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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反思關鍵詞: 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法律責任/金融衍生品 內容提要: 與近30年來的幾次金融危機相比較,次貸危機最顯著的區不之一是由大規模的金融創新所引發。美國政府及國會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在金融創新產品市場準入、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金融創新產品的消費者與投資者愛護、高管薪酬機制、金融創新產品的信用評級監管等領域提出了規模宏大的改革方案和法案。我們應當汲取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缺失的經驗和教訓,更新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理念,明確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主體,增加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形式,創新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模式,完善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建立

2、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重構負責任的金融創新產品市場及監管制度。 金融進展史實際上確實是金融創新史,金融創新是推動金融進展、經濟繁榮乃至社會進步的動力之一。長期以來,金融創新的積極意義受到主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充分確信。許多學者對金融業產品與服務的創新推崇備至,并稱之為“經濟進展的發動機”,1隨著次貸危機的爆發及其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金融創新又成了專門多人批判的對象。如何以此為契機完善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并防范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特質(注釋1:法律責任是義務主體不履行法律義務所必須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是法律

3、義務在特定情形下的轉化。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進展,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越來越難以區分,因此本文并不對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做嚴格區分。) 法律責任是法律的差不多構成要素之一,是實現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保障。金融創新產品某種程度上是金融機構規避金融監管的產物,2因此,相關法律責任制度自然受到金融自由主義價值理念的阻礙。從金融自由主義與金融創新產品的關系入手,是理解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特質的關鍵切入點。 金融創新產品的進展與金融自由化有著緊密的關系。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陷入經濟滯脹,盛極一時的凱恩斯主義逐漸衰落,自由主義市場理念再次獲得正統地位,以撒切爾主義、華盛頓共識等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思想

4、日漸興起。在此背景下,金融自由主義與金融全球化、金融科技化成為過去20年金融進展的三大差不多特征。金融自由化為金融業帶來三個效應:一是各國政府紛紛放松對金融業的管制,金融混業經營模式逐步擴張,以各類基金、投資銀行、保險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中介機構為代表的金融新生力量異軍突起。他們向傳統的商業銀行發起了挑戰,銀行業在金融資源配置格局中的統治地位受到巨大沖擊。利率、匯率等市場變量的巨幅波動又使銀行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各類風險。二是金融創新力量得到急劇釋放,最突出的表現確實是以金融工程技術為核心的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大量涌現。3三是去監管化改革風起云涌。以美國為例,政府先后廢除、修改、頒布了一系列有關

5、金融監管改革的法律。1973年取消了資本流入限制,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與貨幣操縱法逐步取消了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管制,同意放貸機構以高利率、高費率向低收入者放貸,以補償放貸機構的貸款風險,1982年可選擇抵押交易平價法規定放貸機構可采納浮動利率放貸和氣球式支付(Balloon Payments)(注釋2:也譯作漂移式付款(balloon payments)指分期付款中最后一筆數目較大的付款。例如,一筆10萬美元的貸款,在前9年每年償付5000美元,最后一年償付55000美元。顧客往往會以為償還債務相當容易,而忽略了最后的一筆付款。),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機構法同意儲蓄機構經

6、營活期存款,發放商業貸款。這些改革的全然目的即在于放松對金融業的管制,提高金融效率。 隨著有關利率管制、機構管制、匯率和資本流淌限制的放松或逐步取消,金融創新產品的進展又進一步獲得了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此外,計算機技術、遠程通信技術的進展也為金融創新產品進展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條件。總的來講,金融自由主義和放松監管直接阻礙了金融創新產品進展的制度環境,其導向性的價值目標要緊體現為自由理念,即取消對金融機構的種種限制,同意其從事各種經營行為。在這種思潮和制度變革下,金融產品創新的義務和責任逐漸被減少和淡化,其進展給相關各方的權益帶來了不同性質的阻礙,形成了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制度自身的特質。 關于

7、金融機構而言,金融創新產品進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即金融管制的減少,金融創新產品激增的背后反映了政府放松金融管制的結果。從專門大程度上講,金融創新產品本身確實是躲避法律責任的產物,其迅速進展表明:金融機構的自由增加了,但其所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較之過去大量減少。因此,金融創新產品本身反映了金融機構的責任與權利處于失衡狀態,即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被不恰當地減少了。這是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的第一個特征。 關于投資者和社會大眾而言,金融創新產品的進展意味著投資和消費的范圍更加廣泛。一方面,種類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確實滿足了不同階層、不同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也加劇了消費者和投資者理解與選擇金

8、融產品的難度,一些欺詐性、不公平的條款掩蓋了金融機構的義務。由于這些創新產品結構復雜,專門多業內人士也不見得了解其中的奧妙,憑消費者的金融常識顯然無法識不其中的風險。在美國,許多次級貸款借款人最后只能以喪失贖回權乃至申請自然人破產作為結局。在消費者愛護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金融創新產品的復雜性問題證明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存在明顯的失衡,并引發了社會關于加強消費者愛護和加大金融機構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的呼聲。 關于政府特不是監管機構而言,金融創新產品的弊端為其監管能力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金融創新產品加大了監管機構發覺問題的難度,金融創新產品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對其責任的認定專業性專門強

9、,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不是關于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客觀地講確實沒有多少人能講清晰,更談不上采取有效的監管手段;另一方面,在金融業利益集團的游講下,立法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容易偏離公正的監管立場,甚至出現監管俘獲現象,放棄自身職責,無視金融創新產品監管的法律責任。 關于社會整體而言,由于金融創新產品,特不是金融衍生品具有專門強的外部性,在整個社會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而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與其它領域的法律責任相比具有更強的社會性,而不能局限于一般的民事責任。盡管金融創新產品具有價格發覺和風險規避的功能,但從社會整體來看,個體的風險規避并沒有消除整體風險的存在,而是將風險傳遞到

10、一個更大的范圍上,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市場可能都會卷入其中,系統性風險也可能因此進一步增加。金融創新產品的外部性決定了其法律責任制度更加具有社會性,與公共利益及消費者的權益聯系更加緊密,在金融風險防范和金融危機的應對中具有強大且不可替代的功能。這次金融危機表明,對法律責任的淡化和躲避是引發危機的重要緣故之一。因此,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制度應以維護市場安全和秩序,愛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以及促進社會經濟進展為目標,并依照如此的目標進行創新和完善。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改革 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中,次級按揭貸款以及在此基礎上再次創新的金融衍生品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次貸

11、危機爆發后,美國政府及國會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規模宏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以及相應的法案,在金融創新產品市場準入、高管薪酬機制、金融衍生品市場、金融創新產品的消費者與投資者愛護、金融創新產品的信用評級監管等領域加大改革力度,旨在恢復金融創新領域權利義務的對應,強化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重構負責任的金融創新產品市場及監管制度。 (一)加強金融創新產品準入監管 在美國最近的金融制度改革中,金融產品的準入監管成為一個重要內容,政府希望有權測試和審查金融創新產品的安全性能。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認為,與過去的金融創新相比,監管者應當同意增加消費者福利的負責任創新,為做到此點,金融監管者應當通過了解更多問

12、題的方式事先排除有害的金融創新,如詢問在不利的金融環境下該創新產品的表現。美國總統奧巴馬提出的金融改革規劃中,建議設立金融產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類似于美國的食品和藥品安全委員會,其要緊職能是審查金融創新產品,確保其風險關于消費者是安全的。目前,其相關立法差不多提交國會審議。4 (二)規范金融創新產品高管薪酬機制 金融創新產品的高杠桿率源于多種緣故,其中包括金融機構的高管薪酬機制。美國現行金融高管薪酬機制扭曲了道德激勵,加劇了金融風險,是次貸危機的緣故之一。5一方面,一些金融企業實行的以短期業績為導向的高管薪酬激勵機制降低了企業的風險治理和自律意識,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現行薪酬體制并

13、沒有約定高風險經營的補償機制,這種無責任設置的機制無疑鼓舞了高管從事冒險投機行為獲利,拉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增加了整個行業的風險。 危機爆發后,有學者建議糾正不正當的高管薪酬激勵,減少利益沖突范圍。在薪酬設計上,弱化目前盛行的短期收益導向激勵,比如按照五年的回報率而不是一年的回報率作為分紅的依據;在薪酬設計中應考慮杠桿率增加所帶來的風險,6使高管的收入能夠反映可持續的、真實的、風險調整后的業績。美國政府、監管者和立法機構都在推動高管薪酬與風險掛鉤,根治高管短期激勵機制的弊端。美國的立法建議并沒有就高管薪酬數額本身設定限制,而是禁止那些可能產生重大損失或系統性風險的業績薪酬。奧巴馬政府要求對由股東

14、對高管薪酬薪資水平進行無強制力的投票表決。7眾議院法案規定金融機構股東就特定事件和“金色降落傘”進行無強制力的表決,要求投資經理必須披露股東對“金色降落傘”和高管薪酬投票的具體結果。8 (三)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監管 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嚴峻滯后于金融創新的步伐,急劇膨脹的OTC市場未能引起監管者的足夠重視,對沖基金缺乏有效監管,衍生品的跨市特點和金融機構業務的綜合化趨勢使得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成為必要,然而,美國證監會、美聯儲、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雖曾達成有關備忘錄,然而事實上際運作情況并不理想。因此,建立一個全面的框架,對場外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督是美國政府應對危機的重要策略。美國財政部認為,某

15、些保險公司存在過度的風險行為,許多銀行對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治理較差,使金融危機被放大。某種程度上由于這些市場缺乏透明度,交易對手方或監管部門都沒有發覺這些復雜的衍生品可能會產生如下風險:使一家與AIG規模相當的公司破產,或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構成威脅。9美國對金融衍生品領域監管改革建議包括:(1)首次對信用違約掉期和場外衍生品市場進行監管; (2)建立一套強大的監管體制,將所有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交易商置于一套強有力的監管體制之下; (3)要求所有標準化的OTC衍生品合約都通過適當指定的核心交易對手(CCPs)來清算,并鼓舞更多地使用場內交易工具; (4)要求非標準化的衍生品(即非為單一客戶量身

16、定做的產品)合約都向交易存儲庫報告,并在交易的記錄和確認、凈額結算、抵押品和保證金慣例及平倉慣例等方面遵守嚴格的標準; (5)要求核心交易對手和交易倉庫對公眾提供關于交易規模和頭寸的匯總數據,并向適當的聯邦監管部門以保密的方式提供有關單個交易對手的交易規模和頭寸的數據; (6)要求所有市場主體都符合嚴格的資質要求。在審慎標準方面,要求所有市場主體達到嚴格的資質要求,并要求其在記錄保存和申報方面達到標準。上述規定意味著將有40%到60%的衍生品會受到較寬松的監管。 (四)完善金融創新產品的消費者與投資者愛護 金融創新產品給消費者愛護帶來了新的問題,金融消費者愛護不足是導致次貸危機的重要緣故之一。

17、從愛護消費者角度看,一個特不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那些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在急劇上升。這種復雜性是金融創新的“副產品”,在許多情況下與產品透明度和清晰度不斷下降相關聯。監管不應阻礙創新,相反應確保創新的足夠透明和充分認知度,使消費者的選擇能夠進一步驅動市場。同時,應該警惕產品設計過于復雜,如此可能會使其更難以接近消費者。10 針對美國金融消費者愛護領域出現的嚴峻問題,包括金融創新產品如次級抵押貸款及其衍生品所帶來的監管問題,奧巴馬政府建議設立新的消費者愛護機構,愛護消費者免受抵押貸款、信用卡等金融產品不公平的損害,要求金融機構保證提供一般的標準產品。目前,相關法案差不多進入立法程序。2009年10月22

18、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投票通過了旨在設立獨立的消費者愛護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愛護機構法案(H. R.3126),同年12月11日美國眾議院以223票贊成、202票反對通過了規模更為宏大的包含構建獨立消費者愛護機構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愛護法案(H.R. 4173)。法案關于金融消費者愛護的要緊內容包括: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愛護機構,定期檢查金融機構消費者愛護合規情況,禁止不公平的、欺騙性的和濫用的行為與慣例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等。金融業界反對設立消費者金融愛護機構,認為這將增加成本,限制消費者選擇空間,但消費者組織普遍對此表示歡迎。 (五)加強對金融創新產品的信用評級監管 在資本市場中,信用評級是

19、一種有效揭示風險的手段,由于金融創新產品更加復雜,投資者關于評級機構的依靠尤為明顯。評級機構通過分析關于借款人及債券發行方的信息以及市場狀況,評估公司及政府融資人的違約風險,對債務人的及時償債能力及意愿進行有效的推斷。在本輪金融危機中,評級機構實際上起到了一種負面作用,評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受到了廣泛質疑,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存在嚴峻問題。一方面,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對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高評級及風險預警滯后,使得隱藏在基礎資產池中的風險被忽略,造成了次貸危機中金融機構損失規模巨大;另一方面,評級機構在對結構性金融產品進行評級時,由于其收費方式及業務結構等問題,存在利益沖突,而給予了結構性

20、金融產品更高的評級。在美國信用評級市場上,穆迪、標準普爾、惠普三家評級機構占據了全部市場份額的95%。現有的認證制度造成了進入壁壘,評級機構處于相對壟斷地位。除此之外,美國證監會對評級公司也缺乏實質監管,由于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屬于“觀點”,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表達自由”的愛護,因而其也無需對評級本身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這些弊端,奧巴馬政府希望在美國證監會中設立專門的機構,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執行法律和法規的情況。眾議院的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對評級機構進行檢查,內容包括這些評級機構是否建立了相關內操縱度、使用的評級方法和盡職情況,法案還要求改善評級機構的內部治理機制,規定獨立董事

21、至少占1/3,且許多于兩名,其任期事先確定,不可更改,酬勞與經營業績無關。眾議院的法案使投資者起訴評級公司變得更加容易,但仍沒有觸及評級制度的核心問題“發行人付費”模式,不合理的激勵機制依舊存在。三、完善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是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重要緣故,在金融創新產品領域也不例外。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復雜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欺詐提供了可能,也成為爆發危機的重要緣故。11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表明,必須正視金融創新產品的外部性特征,特不是金融創新產品的專業性、復雜性、不透明性關于金融監管及法律責任的背離,完善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制度,防范系統性風

22、險,愛護消費者與投資者利益。 (一)更新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理念 在金融創新產品進展過程中,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相互角逐。美國學者凱恩認為,金融創新是在法律監管的博弈中得到進展的,并稱之為管制的辯證法。在那個創新過程中,始終伴隨著金融機構、投資者、社會大眾這三個主體間的利益博弈,政府或者監管當局則居中裁判。現代市場經濟主體表面看起來具有平等的人格,或者稱之為法律人格的平等,而實際上由于各種緣故,包括經濟條件、知識結構、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對稱,他們三者的人格實際上是不平等的,一些金融機構憑借其強大的阻礙力,游講政府或監管當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借創新之名推動法律的立、改、廢,導致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發生偏

23、差,次貸危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12因此,應重申市場紀律對防范金融創新產品的道德風險及保障金融業安全運行的重要意義,并更新法律責任的理念:第一,應當站在公共利益和金融業社會目標的立場上推動金融創新朝著有利于經濟社會進展的方向前進,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鼓舞負責任的金融創新;第二,強調金融創新產品上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針對金融創新產品的復雜性及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應當強調對消費者的特不愛護,加重金融機構的責任;第三,有必要加強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責任,限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過度風險,不能以自由市場和競爭為名放棄監管立場。13 (二)明確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主體 在市場經濟法制的理念中

24、,職權與職責應當是統一的。在現實中,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經常被忽視,美國金融危機也暴露了同樣的問題。盡管如此,美國目前的改革要緊著眼于擴大監管范圍和增加監管職權,仍未能解決監管者責任這一極為關鍵的問題。有效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體系要求監管者必須有清晰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否則,再好的制度也發揮不了實際效果。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弗蘭克2009年7月向國會提交金融消費者愛護機構法案時指出,現有的這些監管機構沒有能夠愛護好消費者免受放貸機構掠奪性行為的侵害,盡管早在1994年國會差不多授權美聯儲監管抵押貸款,然而美聯儲在整個次貸繁榮時期并沒有行使該權力,次級債成為美國金融危機的要緊緣故。再如美國涉案

25、金額高達1700億美元的麥道夫欺詐案,簡單的拆東墻補西墻伎倆持續近10年,美國證監會并沒有發覺,令人深思。因此,有必要明確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主體,在給予金融監管機構權力的同時,也規定其監管責任,對怠于行使職責的行為包括越權行為、濫用職權行為、失職行為,既要追究機構責任,也要處罰相應工作人員,既要其承擔道德責任、政治責任,也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有效的監管制度必須輔之金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本身的責任追究制度,否則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是不完整的。 (三)增加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形式 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形式多種多樣,目前包括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行政責任(行政處分、

26、行政處罰)、刑事責任等。由于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具有復雜性和高度專業性的特點,為保證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利益,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責任應當突出以下幾點:一是財產責任,對違法行為,特不是金融創新產品欺詐交易行為,要施加懲處性的經濟處罰,充分發揮懲處性賠償所具有的賠償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二是資格處罰,在金融市場上,主體的資格特不重要,金融本質上確實是一種信用。資格與主體的存續、行為、收益緊密相關,因此一旦取消其資格就差不多等于終結其市場生命,具有較大的威懾性,而傳統的其他法律責任形式可能達不到如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借助資格罰遏制嚴峻的金融創新違法行為。 (四)創新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模式 傳統法律責

27、任的追究模式為侵害行為損害結果責任承擔,侵害行為人與被侵害者之間表現為直接的侵害關系。在金融創新領域,金融機構的投機行為并不是直接給寬敞市場參與者造成損害,而是通過制造金融風險,將金融風險擴大并傳染到整個金融市場的方式,間接地給其他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適用于金融產品創新領域的責任構成應當采納新的模式即:行為風險責任的模式。14由于金融業自身的特征,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責任模式要緊強調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即享有風險帶來收益的同時必須向社會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假如沒有履行該義務,則轉化為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該法律義務要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機構應以清晰易明白、簡明

28、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戶提供產品介紹和風險揭示的書面資料,在產品銷售過程中,金融機構應客觀公允地陳述所售衍生產品的收益與風險,不得誤導機構客戶對市場的看法,不得夸大產品的優點或縮小產品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收益;二是實質監管,有的風險盡管披露了,客戶未必能夠理解,產品在設計之初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問題,關于這些金融創新產品簡單的披露風險顯然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加強實質監管,規定金融機構承擔某些不得作為的禁止義務。 (五)完善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依照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理論上要緊存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

29、及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僅在例外或者法律另有規定時適用無過錯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時,給侵權責任主體施加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然而,金融創新產品同意更大的選擇性(通常認為如此有好處)反而會增加復雜度和減少透明度。美國信用卡和抵押貸款,透支愛護領域都存在如此問題。此外,金融創新產品自身還具有危險性,信貸衍生品的復雜性和參與其交易的人所能理解到的程度之間,存在著一條鴻溝。即便是最精明的投資者和監管者,也會對這些金融工具的晦澀難明白感到苦惱。股神巴菲特就曾經把金融創新產品的代表衍生品稱作“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對一些中國企業來講,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最直接的沖擊還不是需求萎

30、縮,而是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出現了巨額損失。國航、東航等企業參與燃油套期保值交易導致2008年虧損慘重的消息,中信泰富因為與國際投行對賭澳元匯率,巨虧近150億元。因此在設計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時應當考慮上述特征,通過過錯推定責任或者無過錯責任,免除消費者承擔證明金融機構過錯的義務,督促金融機構更加慎重推出金融創新產品,使客戶免受金融創新產品復雜性所帶來的風險。 (六)設計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 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其他制度的相互配合,要緊包括金融消費者愛護制度、金融機構高管責任連帶制度、監管機構責任制度等。危機爆發后世界多國政府著手完善其

31、消費者金融愛護制度,力度最大的當屬美國,奧巴馬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7月10日分不向國會提交了2009年消費者金融愛護機構法案、2009年投資者愛護法案,試圖對美國該領域進行大規模改革,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高度重視消費者愛護問題。金融創新產品由于其專業性和復雜性,正日益成為金融消費者愛護領域最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在金融消費者與創新產品供給者間是兩個實力與知識相差迥異的利益集團,單純依靠合同法無法提供有效愛護,因此,必須通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借助經濟法向其提供差不性愛護,明確消費者的權利及金融機構的對應義務和法律責任。15在這方面,我們需要做的情況還有專門多,既缺乏具有法定職能的監管機

32、構,也沒有系統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應當借鑒合伙企業與合伙人關系的有關規定,引入連帶責任制度。高杠桿率是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一個突出特征,過高的杠桿率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利益,激勵機制高管采納高杠桿、高風險的經營方式。在金融企業發生較大損失時,由于其公共屬性,往往還能夠獲得公共資金的援助,即便事業失敗,企業破產退出,而高管人員的利益并可不能受到專門大的損失。這種高管不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鼓舞了金融機構治理層的冒險行為,熱衷于制造并出售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這種冒險行為通過金融市場的傳遞又會給整個社會帶來巨大風險,因此,能夠考慮通過連帶責任制度將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與高管的責任掛鉤,因經營創新產品而獲

33、得高額薪金的高管,在因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而導致公司破產或倒閉時,應當將此前獲得的高額薪金的一部分拿出來補償股東或投資人的損失,如雷曼破產后,能夠要求雷曼原高管賠償香港雷曼迷你債事件中的投資人。 注釋: 1Josh Lerner and Peter TufanoThe Consequence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A Research Agenda Rev OL. 12/30/2009,www. aeaweb. org/aea/conference/program/retrieve. php?pdfid=351. 2Sunil Datt,MS,MBA,MA,CGFM,

34、PMP,The Myth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OL. December 07,2009,http:/aga. typepad. com/aga/2009/12/the-myths-of-financial-innovation. html. 3鄭鳴.商業銀行治理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4. 4Financial Products Safety Commission Act S.566 OL. http:/www. woodstockins.t org/blog/blog/senator-durbin-announces-finan-cial-products-safety-commission/. 5Ben Steverman an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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