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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18陜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總則監督管理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法律責任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預防和治理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術語界定 本條例所稱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儲存、運輸;開采是指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的挖掘、提取以及煤炭洗選、石油脫水和天然氣凈化等。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

2、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基本原則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損害擔責、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開發單位環保責任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依法承擔治理、修復和賠償責任,直至恢復環境功能。支持地方政府設立生態環境治理公司和支持設立由政府注資和企業認籌為資金來源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基金。第六條政府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

3、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市場監管、煤炭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宣傳教育及獎勵舉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鼓勵公眾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

4、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檢舉和控告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九條主體功能區劃 省人民政府在編制有關區域主體功能規劃時,應當合理劃分煤炭、石油、天然氣允許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區域。第十條開發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的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

5、權對管轄范圍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十二條環境監測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并對管轄范圍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重點排污單位開展監督性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并指導煤炭、石油、天然氣行業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本行業污染源自行監測工作。第十三條規劃環評 編制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的同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依照已劃定的禁采區、限采區進行科學合理編制,預防生態破壞和地質災害。第十四條

6、項目環評 新建、擴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其性質、生產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化的,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煤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依法登記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禁止采取降低回采

7、率、危害生態環境和安全生產等破壞性的方法開采煤炭資源。第十五條三同時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項目,在其建設過程中應當進行環境監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

8、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煤炭、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第十六條污染防治設施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防治污染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七條作業計劃 石油開發單位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當地縣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勘探、鉆井、試油等作業計劃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注明井號、井位。如有調整,應及時向當地縣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報送。第十八條總量控制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污

9、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訂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九條環境保護稅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條排污許可證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放去向等事項。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決定等要求,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第二十一條落后淘汰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科學化管理,采用先進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

10、回采率,實行清潔生產。禁止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第二十二條煤礦廢水煤炭開發單位應當對井下涌水和生產廢水循環利用,確需排放的,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類水質標準限值后排放。第二十三條煤矸石堆場 煤炭開采單位應當設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堆煤場,不得隨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煤礦及選煤廠應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庫)。確需建設臨時性堆放場(庫)的,其占地規模應當與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且必須有后續綜合利用方案。煤矸石臨時性堆放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要求。煤炭開發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煤泥自燃,鼓勵

11、綜合利用。可以對煤矸石山采取植被綠化等措施。第二十四條煤集裝站管理 煤炭集裝臺(站)的設立應當按規定遠離城鎮或者居民區,煤炭運輸、裝卸、儲存應當采取全密閉措施,防止漏撒和揚散。第二十五條煤礦揚塵防治 煤炭開發單位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全封閉的輸煤、洗選煤、上煤系統。堆煤場應當進行全封閉;不得在堆煤場以外堆放煤炭。進礦道路、廠區內路面應當硬化,并采取灑水、綠化工程等有效措施,防止粉塵污染。第二十六條露天煤礦管理 露天煤礦應當結合地質條件、氣候條件、開采規模等因素,合理制定開采方案,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第二十七條石油開發用水管理 石油開發生產應當開展建

12、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取水許可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以及水土保持補償費。石油開發生產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石油開發生產用水禁止開采或者使用淺層地下水。第二十八條清潔井場 石油開發單位應當建立清潔井場,做到場地平整、清潔衛生,在井場四周設置符合規定的擋水墻和防洪渠道,在井場內設置防滲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以及容量滿足要求的事故應急設施和初期雨水收集設施。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應當回收處理,禁止掩埋。第二十九條鉆井管理 鉆井和井下作業應當采用清水或者低毒低堿化學泥漿,提高泥漿循環利用水平,禁止經常開挖泥漿池。

13、鉆井過程中發生鉆井泥漿泄漏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處理,防止鉆井泥漿泄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鉆井廢水應當處理后回用或者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類水質標準限值。試油過程中含油污水不落地,集中處理達標后回用。油氣開采區必須設置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對周邊井場產生的廢棄泥漿巖屑進行統一收集,集中固化處置,禁止井場就地處置。第三十條采出水管理和地下水監測 石油開發單位應當建立采出水處理設施,油水分離后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標后回注采油層或者綜合利用,不得外排。 在采出水處理設施和注水站安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對生產活

14、動影響區域特征污染物開展企業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油區地下水監測網絡,加強對地下水水質水量的監控,定期將監控結果向市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一條防治土壤污染 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生產過程中各環節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對生產活動影響區域內特征污染物定期進行監測,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實施相應風險管控和治理與修復,并對土壤污染造成的損失給予相應補償和賠償。調查評估結果、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二條閉井管理

15、石油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技術關閉井、報廢井的管理,限期安全封堵,并將相關資料報縣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技術關閉井重新啟動應當向縣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啟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開啟。對套管破損的油(水)井應當及時修復,不能修復的,應當安全封堵,徹底關閉。第三十三條運輸規定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定期對輸油、輸氣管線和油氣儲存設施進行巡查、檢測、防護,對輸油、輸氣管線和油氣儲存設施實行專人負責,防止輸油、輸氣管線或者油氣儲存設施斷裂、穿孔,發生滲透、溢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運輸石油、天然氣以及酸液、堿液、鉆井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滲漏

16、、泄露、溢流和散落。第三十四條天然氣放噴 天然氣井選點測試放噴,應當按規定遠離居民區和建筑物,排出的氣體應當點燃焚燒。第三十五條輻射管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保管以及封裝等活動,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伴生氣體治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產生的伴生氣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以及其他可燃性氣體,應當綜合利用或者提供給有回收利用能力的單位,不得隨意排放;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需要向大氣排放的,應當經過充分燃燒或者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17、。第三十七條禁止開發區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居民區和國務院與省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人文遺跡區域內進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項目。已經建成的設施、設備由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拆除,清除場地污染,實施生態環境恢復。第三十八條危廢管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不具備處置、利用條件的,應當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資質的單位收集、儲存、運輸

18、、利用和處置。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堆放含油固體廢棄物、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禁止在廢棄礦坑、滲坑、裂隙、溝渠內儲存或者排放含油的廢水、泥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三十九條應急管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保證環境應急設施正常運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開發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

19、染危害,并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環境損害評估。第四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第四十條一般規定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減少對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危害。第四十一條礦區綠化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在開發范圍內因地制宜植樹種草,在風沙侵蝕區域應當采取設置人工沙障或者網格林帶等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生態環境治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依照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編制本單位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四十三條生態補償

20、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實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開發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用于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大氣污染、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具體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已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的開發單位,不免除污染防治和恢復生態的責任。第四十四條恢復地表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實施下列活動的,應當恢復地表形態和植被:(一)建設工程臨時占地破壞腐殖質層、剝離土石的;(二)震裂、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三)占用土地作為臨時道路的;(四)輸送管線鋪設后的;(五)油氣井

21、、站、中轉站、聯合站等地面裝置設施關閉或者廢棄的。第四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作業區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采取措施防止因地面沉降、開裂等引發的地質災害:(一)對勘探、開采遺留的探槽、探井、鉆孔、巷道等進行安全封閉或者回填;(二)對露天采場、排土場的邊坡和其他危巖體進行削坡、整修并實施防災處理。井工煤礦應當在采空區上部設立警示和觀測標志。開發單位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因開發給他人造成損失或者影響他人生產生活需要異地安置的,開發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異地安置費用。第四十六條關閉生態恢復

22、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在礦井、油井、氣井關閉前應當提交生態恢復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驗收。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炭開發單位超過依法登記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炭開發單位負責人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石油開發單位未按時報送年度勘探、鉆井、試油等作業計劃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

23、二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五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單位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伴生氣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以及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或者雖經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并可以自責令改

24、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一)開發單位未建設煤矸石臨時堆放場(庫),隨意堆放的;(二)石油采出水外排或未回注采油層或處理未達標回注的;(三)井場圍堰防滲漏設施措施不到位的;(四)試油污水未全部收集處理的;(五)擋水墻和防洪渠道設置不規范,事故應急設施或者雨水初期收集設施未設置或者設置不規范的;(六)落地污油污物未及時清理的;(七)關閉的油(水)井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安全封堵的;(八)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九)煤炭開發單位未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全封閉的儲煤場、輸煤、洗選煤、上煤系統的;(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企業未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或編制完成未履行方案措施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石油開發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在采出水處理設施和注水站未安裝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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