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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SC的定義及相關程序介紹 第一章 定義和常用縮略語 定義 明顯依據:船舶及其設備或其船員實質上不符合有關公約的要求的證據,或船長或船員不熟悉有關船舶安全或防止污染的船上基本程序的證據。 缺陷:發現的不符合有關公約要求的一種狀況 滯留:當船舶或船員實質上不符合適用公約要求時,港口國為保證該船舶只有在不會對船舶或船上人員構成危險或不會對海上環境造成損害威脅時方可開航所采取的干涉行動。 檢查:登船檢驗有關證書、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設備和船員的總體情況。 詳細檢查:當有明顯依據相信船舶條件、船舶設備或船員實質上不符合證
2、書項目時所進行的檢查。港口國監督檢查官(以下簡稱檢查官):經過有關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正式授權執行港口國監督檢查,并對締約國負責的人員。 停止作業:由于船舶具有一個或幾個被識別缺陷會使船舶繼續進行某些操作產生危險的行為,而對繼續進行此項作業的正式禁止。 低標準船:船體、機器、設備或操作安全方面實質上低于有關公約要求的標準或者實際配員不符合安全配員文件的船舶。 有效證書:有關公約的一個締約國直接簽發的,或由締約國認可的機構代表該締約國簽發的,包括準確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關公約規定并載明船舶、船員和設備細目的證書。第二章 港口國監督檢查概述 概要&
3、#160;港口國監督是港口國當局對抵港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以確保船舶及其設備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船舶的配員與操作符合適用的國際規范為目的的一種檢查。確保船舶保持國際公約中規定的標準是船旗國的首要責任,如果所有的船旗國都能令人滿意地履行他們的職責,那么港口國監督就沒有必要存在,不幸的是,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世界范圍內發生的諸多海難事故已證明了這一點,因此這種額外監控也就成為必然。 港口國監督的實施是通過基于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法所授權的。因此,港口國必須是這些公約締約國,而且,在實施港口國監督之前要頒布起立法。根據所適用公約的條款規定,港口國可由檢查官對抵達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施檢查。
4、160;港口國監督條款 IMO 的公約把保證船舶的技術安全和環境安全的首要責任放在了船旗國的肩上。然而,普遍認為,港口國能對實現該目標作出貢獻,因此,很多的國際公約都包含有港口國監督條款。它們是: 現有港口國監督區域協定雖然國家性的港口國監督已加強船舶的安全和環境保護,而惟有通過區域性的協作才能保證那些低于標準船舶和低于標準船舶經營者越來越無處藏身。如果不采用區域性協作的方式,那么經營者就會把他們的船舶轉向沒有實施PSC檢查的地區或者PSC檢查相對不嚴格的地區的港口。這將嚴重妨害那些實施適當PSC檢查國家的港口經濟形勢。為彌補該缺陷并從總
5、體上提高檢查效率,世界上的許多地區都已經或者正開始達成區域性的港口國監督協定。 目前,有8個區域性的港口國監督協定正在運轉:全球范圍的區域性港口國監督的建立才剛剛開始。 隨著信息的交換以及程序和培訓的協調統一,全球性的港口國監督已初見端倪。隨著各個港口國監督組織的秘書處越來越多地收集并交換統計數據和資料,這種認識不僅在本質上是有益的,而且它還可以為海運界提供一個更好地分析海上事故原因的方法,這樣就可比以前更準確地防止此類事故的再度發生。 第三章 港口國監督檢查程序 港口國監督檢查程序在IMO的A.882(21)決議以及各區域協定里都有詳細的闡述
6、,現將其概述如下: 1. 選擇受檢查船舶 船舶到達港口之前,檢查官會根據備忘錄里規定的選船標準選擇受檢查船舶。優先檢查的船舶包括第一次掛靠該港口的船舶、油船和散貨船等敏感型船舶、有滯留記錄的船舶,等等。在選船的時候,檢查官會從該國家或該區域的數據庫中就以前的港口國監督數據對待檢船舶進行調查。 2. 初檢 檢查官首先檢查船舶配備的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以確人其有效性和正確性。同時,他們也檢查船舶總體狀況,確認該船舶是否符合相關條約的條款要求,以使自己滿意。如果所有情況良好,檢查即告結束,船舶被允許開航。 3. 詳細檢查
7、 然而,如果檢查官發現證書不符合要求,或者,初次檢查后有明顯依據認為該船實質上并不符合相關公約條款的要求,檢查官就會對該船實施詳細檢查。A.787(19)決議定義了明顯依據并對如何實施詳細檢查進行了闡述。 4. 滯留 如果檢查官在詳細檢查中發現有缺陷,通常會令船方糾正。如果發現的缺陷非常嚴重,船舶將會被滯留,直到缺陷被糾正才允許船舶開航。在這種情況下,檢查官會通知船旗國主管機關及相應的船級社機構。A.787(19)決議提供了可滯留的定義以及滯留所應遵循的程序。 第四章 介紹 1、對發現的缺陷是否足夠嚴重以至可以滯留船舶作判定時,PSCO 應評估
8、: 1) 船舶相關的證書是否有效; 2) 船舶配員是否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 2、在檢查中,PSCO 應進一步評估船舶和/或船員及下一航次計劃,以確認能夠: 1) 航行安全; 2) 安全處理、承運和監控貨物狀況, 3) 確保機艙安全; 4) 正確維護推進機械和舵機; 5) 滅火設備在任何情況下隨時可用; 6) 迅速棄船、安全和有效救助; 7) 防止環境污染; 8) 保持足夠的穩性; 9) 保持足夠的水密完整性; 10)遇難情況下的通訊聯系; 11)船上安全和健康的環境。 3如果上述評估有否定的,考慮發現的所有缺陷,該船應被考慮滯留。船舶因不 能安全航行而被滯留,將不會顧及船舶在港滯留的時間。
9、 二、總體 缺少要求的有效證書可滯留船舶。 三、滯留缺陷 為協助 PSCO 使用該指南,下面按相關公約或規則分類列出了缺陷,這些缺陷都是比較嚴重可以導致船舶滯留的。 1.證書和文件缺少相關規定要求配備的有效證書或文件時,可能導致船舶滯留。 2.SOLAS 74 公約 1) 主推進及重要機械,包括電氣裝置,運轉故障; 2) 機艙不清潔,艙底有過多的油污水混合物,包括排氣管在內的管子絕熱層浸透了油污,艙底泵系統不能正常工作; 3) 應急發電機、應急照明、應急蓄電池和應急配電,不能正常工作; 4) 主、輔舵機運轉故障; 5) 缺少個人救生設備、救生筏和降落裝置,或容量不足,或嚴重變壞; 6) 缺少探
10、火系統、報警系統、滅火設備、固定滅火裝置、通風筒、防火擋板、速閉閥,或不符合或嚴重損壞,導致不能滿足預期的用途; 7) 缺少貨物甲板區域(液貨船)火災保護,或嚴重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 8) 缺少號燈、號型和聲響器具,或不符合或嚴重變壞; 9) 缺少用于遇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或不能正常工作; 10) 缺少航行設備或不能正常工作;(考慮SOLAS 第 V 章 12 條 o 款的描述) 11) 缺少預定航次所需的經修改的海圖,及所有所需的相關航行出版物;(經型式認可的電子海圖也可認為是海圖的替代); 12) 貨泵艙未使用無火星排氣風機;(SOLAS 74 II-2/59.3.1) 13) 操作
11、要求方面存在嚴重缺陷; 14) 船員數量、職務或證書與“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不符; 15) 未按 A.744(18)決議實施加強檢驗計劃,未按 SOLAS 74 第 11 章第 2 條的要求持有加強檢驗計劃;(PARIS MOU) 16) 缺少 VDR ,或VDR 故障。(PARIS MOU ) 3.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1) 裝運適裝證書貨物清單外的貨物,或貨物信息丟失; 2) 高壓安全裝置丟失或損壞; 3) 電氣裝置不能滿足規則要求的本質安全性能; 4) 10.2 所述的危險場所存在火源; 5) 違反特殊要求; 6) 超過了每個液貨艙的最大允許裝貨量; 7) 過敏貨物沒有
12、足夠的熱保護。 4.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1) 裝運適裝證書貨物清單外的貨物,或貨物信息丟失; 2) 起居處所、服務處所空氣進口和開口關閉裝置丟失; 3) 艙壁(貨泵艙和貨物壓縮機艙與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和 A 類機器處所之間得分隔圍壁)不氣密; 4) 空氣閘故障(開敞露天甲板上的氣體危險區域與氣體安全處所之間僅允許設空氣閘。空氣閘由兩扇間距 1.5-2.5m 能確保氣密的鋼質門組成。門是閉的,無任何門背扣裝置。空氣閘處所兩端由聲光報警系統。空氣閘處所機械通風。應監控空氣閘處所內的貨物蒸氣。 5) 速閉閥丟失或故障; 6) 安全閥丟失或故障; 7) 電氣設備不是本質安
13、全型,或不滿足相關要求;(照明設備應是正壓型或防爆型。電動機應用氣密艙壁或甲板將其與貨泵艙和貨艙壓縮機艙進行分隔,或是具有防爆外殼的增安型或正壓型。通用報警指示器具有防爆外殼。 8)貨艙區域通風不可操作(機械通風); 9)液貨艙壓力報警裝置(駕駛室內設置高或低壓報警裝置)不能正確讀數; 10)氣體探測裝置或有毒氣體探測裝置故障; 11)船舶所裝貨物發生聚合,而沒有提供證書。 5.載重線公約(Areas under LOADLINE 66 ) 1)重要部位的損壞或嚴重銹蝕,除非采取了正確經認可的臨時修理以確保單 航次到永久修理港, 2)穩性不滿足要求。 3)缺少經認可的充分可靠的信息,以能使船長
14、在任何地方或任何工況下能快 速、簡便的調整裝載和壓載水,以保證船舶安全的穩性,不會對船舶構成結構性的危險。 4)貨艙關閉裝置、水密門或風雨密門的關閉裝置無法關閉、嚴重銹蝕或遺缺 5)超載。 6)缺少載重線標志,或無法識別。 6.MARPOL 公約附則 I :防止油類污染規則 1)油水分離設備、排油監控系統和 15ppm 報警裝置:缺少、嚴重損壞或不能正確工作; 2)船上油渣艙和/或油污水艙容積不滿足預定航線的需求; 3)船上沒有油水記錄簿; 4)安裝了未經認可的旁通排放; 5)MARPOL 附則I 第 13G 條(3 )(b )款要求的檢驗報告(CAS 報告):沒有或不滿足要求。 7. MAR
15、POL 公約附則 II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 1)沒有程序和布置手冊 2)貨物未經分類(如擬散裝運輸某種 73/78 防污公約附錄 II 和附錄 III 中未 包括的物質時,應按程序進行評定其臨時類別) 3)沒有貨物記錄簿(完成最后一次記錄后應保留3 年); 4)類油物質的運輸不滿足要求(符合 MARPOL 附則 I 定義的油船,排油監控系統中用作監測載運類油物質的油分計); 5)安裝了未經認可的旁通排放。 8. MARPOL公約附則 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原則 1)缺少垃圾管理計劃; 2)沒有垃圾記錄簿; 3)船舶相關人員不熟悉垃圾管理計劃中垃圾處置等相關要求。 9. STCW78
16、 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1)海員未持有海員證、適任證書(船旗國規定的適任證書、健康證、服務簿、專業培訓證書),或是已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簽署的證明文件; 2)未滿足船旗國政府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3)船員(駕駛或輪機)值班安排不滿足船旗國政府指定的要求; 4)值班人員不具備航行值班安全、無線電通訊安全和防污染設備操作的資質; 5)負責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船員不熟悉或不能履行其職責 6)船舶開航時缺少船舶了頭,航行中值班人員得不到充足的休息以保證其履行職責。 10. ILO 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1)未備足航行到下一港口的食物; 2)未備足航行到下一港口的飲用水; 3)船上衛生狀況太
17、差; 4)船上起居處所沒有加熱(航行在溫度過低區域的船舶); 5)過多的垃圾,機器或貨物阻礙過道,或過道和起居處所有其它不安全因素; 6)有明顯證據顯示值班、了頭的人員因疲勞而影響其執行職責。 11. ISM 規則 (1)安全管理體系為公司管理程序提供文件來保證按照法定和公司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執行和檢查船舶和岸上影響安全,保安以及環境保護的情況、活動和任務。安全管理體系是船舶進行正常運作的程序化的必要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內容:預防性維護保養,航行程序,加油作業,應急準備,防污染措施,技術系統、操作以及通訊程序。由此而見,大量的缺陷都歸結于一些沒有按照標準化程序執行或程序不當。因此,如有故障
18、發生,船舶或公司必須糾正缺陷并且評審體系文件以確保正確實施程序。 2)如船舶被 OCMI發現存在安全管理體系問題時,該船舶應被考慮滯留并要求做附加審核;如發現體系明顯有疏漏,船舶應能提供真實的符合證據才能被考慮進港;如 OCMI 對公司方面存在疑問,則應經當地發函至G-MOU,要求船旗國政府立刻對公司涉及有疑問的文件進行附加審核。 12. ISPS 規則 (1) 缺少 ISSC 或臨時 ISSC 證書,或 ISSC/ 臨時 ISSC 證書過期(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2) 缺少經過認可的船舶保安計劃,或保安計劃不完整(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3) 缺少經任命的船舶保安員(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19、; (4) 船舶保安員無法勝任船舶保安的職責(可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5) 船員有反常現象(例如工作能力差,非法人員,人員超編,文件不全等)(可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6) 到港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確(可拒絕進港或驅逐出港); (7) 有證據顯示船舶的安全設備、文件或布置存在嚴重的缺陷 (8) 船長或船員不熟悉重要的保安程序; (9) 船員無法與負責保安的人員建立通訊聯系; (10)船舶安全報警系統不能使用; (11)在需要時或在各方之間達成一致后未作保安聲明(延滯船舶); (12)未配備貨物處理保安程序(限制操作/延滯進入/驅逐出港); (13)監控措施不力,比如對乘客進出控制和乘客行李看
20、管不力(限制操作/延滯進入/驅逐出港)。 13. 有些不會導致船舶滯留,但會使貨物操作停止,如:未對惰性氣體系統、貨物裝卸貨設備進行正常操作或維護,將被視為停止貨物操作的充分證據。 14.船員證書與船舶航行區域不符,高級船員的適任證書沒有或未經船旗國簽證,船員證書不適用于貨船(是漁船)。15.船舶未按船旗國要求配備無線電操作人員,或無線電操作人員證書不符合規定或過期等。16.錨機或絞纜機基座銹蝕穿孔。17.救助艇內某一位置操縱降落機械裝置的布置丟失。18.救助艇內遙控釋放裝置未安裝。19.救助艇降落裝置的鋼絲繩丟失(艇內遙控釋放)。20.救生艇釋放裝置不能正常工作;21.救生艇降落裝置(艇架頭
21、部、艇架基座、滑車、絞車底座等)嚴重銹蝕、減薄、損壞;22.救生艇艇機故障(不能啟動、起動時間過長、不能連續啟動、排煙管銹蝕等)23.救生艇艇上構件損壞(艇鉤、浮力箱、槳叉、座板、救命索、手搖泵、扶手等)24.救生艇缺乏維護,整體狀況較差25.救生艇吊艇柱嚴重銹蝕,限位器卡死。26.救生艇屬具缺少或狀況不好(食品、淡水、槳叉、桅帆等) 27.救生圈狀況不好、救生圈沒有自亮浮燈、救生圈有裂紋等。28.救生筏不是國際型式、救生筏過期、救生筏未鏈接易斷繩等。 29.救生筏自動釋放裝置綁扎金屬繩嚴重銹蝕、救生筏裝載容器開裂等.30.救助艇不滿足公約要求,救助艇艇機不能啟動,救助艇沒有釋放置或工作不正常。31.兩套雙向 VHF 不能工作。32.消防總管銹蝕嚴重或漏水,消防栓、皮龍、噴嘴、扳手丟失或損壞;33.應急消防泵不能啟動,或工作壓力過低,或吸不上水,或應急消防泵原機工作不能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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