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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畢業論文由酒駕淺談我國的取保候審姓 名: 學 號: 學 校: 指導教師: 寫作時間: 由酒駕淺談我國的取保候審目 錄內容摘要2關鍵詞2引論3一、取保候審的概念3二、取保候審的對象3三、我國在實施取保候審中存在的問題3(一)取保候審條件存在的問題3(二)取保候審方式存在的問題3(三)取保候審程序存在的問題4(四)取保候審監督存在的問題4四、取保候審中存在問題的原因5(一)立法不完善5(二)利益驅動5(三)情感關系5(四)業務素質5五、針對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5(一)完善各項法律法規5(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取保候審措施6(三)完善有關被取

2、保候審人刑事責任的規定6(四)增加保證方式,嚴格保證責任6(五)完善取保候審監督制約機制6結論7參考文獻7由酒駕淺談我國的取保候審【內容摘要】:醉駕是一個危險的社會行為,不單威脅著人民的生命,也是威脅著自己的生命,那么對于醉駕者是否可以直接進行逮捕呢?最新的規定是要求不能直接進行逮捕的,需要先進行取保候審再逮捕。本文從取保候審的概念、取保候審適用的對象、我國在實施取保候審中存在的問題、取保候審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和針對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由酒駕淺談我國的取保候審。【關鍵詞】酒駕   條件  問題  原因 措施 取保候審由酒駕淺談

3、我國的取保候審 引論醉駕是一個危險的社會行為,不單威脅著人民的生命,也是威脅著自己的生命,那么對于醉駕者是否可以直接進行逮捕呢?最新的規定是要求不能直接進行逮捕的,需要先進行取保候審再逮捕。為進一步遏制、減少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罪駕認定、查處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對醉駕者不得直接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故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措施

4、,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對象是什么?我國在實施取保候審中存在了那些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應采取那些措施?一、取保候審的概念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是五種法定強制措施之一,發揮著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法律功能。刑事訴訟五種法定強制措施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二、取保候審適用的

5、對象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三、我國在實施取保候審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國內學者已經提出過相當多值得思考的缺陷和

6、問題。在此,筆者在綜合思考前人觀點的基礎上,僅就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詳細解讀。(一)取保候審條件存在的問題兩個“可能”過于模糊,辦案人員通常無法估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罰;“社會危害性”一詞未具體明確;“嚴重疾病”的范圍未作嚴格界定。(二)取保候審方式存在的問題1、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過于單一,僅僅以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兩種方式應對錯綜復雜的具體案情。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第2款更是規定:“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將保證金的范圍進一步的縮小。一方面,對于一些非常輕微而幾乎沒有風險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證人,也不能提供保證金而被審前羈押;另一方面

7、,對于具有一定風險但也可以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辦案機關擔心保證金不能交納或者擔心保證人無法保證其按時參與訴訟而予以羈押;第三,對于在中國的的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提供人民幣和貨幣兌換存在風險而又不能提供保證人擔保而予以羈押。擔保方式單一的“缺陷在于,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就無法獲得取保候審,有關機關也無法依職權決定對其適用取保候審。”2、保證人保證的擔保方式適用率太低,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且僅限于自然人擔保。出于對保證人信譽的擔憂等因素,辦案機關往往采用保證金的保證方式,“這種狀況不但有違設立保證人保證方式的立法初衷,也影響了取保候審方式的自我調解能力。

8、”3、保證金保證的方式適用上的問題。首先,我國的保證金保證方式必須交納現金,且必須是人民幣,而不能以其他種類的貨幣或者其他易于保管的財物、支票等有價證券以及房產證等財產證明作為擔保方式;其次,保證金需一次性全額交納,而不能分期或部分交納;第三,保證金的數額的確定沒有明確的標準,保證金規定的較低,則可能起不到保證的作用,反之,保證金規定的過高,則加重了取保人的經濟負擔。雖然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

9、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但是,其依然沒有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最高限,且給予辦案人員過大的自由裁量性,“辦案機關往往為了降低取保候審的風險而設立較高數額的保證金”。沒有確定的標準也可能造成同一地區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對象做出不同的保證金數額的決定;第四,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手續過于復雜,導致辦案人員不愿意適用本應適用的取保候審,甚至有的地方機構對于本應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交納的保證金而不予以退還,筆者認為手續的復雜性也導致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混亂性。(三)取保候審程序存在的問題1、決定適用取保候審的內部審批程序過于繁瑣。這在客觀

10、上影響了辦案人員的辦案積極性。辦案機關在作出不予取保候審的決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有效地救濟手段。沒有法律救濟,就沒有權利。辦案機關做出不予取保候審決定后,當事人往往不能再次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人身自由的權利也就喪失,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采取“關系保”、“人情保”等非法手段來獲取取保候審,這嚴重危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律師極少參與取保候審。國內有律師曾坦言:“幾乎沒有律師在偵查階段和公訴階段前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2008年新律師法的頒布與實施,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律師在參與取保候審的影響力,但是長期形成的取保候審中律師作用的弱化已經根深蒂固,短時間內無

11、法恢復。2、取保候審執行機關單一,且未規定明確的執行程序。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山西長治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李春英在論及取保候審的執行時指出“被取保候審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絕大部分取決于被取保候審人的自覺,公安機關的作用形同虛設。”筆者認為,公安機關的的任務繁重,警員有限,不可能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取保候審的目的“在于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訴訟順利進行”,而公安機關執行的力不從心可能會導致被取保候審人的脫逃等行為的發生,這勢必喪失取保候審設立之初為“打擊犯罪”的目的,也將不利于訴訟程序進一步的進行。3、取保候審制度帶有較大的行政

12、化色彩,完全由公檢法單方面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請求權。作為強制性措施之一,取保候審由司法機關單方面決定,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只有申請權,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四)取保候審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公安機關的監督機制過于形式化,未起到實質性意義,不符合取保候審制度的建立目的。筆者認為,造成此種局面是有其必然的原因的:首先,前面提到的公安機關限于警力有限,任務繁重,這是造成監督機制過于形式化的主要原因。監督的目的在于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的無力執行必然造成監督機制的形式化;其次,司法實踐證明,公安機關對保證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大多不管不問,公檢法三機關在保證金的歸屬問題上分歧大;第三,我國司法實

13、踐中,被取保候審人,特別是罪行較嚴重,可能會被判處重刑的,再被取保候審之后逃跑的現象屢見不鮮,所受到的處罰卻很小,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以保證金為擔保的僅是沒收保證金,雖然規定了“并且區別情形”,但筆者認為,該規定過于朦朧,對于以保證人為擔保方式的,卻又只限定在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才給予保證人處罰!

14、四、取保候審中存在問題的原因(一)立法不完善由于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對一些社會現象的看法有待于進一步深入,以及立法技術、立法條件還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國當前制定和頒布法律法規包括刑事訴訟法雖然經過這幾年的努力,修改后立法技術和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有很多方面沒有或者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規定的很不明確,導致了實踐中可操作性較差,有待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二)利益驅動某些地區取保候審保證金被沒收后上繳國庫,最后大部分又從財政返回到辦案單位。因此,某些辦案單位將收取保證金作為一項“創收”的途徑,且“樂此不疲”。法院和檢察院在依法做出取保候審決定后,沒有讓公安機關去收取取保

15、金,而是由法院和檢察院自行收取,這大部分原因是上述經濟利益問題在作祟。(三)情感關系 中國有著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國社會的親情、友情關系勝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也正因為這樣,中國人的親情、友情觀均濃于他國,這些本身無可非議,但也是正因為如此,我們往往便容易被親情、友情所牽掛,在親情、友情關系面前動搖,立場不堅定,最終難以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取保,以少量取保金取保,不應該用人保而適用了人保的現象基本上是此種原因的體現。再加上某些上級領導的“指示”,有些辦案單位和個人便用法律的“正義、公平”去換取上級、朋友、家人的“稱贊”。(四)業務素質低 在某些地區,辦案

16、干警思想觀念、業務水平均跟不上時代的變化、發展。有的辦案人員在新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后,不注意觀念的改變、知識的更新,信仰經驗論,憑以往的經驗去指導自己的工作,不能正確理解取保候審的立法精神,主觀隨意性大,這樣很難保證案件的質量。五、針對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上述問題雖然只是存在一些少數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身上,但如果任其發展、蔓延下去,勢必影響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聲譽和辦案效果,損害法律尊嚴。“勿以惡小而為之”,我們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防范和解決。(一)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釋時,明確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不妨考慮排出式的立法體例,明確規定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如

17、對有犯死罪、嚴重暴力犯罪、逃逸等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適用取保候審,堅決摒棄 “社會危害性”、“嚴重疾病”等模糊用語;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明確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和確定方法,使有關取保候審措施的各項規定不致過于寬泛,切實增強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養,不定期的舉辦法律知識學習班,提高辦案干警的業務水平,對以單位名義徇私情取保候審的有關人員要追究其責任。堅決杜絕人財雙保,對保證金的批準與交納的手續、應當告知的事項、沒收與重新交納以及退還等規定要予以明確,嚴禁以白條

18、等方式直接收取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侵吞取保金,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政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斬斷因利益驅動而違法取保的經濟根源。公檢法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當對各自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期限進行合理分配,三家累計不能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2個月。(三)完善有關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第一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根據上述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后果是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

19、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逮捕,我認為,“具結悔過”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將其運用到刑事訴訟中有點不倫不類,而且不會給被取保候審人造成任何方面的損失,相對其違法行為而言量刑明顯畸輕,沒有實際意義。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對于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有違反相關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亞于放虎歸山,因為取保候審的目的是“候審”,而其基礎是被取保候審人自身的信譽,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那么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基礎就已經喪失,再次對其采取該措施很可能不僅起不到“候審”的目的,而且有可能導致其進一步違法犯罪。因此,我主張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監視居住或

20、者逮捕的措施。(四)增加保證方式,嚴格保證責任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及制裁措施不足以使被取保候審人嚴格守法,因此,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適當合理地提高保證金的數額。保證金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證據的證明力、被取保候審人所在地域的經濟水平來全面地衡量和確定。保證金的目的在于用將來可能的經濟損失來約束被保證人,如果數額過高,會導致被取保候審人無力支付而是取保候審失去存在的意義,而如果數額太低,就會導致被取保候審人輕視自身的損失而逃避訴訟,特別是在有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不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就會非常容易導致這些傷害、交通肇事等民事賠償案件的被

21、取保候審人脫保的后果出現。因此應適當地提高保證金的數額,讓被取保候審人在逃跑與較大數額保證金被沒收之間做出權衡,從而達到使他們放棄逃跑的念頭,不想也不敢逃跑的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明確保證金數額的上限,以避免出現保證金數額畸高的狀況出現,畢竟保證金數額過大不利于取保候審措施在實踐中的實施,也與國際人權法律文件的精神是相悖的;2、加重保證人的責任。一方面,保證人承擔的責任應將現行法律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改為根據契約責任論,適用嚴格責任制度,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增強保證人的責任感,促使其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督促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另一方面試行保證人提交保證金制度,使保證人在通過自己的信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證的同時,再拿出一筆保證金為自己是否履行保證義務作擔保。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下,可以在訴訟終活動結后將保證金予以退還。這樣,保證人就會提高自己的主觀積極性,主動、全面的履行監督和報告義務,同時執行機關在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決定對其進行罰款處罰時,也可以用保證金來抵扣罰金,便于執行。(五)完善取保候審監督制約機制要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強的取保候審審批機制和程序,公檢法三機關可根據各自的業務工作特點,建立一套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所在科室全員討論通過,主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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