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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歐美國家檢察官偵查階段訴訟地位比較研究摘要:目前世界各國主要有警檢分立和警檢結合兩種警檢關系模式,并且呈現相互接近和融合的變革趨勢。雖然當前世界上幾個主要國家的警檢關系存在三大模式鼎立的場面,但各國的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間不僅存在形式上的分工關系,而且具有實質上的合作關系,只不過三大模式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大致上說來,英美模式的側重點在審判程序的過程中,而大陸模式、監督模式的側重點在審前程序偵查階段。但從一些國家近年來的司法改革來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借鑒的基礎上,警檢關系開始由疏松化出現緊密化的發展趨勢。關鍵詞:警檢關系 偵查 訴訟 引言:考察當前我國公、檢(法)關系,可以發現在配合制約原則的

2、指導下,我國公、檢(法)關系出現了錯位、扭曲,因此該原則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理合理性。一國警檢關系的變化又通常反映其刑事司法制度的變化,故警檢關系問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也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方面。當前在提倡法治原則與保障人權的國際潮流中,許多國家正在努力構造既能有效追訴犯罪,又能保障人權的警檢關系。一、兩大法系與我國的檢察制度的現狀(一)英美國家警檢制度的現況1.英國警檢制度 英國采用的是“一步式偵查”模式。英國警察不僅負責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而且還對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訴權。警察在偵破刑事案件時,主要是按地域來劃分管轄權,上一級的警察總局只對刑事專案進行偵查,它們與各

3、地警察部門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只是一種協作關系。很顯然,英國各地方的偵查機關是相對獨立的。英國刑事案件的偵查全部由警察機關進行。由于檢察機關不承擔具體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在偵查過程中,警察具有很大的權力,可以采取諸如搜查、扣押、訊問的偵查措施,經過治安法官的認可并簽署司法令狀,警察也可以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重要財產的偵查措施,如搜查、逮捕等。警察的偵查工作貫穿整個刑事案件的始終,直到向檢察官提出偵查終結報告,或者向治安法官提出起訴。在英國,檢察官和警察分署管理,因此在組織和人事關系上是相互獨立的。具體到刑事訴訟職能上,由于警察承擔了刑事案件的所有偵查工作,因此在整個案件的偵查

4、過程中,警察除了在某些偵查措施上受制于治安法官外,基本是完全獨立地進行刑事案件偵查。英國檢察署同警署的關系是建議與合作的關系。任何調查,是否移交檢察署都由警署決定,檢察署無權干涉。當然,在兩者的關系中,隱藏著某種監督的因素,因為檢察署不起訴的決定本身就意味著對警署決定的否定。但這是一種被動的監督,不能涉及警察工作的敏感環節即案件的調查。這是一種“警察的內部監督”式的監督,在警察任意撤銷案件的問題上,檢察官還是不能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美國警檢制度 美國在檢察制度的設置上,一定程度受到大陸法系特別是法國和荷蘭的影響,因此在檢察官的權力配置上與英國不同,美國的檢察官有權直接行使偵查權。美國刑事偵查實

5、行的是“二步式”的偵查模式,一般先由最先到達犯罪現場的巡警進行初步的調查和犯罪信息的收集工作,在初步偵查后由警察局決定是否立案并展開后續的偵查工作。美國的檢察機構和其他國家的警察機構一樣,也是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享有進行偵查的必要權力,如現場勘驗、搜身、扣押物品、調查詢問、訊問等。在多數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人員并不親自進行偵查活動,而是指導和監督專業偵查人員或大陪審團的調查工作。一旦檢察官決定親自進行偵查,其偵查活動不受任何偵查機關的約束。警察收集到證據后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再判斷控訴證據是否達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達到的,決定提起訴訟或建議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二)大陸

6、法系警檢制度1.法國的警檢制度 在法國,檢察官兼具有司法警察的職能,并有權指揮司法警察的一切偵查活動。在偵查中,檢察官有權要求司法警察就一切犯罪提供報告及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發與告訴。對現行犯,如果檢察官在現場,則應當由檢察官執行司法警察的職務,并有權直接調動、指揮警力。在法國,檢察官具有司法警察的職權,并有權指揮司法警察的一切偵查活動。在偵查中,檢察官有權要求司法警察就一切犯罪提供報告及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發與告訴。 法國的刑事偵查機構主要包括警察機構、檢察機構和審判機構。就警察機構而言,法國較為特殊,該國警察機構分為兩個系統:民警系統和軍警(憲兵)系統法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司法警官以

7、及司法警官助理在司法警官的監督下,根據共和國檢察官的指示或者以自己的職權,對案件進行預偵。預偵行動受檢察長的監督。德國的警檢制度在德國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是法定偵查主體,偵查程序由檢察機關主導,理論上稱之為“檢警一體”。“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終受限制,僅是一個檢察院輔助機構。檢察官在前程序的各個階段都享有主導權,雖然德國刑事訴訟法典沒有以抽象的語句對此做出規定,在德國,偵查權屬于檢察機關,其有權采取除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嚴重侵害而法律規定需要法官授權的干預措施之外的任何偵查行為;警察雖有自行主動決定進行偵查行為的一面,但是一般都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其自主進行的偵查活動基本上限于任意性偵查行為。德國檢察

8、制度創始者薩維尼曾言:“經驗告訴我們,警察官署的行動自始蘊藏著侵害民權的危險,檢察官的根本任務是應為杜絕此等流弊并在警察行動時賦予其法的基礎,如此以來,這一新的創制(指檢察機關) 才能在人民的眼中獲得最好的支持。” 龍宗智:理論反對實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頁 德國引入檢察官,并不僅僅是建立一個公訴機關專門追訴犯罪,更重要的是,實現訴訟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保護被告人不受法官擅斷的任意定罪,也不受警察的恣意侵犯,從而實現法治國家和保護人權的目標。日本的警檢制度日本的刑事訴訟模式雖然屬于混合型訴訟模式,但在警檢關系上仍然是檢察官主導模式。其特征可以歸納為:(1)檢察官享有獨立、完整的偵查

9、權。(2)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有權對司法警察職員進行指示和指揮,司法警察職員應當服從檢察官的指示和指揮。日本刑事訴訟法典193 條規定:“檢察官在其管轄區域內,對司法警察所進行的偵查可以作必要的一般指示。在此情形下的指示,應當通過規定為正確實施偵查或其他確保完成公訴的有關必要事項的一般準則而進行。檢察官在其管轄區域內,可以為要求協助偵查而對司法警察進行必要的一般的指揮。檢察官在自行偵查的場合有必要時,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職員使其輔助偵查。在前三款的場合,司法警察職員應服從檢察官的指示或指揮。” 宋英輝譯:日本刑事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 (3)檢察機關的長官有權對對拒不執行檢察官

10、指示指揮的行為提出懲戒和罷免的追訴。(4)日本的警察享有的一般偵查權并不影響將其劃分為檢察官主導偵查這一模式。同法、德相比,日本的司法警察享有一定的自主偵查權。警檢關系模式的比較考察與分析 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立法規定的偵控機關的基本關系概括為 “偵控一體化模式”、“檢察官主導模式”、以及“獨立協作模式”三種。(一)立案、偵查程序中警檢關系模式1.檢察官主導模式檢察官主導模式型是指對于刑事案件,檢察官享有完整的偵查權,有權決定、實施和終結偵查活動,在必要的時候,檢察官基于履行公訴職能的需要有權對警察的偵查實施相應的監督、控制和影響。檢察機關享有獨立和完整的偵查權,警察處于協助配合地位,有義務和

11、職責服從檢察官的指導、指揮和監督,這是這種模式的關鍵性特征。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警檢關系大致歸屬于此類。法國,檢察官除了承擔公訴職能以外,在偵查程序中享有司法警察的全部職權,檢察官有權主導偵查活動的展開,有權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相應的偵查活動。 王超: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警檢關系,載中國檢察官2006 年第 11 期。德國,警察被認為是檢察機關的“輔助機關”,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和公訴活動由檢察機關主導、主持實施。檢察機關享有對偵查的領導指揮權和自行偵查權,遇到案件,檢察機關可以自己進行偵查,也可以將其交給警察機關獨立進行偵查,自己只是負責偵查終結后的處理。 郝銀鐘:刑事公訴權原理,人民法

12、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4 頁。 在意大利,依據其 1988 年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偵查程序中的警檢關系屬于典型的檢察官主導模式,即檢察官代表國家對一切犯罪活動行使追訴權,領導、監督偵查工作的展開,警察負有通過偵查對檢察官的追訴活動予以輔助的職責和義務。 王以真主編:外國刑事訴訟法學參考資料,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79 頁2.偵控一體化模式偵控一體化模式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由警察或檢察機關同一主體獨自完成,偵查和控訴由同一主體機關完成。模式的關鍵特點是:刑事案件的偵查、公訴由同一主體全部負責實施,該機關享有完整、獨立的偵查權和起訴權。中國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貪污賄

13、賂犯罪的偵查起訴均屬于這一模式。在日本、美國等許多國家,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實施的偵查起訴活動基本上具有偵控一體化模式的特點。3.獨立協作模式獨立協作模式是指在刑事犯罪追訴過程中,警察和檢察官分別承擔各自的職責,警察負責偵查,檢察官負責起訴,二者組織體系、業務職責相互獨立,但在業務上又相互協作,共同完成犯罪追訴。 王以真主編:外國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 偵查機關負責完成偵查,偵查終結后將認為需要起訴的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負責完成起訴,在此過程中,警察接受檢察官的建議和指導,協助檢察官公訴,包括在庭審時警察出庭協助檢察官指控犯罪,從而完成犯罪追訴任務。英美法系國家的警

14、檢關系都是以此種形式體現的。從立法規定的看,檢察官對警察的影響和控制是微弱的,不能指揮偵查或者對警察發號施令,也不能制裁警察。(二)公訴審判程序中警檢關系模式的比較1.密切協作型模式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對抗制審判模式之下,其警檢關系屬于這種模式。特點是:在公訴和審判中,警察與檢察官組合成以犯罪追訴為目的的任務共同體,警方作為檢察官的助手,協助、配合公訴方完成公訴任務。警察根據檢察官的要求補充調查各種公訴需要的證據材料。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必要時那些負責訊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的警察人員依據法庭的傳喚。警察人員作為證人對自己的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舉證證明,警察人員與檢察人員為共同的訴訟一

15、方。2.大陸法系國家的松散型模式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式訴訟模式,特點是:公訴和審判程序中警檢關系不密切、比較松散,偵查終結以后,公訴活動全部由檢察官負責,警察基本上退出這一訴訟階段。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式訴訟,強調審判前偵查程序中檢察官的主導作用,警察對檢察官偵查的輔助配合作用,而且在法庭審判中抗辯雙方對抗不激烈,依法官的引導為主基本不實行交叉詢問規則,對于審判程序公正的要求較低沒有英美對抗制訴訟模式之下那么重視,警察出庭的需要和機會甚少,庭審中對警察質證的要求不多,只在個別情況下出庭作證。警檢制度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在世界各國的犯罪率普遍持續上升,各種新型犯罪不斷出現;另一方面人權保障理念正當程

16、序理念不斷深入人心,程序正義逐步成為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參照標準。英美法系國家在審前程序中采用獨立協作模式,警檢關系改革的重點是加強審前程序中警檢機關之間的密切合作關系。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前程序中實行檢察官主導模式,警檢關系改革的重點則是加強審判程序中警檢機關之間的合作關系。全球范圍內正當程序理念的深入,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職權式訴訟模式向對抗制訴訟模式的轉型,非法證據規則的嚴格適用,為有效打擊犯罪,審判中警檢關系的配合必然會得到加強,警察出庭支持公訴的現象會越來越普遍。(四)警檢關系模式的評析 警察對案件的告知和送交義務。一方面通過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和文化修養的檢察官來控制警察的訴訟行為,以確保

17、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使偵查程序的運作始終符合法治原則,防止警察在訴訟實務中出現離心趨向而為所欲為、踐踏法制,為法治秩序的構建與鞏固提供制度基礎;另一方面,警檢一體化模式最原始的動因在于通過檢察官對警察行為實施法律監管,通過偵查程序獲取的證據資料能夠符合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出庭支持公訴在質和量上的實際需要,使公訴準備階段的偵查程序更加富有效率,并能夠從制度上保證警察的行為始終與檢察官的公訴行為在對公共利益的追求方面保持高度一致。創設警察對檢察官的告知義務和送交義務,借以削弱警察行為的獨立性。為了有效地遏制隱案無節制的增長,有必要賦予檢察官以偵查程序啟動的控制權,來強制警察的偵查行為富有效率和符合法

18、治原則;檢察官對刑事訴訟程序啟動的決定權。在法治社會,檢察官與警察之間始終是一種上命下從的關系,即警察在刑事訴訟中只是檢察官的協助機關。警檢之間的這種關系,既可以表現為一種組織上的隸屬關系,也可以表現為一種非組織上的而只是偵查上的業務聯系。三、我國警檢關系發展的現狀及完善建議(一)我國警檢關系的現狀1.我國檢警關系存在的問題 在刑事訴訟中,基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依法實行監督職責,同時,公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我國公檢法三機關“流水作業式”的訴訟結構是與重結果、輕程序的程序價值觀密切相連的。我國現行的檢警分立制

19、約模式已經在實踐中引起了嚴重的機制沖突,即“檢警沖突”,造成刑事訴訟關系的不順和檢警關系的不暢。其一訴訟效率低下,司法資源浪費。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力度有限,公安機關往往脫離檢察機關控訴職能的要求自行其是,致使刑事偵查不能按照控訴要求實施,減損了刑事控抗訴能力,造成訴訟期限的延長和資源的浪費,影響打擊犯罪和社會穩定。其二檢察監督疲軟,追訴權行使不暢。法律并未規定有效措施,缺乏制裁公安機關違法行為的剛性措施,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關于應當立案或者應當繼續追究的通知后拒不接受建議,或者表面上勉強接受建議卻消極偵查,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追訴權的有效行使。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置后性和被動性,

20、往往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偵查違法,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我國檢警關系模式將偵查和起訴劃分為兩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公安與檢察機關分別負責對案件的偵查與起訴,兩者互無隸屬關系。實踐中我國檢警關系探索與嘗試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體現“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在檢察機制改革中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積極推行檢察引導偵查的工作機制。1實行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互通情況,討論形勢;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消除分歧,加強協調;共同研究,解決問題,提高辦案水平和證據意識,協調解決刑事訴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2制

21、發兩書引導偵查通過在批捕、公訴環節制發補充偵查提綱及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督導偵查機關完善證據收集體系,進一步引導偵查取證工作。3共赴重特大案件現場強調檢察機關對犯罪實況的親歷性與直觀性,要求公安檢察共赴重特大案件現場,并適時開展引導偵查取證工作。4參加對方案情分析會公、檢對等派員參加對方的案情分析和案件討論會,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主偵人員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通過上述做法,檢察機關提高了辦案的質量與效率,強化了訴訟監督,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二)完善我國檢警關系的建議的基本思路1.以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為根據 我國兩個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顯示,“法治原則

22、”和“人權保障”原則已經成為我國憲法性原則,而且此兩項原則屬于我國憲法總則性的原則。我國檢警關系是以憲法135條“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憲法原則作為根據的。憲法規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包容性,需要以憲法解釋發展憲法,以適用情勢的變化。檢警關系原則應該是“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統攝下的“分工負責原則”,而不應把“分工負責”原則作為檢警關系的唯一憲法根據,應重新對“分工負責”原則作出符合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的解釋和闡釋。英國著名的憲政學家戴雪在英憲精義一書論法治的涵義時指出,法治的第一要義乃防止“人治政府”行使“廣泛”、“擅斷”限制人權的裁量權。法治精義在于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

23、利。 戴雪.英憲精義M.雷賓南,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0 處理檢警關系時,無論如何“分工負責”都應該符合權力制約、權利保障的法治和人權原則,反之即是無效之法律、違憲之法律。以“多元論”檢察權性質為準則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究竟應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處于什么地位,仍未定論。這種狀況嚴重阻礙了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影響了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的協調,進而影響到和諧司法的建立。這些學說皆以“一元定位說”囊括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的多重相互沖突的職能,導致學說自身之悖論。“多元定位論”是根據檢察機關內部行使職能不同,給予不同的定位。在行使偵查權時,檢察官應界定為代表公益追訴的

24、行政官;在行使偵查監督權時,檢察官應界定為司法官;在行使公訴權時,檢察官應定位為行政官員。根據內因決定外因、本質決定形式的哲學原理,在權力配置、程序設計、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應遵循檢察機關行使權力的性質,本諸合規律原則,以多元定位論為準則構建檢警關系新模式。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制約機制 “在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人權保障程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M.北京:中國長安出版社,2006:12,64,45 和諧司法并非是刑事司法權力主體聯合打擊犯罪的恐嚇主義司法,而是民主法治下的和諧。堅持以人為本,全面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25、使其參與到訴訟之中,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作用,把作為政治層面上的監督具體轉化為訴訟層面上的制約,把階段性權力制約,轉化為網絡狀的權力制約,使監督內化為訴訟上的權利和義務,真正做到“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和諧制約機制。建立違法偵查行為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對偵查活動中不遵守法定程序并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行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強化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行為的法律控制權。建立暢通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發現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實效。檢察機關經審查或必要調查,認為強制性措施確屬不當的,有權決定予以撤銷并通知公安

26、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糾正情況通知檢察機關。完善我國警檢關系的建議 事實上,“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這一原則是科學的、切實的,只是我們在實踐中貫徹這一原則精神時,“互相制約,互相配合”未完全到位,才引發了實踐中檢察機關到公安偵查監督的不力,追訴權行使不暢等問題,所以對于我國警檢關系的改革必須在“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的原則下進行。1.確立檢察機關的相對領導權 新型檢警關系應當實行檢察引導偵查取證的模式,同時強化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監督職能,形成檢察官控制偵查及指導刑事偵查人員取證的類型。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活動的一體化和集約化,而不是檢察機關指揮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

27、與公安局合二為一,其最大的積極意義在于確立檢察機關訴前核心地位的基礎上兼顧揚長避短,因而蘊含著巨大的社會價值。為了保障及規范新型檢警關系機制的正常運作,首先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知悉權。檢察機關就轄區內的違法犯罪情況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根據案件性質指派專門的主訴檢察官負責,再由主訴檢察官具體組織人員實施對偵查活動的全程監督與偵查指導。其次確立檢察機關可以參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再次明確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的取證活動中處于主訴檢察官的輔助地位。確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處分權以及調查取證裁撤權,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檢察機關除了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備案審

28、查之外,還應當對公安機關決定撤銷立案偵查的案件建立備案審查制度。明確檢察機關對于一切刑事案件的建議權。賦予檢察機關偵查強制措施的批準權,或在特殊情況下建立事后報告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具體職能盡管存在分工關系,但二者均承擔控訴職能,所從事的訴訟職能具有本質上的統一性和目標上的一致性,二者的共同使命就是完成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和懲戒。強化看守所對偵查活動的同步可以借鑒英國看守法官制度,把同步監督職責賦予看守所。英國1948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創立了一種新的警察類型,即看守官,最重要的職責就是使被逮捕的人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我國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將看守警察從公安系

29、統中分離出來,將其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管轄,這部分警察主要負責看守所羈押人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侵犯的監督和實施。在檢察人員同步監督存在法理與制度上的障礙的情況下,將對偵查行為的同步監督職責交看守警察承擔,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犯罪嫌疑人到達看守所后,看守警察應對其進行到達、登記、檢查,此后犯罪嫌疑人就由看守警察看管。完善對立、撤案的監督與制約 首先,對立案的監督與制約可能考慮以下兩種方案:一是,當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未立案時,通知公安機關立案,而公安機關仍不立案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并與同級公安機關協商解決。是在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時,如

30、果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的立案通知后拒不立案,而檢察機關認為應當立案追究的,檢察機關有權直接立案偵查。關于撤銷案件的監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一起案件最終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由行使公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決定。倘若案件未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前就已被撤銷,而檢察機關對此卻一無所知,就會使代表國家行使公訴職能的人民檢察院喪失了對案件是否符合起訴等進行審查判斷的權力。在具體程序上,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但被害人等強烈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或者從社會利益的角度考慮不予起訴的案件

31、,應當由公安機關提出撤銷案件的意見報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將決定及理由通知公安機關;對于因其他具有法定不予追究情形的,宜由公安機關定期匯總,報同級檢察機關審查備案。明確監督與制約的法律效力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有偵查監督權,但在實踐中,等到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時再進行監督補正。完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監督權的立法,限制公安機關對案件的擅自處理權限,加強相應的責任追究力度,對拒不履行或消極履行的偵查人員,確立相應懲戒制度。建立檢察機關的事中監控制度,使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享有知情權,這樣既不改變公安機關的偵查地位,也能保證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方向控制

32、和力度把握,既符合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偵訴分離原則,又保障了檢警雙方優勢互補,協作配合的關系,同時也有利于檢察機關有效實施法律監督權,促進保障人權。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偵查人員有提請懲戒或罷免的權力,在檢察機關實施補充偵查指揮權和監控職責等職權時,向公安偵查人員作出的決定或指示,偵查人員必須服從,否則檢察機關有權建議公安機關或政法部門對相關人員作出懲戒。當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一是當檢察機關向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提出建議或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后,如果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拒絕接受,檢察機關有權建議公安機關內部紀檢部門對違法人員給予警告、停止偵查權或追究行政責任等。公安紀檢部門必須將處理過程和結

33、果告知檢察機關;二是如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可以上報上級檢察機關,由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懲戒的建議;三是建立刑事案件向人大報送備案制度。公安或檢察機關必須將刑事案件的立、偵、訴等全過程向同級人大報送備案。設置檢察機關派出機構目前在我國司法系統機構的設置中,公安、法院、司法機關在鄉鎮一級都有派出機構,而檢察機關的設置最底層在縣一級,這就使檢察機關對鄉鎮派出所的偵查活動的監督出現真空。人民檢察院的設置應該借鑒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模式,可以由縣級檢察院設立專門派出機構,對鄉鎮一級的基層公安機關派出機構進行偵查監督,防止權力監督的真空的出現。結語:警檢關系是一個國家法制文明和科學化的必然產物,大家一直以來都在努力尋求一種平衡關系,即能有效追訴犯罪又能保障人權。從我國的現有國情出發,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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