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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物設計第一節 一般規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設計內容應符合下面的規定。建筑物設計內容建筑類型執行本規范范圍 基本要求 政府及紀念性(政府及司法部門辦公樓,集會、紀念場館等) 接待部門及公共活動區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集會場所應設殘疾人席位 文化、娛樂、體育建筑(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游樂場、體育場館等) 公共活動區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主要閱覽室、觀眾廳等應設殘疾人席位 根據需要為殘疾人參加演出或比賽設相應的設施 商業服務建筑(大型商場、百貨公司、零售網點、餐飲、郵電、銀行等) 營業區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大型商業服務樓應設可供殘疾人使用的電梯 中小型商業服務樓出入

2、口應設有坡道 宿舍及旅館建筑 公共活動區及部分客房層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宿舍及旅館根據需要設殘疾人床位 醫療建筑(醫療、療養院、門診所、保健及康復機構) 病患者使用的范圍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交通建筑(汽車站、火車站、地鐵站、航空港、輪船、客運站) 旅客使用和范圍 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 提供方便殘疾人通行的路線 注:殘疾人可使用相應設施指各類建筑為公眾設的通路、坡道、入口、樓梯、電梯、座席、電話、飲水、售品、廁所、浴室等設施。具體設施內容可根據實際使用需要確定。第條 城市廣場、公園、游覽地等室外公共設施,應參照本章有關規定設計。第3.1.3條 有一定數量殘疾人使用的學習、工作場所,可參照

3、本規范采取相應設施以滿足基本要求。第3.1.4條 專供殘疾人使用的各類建筑,均應按本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3.1.5條 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慮滿足輪椅者、拄拐杖者、視力殘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關設施的基本空間尺度參數,應符合附錄一至四的規定。 第二節 出入口第條 供殘疾人使用的出入口,應設在通行方便和安全的地段。室內設有電梯時,該出入口,宜靠近候梯廳。第3.2.2條 出入口的室內外地面宜相平。職室內外地面有高差時,應采用坡道連接。第3.2.3條 出入口的內外,應留有不小于1.50*1.50m平坦的輪椅回轉面積。第3.2.4條 出入口設有兩道門時,門扇開啟后應留有不小于1.20m的輪椅

4、通行凈距。第三節 坡道第條 供殘疾人使用的門廳、過廳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時應設坡道,坡道的寬度不應小于0.90m。第3.3.2條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許最大高度和水平長度,應符合表3.3.2的規定。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長度表坡道坡度(高/長) 1/8 * 1/10 1/12 每段坡道允許高度(m) 0.350.600.75每段坡道允許水平長度(m) 2.806.009.00注:加*者只適用于受場地限制的改建、擴建的建筑物。第條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長度超過表3.3.2規定時,應在坡道中間設休息平臺,休息平臺的深度不應小于1.20m。第3.3.4條 坡道轉彎時應設休息平臺,休息平臺的深度不應

5、小于1.50m。第3.3.5條 在坡道的起點及終點,應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輪椅緩沖地帶。第3.3.6條 坡道兩側應在0.90m高度處設扶手,兩段坡道之間的扶手應保持連貫。第3.3.7條 坡道起點及終點處的扶手,應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3.8條 坡道側面凌空時,在欄桿下端宜設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檔臺,如圖3.3.8。第四節 走道第條 通過一輛輪椅的走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20m。通過一輛輪椅和一個行人對行的走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50m。通過兩輛輪椅的走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80m,如圖3.4.1。第條 走道盡端供輪椅通行的空間,因門開啟的方式不同,走道凈寬不應小于圖3.4.2所示尺

6、寸。第條 主要供殘疾人使用的走道一、走道兩側的墻面,應在0.90m高度處設扶手;二、走道轉彎處的陽角,宜為圓弧墻面或切角墻面;三、走道兩側墻面的下部,應設高0.35m的護墻板;四、走道一側或盡端與地坪有高差時,應采用欄桿、欄板等安全設施。第3.4.4條 走道兩側不得設置突出墻面影響通行的障礙物。第五節 門第條 供殘疾人通行的門不得采用旋轉門和不宜采用彈簧門。第3.5.2條 門扇開啟的凈寬不得小于0.80m。第3.5.3條 門扇及五金等配件應考慮便于殘疾人開關。第3.5.4條 公共走道的門洞,其深度超過0.60m時,門洞的凈寬不宜小于1.10m。第六節 樓梯和臺階第條 供拄杖者及視力殘疾者使用的

7、樓梯一、不宜采用弧形樓梯;二、梯段的凈寬不宜小于1.20m;三、不宜采用無踢面的踏步和突緣為直角形的踏步;四、踏步面的兩側或一側凌空為明步時,應防止拐杖滑出;五、梯段兩側應在0.90m高度處設扶手,扶手宜保持連貫;六、樓梯起點及終點處的扶手,應水平延伸0.30m以上。第3.6.2條 供拄杖者及視力殘疾者使用的臺階一、臺階超過三級時,在臺階兩側應設扶手;二、臺階和扶手作法應符合第3.6.1條有關規定。第七節 電梯第條 電梯候梯廳的面積不應小于1.50*1.50m。第3.7.2條 電梯門開啟后的凈寬不得小于0.80m。第3.7.3條 電梯轎廂面積不得小于1.40*1.10m。第3.7.4條 肢體殘

8、疾及視力殘疾者自行操作的電梯,應采用殘疾人使用的標準電梯。第八節 扶手第條 扶手應安裝堅固,應能承受身體重量。扶手的形狀要易于抓握。第3.8.2條 扶手截面尺寸應符合圖3.8.2的規定。第3.8.3條 坡道、走道、樓梯為殘疾人設上下兩層扶手時,上層扶手高度為0.90m,下層扶手高度為0.65m。第九節 地面第條 室內外通路及坡道的地面應平整,地面宜選用不滑及不易松動的表面材料。第3.9.2條 入口處擦鞋墊的厚度和衛生間室內外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3.9.3條 室外通路及入口處的雨水鐵箅子的孔洞不得大于20*20mm。第3.9.4條 供視力殘疾者使用的出入口、踏步的起止點和電梯門前,宜鋪設

9、有觸感提示的地面塊材。見附錄四。第十節 旅館客房及宿舍第條 旅館及宿舍應根據需要設殘疾人床位。第3.10.2條 殘疾人客房及宿舍宜靠近低層部位、安全出入口及公共活動區。第3.10.3條 在乘輪椅者的床位一側,應留有不小于1.50*1.50m的輪椅回轉面積。第3.10.4條 該客房及宿舍的門窗、家俱及電氣設施等,應考慮殘疾人使用尺度和安全要求。見附錄三。第十一節廁所及浴室第條 公共廁所一、公共廁所應設殘疾人廁位,廁所內應留有1.50*1.50m輪椅回轉面積;二、訪廁位應安裝坐式大便器,與其它部分之間宜采用活動簾子或隔間加以分隔;三、隔間的門向外開時,隔間內的輪椅面積不應小于1.20*0.80m,

10、如圖3.11.1-3;四、男廁所應設殘疾人小便器;五、在大便器、小便器臨近的墻壁上,應安裝能身體重量的安全抓桿,如圖-5A和圖3.11.1-5B。抓桿直徑為30mm至40mm。第條 殘疾人男女兼用獨立式廁所一、男女兼用式廁所應設洗手盆及安全抓桿;二、男女兼用式廁所門向外開時,廁所內的輪椅面積不應小于1.20*0.80m;三、訪廁所門向內開時,廁所內應留有不小于1.50*1.50m輪椅回轉面積。第3.11.3條 公共浴室一、公共浴室應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殘疾人浴位,在靠近浴位處應留有輪椅回轉面積;二、殘疾人的浴位與其它部分之間應采用活動簾子或隔斷間加以分隔;三、隔斷間的門向外開時,隔斷間內的輪椅面

11、積不應小于1.20*0.80m;四、在浴盆的一端,宜設寬0.30m的洗浴禁臺。在沐浴室噴頭的下方,應設可移動或墻掛折疊式的安全坐椅,如圖3.11.3-4;五、沐浴宜采用冷熱水混合器;六、在浴盆及淋浴臨近的墻壁上,應安裝安全抓桿,如圖-6。第條 客房衛生間的門向外開時,衛生間內的輪椅面積不應小于1.20*0.80m。在大便器及浴盆、淋浴器臨近的墻壁上應安裝安全抓桿,如圖3.11.4。第十二節輪椅席第條 會堂、報告廳、影劇院及體育場館等的輪椅席,應設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第3.12.2條 影劇院可按每400個觀眾席設一個輪椅席。會堂、報告廳、體育場館的輪椅席,可根據需要設置。第3.12.3條 輪椅席位深為1.10m,寬為0.80m,如圖3.12.3。第條 輪椅席位置的地面應平坦無傾斜坡度,如周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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