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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章 世界貿易組織法教學 內 容 : 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宗旨、職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組織機構,貨物貿易規則、服務貿易規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及爭端解決機制。教學目的與要求: 通過學習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基本原則及有關爭端解決機制。授課時數: 6學時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一、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從1948 年 1 月日開始實施,到 1995 年 1 月1 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運行,共存續了 47 年,其間共進行了 8 輪多邊貿易談判。在第 8 輪多邊貿易談判,稱“烏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著內在的歷史繼承

2、性。世界貿易組織繼承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合理內核,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是世界貿易組織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仍然是規范各成員間貨物貿易關系的準則。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和職能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主要包括: ( 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 ( 2)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3)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強為此采取的措施;( 4)做出積極努力,以保證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其中的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

3、要相當的份額。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主要包括:( 1)負責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2)為各成員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3)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4)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所產生的影響;( 5)通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的合作和政策協調,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更大一致性。三、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地位世界貿易組織具有如下法律地位:( 1)具有法人資格;(2)每個成員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供為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特權與豁免, 范圍等于聯合國大會于 1947年 11 月 21 日通過的 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四、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4 個附件組成。附件1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

4、、 服務貿易總協定 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附件2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附件4是政府采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其中,國際奶制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于1997 年 12 月 31 日終止。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作為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附件4 屬于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五、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由四級機構組成,四級機構均由或可以由WT琮體成員組成。世界貿易組織由全體成員實行集體管理,其最高決策機構部長級會議,至少 2 年召開 1 次。二級權利機構為

5、總理事會,它在兩屆部長級會議之間代表部長級會議處理WTO勺所有事務。總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目前每年大約召開6 次。總理事會為了解決爭端而召開會議時,就是爭端解決機構,目前大約每個月召開一次。總理事會為了審議貿易政策而召開會議時,就是貿易政策審查機構。貿易政策審查機構每年的開會次數比爭端解決機構更多。三級機構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和其他六個委員會以及三個工作組。三級機構均在總理事會的領導下工作。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行使GATT、 GATS、 TRIPs 和總理事會賦予的職能。六個委員會是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6、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三個工作組是貿易與投資關系工作組、貿易與競爭相互關系工作組、政府采購透明度工作組。四級機構即三個分理事會的下屬委員會。貨物貿易理事會之下就設有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 保障措施委員會等11 個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和具體承諾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目前還沒有設立下屬委員會。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規則一、GATT199裾本

7、原則(一)最惠國待遇原則GATT!惠國待遇的特點是:在進出口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以及在有關進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因此,最惠國待遇要求,對來自不同締約方的同類產品應當一視同仁。與其他國際關系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同,GATTR惠國待遇原則具有多邊化、制度化、無條件的特點。(二)國民待遇原則GATT1民待遇原則的含義是:一成員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境內時,進口方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產品征收高于本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稅和國內費用,以及在執行國內

8、規章方面實行差別待遇。國民待遇原則是GATT歧視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強調一旦外國產品進口后,不應在國內稅和國內規章的執行上實行內外有別,歧視外國產品。這項原則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有規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三)逐步削減關稅和約束關稅原則逐步削減關稅是指通過互惠互利的談判,大幅度降低關稅和進出口其他費用水平,特別是降低使少量進口都受阻礙的高關稅,以發展國際貿易。GAT體身并沒有強制要求其成員將關稅降到某水平或約束在某水平,而是要求締約方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相互滿意的削減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的協議,以此達到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的目的。支配減讓談判的基本原則是互惠互利的

9、原則,一成員欲通過減讓關稅和取消其他貿易限制以改善進入另一成員市場的狀況,它就必須使另一成員認識到其所作出的關稅減讓或讓步使它有利可圖,或與它們作出的關稅減讓和讓步的價值相當。關稅約束是指每一個成員通過談判達成的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的承諾載入減讓表中,形成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各成員不得隨意實施超過減讓表水平的關稅率或增加其他稅費。(四)一般禁止實行數量限制原則數量限制是國家對允許進出口的商品數額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過配額制度和許可制度和其他方式來實施。與關稅、政府補貼等措施相比,數量限制是政府直接干預對外貿易的形式,其后果與關稅措施一樣,都是阻礙正常國際貿易,違背公平貿易原則。GATT勺一般

10、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內容主要是:(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不得 對其他成員產品和本國產品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不論是采取配額、許可證還是其他措施;( 2) 允許各成員采取一定的保護本國工業或其他產業的措施,這種保護應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并盡可能維持在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應采取數量限制;(3)在GAT位許的特定情況下,各成員可以對某些產品進出口實行一定數量限制,但是這樣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與若無此限制時其他成員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五)權利義務平衡,合理期待原則GATTK利義務平衡,合理期待原則的含義是:各成員在貿易談判中應作出對等的讓步,交換各自的減讓,使雙

11、方獲利大致相等,貿易及國際收支大體平衡。各成員每一次通過談判達成的協議和減讓承諾形成有約束力的義務,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平衡應該保持。任何有實質利益的其他成員可以合理期待,基于這種平衡產生的利益和讓步不應受到抵消和損傷,如果損害發生,應給予補償。對工商企業而言,各成員之間達成的權利義務平衡構成使生產和貿易得以增長的相對穩定的競爭條件,它們可以從中看到未來的機會,有了可預見性,這對他們獲取經營效益至關重要。二、GATT199綱外條款GAT憫外條款是關于在特定情況下,允許 WT(M員背離GATT-般原則和規則的某些規 定。從允許背離GATT®則的范圍看,有的是 GATM有原則

12、的例外,引用此項例外采取行動 可以不受所有GATT京則約束;有是屬于GATTM體原則的例外,引用此項例外采取行動可以 背離某些原則;還有屬于GATTM體規則的例外。(一)屬于整個GATT®則規則的例外1、WTCM員保留是否接受新義務的權利。2、成員方互不適用 WTO、議和多邊貿易協議。3、一般例外。4、安全例外。(二)最惠國待遇的例外1 、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例外。2 、單方面的優惠安排。(三)國民待遇例外GATT 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政府采購。 1979 年東京回合談判達成了 政府采購協定 ,要求簽字國在政府采購中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但是政府采購協定是諸邊貿易協定,不要

13、求所有成員方參加。另外,國民待遇原則不妨礙政府對國內生產者給予特殊補貼,這項例外應在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約束之下實施。(四)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例外1、 普遍禁止的例外2、為保障國際收支實施的進口數量限制3、保障條款及 WTO保障措施協定(五)權利義務平衡,合理期待原則的例外1、 發展中國家成員享有某些非互惠的、差別的、更優惠的待遇2、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經過一定批準程序,免除某成員根據多邊協定應承擔的義務( Waver)。三、約束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協定(一)農業協定農業協定建立農產品自由貿易體制的措施是: ( 1)約束關稅并進行一定的減讓,即將農產品的關稅約束在一定的水平, 各成員承諾按照一定的

14、百分比對這些關稅進行減讓; ( 2)將非關稅措施關稅化。協定要求成員取消數量限制和隨意性許可證等非關稅措施,并建立了一套規則,計算出這些措施的關稅等量,然后將計算出的關稅等量加到已有的固定關稅上。這些關稅不得隨意提高。協定還要求減少補貼的使用。(二)實施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協定對成員管制進口產品需要遵循的原則和規則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 1)協定承認各成員有權采取動植物檢疫措施, 但這些措施應限制在保護人類、 動植物的健康所必要限度之內,不應在成員之間有歧視;( 2)鼓勵各成員在制定國內措施時以現有的國際標準為基礎;( 3)明確規定了危險評定和確定適當保護水平的程序;( 4)希望各成員接受

15、其他成員相等的檢疫措施。(三)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主要目標是將紡織品貿易納入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實行其自由化。到 2005 年 1 月 1 日的 10 年期限到期之時,除非能依據保障措施協定項下的保障條款說明設限的合理性,任何成員都不能再對紡織品的進口實施限制。即使經調查并確認進口的迅速增加對國內紡織業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采取的限制措施也必須針對所有來源的進口,而不能在歧視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某些國家。(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協定要求成員在實行強制性產品標準時,應以科學資料和證據為基礎,采用現有的國際標準,加入國際證書制度。成員技術標準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協

16、定的附件還提供了關于標準的制定、采用和實施的“行為守則”。(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協定附件列舉了應禁止的違反 GATTS民待遇義務的TRIMs和違反GATTg遍取消數量限 制義務的TRIM&這些禁止使用的投資措施主要有:(1)當地成分(含量)要求,即要求外 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最終產品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從東道國當地購買或者是當地生產的;( 2)貿易(外匯)平衡要求,即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為進口而支出的外匯,不得超過該企業出口額的一定比例;( 3)進口用匯限制,即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用于生產所需的進口額應限制在該企業外匯的一定比例內;( 4)國內銷售要求,即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有一定數量

17、的產品在東道國銷售。(六)反傾銷協定協定規定了傾銷的確定、 損害的確定、 國內產業的定義、 發起和隨后進行調查、 證據、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復審、公告和裁定的說明、司法審查、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發展中國家成員、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磋商和爭端解決以及最后條款。(七)海關估價協定協定規定了海關估價的具體方法,建立了簡單、公平的標準,要求各成員使國內立法與協定協調一致,確保這些規則在實際操作中保持統一性。(八)裝運前檢驗協定協定要求進口商政府應確保所進行的檢驗活動遵守非歧視原則, 即對外國商品的標準和程序,在待遇上不得低于本國商品;確保數量和質量

18、的檢驗根據購銷雙方在購貨合同中確定的標準進行;確保檢驗的透明度;將檢驗的內容作為商業秘密;確保檢驗的貨物不受到不合理的延誤。出口商政府應根據要求提供技術援助。(九)原產地規則協定協定要求成員應保證原產地規則是客觀可理解的和可預見的;原產地規則本身不得對國際貿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壞性影響;成員應以連續、統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則執行其原產地規則;成員不得追溯性地實施普遍適用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審議機構應對有關申請材料予以保密。(十)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協定要求成員客觀實施和公平地管理許可證制度;提前公布有關規定和資料;簡化申請表格和手續。進口許可證程序在實施和分配中應遵循的規則有:不應對進口商形成額外

19、的限制,申請應盡快給予辦理,配額分配不應具有歧視性等。(十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協定主要規定了補貼的定義、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反補貼措施、機構、發展中國家成員、過渡性安排、爭議解決、最后條款等。(十二)保障措施協定協定規定了保障措施的實施的條件和程序,具體包括:總則、條件、調查、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保障措施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審議、減讓和其他義務的水平、 發展中國家成員、 先前存在的第19 條措施、 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 通知和磋商、監督、爭議解決。第三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一、服務貿易總協定(一)協定概述服務貿易總協定將國

20、際服務貿易分為四種: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其序言中指出:”希望建立一個服務貿易原則和規則的多邊框架, 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此類貿易”協定適用于各成員為影響服務貿易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也包括影響基于商業目的所提供服務的政府措施。(二)協定的主要內容協定的主要內容是關于成員義務的規定。成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最惠國待遇;(2)透明度;(3)相互承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4)管理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及有關商業慣例;( 5)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承諾;(6)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一)協定概述協定的宗旨是要加強知識產權的

21、保護, 減少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對國際貿易帶來的消極影響。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實施的目標,協定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助于促進技術創新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且應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以及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二)協定的主要內容協定主要包括:( 1)基本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2)協定的適用范圍,協定適用于版權和鄰接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以及對許可協議中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3)知識產權的執法,協定要求各成員應確保在其國內法中提供協定所規定的執法程序,以有效打擊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可迅

22、速阻止侵權的救濟措施和遏制進一步侵權的救濟措施。但實施這些程序時,應避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障礙,并為防止其濫用而規定保障措施。第四節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按照WTO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專家小組、上訴復審和交叉報復。一、協商協商解決爭端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解決貿易爭端的主要方法。爭端發生后,要求協商的申請應通知爭端解決機構( DSB) 及有關理事會和委員會。 接到協商申請的成員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 日內應作出答復,并在30 日內(緊急情況下10 日內)進行協商, 60 日內(緊急情況下20 日內)解決爭端。收到申請方在規定的日期內未作出答復,或未進行協

23、商或雙方未能解決爭端,則申請協商一方可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凡與此爭端有重要利益關系的成員在傳閱協商申請日起10日內通知協商各方和DSB后,允許參加協商。二、斡旋、調解和調停在解決爭端的 60 日期限內,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是爭端雙方自愿執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隨時開始,隨時結束。斡旋是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者提供有利于進行接觸和談判的條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意見,促使雙方進行協商談判或重開談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談判的一種解決國際爭端方式。調解是指當事方將爭端提交由若干成員方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該建議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爭端方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調

24、停是第三方不但為爭端當事方提供談判或重開談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為談判基礎的條件并親自主持談判,提出建議,促使爭端雙方達成解決爭端的協議。如果爭端雙方一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不能解決爭端,則可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要求。三、專家組當協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均不能解決爭端時,一方向DSBS交設立專家組的申請。專家小組通常由秘書處任命的 3 名至 5 名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資深政府與非政府人員名單。其職責是按照專家組的工作程序和嚴格的時限對將要處理的申訴案件的事實、法律的適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觀的評估,并向DSBS出調查結果報告及有關解決爭端的建議。從報告提交DSB£ 60日內,由DS哈議

25、通過此報告。如爭端一方提出上訴,則報告不予通過。四、上訴機構的審議當爭端一方對專家組的報告持有異議并將上訴決定通知DSB或DSBH致反對采納專家小組的報告時,則由DS暇立的常設上訴機構處理對該案件的上訴。常設上訴機構由廣泛代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 7 名公認的、具有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協定專門知識的權威人士組成,任期 4 年。該機構不隸屬于任何政府。上訴只能由爭端方提起,且上訴事由僅限于專家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 上訴機構的報告應自上訴決定通知之日起60 日內作出。 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90日可以確認,修改或反對專家組的調查結果和結論。如上訴機構報告被DSB采納,則爭端

26、各方應無條件接受。五、補償和交叉報復當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或報告未被DSB采納或執行時,在自愿的基礎上,爭端各方可就補償辦法達成一致協議。 如在合理期限后 20 日內不能達成令人滿意的一致, 則援引爭端解決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K權其中止履行對有關協議白減讓和其他義務。除非DSB-致拒絕該項要求。根據諒解協議的規定,申訴方在中止履行減讓和其他義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1、原則上,申訴方應中止履行與產生違反、抵消或損害的同一協議中同一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不奏效,則2、中止履行同一協議內其他部門中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仍不奏效,則3、中止其他協議中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即按照上述順序,經DS由比準,允許進行交叉報復,除非有關協定中禁止中止履行減讓和其他義務。交叉報復領域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中止履行減讓和其他義務的水平應與利益被損害或抵消的水平相當。如有關成員對減讓水平提出異議,或指控實施中止減讓方未遵守上述原則和程序,則由原專家組或總干事指定的仲裁員進行仲裁。仲裁員裁定的事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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