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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 藥與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制 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設置執業藥師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 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在藥品生產、 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 nsed Pharmacist 。第四條 從事藥
2、品生產、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 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國家藥監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 確規定。第五條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 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 理。第二章考試第六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 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七條 國家藥監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建立試題庫、組織 命審題工作,提出考試
3、合格標準建議。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會同國家 藥監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 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 學崗位工作滿3年;(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 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四)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
4、學或中 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第十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 一印制,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章注冊第十一條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政策制 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 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 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 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
5、師身份執業。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者,由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藥監局統一樣 式的執業藥師注冊證。第十五條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 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第四章職責第十七條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 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 關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中華人民 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 拒絕執行,并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 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 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第二十一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 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對在 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
7、目方式公示,并停止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執業藥師執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工作牌。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 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執業藥師注冊證、處方審核記錄、執業藥師掛牌明 示、執業藥師在崗服務等事項。執業單位和執業藥師應當對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 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二十四條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與負
8、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規定對其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在執業活動中,職業道德高尚,事跡突出的;(二)對藥學工作做出顯著貢獻的;(三)向患者提供藥學服務表現突出的;(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工作且表現突出的。第二十五條 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 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品 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 學分,由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
9、罰。第二十七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 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二十九條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上報,由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
10、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 任。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相關專業由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另行 確定。第三十三條 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逐步推進民族 藥執業藥師管理相關工作。第三十四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 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國家藥
11、品監督管理局關 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 通知(人發199934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文件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與本規定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一條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 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第二條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第三條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中
12、藥學兩個專業類別。藥學類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八 藥事管理與法規、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 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第四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取得藥學或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 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 考試;取得中藥學或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并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 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第五條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 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第六條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 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 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 試。第七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 組織管理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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