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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工福利費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處理差異淺析會計準則與所得稅由于制定目的、規范內容、發展速度等不同,導致兩方面的規定存在差異,筆者根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法規,結合公司的經濟事項為例,對公司福利費會計及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簡要分析。(本文暫不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差異。)一、文件依據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審核通過并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該條例中“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

2、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并未界定職工福利費的范圍。2009年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該通知規定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應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在此項通

3、知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公司發放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計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該通知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按照財企2009242號通知規定,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并入工資總額,計入應付職

4、工薪酬-工資科目核算。二、公司實務處理根據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福利費的不同規定,公司應在職工福利費的財務核算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進行不同的處理,財務核算時,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計入工資總額,而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計入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例某公司本月工資總額為500萬元,月底公司發放員工交通補貼10萬元,按照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 公司應將發放的10萬元交通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核算,進行如下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0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0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0貸:銀行存款 100000公司根據國稅函2

5、0093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要將上述10萬元交通補助計入福利費稅前扣除,并計算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為70萬元(500萬元*14%)考慮是否超限額。有關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還涉及是否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以及兩項經費是否需要納稅調整的問題。2006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下發的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41號令)第四十四條“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公司月底應根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借

6、:管理費用-教育經費 127500 (510萬元*2.5%) 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102000 (510萬元*2%)貸:應付職工薪酬-教育經費 127500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02000三、 思考根據上述舉例,可以看出公司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等補貼對公司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如果公司的工資總額比較大,福利費的扣除限額較高,公司以交通補助等方式發放員工補貼,不福利費影響所得稅稅前扣除;若公司工資總額較少,福利費本身稅前扣除限額較低,若再發放交通補助等方式發放補貼,即影響公司的福利費扣除限額,還將要面臨福利費超限額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但交通補助等補貼對公司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影響是永久性的,不可

7、轉回的。例如:(一)某公司工資總額為500萬元,沒有發放交通補助等補貼,公司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用為65萬元,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為70萬元,公司65萬元的福利費沒有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福利費扣除限額,允許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且不存在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納稅調整問題;(二)若公司500萬元工資總額中包含10萬元的交通補助,則公司的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為68.6萬元,即:(500萬元-10萬元)*14%,而公司需要稅前扣除的福利費用則為75萬元,即:65萬元+10萬元,超過稅前扣除限額6.4萬元,即:75萬元-68.6萬元,將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且公司10萬元交通補助提取的工會經費、教育經費0.45萬元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方式(二)公司發放10萬元交通補助較方式(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將增加6.85萬元。四、結論國稅函【2009】3號文件于2009年1月4日頒布,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等補貼列入職工福利費范疇符合財政部的原規定。而在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重新下發了財企【2009】242號,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等補貼納入了工資總額核算,與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不符。國家稅務總局是否調整、或不調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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