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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態環境局考勤及請銷假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環保系統及其工作人員的作風建設而制定本制度,旨在進一步規范考勤與請銷假管理工作,深化制度管理,增加紀律約束,提高工作效能,提升隊伍形象。 2、本制度依據勞動法、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關于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的通知(人社發20XX38號)以及關于印發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方法(試行)的通知(發20XX1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在職財政供給人員管理的通知(辦發20XX38號)、關于印發縣在職財政供給人員病休醫療鑒定管理方法(試行)的通知(漣監發20X

2、X2號)、關于印發縣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暫行方法的通知(漣辦發20XX25號)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 3、本制度約束對象為生態環境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借用人員),全部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 4、工作人員應主動接受考勤,考勤方式采取電子考勤機與人工抽查等方式綜合考核,以電子考勤記錄為基礎、人工抽查為輔助。對于派駐在外、因公外出的工作人員,由接受派駐的單位負責考勤,或以隨機抽查的方式考勤。 5、考勤根據縣政府統一支配的作息時間,在考勤機上分別進行上班簽到、下班簽退,不得漏簽。 6、各科室、各單位(一下簡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考勤工作與請銷假制度執行的第一責任

3、人,對本部門工作人員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執行狀況負責,發覺苗頭性問題應加強批評教育和思想引導,準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糾正,并準時向局黨組報告嚴重違法本制度的人和事。 7、辦公室負責全系統考勤與請銷假制度執行的監督與考核。 三、請銷假制度 8、本系統全部工作人員休假應主動履行請銷假制度。 9、審批權限:半個工作日及以下的臨時外出、短時請假,由各部門負責人簽批;1-3個工作日的請假,須分別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批;4-15個工作日的請假,須分別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批、主要領導簽批;16天以上的長期請假,須由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再由分管領導提請黨組研究,經局黨組集體研究、審批。 主要領

4、導請休假、公務外出須按市局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履行請假、報備手續;領導班子成員請休假、公務外出,不論天數,均須向主要領導履行請假、報備手續;部門負責人請休假、公務外出,不論天數,均須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履行請假、報備手續。 10、工作人員請休假,應主動填寫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單(附件1)或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附件2),按審批權限,分別經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準后,送辦公室備案,存根聯由請假人所在部門留存。 11、確因特別狀況不能準時履行書面請休假手續的,可委托直系親屬準時辦理請假手續,或先以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按審批權限征得有關領導同意,事后準時補辦審批手

5、續。 12、請休假到期后,休假人應準時返崗工作,并于返崗當日主動向所在部門負責人當面銷假(遇節假日順延),未履行銷假又未重新辦理請休假手續的一律視同“逾期未歸”。 四、請休假類別及規定 13、臨時外出。工作期間因私事等原因,需要短時間外出(最長不得超過半個工作日),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并獲得同意。 14、帶薪年休假。嚴格執行關于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帶薪年休假的通知要求,實施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局聘人員參照執行,領導干部應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員請年休假,須填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表,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休假時間:參與工作時間累計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

6、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為15天。局聘人員根據在生態環境局工作年限計算假期。 工作人員曠工累計達到本人年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工作人員曠工累計超過本人年休假天數又不足2倍的,根據實際超出天數抵沖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曠工累計達到本人年休假天數2倍的,除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下一年度仍不享受年休假。 15、事假。工作人員請事假須填報市生態環境局請休假審批單,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工作人員每年有5天的事假天數可機動使用。工作人員請事假且未扣工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數,應抵沖當年的休假天數。如當年年休假已經休完,又請事

7、假累計超過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數,應抵沖下一年的年休假天數;如當年年休假已經休完,又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且超出20天以上的天數,應按日工資額從請假人工資中扣除(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天)。 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達到20天的,原則上當年度不再批準其事假申請。 非公派脫產學習,應按事假情形履行審批程序、備案手續。 工作人員自發參與體檢(非單位集體集中組織的體檢),應盡可能支配在周末雙休日進行,如需要在工作日進行的,按事假情形履行審批程序、備案手續。 16、病假。工作人員看病、復查、復診、連續治療、間斷治療、康復休息等情形均須請病假,按程序填報市生態環境局請休

8、假審批單,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請休病假4-15天的,須供應病歷或醫療診斷證明,否則不予審批。請休病假15天以上或累計2個月以內的,須供應三甲醫院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醫生醫囑、住院證明、費用發票等相應材料,否則不予審批。 請休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或請休病假累計6個月以上的,須填報縣在職財政供給人員離崗審批表,附縣醫療鑒定小組鑒定證明材料,經局黨組集體審核,再經縣有關批準單位審批同意后,經縣審批的批件須報局辦公室備案,請假人申請的病假假期有效,否則不得休假。如請假未獲批準,應即刻復崗上班,同時對實際已經產生的休假天數抵沖當年年休假,當年不夠抵沖的可再抵沖下一年年休假,如仍不夠抵沖按日

9、工資額從其工資中扣除超出的相應天數。 因病的確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縣醫療鑒定小組鑒定,確屬完全丟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準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病假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請休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請休病假超累計超過2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1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請休病假超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病假工資全額發放。 17、婚假。工作人員請休婚假,須填報市生態環境局請休假審批單附結婚證復印件,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法定婚假3天。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再延長婚假10天,共13天。 法定節假日、年休假不計入婚假天數。 18、產假、小產假、丈夫護理假。工作

11、人員請休產假、小產假、丈夫護理假等,須填報市生態環境局請休假審批單并附結婚證復印件,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產假: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生育規定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可在預產期前15日起請休。 丈夫護理假:男性職工因其配偶分娩,享有15天的丈夫護理假。丈夫護理假,可在配偶生產期前3日起請休。 小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產假;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產假;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產假;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產假。 女職工懷孕期

12、間,在工作時間內需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為工作時間,但仍須履行請假。 哺乳時間:工作時間,女職工在嬰兒哺乳期內(未滿1周歲)每天享有2次授乳時間,每次60分鐘,含路途來回時間。 法定節假日、年休假不計入上述產假天數。 19、喪假。工作人員請休喪假,須填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單,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或參照“第12條”辦理)。 喪假范圍:配偶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專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可賜予處理喪事假5天。 法定節假日、年休假不計入喪假天數。 20、補休假。工作人員值班、加班且沒有享受補助的,可以補休相應的假期。 補休假應在不影響崗位工作的前提下,須

13、填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請休假審批單,按程序履行審批、備案手續。補休假不計扣年休假天數。 21、其他假期。符合國家和省市縣規定的其他可請休假的情形。 五、遲到、早退與曠工 22、非不可抗原因、未經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遲到、早退: 未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的; 未按時在考勤機上簽到、簽退的; 未到下班時間就去使用午間工作餐的; 會議、學習、勞動等有組織的集體活動中,未按規定時間到達或離開的; 考勤記錄中顯示遲到、早退且人員去向登記簿中沒有載明的; 節假日、雙休日和“12369”夜間值守等值班工作中,未按時到崗、離崗的; 工作期間臨時外出未履行請假手續,或在上級督查、抽查、考核中被認定為遲

14、到、早退的。 23、非不可抗原因、未經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最終批準,擅自缺席或脫崗半天以上的; 休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或因公外出無正值理由逾期不歸的; 未參與會議、學習、勞動等有組織的集體活動的; 節假日、雙休日和“12369”夜間值守等值班中缺席的; 考勤記錄中顯示曠工且人員去向登記簿中沒有載明的; 在上級督查或局抽查、考核中被認定為曠工的。 六、免責條款 2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因素,未能按時到班,并按規定采取其他方式向有關領導報備的; 工作人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因發生意外、突發急病等狀況,未能準時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經查屬

15、實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的。 七、值班、加班 25、值班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參與由單位統一支配的值班、“12369”環保熱線夜間值守等情形。 26、加班指:因領導支配、指派或工作需要,工作人員在規定作息時間以外從事工作的情形。 27、工作拖班、拖點或2小時以內的延時工作,法定節假日、雙休日期間以及規定作息時間以外到班上收文、收電等工作,不計加班。 28、法定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參與各種層次的會議、有組織的集體活動等情形,按實計作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因公去外地的,不計加班。 29、各部門應規范登記值班、加班情形。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值班以局辦公室的統一支配為準。 3

16、0、值班、加班狀況應由所在部門供應,每月底報辦公室備案,作為補休假、工作餐的重要依據。 八、午間工作餐 31、充分考慮環保工作事務繁忙、午間休息間隔時間較短、交通高峰期路況壓力等因素,在全系統實行午間工作餐。 32、午間工作餐適用范圍為市生態環境局在職在崗的工作人員(含局聘人員、借用人員),以上個月出勤狀況為基準,為每個工作人員供應定額的午間工作餐,定額標準由局黨組研究確定。 33、午間工作餐由辦公室依據辦公室出具的考勤結果,按月計發餐券。工作餐以半日為單位,缺勤半天的則當日工作餐減半,缺勤1天的則當日工作餐扣除。 34、請休事假、病假、產假、婚喪假、補休假等情形,按實際休假天數不計發工作餐。年休假、因公外出等情形,按實際天數計發工作餐。值班、加班未支配用餐的,按實際天數計發工作餐。 九、結果運用 35、考勤統計兌現工作按月實施,月初對上月度的考勤狀況進行核對、匯總,經局黨組主要領導確認后公布、公示,按月形成環保系統考勤狀況月度通報。 36、本制度考核結果將作為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同時也作為工作人員平常考核、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和獎金兌現、績效工資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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