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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監監 制制工程工程編編號:號:合同合同編編號:號:湖湖北北省省建建設設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合合同同工程名稱: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地點:發發 包包 人:人:承承 包包 人: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湖 北北 省省 建建 設設 廳廳二二七年九月七年九月EF20070203目 錄第一部分 協議書一、工程概況1二、工程承包范圍1三、合同工期1四、工程質量1五、合同價款2六、組成合同的文件2七、發包人承諾2八、承包人承諾2九、合同生效2十、合同備案2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總則1 定義32 合同文件及解釋5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54 通訊聯絡65 工程分包66 現場考察77
2、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和義務7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礙物79 安全事故處理810 知識產權811 聯合體的責任812 保障913 財產9二、合同主體14 發包人915 承包人10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1217 發包人代表1218 監理工程師1319 造價工程師1420 承包人代表1421 分包人和另行分包1522 承包人雇員15三、擔保、保險與風險23 工程擔保1624 發包人風險1825 承包人風險1826 不可抗力1827 保險19四、工期28 進度計劃和報告2029 開工2130 暫停施工和復工2131 工期延誤2232 加快進度2333 竣工日期2434 誤期賠償24五、質量與安全35
3、 質量的管理2436 質量目標2437 已完工程及設備材料保護2538 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2539 放線2640 鉆孔與勘探性開挖27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43 材料設備的檢驗2944 檢查和返工3045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3046 重新檢驗和額外檢驗3147 工程試車3148 竣工資料3249 竣工驗收3250 質量保修33六、造價51 工程計量和計價3352 預留金3453 零星工作項目費3454 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3555 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3556 工程變更3657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3758 工程價款支付3859 索賠4060 竣工結算與結算款
4、4161 質量保證42七、合同爭議、解除與終止62 合同爭議4363 合同解除4564 合同解除的支付4665 合同終止47八、其他66 稅費4767 保密要求4768 廉政建設4869 合同份數4870 補充條款48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1 定義492 合同文件及解釋49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494 通訊聯絡4914 發包人5015 承包人5017 發包人代表5118 監理工程師5119 造價工程師5120 承包人代表5221 分包人5223 工程擔保5226 不可抗力5227 保險5228 進度計劃和報告5336 質量目標5338 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53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534
5、5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5347 工程試車5349 竣工驗收5351 工程計量和計價5454 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5455 合同價款與調整5558 工程價款支付5560 竣工結算與結算款5661 質量保證5662 合同爭議5767 保密要求5769 合同份數5770 補充條款58第四部分 附件與格式附件一 工程質量保修書59附件二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61附件三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廉潔協議書62附件四 履約銀行保函64附件五 支付銀行保函65附件六 預付款銀行保函6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協協 議議 書書發發包人:包人:(全稱)黃石市城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 承包人:承包人:(全稱)湖北
6、江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工程立項批準或核準、備案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四、工程質量四、工程質量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五、合同價款合同價款:(大寫): 元;(小寫): 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大寫): 元;(小寫): 元。其它約定:
7、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的第 2.1 款賦予的規定一致。七、發包人承諾七、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八、承包人承諾八、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九、合同生效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本合同訂立地點: 雙方約定本合同自 生效。十、合同備案十、合同備案本合同生效后必須送 備案。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8、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一、一、總總 則則1 定義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1.1 合同: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項目所確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合同由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2.1 所列的文件組成。1.2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3 專專用條款: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4 協議書協議書: :指發包人與承包人
9、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向對方承諾履行合同而簽署的書面協議。協議書與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共同構成合同文本內容。1.5 中中標標通知通知書書: :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并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文件。1.6 承包人投承包人投標標文件:文件:指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編制的,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項目而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1.7 標標準與準與規規范范:指本合同依法適用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有關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安全和質量的技術要求。1.8 圖紙圖紙: :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按約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
10、說明和有關資料。1.9 發發包人: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0 承包人: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 分包人: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3 第第三三方方: :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1.
11、14 發發包人代表: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任命,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5 設計單設計單位: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6 監監理理單單位: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7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 :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在專用款條款中約定。若發包人沒有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是指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中履行監理責任的工程師。1.18 造價咨造價咨詢單詢單位:位:指發包人委托的
12、負責本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9 造價工程造價工程師師: :指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負責合同造價的計量、工程價款的審核和確認等工作。若發包人沒有委托造價咨詢單位,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中具有造價資格并履行造價管理責任的工程師。1.20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專用款條款中約定。1.21 工期: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數。1.22 開工日期:開工日期:指發包人
13、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23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24 實際實際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際完成本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1.25 小小時時或天: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1.26 合同價款: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用
14、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本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27 費費用: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28 工程價款:工程價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等。1.29 永久工程: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0 臨時臨時工程: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32 施工施工場場地: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
15、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33 施工機械:施工機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1.34 書書面形式: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35 變變更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任何工程改變的指令。1.36 索索賠賠: :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本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并向對方提出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37 違約責違約責任: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2
16、 合同文件及解釋合同文件及解釋2.1 合同文件及合同文件及優優先先順順序序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 (3)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4)專用條款;(5)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工程洽商、有關通知、 信件、數據電文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具有證明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文件或資料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 監監理或造價工程理或造價工程師師作出解作出解釋釋當合同
17、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響本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未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本合同第 62 條的合同爭議的約定處理。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3.1 語語言文字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3.2 適用法律和法適用法律和法規規本合同適用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3.
18、3 適用適用標標準與準與規規范范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省內有的,約定適用的省內地方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不應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因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和制訂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4 通訊聯絡通訊聯絡4.1 通通訊訊形式形式本合同中無論何
19、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4.2 發發送通送通訊訊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公證送達、特快專遞、掛號信等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5 工程分包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的批準分包工程的批準工程分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進行工程分包,承包人的工程分包應告知監理工
20、程師和發包人,但下列情況除外:(1)施工勞務作業分包;(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應解除本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5.2 承建承建資質資質 如果承包人沒有承擔本合同中某專業工程的承建資質要求,承包人必須根據 5.1 條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專業工程的資質條件。5.3 分包工程價款分包工程價款結結算與支付算與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6 現場考察現場考察6.1 發發包
21、人提供包人提供資資料及雙方料及雙方對對此的此的責責任任發包人應按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與招標文件一并發布。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6.2 現場現場考察和考察和編編制投制投標標文件文件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自己對現場的考察來編制投標文件。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現場的工程地質情況(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除外)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氣候條件;(3)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4)為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購和加工、設備的采購及所
22、需的施工機械、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5)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和義務投標文件的完備性和義務承包人投標文件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實施和完成本工程的義務;(2)工程質量保修的義務。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礙物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礙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文物、化石等物品保護護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 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發包人應在收到通
23、知后 24 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8.2 地下障礙物地下障礙物處處置置本合同簽訂前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本合同沒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 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 24 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4、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9 安全事故處理安全事故處理9.1 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處處理理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9.2 安全事故爭安全事故爭議認議認定定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10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10.1 工工業產權業產權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等)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
25、與此有關的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由發包人承擔。10.2 著作著作權權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著作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本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11 聯合體的責任聯合體的責任11.1 共同的和各自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責任任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
26、同的和各自的責任。11.2 聯聯合體文件合體文件簽簽署署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12 保障保障12.1 合同雙方相互保障合同雙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負責因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方應積極采取合理保護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的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擔。12.2 承包人承包人對發對發包人的保障包人的保障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負擔因承包人的違約以及移動或使用施
27、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12.3 發發包人包人對對承包人的保障承包人的保障發包人應保障承包人不負擔因發包人的違約以及與發包人相關的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13 財產財產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設備設備和機械的要求和機械的要求用于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施本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13.2 發發包人包人財產財產及其使用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
28、以及臨時工程,發包人已兌價的,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13. 3 承包人承包人財產財產及其使用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發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二、合同主體二、合同主體14 發包人發包人14.1 發發包人工作包人工作發包人應在合同的專用條款約定完成下列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的
29、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以及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的有關資料;(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所需證件、批準文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承包人自身施工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以書面形式移交給承包人;(7)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承包人參加圖紙會審
30、;(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邊環境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9)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4.2 發發包人提供包人提供資資料料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14.3 發發包人提供施工包人提供施工場場地地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標準、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
31、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14.4 發發包人供包人供應應材料材料設備設備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14.5 發發包人未盡包人未盡義務義務的的責責任任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15 承包人承包人15.1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32、(2)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3)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費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33、(7)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8)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15.2 承包人承包人實實施工作施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 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15.3 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工程
34、資資料的提交與料的提交與簽證簽證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發包人授予監理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履行合同約定職責的權力,提交工程資料給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并要求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對相關資料簽證。15.4 承包人承包人實實施施工施施工組織設計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報送本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說明,并經監理工程師審定。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15.5 對對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使用設計圖紙設計圖紙的要求的要求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
35、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15.6 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設計圖紙設計圖紙及其及其責責任任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15.7 承包人承包人為發為發包人的人包人的人員員提供配合提供配合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發包人的工作人員、發包人的雇員、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配合
36、和協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構成工程變更,按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調整合同價款。15.8 承包人未盡承包人未盡義務義務的的責責任任承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現場管理人員任命和更換16.1 發發包人包人現場現場管理人管理人員員任命和更任命和更換換發包人應任命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具有監理和造價責任的工程師等。發包人如需更換任何現場管理人員,應提前 7
3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換換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
38、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16.3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代表任命和撤回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得到發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16.4 承包人代表授承包人代表授權權人人選選任命和撤回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征得發包
39、人同意。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17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17.1 發發包人包人對對其代表授其代表授權權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17.2 發發包人代表包人代表職權職權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18 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18.1 發發包
40、人包人對監對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授授權權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本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所需的權力。發包人在合同簽訂后 7 天內將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范圍以書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8.2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職權師職權監理工程師行使發包人授予的職權,可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和檢查工程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盡的任何責任和義務。18.3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指令指令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
41、令、批準和通知等。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 48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 48 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 48 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18.4 承包人承包人執執行行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指令指令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24 小時內
42、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18.5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職權師職權委托委托監理工程師可按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18.6 監監理工程理工程師師未盡未盡義務義務或失或失誤誤的的責責任任監理工程師(含監理工程師代表)未盡義務或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19 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19.
43、1 發發包人包人對對造價工程造價工程師師授授權權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本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造價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所需的權力。發包人授予造價工程師的職權范圍在合同簽訂后 7 天內以書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 造價工程造價工程師職權師職權造價工程師行使發包人授予的職權,可代表發包人負責本工程的計量和計價、工程價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審核、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盡的任何責任和義務。19.3 造價工程
44、造價工程師師指令指令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審核、調整和通知等指令。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 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 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19.4 承包人承包人執執行造價工程行造價工程師師指令指令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
45、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24 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19.5 造價工程造價工程師師未盡未盡義務義務或失或失誤誤的的責責任任造價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20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承包人對對其代表授其代表授權權承包人應依據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2
46、0.2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職權職權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20.3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臨時臨時任命人任命人職權職權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權人選任命和撤回的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20.4 緊緊急情況急情況時時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
47、雙方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雙方責責任任承包人代表按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緊急情況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21 分包分包人和另行發包人和另行發包21.1 分包人工作分包人工作分包人是指從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承包人依法確定的實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承包人選定的提供本工
48、程材料設備、服務的分包人。21.2 發發包人包人對對分包人的接受分包人的接受發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發包人有權拒絕其有理由反對的分包人。21.3 另行另行發發包包另行發包是指發包人依法對整體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設備、服務進行發包。21.4 承包人承包人對對另行另行發發包的接受包的接受另行發包是發包人在本合同范圍之外的承發包行為,發包人不應要求承包人接受另行發包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對另行發包工程的實施應積極配合。22 承包人雇員承包人雇員22.1 承包人的雇承包人的雇員員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主要施工人員,也可以聘用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
49、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雇員。22.2 承包人承包人對對雇雇員應員應做的工作做的工作承包人應完善聘用員工勞務注冊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用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1)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防護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2)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慮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4)雇員和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員應佩戴工作證上崗。22.3 承包人特殊承包人特殊時間時間施工的批準施工的批準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
50、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22.4 承包人向雇承包人向雇員員支付支付勞務勞務工工資資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的一切責任,由發包人承擔。22.5 承包人雇承包人雇員員的要求和撤的要求和撤換換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1)無能
51、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2)不遵守合同的約定;(3)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4)經常行為不當;22.6 承包人承包人對對雇雇員員的保的保護護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無序、非法和斗毆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22.7 承包人提供雇承包人提供雇員統計員統計表表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三、擔保、保三、擔保、保險險與與風險風險23 工程擔保工程擔保23.1 承包人提供履承包人提供履約約擔保擔保為正確履行
52、本合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簽訂合同前明確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應在專用條款約定。履約擔保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參考格式見附件)。23.2 履履約約擔保期限和退擔保期限和退還還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擔保有效期滿后,憑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以及擔保保管單位的收訖證明,將此擔保原件取回。23.3 向向發發包人支付履包人支付履約約擔保的索擔保的索賠賠款款項項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
53、時向擔保人提供含造價或監理工程師及其單位對索賠理由書面確認的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 發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等值的支付擔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保險公司保函的形式等。 (參考格式見附件)23.5 支付擔保期限和退支付擔保期限和退還還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之日止。發包人可在擔保有效期滿后,憑承包人出具的工程
54、價款支付情況證明以及擔保保管單位的收訖證明,將此擔保原件取回。23.6 向承包人支付擔保的索向承包人支付擔保的索賠賠款款項項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或監理工程師,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發包人應當在 14 天內向擔保人提供能夠證明工程價款已按約定支付或工程價款不應支付的有關證據,否則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23.7 擔保期限的延擔保期限的延長長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本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
55、延緩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責任方應承擔由此造成費用和工期延誤的責任。23.8 擔保的解除與恢復擔保的解除與恢復擔保有效期內,因故中止施工三個月以上或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擔保責任的,發包人承包人經協商一致,憑中止施工協議、中止施工情況說明或合同解除備案證明,到擔保保管單位取回原件,辦理解除擔保手續,恢復施工前,須重新辦理擔保手續。23.9 保函集中保管保函集中保管發包人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承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原件和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價款支付擔保原件提交擔保保管單位。實行分段滾動擔保的,應將涵蓋各階段保證責任的擔保原件分階段提交擔保保管單位。在擔保約定的有效期內發生索賠時,索賠方可憑索賠
56、文件到擔保保管單位取回被索賠方的擔保原件,向保證人提起索賠。經索賠后,如被索賠方的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索賠方應當將被索賠方的擔保原件交回擔保保管單位;如被索賠方的擔保金額已不足以保證合同繼續履行的,索賠方應當要求被索賠方續保,并將續保的擔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單位。24 發包人風險發包人風險24.1 發發包人包人風險風險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基本風險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損壞;(2)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3)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壞;(4)由于發包人提供
57、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壞;(5)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合理預見并釆取措施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損失或損壞。24.2 發發包人包人風險風險的后果的后果發包人應承擔24.1 款所列舉的風險和該風險達到對工程、設備及其它與工程有關的財產、人員造成損失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采取防范或修復、補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因上述風險和進行防范或修復、補救措施導致費用的發生和工期的延長而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賠的風險。25 承包人風險承包人風險25.1 承包人承包人風險風險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基本風險為:(1)由于不
58、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2)由于承包人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3)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25.2 承包人承包人風險風險的后果的后果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2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26.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1)當地氣象部門規定的災害情形;(2)當地地震部門規定
59、的災害情形;(3)當地衛生部門規定的災害情形;(4)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26.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處處理程序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48 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并抄送造價或監理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 天向監理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工期和工期延誤的約定索賠工期、按費用索賠的約定索賠費用。2
60、6.3 雙方雙方對對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引起損損失的承擔失的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發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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