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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DL 408-91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1)能源部 1991-3-18批準 1991-09-01 實施 天馬行空官方博客: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1 總則 1.1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3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變、送
2、、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1.5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1.5.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3、。 1.5.3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G),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6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1.7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1.8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
4、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1.9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 2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值班工作 2.1.1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表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安全距離 (m)10及以下(13.8)203544601101542203305000.701.001.201.502.003.004.005.00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a.室內高壓設備的隔
5、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鎖者; b.室內高壓開關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2.1.3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2.2 高壓設備的巡視 2.2.1 經企業領導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2.2.2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2.2.3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
6、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2.2.4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2.2.5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2.3 倒閘操作 2.3.1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
7、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見附錄A)。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復誦無誤,并在監護人簽名處填入發 令人的姓名。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2.3.2 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閘。 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不許亂用。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
8、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2.3.3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2.3.4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然后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復雜
9、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2.3.5 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2.3.6 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2.3.7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
10、。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2.3.8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 作。 2.3.9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2.3.10 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必須將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并設遠方控制,重合閘裝置必須停用。 2.3.11 電氣設備停電后,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
11、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2.3.12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了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2.3.13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a.事故處理; b.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c.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所)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上述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2.3.14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三個月。 2.4 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2.4.1 在運用中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分為三類: 2.4.1.1
12、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2.4.1.2 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雖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并未全部閉鎖。 2.4.1.3 不停電工作系指: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者; b.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2.4.2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a.填用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b.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
13、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 d.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a.填用第一種工作票 (見附錄B); b.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見附錄C); c.口頭或電話命令。 3.2.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
14、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3.2.4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3.2.5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
15、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3.2.6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3.2.7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3.2.8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
16、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3.2.9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4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2.10 線路、用戶檢修班或基建施工單位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進行工作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發電廠、變電所或工區)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1 第
17、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3.2.12 若變電所距離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所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 3.2.13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
18、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3.2.14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2.15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2.16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19、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 3.2.17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3.2.17.1 工作票簽發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3.2.17.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d.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e.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f.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20、 3.2.17.3 工作許可人: a.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b.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d.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3.2.17.4 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2.17.5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3 工作許可制度 3.3.1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a.會同
21、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b.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c.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3.3.2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3.4 工作監護制度 3.4.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3.4.2
22、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3.4.3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4.4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
23、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3.4.5 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3.5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5.1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
24、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3.5.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b.必須在所有通路派專人守候,以便告訴工
25、作班人員設備已經合閘送電,不得繼續工作,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3.5.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 c.應在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 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5.4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
26、5.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值班人員講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值班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工作票方告終結。 3.5.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3.5.7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三個月。 4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表2 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電 壓 等 級 (kV)安全距離 (m)10
27、及以下(13.8)203544601101542203305000.350.600.901.502.003.004.005.00 4.1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a.停電; b.驗電; c.裝設接地線; d.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應有監護人在場兩線一地制系統驗電、裝設接地線措施,由局(廠)自行規定。 4.2 停電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a.檢修的設備; 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設備; c.在44kV以下的設備上進行工作,上述安全距離雖大于表2規
28、定,但小于表1規定,同時又無安全遮欄措施的設備; d.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4.2.2 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4.2.3 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4.3 驗電 4.3.1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各相分
29、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值班負責人許可。 4.3.2 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在沒有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可使用絕緣棒代替驗電器,根據絕緣棒端有無火花和放電噼啪聲來判斷有無電壓。 4.3.3 表示設備斷開和允許進入間隔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無電壓的根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禁止在該設備上工作。 4.4 裝設接地線 4.4.1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
30、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4.4.2 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4.4.3 檢修母線時,應根據母線的長短和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地線數量。檢修10m及以下的母線,可以只裝設一組接地線。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裝接地線的距離小于10m,工作地點雖在接地線外側,也可不另裝接地線。 4.4.4 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連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線以隔離開關(刀閘)或斷路器(開關)隔開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
31、。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斷路器(開關)或熔斷器(保險)。降壓變電所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4.4.5 在室內配電裝置上,接地線應裝在該裝置導電部分的規定地點,這些地點的油漆應刮去,并劃下黑色記號。 所有配電裝置的適當地點,均應設有接地網的接頭。接地電阻必須合格。 4.4.6 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為單人值班,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 4.4.7 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且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 4.4.8 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
32、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線在每次裝設以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導線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4.4.9 高壓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線后始能進行工作者如測量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斷路器(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如: a.拆除一相接地線; b.拆除接地線,保留短路線; c.將接地線全部拆除或拉開接地刀閘。 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根據調度員命令裝設的接地線,必須征得調度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4.4.10 每組接地線均應編號,并存放
33、在固定地點。存放位置亦應編號,接地線號碼與存放位置號碼必須一致。 4.4.11 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清楚。 4.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4.5.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D)。 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調度員的命令執行。 4.5.2 部分停電的工作,安全距離小于表1規定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臨時遮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數值。臨時遮欄可用干
34、燥木材、橡膠或其他堅韌絕緣材料制成,裝設應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遮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擋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但此種擋板必須具有高度的絕緣性能,并符合附錄E的要求。 4.5.3 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4.5.4 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四周用繩子做好圍欄,圍欄上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標示牌必須朝向圍欄里面。 4.5.5 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4.5.6 在室外架構上工作,則應在工作地點鄰近帶電部分的橫梁上,懸掛止
35、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此項標示牌在值班人員的監護下,由工作人員懸掛。在工作人員上下鐵架和梯子上應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在鄰近其他可能誤登的帶電架構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4.5.7 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 5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 5.1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值班調度員或有關單位書面指定的人員的命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電時,必須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斷路器(開關)、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母線隔離開關(刀閘)全部拉開,用驗電器驗明確無電壓后,在所有線路上可能來電的各端裝接地線,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
36、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5.2 值班調度員必須將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 工作結束時,應得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竣工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竣工,接地線已拆除,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并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或變電所內的安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5.3 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書面申請方可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必須接到原申請人的通知后方可進行。 6 帶電作業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發電廠)電氣設備上
37、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兩線一地的線路及其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6.1.2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6.1.3 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 6.1.4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
38、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廠(局)領導批準,工作負責人也可經工區領導批準。 6.1.5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6.1.6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帶電作業現場情況不熟悉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查勘。根據查勘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6.1.7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調度聯系,工作結束后向調度匯報。 6.1.8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39、: a.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b.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c.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6.1.9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調度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6.2 一般技術措施 6.2.1 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3的規定。 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3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表3 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103563(66
40、)110220330500距 離 (m)0.40.60.71.01.8(1.6)2.63.6注:1)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2)由于500kV帶電作業經驗不多,此數據為暫定數據。 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6.2.3 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時,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少于表5的規定。 6.2.4 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 6.2.5 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必
41、須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6.2.6 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表4 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 電 壓 等 級 (kV)有 效 絕 緣 長 度 (m)絕 緣 操 作 桿絕緣承力工具、絕緣繩索103563(66)1102203305000.70.91.01.32.13.14.00.40.60.71.01.82.83.7 表5 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電 壓 等 級 (kV)3563(66)110220330500片 數235916236.3 等電位作業 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3(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
42、須在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采用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6.3.2 等電位作業人員必須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好,屏蔽服內還應穿阻燃內衣。 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載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6.3.3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地距離應不小于表3的規定,對鄰相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6的規定。 表6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103563(66)110220330500距 離 (m)0.60.80.91.52.53.55.0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
43、體兩部分間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7的規定。 表7 組 合 間 隙 最 小 距 離電 壓 等 級 (kV)3563(66)110220330500距 離 (m)0.70.81.22.13.14.0 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進入強電場的作業,只能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上進行。扣除人體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其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7的規定。若組合間隙不滿足表7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 6.3.6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系好安全帶。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8的規定。表8 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
44、電體的最小距離電 壓 等 級 (kV)3563(66)110220330500距 離 (m)0.20.30.4 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面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6.3.8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6.3.8.1 在連接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鋼芯鋁絞線 120 銅 絞 線 70 鋼 絞 線 50 6.3.8.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 a.在孤立檔距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b.在有斷股的導、地線
45、上的作業; c.在有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d.在其它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e.二人以上在導、地線上的作業。 6.3.8.3 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前,必須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荷后地線及人體對導線的最小間距應比表3中的數值增大0.5m,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比表3的安全距離增大1m。 6.3.8.4 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6.3.9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帶電體及絕緣部分,防止起火。 6.4 帶電斷、接引線 6.4.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6、6.4.1.1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必須確認線路的終端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確已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確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斷、接引線。 6.4.1.2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線路的長度不應大于表9的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表9 使用消弧繩斷、接空載線路的最大長度 電壓等級(kV)103563(66)110220長 度 (km)503020103注:線路長度包括分支在內,但不包括電纜線路。 .3 在查
47、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才可進行帶電斷、接引線。 6.4.1.4 帶電接引時,未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6.4.1.5 嚴禁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入電路。 6.4.2 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6.4.3 帶電斷、接耦合電容器時,應將其信號、接地刀閘合上并應停用高頻保護。被斷開的電容器應立即對地放電。 6.4.4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耦合電容器、避雷器等設備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的措施。 6.5 帶電短接設備 用分流線短接斷路器(開關)、隔離開
48、關(刀閘)等載流設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5.1.1 短接前一定要核對相位。 6.5.1.2 組裝分流線的導線處必須清除氧化層,且線夾接觸應牢固可靠。 6.5.1.3 35kV及以下設備使用的絕緣分流線的絕緣水平應符合表17的規定。 6.5.1.4 斷路器(開關)必須處于合閘位置,并取下跳閘回路熔斷器(保險),鎖死跳閘機構后,方可短接。 6.5.1.5 分流線應支撐好,以防擺動造成接地或短路。 6.5.2 阻波器被短路前,嚴防等電位作業人員人體短接阻波器。 6.5.3 短接開關設備或阻波器的分流線截面和兩端線夾的載流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 6.6 帶電水沖洗 6.6.1 帶電水
49、沖洗一般應在良好天氣時進行,風力大于四級,氣溫低于零下3,雨天、雪天、霧天及雷電天氣不宜進行。 6.6.2 帶電水沖洗作業前應掌握絕緣子的臟污情況,當鹽密值大于表10臨界鹽密值的規定時,一般不宜進行水沖洗,否則,應增大水電阻率來補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設備不宜進行帶電水沖洗。 6.6.3 帶電水沖洗用水的電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cm,沖洗220kV變電設備時水電阻率不應低于3000cm,并應符合表10的要求。每次沖洗前都應用合格的水阻表測量水電阻率,應從水槍出口處取水樣進行測量。如用水車等容器盛水,每車水都應測量水電阻率。 表10 帶電水沖洗臨界鹽密值1) (僅適用于220kV及以下) 爬 電
50、 比 距2)(mm/kV)發 電 廠 及 變 電 所 支 柱 絕 緣 子14.816 (普通型)2031 (防污型)水電阻率(cm)150030001000050000及以上150030001000050000及以上 臨界鹽密(mg/cm2)0.020.040.080.120.080.120.160.2爬 電 比 距2)(mm/kV)線 路 懸 式 絕 緣 子14.816 (普通型)2031 (防污型)水電阻率(cm)150030001000050000及以上150030001000050000及以上臨界鹽密(mg/cm2)0.050.070.120.150.120.150.20.22注:1)
51、330kV及500kV等級的臨界鹽密值尚不成熟,暫不列入。 2)爬電比距指電力設備外絕緣的爬電距離與設備最高工作電壓之比。 以水柱為主絕緣的大、中、小型水沖(噴嘴直徑為3mm及以下者稱小水沖;直徑為48mm者稱中水沖;直徑為9mm及以上者稱大水沖),其水槍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不得小于表11的規定。大、中型水沖水槍噴嘴均應可靠接地。 表11 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m) 噴 嘴 直 徑 (mm)3及以下489121318電 壓 等 級(kV)63(66)及以下0.82461101.23572201.8468 由水柱、絕緣桿、引水管(指有效絕緣部分)組成的小水沖工具,其組合絕緣應滿足如下
52、要求: 6.6.5.1 在工作狀態下應能耐受表17規定的試驗電壓。 6.6.5.2 在最大工頻過電壓下流經操作人員人體的電流應不超過1mA,試驗時間不小于5min。 6.6.6 利用組合絕緣的小水沖工具進行沖洗時,沖洗工具嚴禁觸及帶電體。引水管的有效絕緣部分不得觸及接地體。 操作桿的使用及保管均按帶電作業工具的有關規定執行。 6.6.7 帶電沖洗前應注意調整好水泵壓強,使水柱射程遠且水流密集。當水壓不足時,不得將水槍對準被沖的帶電設備。沖洗用水泵應良好接地。 6.6.8 帶電水沖洗應注意選擇合適的沖洗方法。直徑較大的絕緣子宜采用雙槍跟蹤法或其它方法,并應防止被沖洗設備表面出現污水線。當被沖絕緣
53、子未沖洗干凈時,水槍切勿強行離開,以免造成閃絡。 6.6.9 帶電水沖洗前要確知設備絕緣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絕緣子及瓷質有裂紋時,一般不可沖洗。 6.6.10 沖洗懸垂絕緣子串、瓷橫擔、耐張絕緣子串時,應從導線側向橫擔側依次沖洗。沖洗支柱絕緣子及絕緣瓷套時,應從下向上沖洗。 6.6.11 沖洗絕緣子時應注意風向,必須先沖下風側,后沖下風側,對于上、下層布置的絕緣子應先沖下層,后沖上層,還要注意沖洗角度,嚴防臨近絕緣子在濺射的水霧中發生閃絡。 6.7 帶電爆炸壓接 6.7.1 帶電爆炸壓接應使用工業8號紙殼火雷管。 6.7.2 為防止雷管在電場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統(包括雷管、導火索、拉火管)
54、必須全部屏蔽。 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電位引爆。當采用等電位引爆時,應做到:引爆系統與導線連接牢固;安裝引爆系統時,作業人員應始終與導線保持等電位;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6.7.3 炸藥爆炸會降低空氣絕緣。為保證安全,應遵守下列規定: 6.7.3.1 爆炸時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應滿足表12的規定。 表12 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63(66)及以下110220330500距 離 (m)2.02.53.03.55.2 如不能滿足表12的規定,可在藥包外包食鹽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減小由于爆炸時造成的空氣絕緣降低。 6.7.4 爆炸壓接時所有
55、工作人員均應撤到爆炸點30m以外雷管開口端反向的安全區。 6.7.5 爆炸壓接時,爆炸點距絕緣子、分流線、金屬承力工具、絕緣工具的距離應大于表13的規定,否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表13 爆炸點距鄰近物的最小距離 鄰近物承力工具及分流線絕緣子絕緣工具距 離 (m)0.40.61.0 若分裂導線間距小于0.4m,應設法加大距離或采取保護措施。 6.7.7 出現瞎炮時,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規定處理。爆炸壓接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均為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按上述規程有關規定加以管理。 6.8 感應電壓防護 6.8.1 在220500kV電壓等級的線路桿塔上及變電所構架上作
56、業,必須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例如,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或導電鞋等。 6.8.2 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耦合地線時,應通過放線滑車可靠接地。 6.8.3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應用接地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6.8.4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6.9 高架絕緣斗臂車 6.9.1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并在預定位置空斗試操作一次,確認液壓傳動、回轉、升降、伸縮系統工作正常,操作靈活,制動裝置可靠,方可使用。 6.9.2 絕緣臂的有
57、效絕緣長度應大于表14的規定,并應在其下端裝設泄漏電流監視裝置。表14 絕緣臂的最小長度電壓等級(kV)103560(66)110220長 度 (km)1.01.52.03.0 絕緣臂下節的金屬部分,在仰起回轉過程中,對帶電體的距離應按表3的規定值增加0.5m。 工作中車體應良好接地。 6.9.4 絕緣斗用于1035kV帶電作業時,其壁厚及層間絕緣水平應滿足表17耐受電壓的規定。 6.9.5 操作絕緣斗臂車人員應熟悉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經專門培訓,在工作過程中不得離開操作臺,且斗臂車的發動機不得熄火。 6.10 帶電氣吹清掃 6.10.1 用于氣吹的操作桿和出氣軟管,應按表17相應電壓等級要
58、求耐壓試驗合格。儲氣風包、出氣軟管及輔助罐等壓力容器應作水壓試驗(108N/ )。 6.10.2 噴嘴宜用硬質絕緣材料制成。若用金屬材料制作時,其長度不宜超過100mm。噴嘴內徑以3.56mm為宜。 6.10.3 用作輔料的鋸末,須經1630目篩網篩選和干燥。裝入輔料罐前,應用2500V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應大于9000M。 6.10.4 現場作業前,應認真檢查空氣壓縮機是否正常,風包安全閥門是否動作可靠,風包內有余水時,應先放完。空氣壓縮機的排氣壓力以5998N/ 為宜。 6.10.5 帶電氣吹操作人員工作中,必須戴護目鏡、口罩和防塵帽。 操作人員宜站在上風側位置作業,且須保持表3規定的安全
59、距離。 6.10.6 在帶電氣吹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注意噴嘴不得垂直電瓷表面及定點氣吹,以免損壞電瓷和釉質表面層。 6.10.7 帶電氣吹清掃時,如遇噴嘴鋸末阻塞,應先減壓,再行消除障礙。 6.11 保護間隙 6.11.1 保護間隙的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 。 6.11.2 圓弧形保護間隙的距離應按表15的規定進行整定。 6.11.3 使用保護間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11.3.1 懸掛保護間隙前,應與調度聯系停用重合閘。 6.11.3.2 懸掛保護間隙應先將其與接地網可靠接地,再將保護間隙掛在導線上,并使其接觸良好。拆除程序相反。 表15
60、圓弧形保護間隙定值 電壓等級(kV)220330間隙距離(m)0.70.81.01.1.3 保護間隙應掛在相鄰桿塔的導線上,懸掛后,須派專人看守,在有人畜通過的地區,還應增設圍欄。 6.11.3.4 裝拆保護間隙的人員應穿全套屏蔽服。 6.12 帶電檢測絕緣子 6.12.1 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檢測絕緣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12.1.1 檢測前應對檢測器進行檢測,保證操作靈活,測量準確。 6.12.1.2 針式及少于3片的懸式絕緣子不得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進行檢測。 6.12.1.3 當檢測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時,發現同一串中的零值絕緣子片數達到表16的規定,應立即停止。 如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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