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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施工合同甲方(發包人):宜春市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江西友華科技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參照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中相關標準,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經邀請招標,依據乙方提交的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投標文件(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表),并在雙方研究、討論最后確認的設計文件(同投標文件)的基礎上,確定由乙方對本工程實行總承包(系統集成)。為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本著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征求意見稿)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
2、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工程概況1、工程概況1. 1工程名稱: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2. 2工程地點:、宜春3. 3工程內容1)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包括:閉路監控子系統、可視對講子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背景音樂子系統。2)本次工程建設包括很多可選項目或設備(可建設、可不建設),可選項目或設備如需要建設則作為增項工程進行,雙方另外單獨結算,補簽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可選項目或設備包括:閉路監控系統中的遠程監控中心、背景音樂子系統中節目定時器/報警信號發生器、電子巡更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統中的紅外發射
3、器、家電控制繼電器、無線遙控器、無線接收器等。3)還有部分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是本智能化系統工程有機構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負責采購。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包括:機房子系統、卡座廣播系統。4)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一卡通子系統中的智能卡是必選項目,因為價格、型號、印刷不確定,未包含在總報價中,需要另外簽訂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第二部分工程承包范圍2、工程承包范圍4. 1承包范圍:工程承包內容同招標文件,設計要求及工程地質情況,詳見本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第三部分合同總額、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組成3、合同總額及承包方式3. 1合同總額(或者稱為工程總造價)即委托乙方建設棗樹園小區智能
4、化系統工程全部子系統所簽訂合同總額之和,總額為壹佰貳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1286989元整)。3. 2承包方式:該項目采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進行總承包。5. 3特別說明1)在本次智能化系統建設中,所有子系統中所涉及的顧地牌pvc管價格均由甲方提供,若價格發生變化,以最終價格為準,補差價(如單價高于合同價,甲方補高出部分差價)。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慮智能化系統工程主干路由,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干線管道2孔80pvc管道。3)合同中有不可預見因素,若發生增減項,雙方補簽增、減項合同,一起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4、組成合同的文件4. 1本合同4. 2
5、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招標書4. 3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解決方案書4. 4棗樹園.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設備清單及報價6. 5.棗樹園.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施工組織方案7. 6中標通知書8. 7圖紙4.8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部分詞語定義5、詞語定義5.1甲方(發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5. 2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5. 3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6、。5. 4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5. 5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5. 6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5. 7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5. 8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5. 9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5. 10
7、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5. 11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5. 12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5. 13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5. 14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5. 15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5. 16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
8、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5. 17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9.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部分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6、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10. 1根據工期定額及使用需要,確定本工程總工期為90日歷天(公歷日)。開工日期:2012年9月25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2012年12月25日(一次預埋隨土建;二次預埋及安裝調試隨裝修)。6.2進度計劃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在15日內做出工程項目計劃書、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書(已提供),經甲方確
9、認后方可施工。2)承包人(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的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在xxx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3)承包人必須配合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7、開工及延期開工7.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
10、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8、暫停施工12. 1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24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
11、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9、工期延誤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4. 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批準乙方提供的圖紙;15. 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16. 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17. 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18. 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19. 一周內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20. 于土建或相關聯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21. 可抗力;22. 方協商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
12、延的其他情況。9. 2承包人在上述條款規定的工期延誤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0、工程竣工9.1 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9.2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0. 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13、第六部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11、甲方責任11. 1甲方責任:12. 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提供智能化系統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機房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在承包方開工前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13. 工前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14. 工前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15. 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園區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16. 工前完成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
14、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17. 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在2012年9月25日前組織承包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18. 調乙方(承包人)與其他施工方的配合關系,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并指派專人負責;19. 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器材保管庫房;20. 向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21. 2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2、乙方(承包人)工作22. 1乙方責任:23. 工前將相關的設計、施工組織方案送甲方審
15、查;24. 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25. 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26. 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27. 程器材進場未交給甲方(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負責出資維修;如因發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損壞,由發包人承擔維修費用。28. 2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條款的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第七
16、部分質量和檢驗13、工程質量29. 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其中pvc管由發包人統一報驗);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施工組織方案書中相關標準為依據。另:因園區主干路由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干線管道2孔pvc管道,驗收時主干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礎為驗收依據,其余以電信部門規范為準。13. 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4、檢查和返工14. 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4. 2工程質
17、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4. 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30. 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31. 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
18、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5.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5. 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12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6、重新檢驗16. 1如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
19、程,發包人有權要求重新驗收,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如承包人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未進行驗收,或發包人已進行驗收而要求重新驗收時,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與此同時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第八部分安全施工17、安全施工與檢查17.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8.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
20、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18、安全防護19.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0.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19、事故處理21.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
21、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 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第九部分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計算20、付款方式23. 1本工程實行工程總費用包干,無預付款,每月按照經核實的工程實際進度的85%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后,支付至已完實際工程量的95%,質保期滿后支付剩下的5%款。24. 2工程因甲方原因進行重大調整(重大調整條款雙方另行約定)所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或減少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時調整支付。21、工程量的計量25. 1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3天內
22、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6. 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7.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第十部分工程變更22、工程設計變更28. 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
23、包人重大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30.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23、其他變更31. 1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24、確定變更
24、價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32. 2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7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24. 3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24. 4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第十一部分竣工驗收25、竣工驗收25.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驗收以發包人確認的工程施工圖紙、設備說明書、項目施工方案及整體
25、調試和驗收計劃、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為依據驗收。25. 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25. 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25.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25. 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25. 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
26、圍和竣工時間,由雙方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條28.1款至28.5款辦理。25. 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26.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27. 9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后,發包方不得因其他經濟糾紛拒絕付款給承包人。26、質量保修28. 1本工程保修期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為壹年;設備或子系統按廠方提供的保修條款執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廠家質保和售后服務說明。29. 2保修責任范圍:凡屬于承包
27、方施工及承包方負責的器材質量原因造成的系統故障,屬承包方保修責任范圍,承包方免費維修。第十二部分違約、索賠和爭議27、違約30. 1發包人(甲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2)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4)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付款條件及時付款給承包人工程款項,每拖延一日,按照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支付給承包人利息。27. 2承包人(乙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28、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28.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9. 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30. 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31. 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額總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32. 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28、索賠33.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8.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
29、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7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3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3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7天內,向工
30、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1.2.3、28. 2.4規定相同。28.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29、爭議29. 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9.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
31、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三部分合同解除、生效與終止30、合同解除30.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0. 2發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停止施工超過7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32. 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30. 4一方依據本條33.1、33.2、33.3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
32、處理。30.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30. 6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31、合同生效與終止31.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31. 2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
33、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后,本合同即告終止。31.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10助、保密等義務。第十四部分其他3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32. 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合同書2)圖紙3)投標書(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及其附件4)招標文件5)工程質量保修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32. 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協議書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3.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33.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筑法。34. 3適用標準、規范1)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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