性原則;2)發現隱患規定整治;3)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當監理責任。專職安全生產人員配備規定:經考核合格獲得考核合格證書,并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總承包配備原則不少于1人不少于2人不少于3人建筑、裝修按建筑面積:按專業1萬平米如下1-5萬平米5萬平米以上土木、線路、安裝按合同價5000萬元如下5000萬元-1億1億元以上分包專業承包單位至少1人勞務分包50人如下50-200人200人以上(千分之五)總包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構造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畢;總承包單位和分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當連帶責任。建設工程人身意外傷害險:1)是強制性保險;2)投保人是施工單位;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4)保險期限與工期相似。平常監督檢查:1)規定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獻和資料;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糾正施工中違背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4)發現隱患責任停止建設工程有關責任主體的行政懲罰種類:1)警告;2)責令限期改正;3)責令停產停業;4)罰款;5)減少檔別證書;6)吊銷資質證書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施行:3月2日重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2月1日起,實行。合用范疇:境內一切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組織。排除合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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