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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一、 關于改革范圍(一) 參改人員范圍問題。各地各部門在編在崗司局、地廳級及以下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參加此次改革;其他事業編制人員和國有企業管理崗位人員單位相關政策出臺后,按規定執行。(二) 離退休干部參改問題。離退休干部參改辦法另行研究。(三) 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用車參改問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在編在崗的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車改,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四) 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界定問題。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

2、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偵查、辦案、檢查、稽查、稅務證管等司法和行政執法的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機要通信用車:是指車改后,各單位按有關規定配備的用于機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車輛。應急用車:是指車改后,各單位按有關規定配備的用于應急保障的車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搭載了專業技術設備、用于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專用車輛,如防爆車、囚車、清障車、現場勘查車、氣象監測、地震監測、無線電監測、垃圾清運車、路燈修理車、森林防火滅火車、運水車、消防車、救護車、避震車、搶險車等。(五) 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范圍界定問題。各地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在改革方案中明確所在地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范圍,跨

3、區域的公務出行視為公務出差,相關交通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要與差旅費保障范圍搞好銜接。(六) 事業單位參改問題。屬于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與黨政機關車改同步進行。屬于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待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出臺后按規定執行。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有關政策。(七)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相關改革問題。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推進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相關改革。二、 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八) 補貼標準測

4、算原則問題。 一是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必須低于改革前指出總額;二是補貼不是職工福利,僅保障基本公務出行需求,應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次數、里程、油價及出租車價格確定;三十補貼標準檔次不宜過多,做到簡單易行。此外,還要考慮社會輿論和群眾接受程度。(九) 補貼發放方式問題。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給個人。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十) 補貼具體標準確定問題。地方補貼標準由地方確定,各地差異不宜過大,地方補貼層級劃分可不與中央層級完全對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準上限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最高補貼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得高

5、于130%。目前,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上限為司局級干部每月1300元,按此規定,地方制定標準時,一般地區上限不超過每月1690元,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不超過每月1950元,以下各層級補貼劃分和標準制定,由地方確定。同一省(區、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十一) 補貼統籌使用問題。為解決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平衡問題,允許各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集中部分公務交通補貼統籌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地方各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集中統籌和具體統籌比例。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十二)

6、 關于摸底測算問題。公務用車改革摸底統計、測算,設計車輛信息(分為部級干部用車、機要通信用車、老干部管理機構用車、后勤服務用車、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等類型)、參改人員信息(分職級統計)、司勤人員情況(分年齡段、用工類型)、車輛購置和運行成本、司勤人員開支等方面數據摸底工作,并根據參改人員范圍和補貼標準,科學測算改革節支情況,寫進各省(區、市)方案中,做好數據分析和保存工作。數據填報要求到每輛車、每個人的具體情況,要準確、完善,不能瞞報或漏報,由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送。三、 關于保留車輛(十三) 車輛保留范圍問題。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

7、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各省(區、市)車改總體方案中應明確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車輛保留的原則和比例。具體辦法由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十四) 地方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設置及運營原則問題。對暫時未能處置的車輛,允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提供有償出行服務。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的過渡期由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改革總體方案中確定。各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必須進行市場化運營,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部門。設

8、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車輛是在公開處置后暫時未能處置的車輛,不得另行采購車輛。四、 關于執法執勤用車和垂管系統車改(十五) 執法執勤用車參改原則問題。堅持滿足執法執勤工作需要,從嚴控制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做到保障與改革兼顧。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十六) 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范圍問題。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僅限于2011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明確的17個部門(系統),即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安全部、中央紀委(監察部)、司法部、交通部、農業部、海關系統、國稅系統、工商系

9、統、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林業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原海洋局海監總隊、原民航公安局、原鐵道部公安局。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確定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十七) 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問題。保留執法執勤用車部門在核定的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基礎上,根據一線執法執勤崗位,研究提出本部門保留和取消車輛數,報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核準。(十八) 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問題。保留執法執勤用車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記、公示等各項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外,執法執勤用車一律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嚴格按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

10、借用、占用其他單位或下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十九) 地方跨部門綜合執法用車平臺問題。除核定的17個執法執勤部門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和車輛,鼓勵建立跨部門的綜合執法車輛平臺,在嚴格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優化配置執法執勤車輛資源,為地方相關部門提供綜合執法車輛保障,各地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辦法。各地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相關編制。(二十) 地方垂直管理系統參改問題。省級及以下垂管系統車改方案,由升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五、 關于取消車輛的處置。(二十一) 車輛處置問題。車輛處置(不含國有企業車輛)處置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11、統一負責。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和拍賣方式進行。鑒定評估和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二十二) 車輛處置收入歸屬問題。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事業單位、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由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六、 關于司勤人員安置。(二十三) 司勤人員安置原則問題。司勤人員安置要遵循以人為本、積極妥善、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內部消化為主、多種方式安置,不得將司勤人員簡單推向社會,特別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長、年齡較大的司

12、勤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二十四) 內部轉崗問題。內部轉崗可以是本部門其他崗位或本部門其他單位。本部門或本部門其他單位有適合安置司勤人員的空缺崗位,應優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員。各單位要做好轉崗培訓工作,使轉崗人員盡快適應新崗位要求。(二十五) 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問題。挖掘單位內部崗位潛力,結合司勤人員的自身素質和能力水平,在相關政策框架內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和安置司勤人員。(二十六) 提前離崗問題。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在冊政治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13、。(二十七) 終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問題。對于已訂立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司勤人員,合同到期終止或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解除聘用合同,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未簽訂合同的人員,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參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執行。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司勤人員,進入事業單位、企業工作的,要按照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登記失業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提

14、供相應的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七、 關于審計及監督檢查(二十八) 加強公務用車紀律要求問題各參改單位要嚴格執行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由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公務用車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輛處置過程的監督檢查,公開選取鑒定、評估、拍賣機構

15、,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轉讓或定向拍賣,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應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二十九) 開展監督檢查和審計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違規行為直查快辦,嚴肅查處違反車該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同時,對參改單位的車該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糾、集中檢查、隨機抽查、巡查暗查、突擊檢查、網上舉報、電話回訪等多種形式。對頂風作案、糾而復生、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笑的公務用車處置、交通補貼發放等情況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各地紀檢監督部門、審計機關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八、 其他問題(三十) 地方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問題。按照要求,地方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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