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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 總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目的全面調查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準確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通過普查,完善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三新”統計,推進國民經濟核算改革,推動加快構建現代化統計調查體

2、系,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支持。二、普查對象和范圍(一)普查對象。普查對象是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照普查單位劃分規定進行界定。(二)普查范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三次產業劃分規定,普查范圍具體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

3、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以及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為保證統計單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對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在內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進行全面清查。三、普查時點和時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登記時,時點指標填寫2018年12月31日數據,時期指標填寫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數據。四、普查內容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財務狀況、能源生產與消費、生產能力、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固定資產投資情況、

4、研發活動、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根據不同的普查對象,其普查內容也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四類普查表。(一)一套表單位普查表。包括一套表單位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能源生產與消費情況、生產能力、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活動、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內容。(二)非一套表單位普查表。包括非一套表單位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從業人員情況、部分行業經營情況、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經濟指標等內容。(三)個體經營戶普查表。包括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雇員支出、稅費、房租、營業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等主要經濟指標。(四)部門普查表。包括金融、鐵路部門及軍

5、隊系統負責普查的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業務情況等內容,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他成員單位負責提供的主要業務量情況。五、普查方法(一)清查方法。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對轄區內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清查,具體按照普查單位清查辦法組織實施。(二)普查登記方法。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進行普查登記。對個體經營戶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按照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個體經營戶抽樣調查方案(另行印發)進行抽樣調查。各地區普查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普查。對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

6、登記,對建筑業法人單位在其注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多法人聯合體不得作為一個普查單位,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進行登記。(三)數據報送方式。在單位清查階段,普查員使用PAD(手持移動終端)采集清查對象數據;在普查登記階段,采取網上直報、PAD采集、部門報送及其他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獲取普查對象數據。六、普查業務流程普查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區劃分及繪圖,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選聘及培訓,編制清查底冊,實施單位清查,登記準備,普查登記,普查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普查數據匯總,普查數據質量抽查,普查數據評估與發布,普查資料開發及普查總結等13個環節。(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月)。1.國家

7、統計局、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經普辦”)制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7月底前)。2.省級普查機構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并進行試點(8月底前)。3.國家統計局、國務院經普辦公布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項目及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主要內容(9月底前)。各地原則上不得增加普查內容,如省級確需增加的,由省統計局和省級普查辦公室報請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經普辦審批。(二)普查區劃分及繪圖(2018年7-8月)。1.工作準備。國務院經普辦統一選定電子底圖,下發普查區繪圖與管理軟件。普查機構開展相關培訓。2.劃分普查區。省市縣三級普查機構對本地管轄區域及邊界進行確認,縣級普查機構劃分普

8、查區和普查小區,形成普查區地圖。3.核實和驗收普查區地圖。縣級普查機構核實并修改普查區和普查小區邊界。整理、審核、修改本級普查區地圖。縣級以上各級普查機構逐級驗收下一級普查區地圖。具體按照普查區劃分及繪圖工作細則組織實施。(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選聘及培訓(2018年7-8月,11-12月)。1.人員選聘。縣級普查機構負責指導、鄉級普查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普查指導員、普查員選聘工作。 2.業務培訓。對選聘的普查指導員、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明確人員職權、職責和工作任務。具體按照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選聘及管理工作細則組織實施。(四)編制清查底冊(2018年7-8月)。1.收集整理部門數據。各級普查機

9、構按規定的部門職責分工,向相關部門收集單位名錄和相關資料。資料整理后,逐級分解至縣級普查機構。2.進行單位比對。省級或省以下普查機構將基本單位名錄庫與相關部門數據(不包括個體經營戶數據)進行比對、合并,建立單位比對數據庫。3.生成清查底冊。省級或省以下普查機構從單位比對數據庫中選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清查底冊。有條件的地區可生成個體經營戶清查底冊。(五)實施單位清查(2018年8-12月)。1.清查告知。清查前開展宣傳活動,發放清查告知書。2.資料準備。將清查底冊、普查區地圖導入PAD,準備普查員工作證件及用品。3.實地清查。根據普查區地圖,逐戶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關信息,

10、填寫清查表。4.數據編碼與審核。普查員上傳PAD采集的數據。縣級普查機構進行編碼賦碼,省及省以下普查機構組織清查表數據審核。5.查疑補漏。縣級普查機構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新增單位、統計調查發現的新增單位、清查數據與清查底冊的差異情況、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關聯審核情況開展查疑補漏。6.數據檢查與評估分析。抽取部分普查小區,逐戶調查核對。將清查數據與部門數據和統計調查數據等進行比對分析,評估清查數據質量。7.上報清查結果。省級普查機構完成清查數據審核驗收后上報清查表和清查底冊。8.全國數據審核。國務院經普辦組織開展清查表數據審核工作。9.編制普查名錄。國務院經普辦標記各類單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單

11、位名錄,并統一反饋省級普查機構。具體按照普查單位清查辦法組織實施。(六)登記準備(2018年11-12月)。1.個體經營戶抽樣。省級普查機構匯總生成本地區個體經營戶名錄信息,上報國務院經普辦。國務院經普辦負責統一抽選樣本。2.數據準備。將普查單位底冊名錄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聯網直報平臺或導入PAD;將一定規模以上個體經營戶普查名錄,個體經營戶樣本單位底冊名錄信息和普查表式導入PAD。3.普查告知。通過有效途徑向所有普查對象告知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事宜,指導和督促普查對象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七)普查登記(2019年1-4月)。1.數據采集。一套表單位在聯網直報平臺上填報普查表;非一套表單位和個

12、體經營戶樣本單位原則上由普查員使用PAD入戶調查或網絡報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數據。每個普查對象的數據采集完成后應及時上報。2.基層數據初審與上報。各級普查機構在基層數據上報期間要對數據進行隨報隨審。3.登記查疑補漏。對部門提供的新增單位,統計調查發現的新增單位,入戶調查結果與普查單位名錄差異情況,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關聯審核情況進行查疑補漏。(八)普查數據檢查、審核與驗收(2019年4-8月)。1.數據檢查。縣級普查機構隨機抽選3-5個普查小區,對小區內全部已上報單位進行數據質量檢查。2.數據集中審核。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數據進行審核,發現問題返回核實修改。3.基層數據驗收。上一級普查機構負責驗

13、收下一級普查機構上報的基層普查數據,對驗收結果進行確認。具體按照普查登記工作細則組織實施。(九)普查數據匯總(2019年5-9月)。1快速匯總。根據普查基層表匯總全國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等分組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基本情況數據。2全面匯總。在快速匯總的基礎上,分別匯總全國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等分組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主要經濟指標數據。3.推算匯總。根據個體經營戶清查和抽樣調查結果,推算匯總個體經營戶主要經濟指標數據及其分行業大類和分省(區、市)數據。如需推算分市縣主要指標數據的,由省級普查實施方案規定。(十)普查數據質量抽查(2019年5-6月)。國務院經普辦在全國抽取一定比例的

14、普查區,對單位填報率、普查表主要指標的填報情況等進行質量抽查。具體按照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事后質量抽查方案(另行印發)組織實施。(十一)普查數據評估、共享與發布(2019年8-11月)。1.數據質量評估。通過對質量抽查結果的分析,評估普查基礎數據質量。結合相關歷史數據、部門行政記錄,對主要指標和分行業、分地區數據進行比較分析,評估普查數據的真實性、一致性和準確性。2.數據共享。根據普查數據結果和部門需求,普查相關數據可以依法在部門之間共享。3.數據發布。按照有關規定,以公報的形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普查主要成果。(十二)普查資料開發(2019年10月-2020年12月)。1.建立數據庫。建立和完善經濟

15、普查相關數據庫,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2.開展研究分析。對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所關心的熱點問題,利用經普資料進行宏觀分析和專題分析研究。3.編印普查資料。編輯出版經濟普查年鑒等普查資料。4.資料整理。各級普查機構、各部門整理經普過程文件,編輯出版文件匯編、畫冊、報告選編和論文匯編等資料;開展優秀論文評選、統計分析和相關評審;對文件、資料、出版物進行整理歸檔、設備劃撥等。(十三)普查總結(2019年9月-2020年2月)。1.地方總結。各級普查機構對普查工作進行技術業務和工作總結,按要求上報上級普查機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普查工作綜合考

16、評,開展普查表彰工作。2.國家總結。在地方總結的基礎上,對全國普查工作進行總結,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普查工作綜合考評,開展普查表彰工作。七、普查組織實施(一)全國統一領導。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宣傳動員、方案設計、培訓和部署、單位清查、普查登記、數據處理、資料開發、普查總結和日常組織協調等工作。(二)部門分工協作。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及時提供行政記錄和相關資料,協助開展單位清查、普查和數據評估認定工作;金融、鐵路部門成立普查機構,負責提供本系統單位名錄資料和相關統計數據,分別開展金融業和

17、鐵路運輸業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工作,金融部門還需參與本行業普查數據審核;軍隊系統的普查工作由中央軍委戰略規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方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對本系統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清查和普查登記工作,提供普查所需的單位名錄資料。各相關成員單位還需提供業務統計資料。(三)地方分級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好本地區普查實施工作,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參加地方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并按照統一布置開展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基層組織,要動員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四)各方共同參與。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統一要求和各自職能,各負其責,統籌協調,優化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條件保障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八、普查法紀與質量控制普查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堅持依法普查,經濟普查對象要按時、如實地提供普查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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