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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手冊名稱:棗陽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 會計基本制度所屬部門:財務部版本序號:Version 3 (16 December 2010)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棗陽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及轄屬機構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會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行會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一)組織會計核算,如實、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本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二)實行會計監督,保障資金和財產安全,維護本行信譽和權益。(三)開展會計檢查與輔導,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四)進行會計分析和預測,為經營決策提供信息。(五)實施責任會計,對本行經營活動進行預算和

2、控制,對經營成果進行考核和評價。(六)編制并報送各類財務會計報告。第三條 本行及下屬各機構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第四條 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 本行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會計崗位的工作范圍、職責和權利。第六條 本行必須嚴肅認真地貫徹執行本制度。本行負責人對本行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第二章 會計核算第一節

3、基本規定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條 會計核算采用借貸記賬法。資產的增加、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減少、費用及損失的發生記入借方;資產的減少、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益的發生記入貸方。第九條 會計核算采用分賬制,即平時對每一項業務,均按業務的計價貨幣填制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每日營業終了,生成原幣和各貨幣匯總折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第十條 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當遵循

4、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第十二條 除對貴金屬、交易性及其他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類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外,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均按歷史成本計量。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的各個環節應建立嚴格的復核制度,實行單人臨柜的,對于記賬憑證的填制、賬務的處理,在嚴格授權管理的基礎上,可采取事中集中核查和事后監督審核的方式。經過復核而未能發現的差錯一般由復核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提供

5、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十五條 本行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一律不準外借,調閱會計檔案,必須經過規定的審批手續并進行登記。第二節 會計科目第十六條 會計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進一步分類,具體反映本行各類業務的經營過程及結果。第十七條 會計科目分為表內科目、表外科目、備查登記類科目。表內科目分為五類: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表外科目分為三類:或有資產/或有負債類、代理業務類和備查登記類。第十八條 會計科目分為四級,其中二到四級科目為明細科目(以下簡稱明細科目),是對一級科目的進一步細化,是本行會計核算的基礎。明細科目原

6、則上按業務種類和資金性質設定,通常一種業務對應一個明細科目。第十九條 會計科目由母公司統一設置。本行必須按照規定的核算范圍正確使用。第二十條 會計科目修改變更時(除明細科目歸屬科目變更以外),應一律填制記賬憑證通過分錄結轉。核算碼歸屬科目變更時,應在會計系統中進行相應的碼表維護。第三節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第二十一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并明確有關經營責任的書面證明。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用以確定會計分錄,直接作為記賬依據的

7、憑證。凡是具備記賬憑證要素的原始憑證可直接用作記賬憑證。第二十二條 辦理經濟業務時,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公章或以經營所在地法律、法規認可的形式簽字等。發現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第二十三條 記賬憑證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要素):(一)日期;(二)賬號和戶名;(三)起息日;(四)摘要及有關業務編號;(五)貨幣、金額及借貸方向;(六)經辦和復核人員簽名或印章;(七)憑證編

8、號;(八)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第二十四條 記賬憑證的填制必須做到正確、完整,并經過復核。復核時應以原始憑證及交易事實為依據,并注意以下各點:(一)賬號和戶名是否正確; (二)會計分錄是否正確;(三)貨幣金額是否正確, 借貸是否平衡;(四)起息日是否正確;(五)摘要及業務編號有無遺漏;(六)附件是否齊全。 第二十五條 對于手工填制的記賬憑證,如為現金記賬憑證,在辦妥收付款后,應加蓋“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或“現訖章”;如為轉賬記賬憑證,在辦理轉賬后,應加蓋“轉訖章”。對于電腦打印的記賬憑證,可不再加蓋業務用章。 第二十六條 對于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必須要有經辦和復核

9、人員的姓名或可以證明經辦和復核人員身份的柜員代碼。 第二十七條 對于電腦自動轉賬的交易可免制記賬憑證(如應收、應付利息的結轉等)。但所有電腦自動轉賬的會計分錄必須反映在自動轉賬傳票清單上。涉及借記外部客戶賬戶的轉賬,除結轉利息等與客戶約定的扣款業務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均須以客戶出具的付款指示代記賬憑證。第二十八條 本行依據有關法規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二十九條 會計賬簿登記,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三十條 會計賬簿包括總賬和明細賬等。總賬用以總括反映各項經營業務引起的資金、財產和損益的增減變化情況,包括日計表等。明細賬

10、是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的賬簿,包括分戶賬和余額表等。 第三十一條 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進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按照本行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集整理和保管。第三十二條 本行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際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相關內容相符。 第三十三條 會計報表是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情況的文件。 會計報表按編制時間分為日報表、月報表、季度報表和年報表。按報表閱讀者分為內部

11、管理會計報表和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報表。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 第三十六條 本行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規和制度的規定。第四節 錯賬沖正 第三十七條 當日錯賬當日發現(一)記賬憑證填制錯誤,錄入時相應發生錯誤。應先刪除已錄入的錯誤入賬記錄,再另制正確記賬憑證,并及時錄入計算機。原記賬憑證及原隨機輸出的傳票流水清單作為正確記賬憑證及傳票流水清單的附件。(二)記賬憑證正確,但錄入有誤。應先刪除已錄入的錯誤入

12、賬記錄,再按原正確記賬憑證重新錄入計算機。原隨機輸出的傳票流水清單應作為正確傳票流水清單的附件。 第三十八條 發現以前的錯賬(一)經有權人授權,先反方沖銷原入賬記錄,再重新填制記賬憑證,正確錄入。(二)涉及起息賬戶的,均應作倒起息處理。(三)錯賬沖正必須留有痕跡,每日批處理后應打印出錯賬沖正和倒起息清單,供事后監督部門審核備查。 第五節 年度決算 第三十九條 年度決算是對全年業務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全面總結,是評價本行經營業績、改進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本行應在機構負責人領導下,以財務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與,分工協作,全面完成決算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 在年度決算前應完成以下準備工作:(一)盤點財產

13、(二)清理資金(三)核對賬務及系統參數 第四十一條 在盤點財產時,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組織相關部門對現鈔、有價單證以及重要空白憑證等進行分類盤點,并將實際庫存數與有關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 (二)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類授信業務中收取的抵押物、質物和抵債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并進行賬實核對。 (三)對代保管的有價證券、契據以及信托資產進行賬實核對。 (四)清查其他財產。對器具設備、電子設備以及各項庫存物資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列具盤點清單,并與有關賬簿記錄一一核對。對尚未入賬的財產,應在年度決算日之前按規定手續補辦登記入賬,以保證賬、卡、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在清理資金時,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對各類授

14、信資產,平日加強管理,到期及時收回。對不良款項,在決算前更應全面檢查,加大催收力度,并將催收結果報機構負責人。對符合呆賬核銷條件已無法收回的授信資產,按照規定權限報批獲準后核銷。已核銷的授信資產,應繼續催收,有關借款單證、契約應另設專夾保管。 (二)對暫收、暫付款項等過渡性資金,應逐筆分析原因,及時清理。 第四十三條 在核對賬務及系統參數時,應完成以下工作:(一)核對手工記賬情況下的相關科目明細賬戶余額合計數,是否與該科目總賬余額相等。(二)檢查會計科目使用范圍、核算內容是否符合制度規定。(三)核對銀行內外部賬,及時處理未達賬。 (四)對系統中參數的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核,并通過決算測試及試算,對

15、自動轉賬交易的結果進行認真核對。第四十四條 在進行年終決算時,應完成以下工作:(一)決算日營業終了,應軋平當日賬務,確保有關賬賬、賬表相符。(二)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各類生息資產的應收利息和各類付息負債的應付利息。(三)按照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四)計提應交未交的各項稅款。(五)按規定計算、結轉損益: (六)根據當年的年終決算文件,編制決算日有關報表。 (七)其他在進行年終決算時應完成的事宜。第四十五條 年終決算日后,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編制決算報表、撰寫決算說明書。(二)清算稅款(三)計提法定盈余公積(四)上繳股利第三章 會

16、計內部控制第四十六條 本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本行制定的各項會計制度和賬務處理辦法,運用計算機技術實施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信息。第四十七條 本行應當確保母公司統一的會計制度在本行得到貫徹實施,不得自行其是;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定期檢查各項會計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第四十八條 本行應當明確會計部門、會計人員的權限,本行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在各自的權限內履行職責,凡超越權限的,須經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行會計崗位設置應當按照“責任分離、相互制約、兼顧效率”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置會

17、計崗位。各會計崗位應配備足夠的會計人員,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計業務全過程的操作。 第五十條 本行應當按規定加強會計柜員管理,本著“科學分工、逐級授權、授權有限、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健全會計柜員的管理制度,規范會計柜員的申請、審批、維護流程,有效控制操作風險。第五十一條 本行應對會計核算事項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在前臺人員對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手續的完整性及數據的準確性進行審核的基礎上,事中監督人員應對前臺明細核算人員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規性,以及相關會計記賬憑證及附件的完整性進行即時監督審核;事后監督人員應采用重點審核、抽查等方式對經過事中監督的會計核算

18、進行再監督,確保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合法性、合規性。第五十二條 本行應建立健全會計專用印章的刻制、更換、頒發、收繳及銷毀等管理工作及內控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第五十三條 本行應加強對賬工作,建立科學的對賬組織體系和對賬流程,保證所轄機構及各部門對賬工作有序進行,確保銀行及客戶資金安全。 第五十四條 本行應加強對暫付暫收款項等過渡性科目的管理,做到嚴加控制、明確責任、規范核算、專人管理、及時結清。第五十五條 本行必須依法接受外部有權監管部門的監督,接受并配合本行股東或母公司進行會計檢查,接受并配合內部稽核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謊報。第五十

19、六條 本行對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做到手續嚴密,賬實相符,保證安全。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第五十七條 本行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部門,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行的會計核算,領導本行的會計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條 本行的財務部門負責會計綜合核算,并通過綜合核算統馭本行的會計工作。第六十條 本行應對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和會計主管應當定期輪換,逐步推行離崗(任)審計制度。第二節 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和獎懲 第六十一條 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六十二條 會計主管人員的

20、任職資格。擔任會計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三)主管本行財會工作時間不少于兩年;(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經歷;(五)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掌握銀行管理的有關知識;(六)有一定的組織能力;(七)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本行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第六十四條 母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當加強對本行選派會計人員的素質控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錄用、培訓、考核與激勵制度。 第六十五條 對會計人員的獎懲: (一)對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維護銀行

21、資金、財產安全,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在業務上有創造發明的會計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會計人員因工作失職或瀆職,違反制度,造成差錯事故或損失的,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第三節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第六十六條 為明確責任,保證日常工作的順利進行,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均須與接替的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第六十七條 交接手續應做到明確、簡便、及時,對經管的重要文件、印押等應抄制清單,對賬、簿、卡等采用核對后簽章證明的辦法。第六十八條 對會計人員工作調動,各級領導應給予適當的交接時間。移交人必須在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離職。第六十

22、九條 會計人員離職時,如因交待不清,以后發生責任事故,移交人應負主要責任。如因未辦交接,以后發生責任事故,所屬部門領導人員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七十條 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一)會計主管人員的交接,應由本行負責人負責監交。(二)舊任會計主管于交接日將電腦打印的上一工作日日計表交給新任會計主管,新任會計主管憑以核對各科目分戶賬余額,并檢查其內容。存在手工賬或以卡代賬的機構,新任會計主管應核對賬卡金額是否相符。經核對相符后,舊任會計主管和新任會計主管雙方應共同簽章,以明確責任。(三)新任會計主管認為有必要時,可采用檢查庫存現金、證券、實物、核對原始單證、契約、借據以及填發對賬單等方法,以證明交接日的賬目與實際資產、負債狀況相符合。(四)舊任會計主管應將下列方面的規定、問題等整理成資料,移交予新任會計主管:1、本行近幾年的報稅情況,有無遺留問題。2、對外、對內報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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