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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第二節第二節 立案管轄立案管轄第三節第三節 審判管轄審判管轄第六章第六章 管轄管轄第一節第一節 概述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1. 確定刑事案件管轄權,有利于公、檢、法等三機關明確自己的權力與職責, 2. 明確管轄分工,有利于單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報案、控告、舉報 二、確定管轄的原則二、確定管轄的原則 1. 分工合理、明確 2. 保證正確處理案件,便于訴訟進行 3. 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2、三、管轄的分類與體系三、管轄的分類與體系 管轄的分類是指對管轄從不同的角度所進行的劃分。這些劃分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就形成了管轄的體系。 1. 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2. 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 3. 普通管轄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二節第二節 立案管轄立案管轄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的具體管轄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是指:由人

3、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監獄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海關所屬的走私犯罪偵查機構專門負責對走私案件的偵查工作;自訴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1.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2.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 其他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2)屬于上述三類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3)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4)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三、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案

4、件三、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上述公、檢、法機關之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所屬的緝私機構也是具有刑事訴訟職能的專門機關,他們在刑事訴訟中負責某些特殊案件的偵查,有其管轄范圍。 (一)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二)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 (三)監獄立案偵查的案件 (四)海關所屬的緝私機構立案偵查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

5、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三節第三節 審判管轄審判管轄 一、級別管轄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其解決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權限分工。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管轄規定(五)其他管轄規定 1.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2.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7、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4. 基層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為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 5. 回避引起的級別管轄改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區管轄二、地區管轄 地

8、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 確定原則: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三、指定管轄三、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1. 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管轄不明的案件的管轄權 2. 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變管轄權。 四、專門管轄四、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第一審刑事案件受

9、理范圍上的分工 。 (一)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 五、幾種特殊案件的審判管轄五、幾種特殊案件的審判管轄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4.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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