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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銀行業務法律實務一、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系存款合同關系貸款合同關系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案例 金華某銀行劫案搶奪人盯上存款人搶奪現金的一瞬間評析:經營者(銀行)未盡到合理限度內保障消費者(存款人)安全的義務。存款人疏忽大意,未妥善保管財物,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二、存款法律制度案例:存款利率糾紛案原告訴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及約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原告訴稱: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其在被告所屬礦區分理處營業部存款9280元,約定:存期一年,月息9,到期利息為1002.24元。存款到期后,其持存單前去支取,而被告方拒不同意按約定支付存款利息

2、。被告辯稱:原告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存入定期一年的9280元存款屬實,但存單上的利率操作錯誤,法定的存款利率為月息3.15,故不應按存單利率支付利息。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其中規定:從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起降低存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年息4.77%下調到3.78%。評析:1、存款利率法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央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3、合同無效的后果:返還財產、過錯方賠償損失結論:儲蓄合同無效。案例:代理取款與存款提前支取 張某在銀行有一筆定期存款,價值五萬元。某日其妻拿個人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銀行存單

3、將存款五萬元提前進行了支取。張某以其妻冒領為由要求銀行賠償。雙方協商不成,發成糾紛。儲蓄管理條例提前支取規則: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證,外籍儲戶憑護照、居住證 )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明。 結論:銀行存在過錯,負賠償責任。案例1992年8月15日,白某在建設銀行廈門分行某儲蓄所存入人民幣3萬元(記名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1993年1月白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該筆存款存折下落不明。白某母親何某委托親屬陳某去銀行辦理該筆存款的掛失止付手續。陳某在掛失申請書上寫明掛失原因是車禍丟失存折,并提供陳某本人身份證。儲蓄所向陳某收取了掛失手續費,在掛失申請

4、書上加蓋了業務章,并出具了掛失申請書第三聯單給陳某。1993年2月2日,建設銀行廈門分行審查認為,該筆掛失“缺乏儲戶本人身份證,違反銀行掛失原則,掛失無效,請立即撤銷”,并向儲蓄所發出內部通知。1993年2月4日,儲蓄所撤銷該掛失申請,但沒有及時通知何某和陳某。1993年8月16日(存款期滿后第二天),儲蓄所憑取款人所持存折支付了本息。1993年10月,何某委托陳某持掛失申請書向儲蓄所要求支付該筆存款本息。儲蓄所告知應提供繼承公證書等有關證件。同年11月,何某再次取款時,被告知該存款已被人取走。后何某提起訴訟。被告抗辯,掛失無效。評論雖然本案的掛失不符合人民銀行儲蓄管理條例關于掛失的規定,但被

5、告儲蓄所對掛失予以確認,應當被認定是有效的。另外,銀行也存在明顯過失。沒有及時通知掛失被“撤銷”。案例:儲戶存款被冒領 銀行疏于審核淮南某物資經營部在交通銀行淮南分行四海支行開戶。2006年8月1日,經營部到四海支行核對往來賬時,發現一筆賬戶存款4萬元被他人支取,在要求銀行賠償遭到拒絕后,訴至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交通銀行淮南分行賠償該物資經營部存款4萬元。交通銀行淮南分行提起了上訴。在二審庭審中,交通銀行淮南分行出示了2006年8月1日支付4萬元的現金支票,物資經營部當庭對現金支票上的印簽提出異議。經物資經營部申請,法院調取了該經營部在交行的“印簽卡”,委托安徽求實司法鑒定中心

6、對現金支票上的“淮南市田家庵區某物資經營部財務專用章”及“宋某”兩枚印簽與交通銀行四海支行預留“印簽卡”上的兩枚印簽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進行了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07年1月3日作出司法技術鑒定,檢驗意見為:現金支票上印文與所送“印簽卡”上印文樣本均不符合同一枚印模的形態特征,即都不是同一枚印模所蓋。法院同時查明,交通銀行淮南分行所出示的現金支票,在收款人欄中,將“淮南市田家庵區XX物資經營部”寫成了“淮南市田家庵區XX物質經營部”。法院認為,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必須對支票進行驗印。由于交通銀行淮南分行的疏忽大意,對該支票在驗印過程中

7、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物資經營部的存款被他人支取。另外,該支票上的收款人一欄中“物資”被寫成“物質”,由于銀行疏于審核,亦未被發現。綜上,交通銀行淮南分行在此筆現金支票的支付過程中,怠于行使審核義務,未能對支票上的各個要素進行審核,是造成原告物資經營部損失的關鍵,故銀行因其過錯,對該物資經營部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維持原判。案例:存款冒領案件中的銀行責任儲戶李某于2002年2月9日,將人民幣4萬元存入交通銀行某儲蓄所,該所工作人員給李某出具了存款金額為4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單。2003年2月13日,李某帶存單及本人身份證到該儲蓄所取款時,儲蓄所工作人員稱該款項已被掛失取走。從儲蓄

8、所監控錄像中可以確定辦理掛失的不是李某,又無法從錄像中確定冒領者的身份,儲蓄所遂報案。經公安人員偵查,冒領者持偽造的李某身份證,以掛失方式取走該款的。儲戶要求銀行歸還4萬元存款及利息,以儲蓄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核心問題:銀行在辦理掛失手續過程中,對申請人身份證的審查是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是形式性審查?而儲蓄管理條例要求:“儲戶的存單、存折如有遺失,必須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面正式聲明掛失止付 ”在冒領者利用掛失支取存款的過程中,如果銀行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業務,則承擔用戶存款被冒領責任。 實踐中銀行有時有一定過錯,比如:對方提供證件不

9、是有效證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第3條:在辦理掛失手續時,銀行對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件真偽的責任。參考最高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決定規定:“付款人未能識別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的,屬于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損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規定只適用票據結算,不適用存單糾紛)三、借款合同糾紛 問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應如何處理?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銀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貸款人應按合同約

10、定的借款數額、時間、地點方式交付借款人,不得預先扣除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請求歸還本息。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應按照合同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利息。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利息。如果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以上方式仍然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案例2002年7月銀行與甲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數額1000萬,借款

11、期限5年,由其母公司乙集團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03年12月,借款人甲公司向其母公司轉讓了其重要資產,同時將部分重要機器設備、辦公設施對外租賃。2004年該銀行向甲公司和乙集團公司分別送達了“關于要求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函”,要求借款人歸還本息,保證人提前履行擔保責任。 甲和乙置之不理。2004年8月,銀行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持了銀行訴訟請求。問題:銀行提前收貸的依據是什么?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約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資、分立、股權變動、重

12、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方權益的實現時,應至少在30日內通知貸款方,并經貸款方同意,否則須提前清償”。該保證合同中也有約定,貸款人依主合同約定解除主合同的,貸款人依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的,可以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因此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貸款人是自然人,借款人是自然人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不得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款不得計算復利。案例:五洲藥廠訴交行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1994年7月,五洲藥

13、廠、交通銀行、華達公司經協商簽訂一份委托貸款協議書,約定:五洲藥廠將閑置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交行,作為其委托交行對華達公司發放的貸款款項;委托期限從1994年7月至1995年7月。該1000萬元委托貸款到期后,華達公司未予償還。五洲藥廠多次催要未果,于1996年2月向江蘇高級法院起訴交通銀行。問題:交行是否向五洲藥廠承擔歸還1000萬元本利的責任?為什么?一、受托人在委托貸款關系中的權利義務?1委托貸款的含義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 2、受托人權利:在委托貸款關系中,受托人有權

14、利收取手續費。3、受托人義務:將委托貸款發放、使用和收回情況向委托人報告。為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在委托貸款的使用上,受托人負有監督義務;在委托貸款的收回上,受托人負有協助義務。 案例原告工商銀行某支行訴稱: 1、被告王某自1998年12月31日期,持信用卡透支消費,金額達人民幣10492元,逾期利息人民幣2920元。該賬戶透支后,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王某未在規定日期還清透支本息,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 2、被告張某是被告王某信用卡的連帶責任保證人。1999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張某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按照協議代償本息,但保證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被告王某未應訴答辯 被告張某辯稱:按照原告與持卡人

15、,保證人簽訂的協議約定,普通卡透支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保證人對限額以內的透支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保證人承擔透支限額以外的保證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5月,被告王某向原告申購信用卡,被告張某為保證人,三方簽訂了領用信用卡協議。協議約定,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發生的各種首付款項,均由原告記入持卡人存款專戶,該賬戶存款余額不足發生透支時,持卡人須無條件承擔償還責任。同時規定,未經允許,持卡人不得超過原告規定的透支限額和規定期限,并約定持卡人采用保證方式擔保時,保證人遵守信用卡章程,對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信用卡章程規定:如有急需可以在規定限額內透支,普通

16、卡透支額為人民幣1000元。王某申請使用的信用卡為普通卡。最后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應向原告工商銀行某支行全額清償透支本息。被告張某對被告王某透支本金中的人民幣1000元,利息人民幣278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評析本案信用卡透支糾紛,包含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主法律關系,即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信用卡合同關系。二是從法律關系,即銀行與保證人之間的信用卡保證合同關系。一、關于本案信用卡保證的類型及其責任范圍本案信用卡保證合同屬于最高保證額保證,根據本案信用卡章程規定,普通卡透支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持卡人未經允許,不得超過規定的透支限額和還款期限。相應的,保證人在擔保范圍內,對持卡人欠付的透支金額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信用卡章程及保證協議的解釋本案中,銀行與保證人就對銀行信用卡協議中有關保證責任范圍的格式條款的理解產生分歧。持卡人在信用卡協議約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本息,屬于善意透支。但當持卡人不守誠信,超過信用額度透支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本息,就構成惡意透支。本案中,信用卡章程和保證協議中,并未明確保證人做出任何明示,保證人有理由認為協議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在持卡人透支限額人民幣1000元以內。三、關于銀行未及時制止惡意透支的過錯根據信用卡章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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