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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1) 轉貼自:駐印度經商參處 點擊數:1400 更新時間:2005-10-20 文章簽發:zhoulixia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一、印度知識產權保護概述近年來,保護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受到印度政府、產業和理論研究界的重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印度擁有許多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成功經驗。知識產權保護涵蓋專利、商標、設計、地理標識、版權等多個領域,本文將以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為重點,在介紹印度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及管理部門的基礎上分析印度
2、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和措施。概括說來,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通過“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間三方積極互動、緊密配合”來完成的。完善而不斷更新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民間團體積極互動、密切配合是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手段。二、印度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及其歷史沿革印度知識產權立法體系包括版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設計法等。作為英國的前殖民地,印度的知識產權立法深受英國影響,甚至有些殖民時期英國統治者制定的法律仍沿用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一)印度版權法及其歷史沿革1. 1914年版權法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權法。1911年,印度對版權法進行了
3、修訂。1914年,印度在修訂內容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1914年版權法。1947年印度獨立后,按照印度憲法第372條第1款的規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權法。該法的主要特點包括:(1)作者的權利自作品創作之時立即擁有;(2)版權保護的是作品內容的載體而非思想內容;(3)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死后25年;2.1957年版權法及其修訂1957年,印度頒布了新的1957年版權法。該法的主要特點包括:(1)設立版權委員會;(2)擴大版權的定義范圍;(3)作者可以在作品轉讓七年后及十年轉讓期到前重新收回權利;(4)對公共表演頒發普通或特別許可證;(5)對圖書館翻印書籍的做法頒發許可證;(6)通過收費或收取版權稅
4、的方式管理藝術表演活動;1983年,印度對1957年版權法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包括:(1)因教育目的而翻譯和復制外國作品必須獲得許可;(2)對作者的權利提供充分保護;(3)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1984年,針對日益增多的盜版現象印度再次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但是,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1984年的修訂仍然顯得十分不足。為此,印度于1987年組建了一個工作組,專門負責向政府提交修訂版權法的建議報告。根據工作組的報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權(修訂)法,主要修訂包括:(1)表演權的保護范圍涵蓋所有視覺或藝術表演;(2)組建版權協會以對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創作藝術家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3)在版權的轉讓
5、中既保護轉讓人的利益也保護受讓人的利益。(4)版權保護期限擴展至作者死后60年。1999年12月30日,印度進一步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實施。通過此次修訂,印度版權法實現了與TRIPs的完全接軌。此外,印度在1999年還頒布了國際版權規則,將版權的保護擴展至WTO所有成員。 (二)印度專利法及其歷史沿革 1. 1911年專利及設計法印度最早的專利法出現于1859年。當時,英國統治者制定專利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英國專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從而控制整個印度市場。隨后,英國殖民者又相繼頒布了1882年專利及設計法、1888年發明及設計法以及1911年專利及設計法。其中,19
6、11年專利及設計法是印度第一部關于專利保護的綜合性立法,該法一直實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專利法取代。2.1970年專利法1947年印度獨立后,隨著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印度開始著手制定自己的專利法。1953年、1965年印度政府兩次向議會提交專利法草案,但均遭議會人民院否決。1970年,印度議會通過了獨立后第一部專利法,即1970年專利法,該法主要基于Chand法官于1950年以及 Ayyangar法官于1959年提交的立法建議報告制定而成,其特點包括:(1)授予專利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促經發明的商業化利用;(2)授予專利不是為了壟斷專利產品的進口;(3)認可專利的兩種形式:產品專
7、利以及過程專利;(4)藥品、食品及農業化學品等產品本身不能授予專利,只對上述產品的生產過程授予專利。3. 依照TRIPs規定對專利法進行的三次修訂為使專利法與TRIPs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訂了1970年專利法。按照TRIPs規定,印度最遲應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藥品、農業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1999年的修訂對印度在1995年1月1日至自2005年1月1日間十年過渡期內的義務進行了規定。藥品、農業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的處理規定。根據修訂,過渡期內印度建立郵箱系統開始收取對藥品、農業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自2005年1月1日才處理)。修訂法還對上述產品在印度市場銷售
8、、分發的的專利銷售權作了過渡性安排。2002年,印度再次修訂了1970年專利法,將專利的保護期定為20年,并規定因公共利益、國家安全、印度傳統、公共健康等原因國家可以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2004年12月26日,印度頒布了2004年專利(修訂)條例,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藥品、農業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從此,印度專利法完全實現了與TRIPs的接軌。(三)印度商標法的歷史沿革1.1958年貿易和商品標志法該法是印度第一部商標法,規定了商標的注冊和保護。2.1999年商標法該法加強了對產品商標及服務商標的法律保護,并對防范欺騙性商標的使用作了詳細規定。(四)印度設計法及其歷史沿革1.191
9、1年設計法該法規定了產品外形、輪廓及結構等設計的注冊和保護。2.2000年設計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化,1911年設計法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2000年,印度頒布了新的設計法,其主要內容包括:(1)擴大了設計的定義范圍;(2)引入了國際通用的分類體系;(3)規定了失效設計的恢復;(4)將申訴的受理機關改為高等法院;(5)規定了注冊設計的兩年保密期;(6)規定注冊設計的保護期為5-10年,期滿后可再延展5年。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2) 轉貼自:駐印度經商參處 點擊數:1523 更新時間:20
10、05-10-20 文章簽發:zhoulixia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三、印度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職能部門(一)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印度商工部工業政策及促進司下屬的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以下簡稱“CGPDTM”)是印度專利、設計、商標及地理標識等事務的主管機關,詳細情況如下:1職能 (1)負責專利、設計、商標及地理標識的申請、審查、核準等管理事務;(2)向政府提交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的政策建議;(3)承擔印度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及專利合作條約成員的聯系協調工作。2.機構設置 CGPDTM總部設在孟買,下設五個機構(如下)。總局長是CGPDTM
11、最高負責人,總局長之下設注冊官、聯合注冊官、副注冊官、助理注冊官、審查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等多個行政職級。(1)專利局(含設計局);(2)專利信息系統;(3)商標注冊局;(4)地理標識注冊局;(5)知識產權學院。3.收支情況CGPDTM能通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盈利,以下為2003-04財年(即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CGPDTM的收支情況:(1)收入專利局收入2.035億盧比;設計局收入500萬盧比;商標注冊局收入2.707億盧比。(2)支出專利局(含設計局)支出4730萬盧比;商標注冊局支出4770萬盧比。(3)凈收入CGPDTM凈收入為3.852億盧比。4.專利局(1)職能專利
12、局負責受理專利案件的申請、審查、核準、續展,無效專利的恢復,強制許可證的發放及專利代理機構的登記等相關事宜。(2)機構設置專利局總部設在加爾各答,另外還有三個專利分局分別設在欽奈、德里及孟買三個城市。每個專利局負責管理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專利事務(如下表):專利局管轄范圍孟買分局Maharashtra, Gujrat Madhya Pradesh and Goa, Daman & Diu, Dadar & Nagar Haveli欽奈分局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 Nadu, Mysore and Pondicherry, Laccadive, Min
13、icoy and Aminidivi Islands德里分局Haryana, Himachal Pradesh, Jammu & Kashmir, Punjab, Rajasthan and Uttar Pradesh, Chandigarh and Delhi加爾各答總部印度其余地區(3)信息化建設印度專利局建立了內部局域網,可提供印度國內所有專利申請資料、專利申請處理情況及各種知識產權出版物等信息的數字化查詢,還可以查詢到主要發達國家專利局的專利說明書、資料。目前,專利局數據庫的專利記錄數目已超過13.5萬項。 (4)統計數據據統計,2002-03財年,印度專利局受理了
14、11466件專利申請,審查了其中的9538件;2003-04財年,印度專利局受理了12574件專利申請,審查了其中的11080件。5設計局設計局負責管理工業品設計的注冊、續展、撤銷等事務。設計局設在專利局內,其機構設置與專利局相同。目前,設計局數據庫可提供超過80000項設計記錄的查詢。據統計,2002-03財年,設計局受理了3124件的設計申請;2003-04財年,設計局受理了3350件設計的申請。6專利信息服務中心專利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PIS)位于馬哈拉斯特拉邦的Nagpur。PIS自1980年起向公眾提供專利信息服務,包括全球范圍的專利說明書、專利技術信息及相關資料等。PIS還對外提
15、供專利說明書復印件服務及搜索服務。2003-04財年,專利信息服務中心向社會提供了631份專利說明書復印件,完成了199項專利搜索。7商標注冊局(1)職能商標注冊局負責管理商標的申請、注冊、續展、修訂和撤銷等相關事務。申請商標注冊時,首先由商標代理人將申請書遞交所屬區域的商標注冊局。商標注冊局對申請書審查無誤后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并將申請書轉交位于孟買的商標注冊局總部。商標注冊處通過商標期刊將申請書公布于眾。如果自申請書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未收到異議,則商標獲得注冊。(2)機構設置商標注冊局總部設在孟買,另外在阿哈邁德巴德、加爾各答、欽奈及新德里等四個城市設有分局。每個商標局負責管理各自轄區范圍內
16、的商標事務(如下表):商標局管轄范圍孟買總部Maharashtra, Madhya Pradesh, Goa阿哈邁德巴德分局Gujarat and Rajasthan and the Union Territories of Daman, Diu Dadra & Nagar Haveli新德里分局Jammu Kashmir, Punjab,Uttar Pradesh, Himachal Pradesh and the National Capital Region (NCR) of
17、;Delhi and Union Territory of Chandigarh加爾各答分局Arunachal Pradesh, Assam, Bihar, Orissa, West Bengal, Manipur, Mizoram, Meghalaya, Sikkim, and Nagaland, Union Territories of Andaman & Nicobar Islands欽奈分局Andhra Pradesh, Kerala, Tamilnadu, Karnataka and the U
18、nion Territories of Pondichery and Lakshadweep Island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3) 轉貼自:駐印度經商參處 點擊數:1668 更新時間:2005-10-20 文章簽發:zhoulixia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3)統計數據統計數據一:印度商標注冊局處理案件情況一覽表項目2001-02財年2002-03財年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案件90236件94120件被公告的商標注冊申請書8950件52
19、110件處理商標注冊續展請求案件16204件34798件續展商標數目17149個31978個核準商標注冊證書2514件4777件收入4846萬盧比4752萬盧比統計數據三:2002-03財年印度商標申請行業分布表 (單位:件) 商標所屬行業商標申請數目用于工業、科研、照相、農業、園藝、林業、肥料的化學品2040涂料,清漆1046香水,化妝品5488工業用油脂700制藥、獸醫、衛生用品22462未鍛造及部分鍛造的賤金屬和合金1381機器,機械工具,發動機3079手動工具及儀器521科研,航海,測量及電子設備7617手術、醫療、獸醫設備和儀器1003發光,發熱設備2658交通工具2391武器,彈藥
20、,自動推進導彈184貴金屬和合金1257樂器226紙和紙制品9113印度橡膠1244皮革及人造皮革698建筑材料1789家具,鏡子932小家用器具1330繩索279紗線402薄的紗織品2456衣服(包括鞋)5065飾帶, 花邊, 緞帶398地毯,毯子,墊子286游戲用品742肉,禽,魚2562咖啡,茶,可可7905農產品,園產品,林產品及糧食1822啤酒,礦泉水及其它不含酒精飲料2403烈性酒和葡萄酒845煙草,香煙,火柴,打火機1796總計94120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4) 轉貼自:駐印度經商參處 點擊數:1612
21、0; 更新時間:2005-10-20 文章簽發:zhoulixia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8地理標識注冊局地理標識注冊局(以下簡稱GIR)位于欽奈,負責管理產品的地理標識注冊事務。此外,GIR還與印度各邦商會、政府及大學合作,積極舉辦研討會,提高人們對地理標識的認識,鼓勵人們挖掘出更多的潛在地理標識。(二)印度版權局及版權委員會1.印度版權局1958年1月,印度依據1957年版權法第9章的規定在首都新德里組建版權局。印度版權局是印度受理版權登記注冊、發放版權證書等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版權局成員包括注冊官、副注冊官及一般工作人員。據
22、統計,2002年印度版權局共登記注冊了2786件作品,其中文學和戲劇作品569件,音樂作品14件,計算機軟件120件,藝術作品1824件,錄音作品259件。2.印度版權委員會印度人力資源發展部教育司下屬的印度版權委員會是印度受理版權案件行政申訴、發放版權強制許可證的主管部門。版權委員會由主席及214人的委員會成員組成。委員會成員任期不超過五年。(三)印度知識產權申訴委員會知識產權申訴委員會2003年9月15日成立,負責受理專利、商標、設計及商標等案件的申訴。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員。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五年。委員會在欽奈、阿哈邁德巴德、新德里、孟買、加爾各答等五地設有申訴
23、庭,每個申訴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術官員組成。從成立至2004年3月,委員會在欽奈審理了22起申訴案件,在孟買和新德里審理了53起申訴案件。(四)印度警察局警察局是印度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的重要力量。根據印度法律,在侵權案件調查中副調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無需搜查證直接對侵權人住所實施突擊搜查,并且沒收侵權產品及用于侵權的工具。四、印度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和措施(一)司法保護司法保護包括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兩種。1.民事救濟民事救濟是印度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成效手段。印度知識產權法為打擊侵權提供了以下幾種民事救濟方式:(1)申請搜查令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擊搜查被告的所有的文件和證據,避免
24、對方在得知訴訟后毀掉證據。(2)申請臨時性禁令(即中間禁令)法院在判決前,原告人為了防止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性禁令,臨時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以保證最終判決之前維持現狀,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責任。申請禁令的具體程序在1908年民事訴訟法典及1963年特別救濟法中作了規定。1999年,印度電影協會曾申請法院對3家印度有線電視網實施了禁令,禁令覆蓋了印度48個城市、800萬有線電視用戶。據印度電影協會估計,禁令的實施使有線電視網絡中的盜版減少了一半。(3)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指對業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4)返還利潤在一定情況下,即使侵權
25、人不知道,或無充分理由應知道自己從事的活動構成侵權,被侵權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請,責令侵權人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2.刑事救濟除了民事救濟,被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侵權人提起刑事訴訟。提起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在刑事訴訟法典作了規定。印度法律規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權人將侵權產品的復印件及用于侵權的工具交給被侵權人。對侵權人的刑事處罰包括沒收侵權產品、罰金和監禁三種。(1)沒收侵權產品:認定侵權后,法庭可授權副調查官以上的警官無需逮捕證就可逮捕侵權人,并沒收侵權產品或用于侵權的工具。(2)罰金:5萬至20萬盧比不等。(3)監禁:6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二)行政保護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保
26、護知識產權:1.定期檢查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工作。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部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將具體執法責任落實到官員個人,并定期進行檢查。2. 編寫和分發知識產權法手冊。印度政府通過編寫知識產權法手冊,加強普法宣傳。同時,印度還將知識產權法手冊免費分發至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和各級警察局的官員手中,并在各種知識產權研討會和論壇上發放。3.向政府執法官員提供知識產權法培訓。位于印度安得拉邦海德拉巴的國家警察學院定期對警察和海關官員提供知識產權法方面的課程培訓。2003-04財年,印度知識產權學院完成了22個培訓項目。4.組建版權實施顧問委員會。1991年11月6日,印度組建了版權實施顧問委員會(以下
27、簡稱“CEAC”)。CEAC隸屬于印度人力資源發展部教育司,負責定期評估印度在版權保護方面的成績和問題,并向政府提出改進版權保護的具體建議。CEAC主席由印度人力資源發展部的助理秘書長(相當于中國的部長助理)擔任。CEAC的成員包括版權領域的產業代表以及各邦的警察局長。CEAC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討論版權執法及打擊盜版的具體事宜。5.定期組織研討會、論壇。印度通過定期組織不同層次的知識產權研討會、論壇,提高政府知識產權執法人員、科研和學術機構以及社會各相關利益方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例如,印度專利局定期舉辦講座,由技術官員講授專利申請程序、專利授予、續展、專利保護的相關知識。6.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理論研究,并在各級教育系統對知識產權的學習進行鼓勵。7.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機關的現代化建設,更新執法設施和裝備, 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的投入。印度目前正在實施“知識產權辦公現代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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