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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4/14xx項目委托代建協議書委托人: xx省xx新區xx新城管理委員會土地儲備中心代建人: xx省xx新區xx新城工程xx有限公司xx項目委托代建協議書第一部分 協議條款委托人:xx省xx新區xx新城管理委員會土地儲備中心代建人: xx省xx新區xx新城工程xx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關于xx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漢陽大街、跨河連接線、崇文環路、崇文塔西路和原點西路臨時排水、崇文重點鎮一路、崇文重點鎮二路、茶馬大道xx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依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項目概況:工程名稱:漢陽

2、大街、跨河連接線、崇文環路、崇文塔西路和原點西路臨時排水、崇文重點鎮一路、崇文重點鎮二路、茶馬大道工程地點:xx省xx新區xx新城工程內容: 道路工程xx總 投 資:建安費約2.91億元二、工程總xx期工程總xx期(自協議簽訂日起): 720日三、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規定。四、協議價款委托人以項目建安費的 6% 作為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費。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五、協議組建的資料文件組建本協議的資料文件包括:1、各方認可的關于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資料文件或協議修正資料文件2、委托代建協議書協議條款3、本協議專用條款4、本協議通用條款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資料文件6、標準、規

3、范及關于技術資料文件構成本協議的資料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說明。六、本協議書中的關于詞語含義與本協議第二部分通用協議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本協議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協議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九、協議生效:本協議商定 各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十、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十一、協議訂立地點:委托人:(公章) 代建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辦公地址: 辦公地址:第二部分通用協議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4、第一條下列詞語除專用協議條款另有商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實施xx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或回購責任并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代建人”是指承擔xx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協議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各方在專用條件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項目管理以外,通

5、過各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延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xx工程委托代建協議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協議條款中商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協議資料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說明和說明。如專用條件商定使用兩種以上

6、(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說明和說明本協議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確認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工作單位進行招標。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并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協議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批準。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

7、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授權以及關于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xx的組織、管理及溝通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協助委托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協議。 (2)對工程xx關于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依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xx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協議商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依照保質

8、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xx關于的協作單位的組織溝通協調,重要溝通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協議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

9、認權。 (9)在工程施工協議商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10)協助委托人對項目xx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11)與關于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協議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及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協議商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

10、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關于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委托人關于部門的關系的溝通協調,為代建人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協議條款中商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系,溝通協調關系,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代建協議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協議條款商定,及時足額將xx資金撥付給承包方或bt模式投資xx方。若因委托人資金未能及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協議條款商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所有事宜給予書面

11、答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所有xx手續,并根據代建人申請,經各方與關于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協議條款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關于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授權下對xx工程管理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協議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關于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12、。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依照專用協議條款商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履行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xx規模、xx內容和xx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監控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xx規模、xx標準、xx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建議或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督下負責項目管理。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備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

13、履行或中止時,應將其設備和剩余的物品按協議商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三十一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協議執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協議執行情況申請使用xx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時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xx檔案,在代建項目履行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文

14、件資料向委托人和關于部門移交。未征得關于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關于的保密資料文件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協議商定的所有協議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xx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協議各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

15、、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協議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因工程xx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商定的日期,各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協議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商定的義務。如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協議各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協議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

16、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延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造成或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履行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xx項目委托代建協議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履行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并按各方商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取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代建

17、人提出任何書面說明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協議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協議的通知,如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協議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取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

18、,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協議的通知,協議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協議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履行項目移交手續,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協議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依照工程項目管理協議專用條件中商定的方法計算,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

19、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延遲履行金。延遲履行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協議專用條件商定。 第五十五條 如委托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權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協議規定與委托人的權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

20、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協議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行規定會同關于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 第五十九條 xx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經委托人同意,從xx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

21、,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xx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條件中的商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資料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資料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協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協議條款商定解決。 第三部分專用協議條款第一條 本協議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工程項目

22、管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關于相關法律、行政法規。2、本工程設計協議、施工協議、工程項目管理協議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協議及資料文件。3、xx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關于xx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代建范圍:以施工圖確認的內容為準。 代建工作內容: 1、負責辦理土地征用、xx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關于手續。 2、協助委托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3、協助委托方與施工單位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供應等單位簽訂協議并監督實施。 4、編制適應于本工程實際的資金及進度計劃,報委托人批準。 5、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組織竣工驗收,組織項目后評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文件資料。 6、嚴格按批準和審定的xx規模、功能、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xx,如有重大設計變更,報委托人審批執行。 7、xx項目委托代建協議商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文件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托人應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文件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用地建筑規劃報批情況 4、項目建筑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 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五條 委托人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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