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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杭州精英在線系列課件 PAGE PAGE 12行政訴訟法修改楊小軍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課程前言大家好,我們下面要講的主題是關于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我們知道行政訴訟法剛剛進行了修訂,這個,自1989年制定行政訴訟法以來,行政訴訟法是第一次修訂,那么第一次修訂呢,對于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總結自90年實施行政訴訟法以來的經驗和教訓做了適當的調整,我們今天講七個方面的調整的內容。一、行政訴訟范圍擴大先來看第一個問題。關于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的擴大,這次修訂里面有一個很主導的,很基本的觀點就是什么呢,就是要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規定來體現這個呢,三個。第一,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當中把具

2、體行政行為這個概念取消了,沒有了。整個行政訴訟法條文中都沒有這個概念了改成了什么呢,改成了行政行為。那么這個要起什么作用?為什么要把具體行政行為換成行政行為,我認為要淡化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的界限,因為它們之間確實有些模糊的地帶,有些模糊的地帶會阻礙行政訴訟的受理,那就把它放進來作為行政訴訟受理去,這是你比如說縣政府發布文件說本縣種的糧食不準運到外縣去賣。你告訴我這個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還是具體性的行為,從表面形式上看它是抽象的行政行為,但是它確實很直接的侵犯了農民的權益,為什么不能打官司,干嘛要把這個界限擺的這么清楚,比如說政府的拆遷令,你拆遷的時候說拆東到哪,西到哪,南到哪,北到

3、哪,十字一劃,那這個拆遷這決定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限號今天幾號車能上路,明天幾號車能上路,這是抽象的,但是你侵犯的權利可是具體的,所以這個界限,我一直主張不要搞得太,就是對于相對交叉和模糊的地帶,納入行政訴訟,所以這次行政訴訟法修訂里面就有這一條把具體的行政行為這個概念給去了。它也沒說不承認具體行政行為,它只是要淡化二者的界限。這是第一。第二,原告可以在行政訴訟當中一并要求法院審查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原來的行政訴訟法告的時候只能告具體性的行為,今天,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說,你在告行政行為的時候,你還可以要求一并去告那個什么呢,告那個作為行為依據的文件。這個規定就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一致了。行政復

4、議法里面也有這一條,說你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你除了告那個行為你還告這個行為的依據那個文件。行政訴訟法里面也有這一條,所以你比如說,你做了這個決定,但你決定的這個依據呢,是某一級政府發的文件,原來那個文件是不能告的,現在在行政訴訟法里面新修訂的時候你可以告。你可以一并要求法院去審查那個文件。這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這是第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擴大的第三個表現是什么呢,是原來法律里面寫的人身權、財產權是保護這兩個權力的。在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里面表達為什么呢,表達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這就告訴你從人身權,財產權原來的限制被打破了,它變成了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核心的概念它變成了什么,變成了合法

5、權益,那就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你比如說你申請信息公開,那是什么權利,既不是人身又不是財產。說我想知道你政府什么什么信息,政府說我不給你看,那你到法院去告以什么理由?你什么權力受到了侵害了?你說我知情權,知情權是什么權,是人身呢還是財產,都不是,但是它確實是合法權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就把它擱進去了,就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什么權利都行。只要是合法權益。這三個是這次行政訴訟法修訂擴大行政訴訟范圍的三個主要要點。這是第一。二、行政訴訟管轄的修改行政訴訟法修訂的第二個制度呢,就是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就這個案件歸哪個法院管的問題,我們叫管轄。這個對行政機關的影響是大的。我們來看它的

6、修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的第一手行政案件增加了一類案件,原來沒有的,叫什么呢,就是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原來沒有,原來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法院管案子的時候,中級法院管什么呢,省政府和部委當被告的,中級法院才做一審。那現在呢,現在縣政府做被告的,那這些包括縣政府,市政府,區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被告的案件那么中級法院就要做一審,這意味著什么,這意味著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級別抬高了,就是縣政府當被告的,就可以到中級法院去告,原來不行,原來縣政府當被告的得到縣級法院去告,那這么多年來行政訴訟實際告訴我們什么,這個縣法院去審縣政府,比較難審。它確實為難,那怎么辦呢,那就

7、讓市法院去審,讓中級法院去審它。所以抬高級別是為了排除干擾這是第一個改革。第二,無論行政復議是否改變原決定,凡是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決定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管轄發生變化,哪管都行,你比如說縣工商局做了個決定,不服去告到市工商局來行政復議,復議完了以后呢,你還不服,那么你就到法院去打官司,那你去到法院打官司,你應該到哪個法院呢,你是到縣法院,就是縣工商局所在地的縣法院,還是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市的法院呢,按照原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復議維持了原決定,那么你就到原行政決定的那個機關所在地就是縣法院去打,那么如果行政復議機關改變了原決定,那你可以到

8、行政復議機關到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來,這次修訂了變了,無論改變還是維持你在兩個法院哪個法院都可以,為什么,方便當事人,排除行政機關的干擾。這是第二。第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這是什么,跨區域管轄,這個想干什么,你比如說朝陽區的案件可以拿到門頭溝區去審理,對吧,A區的可以拿到B區,B區的可以拿到C區去審理,管轄可以錯位,不一定要和行政區劃完全一致。我們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也寫了這個意思。那么這種制度想干嘛,這個制度其初衷就是為了排除干擾。對吧,行政的區劃和法院的管轄完全吻合,容易受到干擾。所以為了排除干擾,錯位管轄。

9、在管轄上我們就有這三個制度,這個立法的修訂。這是第二。三、原告與被告的修改第三,關于原告和被告的修改。就打官司我們叫當事人,當事人在這次行政訴訟法修訂當中也有了修改,我們來看。第一,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有權提起訴訟。這回就明確講了,過去是它要靠理解,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相對就講的很清楚,相對人也能告,其它利害關系人也能告,這個我們不重復了。第二,行政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個變化是一個重大變化。我們現在講,原來的法律是什么規定,行政訴訟法原來這

10、么規定的,一個案件原機關做了決定,然后當事人不服去打行政復議官司,提起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就有兩個可能。第一維持,第二改變,要么撤銷要么改變,那么如果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呢,如果你維持了原決定,就復議維持了原行政機關的那個決定,那么你倆就是一致的,那既然是一致的,那就下級機關去當被告。如果當事人再不服的話,那就下級機關當被告。那么如果復議機關要改變了原來的那個決定呢,那復議機關去當被告。這個我們已經搞了二十年了。但是發現這個制度有一個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實際當中有一個問題,什么問題呢,就是越來我們發現有些行政復議機關,它在行政復議上經常不作為,來一個案件我就給你維持,來一個案件我就給你維持,我明

11、知錯的我也給你維持,為什么,因為它不想當被告。我要給你改變的,就是我當被告。對吧,那怎么辦,我就當維持會長,來一個我就給你維持,那維持了呢,就是你去當被告。我就抽身了,這事和我沒關系了。那這樣一來有一個什么問題呢,就是行政復議根本就沒有發揮它應該發揮的作用。這個就嚴重了。所以,這次改了。改成什么了,如果你要改變決定,那和原來一樣,那你去當被告去,但是如果你要維持它的決定,你和它一塊當被告。所以你怎么樣都要當被告。就是我們講復議機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制度的改變的初衷是想讓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履行復議職責,真真切切的去把關審查案件。當然,這個法律實施以后它能不能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還要拭目以待,但是

12、它的這個意圖是很明確的。這是第二。原被告修改里面還有一個第三個內容,就是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改為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這什么意思呢,我們知道當被告的一個是行政機關,一個呢,叫授權組織。你比如說學校。一個高校它不是行政機關,它是事業單位。但是如果它在發學生畢業證,學位證的時候有可能學生會告它,它也是行政受體,那么它為什么呢,因為授權的,法律把權授給它了,那么這個授權當中原來的行政訴訟法只承認法律授權和法規授權你就是行政,你就類似于行政機關去當被告去,而沒有寫規章授權,而這次改法,把規章加了進去,就是法律授權你也當被告,法規授權你也當被告,規章授權你也當。我們為什么講這個條文的修改它很重要呢,因

13、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規章都在授權。就是真正法律授權和法規授權其實沒有規章授權多。這就把被告這個主體就范圍就擴大了。這是第三。關于原被告的修改。四、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修改第四,關于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修改,就是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訴訟制度做了幾條規則,是原來的行政訴訟法里面沒有的。第一,它說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這就強化了行政機關取證責任。你有證據,你不給我,你不交給法院,或者呢,給你限定的期限你不交,那這法律上視為什么呢,視為你就沒有證據。這對行政機關我認為對行政機關來講是很有壓力的。因為行政機關在打官司的時候,它中間這個內部程序有時候挺復雜的。它要給這個

14、領導匯報,要給那個領導匯報,還要給上級請示,沒準把關的部門還不是辦事的部門,辦事的部門捅婁子讓打官司部門來打,中間有很多扯皮的事。那么它完全可能超過期限不提交證據。這不提交證據又有個問題,它那放著一堆證據它沒給法院交,我們認,還是不認呢,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不起。視為你沒有證據。你就輸官司吧,所以你為了打官司打贏,你就應該在按照法庭的要求提早的按期的提供證據,這是第一條。第二,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取證據。這個話,在原來的行政訴訟法當中是有規定的,但是規定的不一樣。行政訴訟法規定什么呢,是在訴訟過程當中被告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但是它沒說被告的代理人不能收集,而在

15、實際工作當中,我們有的法院就允許這被告不能收集,那他的律師可以收集,那不是一樣的么,其實在訴訟過程當中不讓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是基于一個什么道理呢,基于一個你先有證據后又決定。你這打官司了還去收集證據就說明你原來沒有,那沒有那你為什么要做決定,所以它基于這個大的背景。所以這次呢,把這個完善了,被告不能自行去收集,你應該打官司你還找什么證據,第二,你不但你不能收集,你請的訴訟代理人,所有人都不能收集,收集的證據也無效,這是第二。第三,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兩條都是一個行政規定,它告訴你,行政訴訟里面確實是被告負

16、舉證責任,但是,行政訴訟當中的賠償案件和補償案件不是由被告舉證,還是由你原告去提供證據。這就還是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還有一句話呢,我們說有一些情況下,這個證據在被告手里,行政機關它掌握的,它不給你提供,那原告就拿不到,你比如說,損害賠償,這個損害的統計數據,損害的資料在被告那,行政機關它管的,我怎么統計,所以這個時候呢,行政訴訟法規定,轉而行政機關負責舉證。把責任分配搞清,這是第三。第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好了,這是非法證據的排除。你比如說,偷雞摸狗搞來的證據,刑訊逼供搞來的證據,釣魚執法搞來的證據,就不能用,你弄來它是真的也不能用,法律上是無效的。就這四個方

17、面,對于行政訴訟法關于證據制度的修訂,起了一個明顯的調整。五、提起行政訴訟的修改第五,關于提起行政訴訟的修改,就是打官司,它得起訴,起訴呢,新的行政訴訟法修訂的時候我們增加了這幾個條文。第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之內起訴。這就叫延長了起訴期限一倍。原來行政訴訟法規定是多長時間你知道么,三個月,就是說行政機關做出這個決定,你知道,對吧,通知了你,你簽了字,簽受了,那么你簽受了以后你在多長時間能告它呢,三個月之內。那么如果三個月之內你不告,對不起,過了三個月你就不能再告,這次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把這個三個月加了一倍。變成了六個月。

18、這是一個平衡的結果。我們知道,行政是需要效率的。政府得不斷的管理大量的行政事務,不可能讓你拖很長的時間,那么搞幾年你都在這搞,給你權利你告去,但是呢,這二十年我們在平衡的時候發現,三個月的時間不夠,因為中國人流動性比較大,還有一個呢,很多老百姓他一開始他不去打官司,他要走別的途徑,找找人,說一說,這個事情算了,然后等他繞一圈回來,三個月已經過了。所以,給他更長的時間讓他去告去,這個變化對行政機關來講千萬要注意,從三個月增長一倍變成六個月的起訴期限,這是第一。第二,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就搞了一

19、個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就是不動產是二十年,這和民訴法的規定就一致了。凡涉及不動產的,二十年最長,你比如說房屋拆遷,土地,這是不動產。你把人家的房產證給人家改了,你不能說,六個月不夠就行了,那不行。從你作出之日起算如果你又不告訴人家,人家又不知道,那就拖,拖到什么時候呢,最長保護期限二十年。二十年之內都可以告你,那如果是不動產呢,不動產你也沒告訴人家,它也不知道,那怎么辦,五年。這明確了,延長了。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行政訴訟法第一次明確這個,叫做

20、申請履行職責,保護職責的,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這個申請期限問題,就是申請期限以后你要不履行,什么時候,我多長時間可以告你,這就給行政機關做了一個兩個多月叫最長的保護期限,履行職責期限。是吧,如果比這個更短的,法律承認,但是不能超過兩個月。你比如說,我要求你保護我的權利,我的財產權到了你那,你那到底登記不登記,我要去查,那么兩個月之內你不答復,我就能告你。所以,這解決了一個什么呢,在不作為案件當中,解決了一個提起訴訟的期限問題。就是兩個月的底線。那么兩個月過了以后,你再不告,那就再加六個月,過了六個月之后,你就不能再告了。這個意思。這是第五,叫提起行政訴訟的這個時間期限的修改。六、審理制

21、度的修改第六,關于審理制度的修改,就行政訴訟還有個審理,這個審理制度修改呢,有這么幾個內容。第一,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我想這里面有兩個問題。第一,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出庭應訴,這什么意思,就是你不能把案件交給律師就完了,說你去打去吧,那不行。它和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你可以去,你也可以不去,你讓律師去就行。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是你執法行為,你當然應該去接受法律的監督,到法庭去,所以你不能把所有的這一攤子事都交給律師,你必須有工作人員出庭。這是第一。第二,負責人就應當出庭。實在出不了也可以,但是它給你講,你是應當出庭。所

22、以法律作為強調擱在前面的,它雖然沒說絕對,但是法律的態度是很清楚的。這就是一個重大變化。為什么要讓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它的負責人出庭應訴,因為你干的事情,你來接受監督是最好的。第二,增加了法院停止執行的情形。什么意思,我們講,當事人一起訴,對吧,那么原來那么行政行為到底是停止呢,還是繼續,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里面增加了一項,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這個行政行為它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法院有權決定,裁定這個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就增加了這個。你比如說,我們經常講,要拆房子,然后去打官司,那這個房子是到了法院以后,是你管他的,他打他的官司我房子先給拆了,但是如果法院認為你先把

23、房子拆了可能要造成重大損失,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那對不起,拆房的行為暫停,有利于我們把這個官司打完了,再來決定拆還是不拆。這就是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這條規定實際上已經離開了原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行政訴訟法怎么規定的呢,說行政案件一律不適用調解。當然賠償案件和這個補償案件是可以的。因為那基本上是個民事案件。但是這次行政訴訟法修訂里面,不但規定了賠償案件可以調解,補償案件可以調解,還規定了一個,在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案件也可以調解。這個面就大了。什么叫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我們知道行

24、政機關絕大多數都有裁量權,對吧,你比如說,拿處罰案件來講,拿強制措施來講,可以查封也可以扣押,也可以不查封,也可以不扣押,這叫不叫裁量權。拿處罰來講,罰你一萬也行罰你二十萬也行,對吧,罰你三十萬也行。這叫不叫裁量權,這叫裁量權。那么裁量權的案件就可以調解。那這個范圍就寬了。是吧,你看你這個罰的這個太重了,是不是應該,讓一讓,它說我有錯么,我違法了么,沒有,沒有但是你過分了,你重了,所以坐下來調一調,把三十萬降成十五萬行不行,那現在的行政訴訟法它就允許了。過去是不行的,過去行政案件是不能調解的,所以,這實際上是什么,順應了行政訴訟的實際需要。當然,調解是有原則的。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講,調解應當遵

25、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我們來講講這三句話。第一句話,自愿,那當然你要簽字才行,我不是強著你干。第二,合法。這個合法怎么理解,你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第三,你不要損害別人的利益,你倆在這調,把別人的權利給人調沒了,那不行,對吧,所以,就是你調只能解決你們倆的問題,你不能去侵犯國家,社會,公眾或者是他人合法權益。這是三條限制了。第四,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做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就是什么,這就叫,我們過去說的,行政附帶民事。這問題就來了,它講,我們過去老在講什么呢,叫訟了

26、事不了是一個弊端。你比如說,土地征用,我征你的地,對吧,那么這個地是誰的,張三這個村,和李四這個村在爭。然后呢,就到政府那去說,讓政府來裁決,說你給我來裁決這個地是誰的。政府說,一調查,說這個地是張三的,是這個村的,不是你們村的,然后那個村就不干,它就把政府告了,案件到了法院,你知道法院能怎么干么,按照原來的行政訴訟法,如果法院審了以后,認為政府做的決定是錯的,然后就把政府這個決定給它撤了,撤了以后怎么辦呢,法院無權說這塊地是誰的。法院可以說政府說的不對,但是什么是正確的法院不能說。法院就把這個案件又打回去,讓政府自己再做一次決定,再做一次裁決,再搞一次登記,等等。那么如果政府要是聽了這個話,

27、政府說對啊我以前做那個不對,那不是那個村的,應該是這個村的,那政府就改過來了,這還行。那如果政府要不改呢,政府說我沒錯啊,它又做一個,還做那個決定,又做一個,另外那個不服又把它告了,法院又認為你政府做的是錯的,法院又把政府的決定給撤了。但是呢,它又不說這塊地是誰的,它又打回政府,然后政府再去做決定,這么循環往復,這叫什么,這叫訟了事不了,嚴重影響行政訴訟的功能。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就把這個改了。它講了,在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所做的裁決案件當中,就是這五類案件,登記、征收、許可、征用和裁決,這五類案件當中,如果登記也好,許可也好,征收也好,征用也好,裁決也好,同時涉及到民事權利糾紛

28、,那么,當事人又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在審行政行為的時候可以一并把附帶的民事糾紛處理了。也就是說,這個情況就變了,我們把剛才的那個例子換一下,政府來裁決說這塊地是你這個村的,不是他那個村的。然后他那個村不服,就把你告了。告到法院去打訴訟官司。那么法院在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政府做的不對,這塊地法院不是說是你的村的么,法院認為不對,應該是他那個村的,應該是原告的。那么法院就一方面可以撤銷政府的那個決定,那么如果當事人要求就土地到底屬于誰一并解決,法院就有權說,走,做個決定,對不起,這塊地應該是原告這個村的。這樣就把行政和民事一并解決了。這個制度有莫大的好處。我們認為,無論是行政附帶民事,還是未來我們更希

29、望還有一個制度,叫民事附帶行政。一旦進了訴訟程序應該把相關的所有糾紛一籃子解決。而不要裝模作樣,繞了半天不解決實質問題。所以這個制度修訂我認為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第五,取消了撤銷判決這個種類,而增加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的種類。我們知道原來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有幾種判決種類,第一,維持,第二,撤銷,第三,變更,對吧,第四,責令履行,四種判決種類。那么如果行政機關這個它這個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那你就維持。你就維持它就完了。如果它是錯誤的,違法的,你就把它撤銷。是吧,那么如果它是部分錯誤,你就部分撤銷。如果它是有處罰當中有明顯不適當的,那你可以變更。后來發現在現實的行政訴訟當中有個問題。我剛才

30、我把這個話重說一遍,取消了維持判決,而增加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和確認判決這兩種。什么意思,現在的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把原來行政訴訟法里面寫的那個維持判決給砍掉了。不要了。那不要了就意味著,那么什么情況下才維持呢,按照原來,就行政機關決定是正確你就維持,所以它就用維持判決來解決,那么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呢,沒有了。沒有維持判決,它有什么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者叫確認判決兩種。那么如果原告是錯的而被告是對的,按照原來的做法,我們就維持被告它的決定,后來認為,理論上認為,經過這么多年,認為這是不合適的。因為你維持了以后行政機關自己想改也不方便了。那怎么辦呢,我們不去維持它,我們用駁回原告的方式來事

31、實上支持了被告。這是第一。第二,有些行政行為可能不是維持的問題,也不是這個駁回原告請求的問題,而是什么呢,確認它違法或者無效就可以了。所以這種判決種類的改變實際上使判決更科學化,判決的形式更適應于司法實際的需要。這是第五,叫做取消了維持判決,增加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第六,判決理由中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改為明顯不當。就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這就擴大了范圍了。原來只限于處罰,現在改為明顯不當的都可以改,所以擴大了法院監督的范圍。所以有人講,說行政訴訟法的修訂,是從合法性監督進入了合法性監督和合理性監督。這么六個內容,這是第六個。七、行政訴訟執行的修改最后一個修訂,就是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執

32、行的修改。這次動作比較大,我們知道法院的判決做出以后,行政訴訟的判決做出以后,這個因為它是民告官,都是原告是老百姓,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老百姓拒不執行的問題。所以在現實當中主要是什么呢,主要是行政機關拒不執行。就是我打贏了官司,行政機關也不執行。那么為了改變這種情況,符合這幾年我們法院整個司法系統搞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執行到位,那行政案件更應該這樣。你作為一個政府機關,你不該帶頭遵守法律去執行么,所以就做了這么幾個改變。第一,增加了這么一個規定,就是在規定期限內,如果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那它應該履行的,判決完了你就應該履行,可是呢,在我法院判決書里面限定的期限間滿以后你還是不履行的,從間滿之日起,

33、原來是對行政機關進行罰款,現在改了,改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進行罰款。每日按五十到一百元罰款,一天罰五十,一天罰五十,一天罰一百,就這么一天天罰。你不履行我一直罰下去,那么這個改變我認為它最大的效果在哪呢,它是原來是對機關進行處罰,現在改成對人員處罰,對這個負責人處罰。比如說對局長你就罰他,因為你罰機關一萬也不如罰局長一千好,一百好,所謂機關就是一個行政首長說了算的部門。就是他在決定,所以執行不執行履行不履行實際上是行政首長的問題。那你干嗎要去針對機關罰,拿國家的錢來給個人做擋箭牌。那反過來應該是它不執行實際上是什么,不執行法院判決是人不執行而不是機關不執行,所以對首長進行處罰。第二,如果行政機關

34、拒絕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應當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情況予以公告。向誰呢,向人大報告,我們原來提出的建議是向人大報告和向社會公告,那現在呢,你可以公告,告知于天下,哪個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這樣動用輿論,媒體,政治壓力,迫使它履行。第三,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的,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注意這一條是新的。就是我記得新的行政訴訟法修訂草案剛剛公布的時候很多媒體都抓著這一條,就是什么呢,就是說行政機關如果不履行判決的話,可以拘留行政首長和責任人。很多都把這個作為標題。實事求是的講,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就把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把他或者說直接責任人把他拘留起來的情形,將來肯定是少之又少。這絕對不會是一個常態。但是這樣的規定是有必要的,為什么,這叫法律的威懾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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