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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任務九 控制船舶污染la.??松?#183;瓦爾迪茲 b. 埃里卡 圖5-9-1 船舶污染海洋實例案例1:1989年,美國??松凸镜摹鞍?松?#183;瓦爾迪茲(EXXON VALDEZ)”號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灣擱淺,溢出原油38160立方米以上,溢油面積近8000平方公里,污染了1609公里長的海岸線。據估計,“??松?#183;瓦爾迪茲”號漏油事件造成大約28 萬只海鳥、2800 只海獺、300 只斑海豹、250 只白頭海雕以及22 只虎鯨死亡。案例2:1999年,馬耳他油輪“埃里卡(ERIKA)”在法國Penmarch南約30海里處船體中部斷裂,全船沉沒到120 m深的海水中

2、,所載油類大量泄漏到海中,盡管法國當局采取緊急措施控制污染,但由于天氣和貨油特性的原因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僅僅回收了約10%的泄漏油,最終導致法國長達數百公里的海岸線遭受嚴重污染,生態環境被破壞。上述二個典型案例不難發現,隨著航運業的發展,船舶發生事故,特別是油船,對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海洋生態環境日趨惡化。船舶污染物的控制是目前航運界主要考慮的問題之一。而所謂的船舶防污染即是指:嚴格控制和預防船舶的各種有害物質的排放和意外泄漏;防止船舶在正常營運和事故中給海洋帶來污染。污染物質可以分為兩大類:油性和非油性的有害物質。 圖5-9-2 污染物質一、船舶對海洋污染的途徑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船舶給海洋

3、帶來的石油污染,可分為營運作業時排油和事故性溢油。1)船舶營運作業期間排油主要指油艙壓載水、洗艙水以及機艙中設備運轉時排出并漏入艙底的油料而形成的含油污水。2)船舶事故性溢油是指航行中因觸礁、碰撞、擱淺、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貨油艙、燃油艙(柜)破損,對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這種危害十分嚴重,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參考案例)。圖5-9-3 事故性溢油2有毒液體物質污染圖5-9-4 有毒液體物質有毒液體對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學品船舶造成的(圖5-9-4),其基本因素是從貨艙向艙外排放洗滌水。排入水中的有毒物質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差別很大,所以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和表現形式也各不相同,或沉

4、入海中或漂浮海面;有的容易與海水中物質起化學反應,有的在水中迅速消散。其危害也不大相同。3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船上包裝運輸有害物質,會發生包裝破損、泄漏、溢流及灑落等現象。其主要污染方式為船上用以清除包裝貨物中灑落或漏(溢)出的有害物質的洗滌水或水溶液;貨物漏到艙內清除出的垃圾;貨物的應急排放等。此外,包裝運輸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屬污染物質。4生活污水污染圖5-9-5 生活污水來源船舶生活污水來源如圖5-9-5所示,生活污水的處理主要針對“黑水”而言,因為這些污水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圖5-9-6)。圖5-9-6 “黑水”主要污染成分5垃圾污染圖5-9-7 船舶垃圾來源根據垃圾的來源,船舶垃圾主要來

5、源于貨物、捆扎和包裝貨物的物品、船舶及設備維修保養產生的廢棄物、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種廢物等(圖5-9-7)。船舶垃圾對海洋環境及海洋生物有著極大的影響。6船舶動力裝置的有害排氣船舶動力裝置排氣主要是由船舶柴油機(主機、發電副機)和鍋爐燃燒后排出的廢氣,這些廢氣的主要成份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燃料完全燃燒后的產物(圖5-9-8),這種排放物對人體和生物不會造成直接危害,另一類是燃料不完全燃燒產物(圖5-9-9),這種排放物不同程度地會對人體和生物構成毒害威脅。目前,實際上只對柴油機船舶動力裝置限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為保護大氣臭氧層,國際上已禁止使用氟氯烴(氟利昂R12)作為制冷劑和喀尤

6、1211滅火劑。圖5-9-8 完全燃燒產物 圖5-9-9 不完全燃燒產物7.其他有害污染除上述各種有害污染物質外,船舶噪聲、防腐涂料、疫區壓載水(含病毒、病菌壓載水)等均會造成海洋污染。二、船舶對海洋污染的特點1污染物種類繁多而且成份復雜石油及制品、生活污水、有毒化學品、船上垃圾、有害排氣、帶有有害生物和病原體的壓載水為船舶的主要污染物。國際公約中指定的對海洋直接造成污染的物質可達近千種類。2污染持續時間長,危害大海洋是污染物的最后歸宿,進人大海后很難排出。一些有機物質可持續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之久3污染范圍廣地球上各海域相連,海水不停地運動著,一些不易分解的污染物可隨之擴散到很大的范圍,一個國家

7、及地區海域造成污染,將會影響到鄰近國家及地區乃至全球的海域污三、 MARPOL 73/78公約及附則由于航運的國際性,船舶對海洋的污染也必然是國際性的?!昂叫懈踩?,海洋更清潔”是國際海事界的共同愿望。國際海事組織IMO于1973年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洋污染會議上制定了第一個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義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2月召開了油船安全與防止污染會議,又通過了該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因此通常將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稱為MARPOL7378防污公約,即MARPOL7378。MARPOL7378通過控制船舶及設備狀態和人員操作旨在消

8、除有意排放油和其他有害物質而污染海洋環境,并將這些物質的意外排放減至最低限度。自生效以來,對保護海洋環境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目前,MARPOL7378的要求已成為幾乎遍布全球的港口國監控組織的必查項目。如果防污染證書和設備不符合要求,違章操作和違反排放標準,記錄不規范等,船舶就很可能被港口國滯留。幾經修改,現有六個附則。如(圖5-9-10,圖5-9-11)。圖5-9-10 MARPOL73/78內容組成圖5-9-11 MARPOL73/78公約的6個附則1附則I 防止油類污染規則附則I是必選附則,與MARPOL7378同時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效。1)定義(1)油類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

9、、油渣和煉制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原油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層中的液態烴混合物;(3)油性混合物含有任何油類的混合物;(4)燃油指船舶所載有并用做其推進和輔助機器的燃料的任何油類;(5)油船指建造或改造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散裝油類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貨油的兼用船、任何NLS液貨船和任何氣體運輸船;(6)原油油船指從事原油運輸業務的油船;(7)成品油油船指從事除原油以外的油類運輸業務的油船;(8)兼用船指設計為裝運散裝貨油或裝運散裝固體貨物的船舶;(9)最近陸地按照國際法劃定領海的基線;(10)特殊區域在該海域中,由于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

10、,需要采取特殊的強制辦法以防止油類物質污染海洋。本附則的特殊區域有如圖5-9-12,其中西北歐水域主要包括北海及其入口,愛爾蘭海及其入口,凱爾特海,英吉利海峽及其入口以及緊靠愛爾蘭西部的大西洋東北海域。圖5-9-12 特殊區域及地理位置(11)油量瞬間排放率任一瞬間每小時排油的升數除以同一瞬間船速節數之值;(12)污油水艙指專用于收集艙柜排出物、洗艙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艙柜;(13)清潔壓載水裝入已清洗過的貨油艙內的壓載水,在船舶靜止狀態下排入平靜而清潔的水中,不會在水面或鄰近的岸線上產生明顯痕跡,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積于水面以下或鄰近的岸線上;如果壓載水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油監控系統排出的,

11、而根據這一系統 的測定查明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則盡管有明顯的痕跡,仍應確定該壓載水是清潔的。(14)專用壓載水裝入與貨油和燃油系統完全隔絕并固定用于裝壓載水的艙內水;2)適用范圍除另有明文規定外,附則I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船舶。3)檢驗和發證(1)檢驗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應進行下列規定的檢驗(圖5-9-13)。圖5-9-13 附則I的船舶檢驗(2)證書的簽發或簽署對駛往公約其他締約國所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在按本附則的規定進行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后,均應簽發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nternational

12、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該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經其正式授權的任或個人何組織簽發或簽署。在任何情況下,主管機關對證書負全部責任。4)對所有船舶機器處所的要求(1)殘油(油泥)艙凡400GT及以上的船舶,應設置一個或幾個足夠容量的艙柜,接收殘油(油泥),如由于凈化燃油、各種潤滑油和機器處所中的漏油所產生的殘油。(2)標準排放接頭為了使接收設備的管路能與船上機艙艙底和油泥艙殘余物的排放管路相連結,在這兩條管路上均應裝有符合表5-9-1的標準排放接頭。表5-9-1 油類標準排放接頭尺寸項目尺寸外徑215mm內徑按照管

13、路的外徑螺栓圈直徑183mm法蘭槽口直徑為22mm的孔6個,等距分別在螺栓圈上,開槽口至法蘭盤外沿,槽口寬22mm。法蘭厚度20mm螺栓和螺帽:數量、直徑6個,每個直徑20mm,長度適當注:法蘭應設計為能接受最大內徑為125mm的管路,以鋼或其它同等的材料制成,表面平整。這種法蘭,連同一個油密材料的墊圈,應能承受60kPa的工作壓力。(3)濾油設備凡400GT及以上但小于10000GT的任何船舶,應裝設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濾油設備,而且應保證通過該設備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凡100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應裝設上述濾油設備外,還應裝有報警裝置,在不能保持上述標準時發出報

14、警;該系統還應裝有在排出物含油量超過15ppm時能自動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裝置;小于400GT的船舶,主管機關應保證盡可能設有將油類或含油類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設備。5)排油的控制油船貨油艙處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規定(貨油艙污壓載水、洗艙水、泵艙艙底水) 經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排放規定是:(1)船舶不在特殊區域之內;(2)船舶距最近陸地50 n mile以上;(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30L/n mile;(5)排放海中的總油量不得超過上航次載油量的1/30000;(6)排油監控系統及污油水艙的裝置正在運行。非油船和油船機器處所的艙底含油污水排放

15、經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ResMEPC51(32)修改,現行的規定見表5-9-2。表5-9-2 排油控制對比特殊區域外的排放特殊區域內的排放船舶正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于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也未混有貨油殘余物;船舶正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于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也未混有貨油殘余物;在南極區域,禁止任何船舶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6)附則I的統一解釋關于狀況評估計劃(CAS)的要求首次CAS檢驗

16、應于首次中間或換證檢驗同時進行,即2005年4月5日以后或船齡滿15年以后,以較遲者為準。2附則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圖5-9-14 附則II內容組成附則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我國1983年7月1日加入,同附則I一樣,至1997年7月1日已有100個國家加入,其船舶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93.4。1)定義(1)液體物質指在溫度為37.8時,絕對蒸汽壓力不超過0.28MPa的物質;(2)化學品液貨船建造或改建為主要用于裝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貨物的船;(3)有毒液體物質指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的污染類別欄中所指明的或根據本規則臨時評定列為X、Y或Z

17、類的任何物質;(4)PPM指ml/m3;(5)特殊區域涉及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其運輸的特殊性質等公認的技術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強制辦法,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的海域。本附則的特殊區域如圖5-9-15。圖5-9-15 附則II特殊區域2)適用范圍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附則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核準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3)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就本規則而言,有毒液體物質應分成4類,如表5-9-3。表5-9-2 有毒液體物質種類類別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的損害程度措施要求X類重大危害嚴重損害嚴禁排放Y類危 害損 害限制排放Z類較小危害較小損害較嚴格的限制排

18、放OS類無 危 害無 損 害不受約束4)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作業排放(1)排放標準如果允許將X、Y或Z類物質或臨時評定為此類物質的殘余物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應符合下列排放標準: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航速至少為7節,非自航船航速至少為4節;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放口進行排放,不超過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設計速率;排放時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對于將Z類物質或臨時評定為此類物質的殘余物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混合物在水線以下排放入海并無強制規定;對Z類物質,主管機關可對僅在本國主權或所轄水域內航行的懸掛其國旗

19、的船舶免除“排放時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2)X類物質殘余物的排放已卸完X類物質貨物的貨艙,在船舶離開卸貨港口之前,應予以預洗。清洗的殘余物其濃度重量處于或低于0.1%之前應被排入接收設備;預洗后灌入艙內的任何水均可被排放入海;(3)Y和Z類物質殘余物的排放如船舶位于距最近陸地不小于12海里,且水深不小于25米的水域中,而灌入已清洗液貨艙的,含前次所載物質的量小于1ppm的壓載水,可排放入海,而無需考慮其排放率、船速及排放口位置。5)防止有毒液體物質事故引起的污染(1)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洋污染應急計劃每艘150GT及以上核準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備有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有毒液

20、體物質海洋污染應急計劃,該應急計劃應以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工作語言書寫,該計劃至少應該包括的內容如圖5-9-16。圖5-9-16 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洋污染應急計劃包括的主要內容該應急計劃可以與附則I中船上油污應急計劃結合使用,此時該計劃的標題為“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劃”。3附則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該附則是任選附則,于1992年7月1日生效,至1997年7月1日已有81個國家加入,其船舶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78.21,而我國已加入該附則。該規則總共8條,具體內容如圖5-9-17所示。圖5-9-17 附則III具體內容1)本附則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包裝有害物質的船舶;2)盛裝有害物質的包裝件,

21、應永久地標以正確的技術名稱(不應僅使用商品名稱),并應加上永久的標志或標簽牌,以指明該物質為海洋污染物。4附則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也是任選附則,2003年9月27日生效,我國已加入,主要內容如圖5-9-18。圖5-9-18 附則IV主要內容1)定義(1)所謂“新船”系指:在本附則生效之日或以后訂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無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則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應建造階段的船舶;在本附則生效之日后經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2)“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廁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廢棄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畜禽貨處所的排出物;混

22、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廢水。(3)集污艙系指用于收集和儲存生活污水的艙柜;(4)國際航線系指從某一適用本公約的國家至該國以外某一港口的航線,反之亦然;2)適用范圍(1)400GT及以上的新船;(2)小于400GT且核準載運15人以上的新船;(3)本附則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400GT及以上的現有船舶;(4)本附則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小于400GT且核準載運15人以上的現有船舶。下述情況例外,不適用本附則:(1)從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員安全或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需;(2)排放生活污水系由船舶或其設備遭到損壞,且發生損壞前后,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減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3)設備和

23、排放控制(1)生活污水系統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應經主管機關認可;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用于船舶在離最近陸地不到3nmile的臨時儲存生活污水;集污艙,該艙容量應參照船舶營運情況、船上人數和其他相關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機關滿意。(2)標準排放接頭為了使接收設備的管路能與船上的排放管路相連結,兩條管路均應裝有符合表5-9-4的標準排放接頭。表5-9-3 排放接頭法蘭的標準尺寸規格尺寸外徑210mm內徑按照管子的外徑螺栓圈直徑170mm法蘭槽口直徑18mm的孔4個,等距離分布在上述直徑的螺栓圈上,開槽口至法蘭外沿。槽口寬18mm。法蘭厚度160mm螺栓和螺帽:數量、直徑

24、4個,每個直徑16mm,長度適當注:法蘭應設計為能接受最大內徑不大于100mm的管子,以鋼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表面平整,連同一根適當墊圈,應能承受600kPa的工作壓力。(3)生活污水排放應禁止將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況除外:船舶在距最近陸地3nmile以外,排放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n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任何情況下,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頃刻排光,而應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kn的船速航行時,以中等速率排放;主管機關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水變色; 5附則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25、有關規定附則V也是任選附則,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國1988年11月21日加入,1989年2月21日對我國生效,至1997年7月1日已有83個國家加入。其船舶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82.02。附則主要內容有:圖5-9-19 附則V內容組成1)定義(1)垃圾系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并需要持續或定期處理的各種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作用品的廢棄物(不包括魚及其各部分,也不包括MARPOL73/78其他附則中所規定的或列舉的物質);(2)特殊區域系指由于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運輸的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強制辦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本附則特殊區域如圖5-9-20。 圖5

26、-9-20 附則V特殊區域2)適用范圍 本附則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船舶。3)在特殊區域外處理垃圾(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屬殘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燼)均不能排放入海;(2)對于下述垃圾,應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處理入海,但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在距最近陸地不足:25nmile,將漂浮的墊艙物料、襯料和包裝材料處理入海;12nmile,將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及類似的廢棄物處理入海;(3)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在通過了粉碎機和磨碎機后(通過篩眼不大于25mm的粗篩),可允許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處理入

27、海,但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在距最近陸地不到3nmile處理入海。4)在特殊區域內處理垃圾(1)禁止將下述垃圾處理入海: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屬殘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燼;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碎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墊艙物料、襯料和包裝襯料;(2)廢棄食物處理入海應盡可能遠離陸地,但在任何情況下,應遠離最近陸地不少于12 n mile;(3)在泛加勒比海區域將已通過粉碎機或磨碎機的廢棄食物處理入海,盡可能遠離陸地,但在任何情況下,離最近陸地不應少于3nmile,且能通過篩眼不大于25 mm的粗篩網。下述情況例外,不適用本附則:(1)

28、船上處理垃圾,系未保障成本及船上人員安全或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需者;(2)垃圾泄漏系由于船舶或其設備遭到損壞的緣故,但須在發生損壞前后,為防止泄漏或使泄漏減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3)合成漁網意外落失,但須為防止這種落失,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5)垃圾管理計劃(1)總長度為12m或以上船舶均應張貼告示以使船員和乘客知曉有關垃圾處理的規定;(2)告示應以船上人員的工作語言書寫,對航行于其他締約國政府管轄權范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船舶,告示還應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書寫; (3)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都要求配備垃圾管理計劃,計劃內容為:收集、存儲

29、、加工和處理垃圾以及船上設備使用等提供書面程序;指定負責執行該計劃人員;書寫語言:船員工作語言。6)垃圾記錄簿(1)配備要求: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人員、航行于其他締約國政府管轄權范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船舶,以及從事海底礦產勘探和開發的固定和移動平臺。(2)垃圾記錄簿的記錄每次排放作業或完成的焚燒作業,并由主管高級船員在排放或焚燒當日簽署,船長應在垃圾記錄簿完成記錄的每一頁上署名;每項記載應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書寫,如果這些記載不是使用該國船旗國的官方語言書寫,在發生爭執或不同意見時,以船旗國官方語言記載為準;每次焚燒或排放記錄應包括日期、時間、船位、垃圾種類和

30、被焚燒或排放的垃圾的估算量;如發生所指的排放、泄漏或意外落失,應記錄落失的情況和落失的原因;向港口垃圾接收設施排放垃圾時,船長須從接收設施管理人員處得到一份寫明垃圾估計轉移量的收據或證明,并同垃圾記錄簿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6附則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圖5-9-21 附則VI主要內容1997年締約國大會批準了修訂MARPOL73/78防污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該議定書為防污公約新增了該附則。本附則在2005年5月19日生效。1) 定義(1)排放系指從船舶向大氣或海洋釋放受本附則控制的任何物質;(2)NOx技術規則系指由締約國大會決議通過的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3)消耗臭氧物

31、質系指在應用或解釋本規則時有效的1987年消耗臭氧層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中定義的并在該議定書附件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質;(4)殘油系指來自燃油或潤滑油分離器的油泥,主機或副機的廢棄潤滑油,或艙底水分離器、油過濾裝置或滴油盤的廢油;(5)船上焚燒系指把船舶正常作業時產生的廢物或其他物質在船上進行焚燒;(6)SOx排放控制區系指要求對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強制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SOx造成大氣污染以及隨之對陸地和海洋區域造成不利影響的區域;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域包括波羅的海區域和北海海域。2)適用范圍本附則的規定適用所有船舶。3)消耗臭氧物質(1)應禁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統或

32、設備的維護、檢修、修理或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排放;故意排放不包括: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或再循環時的微量釋放;(2)由消耗臭氧物質泄漏引起的排放,無論此泄漏是否屬于故意,可由各締約國進行管理。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許含有氫化氯氟烴(HCFCs)的新裝置以外,所有船上應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層的新裝置。含有上述物質的設備從船上卸下時,應送到適當的接收設備中。4)氮氧化物(NOx):(1)適用范圍每一臺安裝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輸出功率超過130kW的柴油機;每一臺安裝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經過重大改裝的、輸出功率超過130kW柴油機;不適用于應急柴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火只在應急情況

33、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發動機;也不適用于只航行于其船旗國主權或管轄范圍的水域內的船上的發動機,但這種發動機應受到由該主管機關制定的NOx控制替代方法的控制。(2)排放控制根據本附則規定,應禁止每臺適用于本條的柴油機的使用,除非該柴油機NOx排放量符合表5-9-5的要求。表5-9-4 柴油機NOx排放量限值柴油機額定轉速n (r/min)NOx排放量(按NO2排放總重量計算)(g/kW·h)n<13017130n<200045×n(-0.2)n20009.8盡管有表5-9-5規定,但允許在下列情況下在船上使用柴油機:在發動機上使用由主管機關根據NOx的技術規則

34、規定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將船上的NOx排放量至少降低至表5-9-5中所規定的極限值;采用由主管機關考慮IMO制定的有關指南而認可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將船上的NOx排放量至少降低至表5-9-5中所規定的極限值。5)硫氧化物(SOx):一般要求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應超過4.5%m/m;(1)SOx排放控制區內的要求: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過1.5%m/m;采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廢氣濾清系統將船舶包括主、副推進機械的硫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至6(g/kW·h)或更少(按SO2排放的總重量計算);但此設備產生的廢液不應排入封閉碼頭、港口和河口,除非該船能以書面形式詳盡說明這些廢液對上述區

35、域的生態系統不造成不利的影響。(2)使用不符合規定燃油的船舶(含硫量>1.5%m/m),在其進入Sox排放控制區域之前應有足夠的時間使燃油供應系統經過全面地沖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過1.5%m/m的燃料。在燃料轉換作業完成時應將每一燃油艙中的低硫燃油(硫含量1.5% m/m)的容積以及日期、時間及船舶位置記錄在主管機關規定的航海日志中。6)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1)如果要在締約國管轄港口或裝卸站對液貨船產生的VOCS排放加以控制;(2)管轄VOCS排放控制的港口或裝卸站的締約國應向MPEC提交一份通知書,該通知書包括內容如圖5-9-22,該通知書應至少在生效日期之前6個月提交;圖

36、5-9-22 通知書內容(3)締約國政府應保證在其指定港口和裝卸站配備根據MSC制定的安全標準認可的VECS,并確保該系統的安全操作和防止造成船舶的不當延誤;7)船上焚燒(1)船上焚燒只允許在船上焚燒爐中進行;(2)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裝在船上的每一焚燒爐均應符合本附則相關技術要求;(3)應禁止下列物質在船上焚燒:本公約附則I、中的貨物殘余物及被其污染的包裝材料;多氯聯苯(PCBS);附則V定義的含有超過微量的重金屬垃圾;含有鹵素化合物的精煉石油產品。(4)在船舶正常操作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燒,也可以在主、副發電機或鍋爐內進行,但不能在碼頭、港口和河口內進行;(5)禁止在船上焚

37、燒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頒發IMO型式認可證書的船上焚燒爐內焚燒除外。四、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的無控制排放已經導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對環境、人體健康、財產和資源造成損傷或損害。 IMO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已在積極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2004年通過了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IMO決心通過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來防止、盡量減少和最終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對環境、人體健康、財產和資源引起的風險,并避免此種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勵相關知識和技術的發展。1內容組成圖5-9-23 BMW2004內容組成2定義1)“主管機關

38、”系指船舶在其管轄下進行營運的國家政府。就有權懸掛某一國家國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機關系指該國政府;2)“壓載水”系指為控制船舶縱傾、橫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在船上加裝的水及其懸浮物; 3)“壓載水管理”系指單獨或合并的機械、物理、化學和生物處理方法,以清除、無害處置、避免攝入或排放壓載水和沉積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 4)“證書”系指國際壓載水管理證書; 3適用范圍本公約適用于:1)有權懸掛某一當事國國旗的船舶;2)無權懸掛某一當事國國旗但在一當事國的管轄下營運的船舶;4附則第B部分1)壓載水管理計劃以船舶的工作語言寫成,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應包括其中之一的譯文;2)壓載

39、水記錄簿該記錄簿可以是一種電子記錄系統,或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記錄簿或系統中;該記錄簿在完成最后一項記錄后保留在船上至少兩年,此后應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內有公司控制;每一壓載水作業均應及時在壓載水記錄簿中作出完整記錄;每一記錄均應由負責有關作業的高級船員簽字,每一頁填寫完畢均應由船長簽字;壓載水記錄簿中的記錄事項應以該船的工作語言填寫,如果該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該記錄事項應載有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當填寫的記錄事項也使用了船舶有權懸掛其國旗的國家的官方國家語言時,在發生爭端或有不一致時,應以此種語言填寫的記錄事項為準。3)壓載水更換距最近陸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為200米的地方進行壓載水

40、更換;如不能按照該要求進行壓載水更換時,應在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的地方,并在所有情況下距最近陸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為200米的地方進行此種壓載水更換;如船長合理地確定:由于惡劣天氣、船舶設計或應力、設備失靈或任何其它異常狀況,壓載水更換會威脅船舶的安全或穩性、其船員或乘客,則應視情不要求進行壓載水更換;5附則第D部分1)壓載水更換標準船舶進行壓載水更換,其壓載水容積更換率應至少為95%;對于使用泵入-排出方法交換壓載水的船舶,泵入-排出三倍于每一壓載水艙容積應視為達到上述標準;泵入-排出少于壓載艙容積三倍,如船舶能證明達到了至少95%容積的更換,則也可被接受。2)壓載水性能標準船舶壓載水管理

41、的排放標準(表5-9-6); 表5-9-5 壓載水排放標準微生物大小微生物數量50m<10個/m310m50m<10個/ml作為一種人體健康標準,指示微生物應包括(表5-9-7):表5-9-6 微生物含量指標微生物種類數量(菌落形成單位/100毫升,cfu/100ml)有毒霍亂弧菌(O1和O139)<1個 cfu/100ml,或<1 個cfu/g(濕重)大腸桿菌<250個 cfu/100ml腸道球菌<100個 cfu/100ml6附則第E部分1)檢驗本公約適用的400GT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動平臺、浮式儲存裝置(FSU)和浮式生產、儲存和卸油裝置(FPSO

42、),應接受的檢驗如圖5-9-24。圖5-9-24 船舶檢驗2)證書的頒發或簽注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正式授權的任何人員或組織頒發或簽注,但在任何情況下,主管機關均對證書承擔完全責任。證書以頒證國官方語言寫成,如果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則應該有其中一種譯文。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 五、我國的有關防污染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共8章48條。于1999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于2000年4月1日實施。1)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

43、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也適用本法。2)海洋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接收處理能力。(2)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3)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44、4)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5)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備。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6)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及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油漆、沖洗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作業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從事船舶水上 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等活動時,均需事先按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3)海洋環境保護法法律責任:(1)對違反海洋環保法)有關規定的各類行為,海洋

45、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違法程度,有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生產或施工、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和罰款,罰款額度最少為2萬元,最高為100萬元。(2)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3)對違反海洋環保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按其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會、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以法追究刑事責任。(4)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

46、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于2009年9月2日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2)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3)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1)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并隨船

47、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2)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3)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4)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

48、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5)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4)法律責任(1)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違反

49、本條例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禁止船舶進出港口、靠泊、過境停留,或者責令停航、改航、離境、駛向指定地點。(2)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的結構不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或者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船舶未取得并隨船攜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的;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未配備防治污染設備、器材的;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條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船舶未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置情況的

50、;船舶超過標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從事船舶水上拆解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或者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與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5)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6)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污染物接收證明,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

51、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7)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證明的;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的;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8)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的;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

52、理人未按照規定對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進行危害性評估的。(9)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過境停留、進行裝卸或者過駁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六、船舶防污設備目前船上廣泛采用的防污染設施主要有:船舶油污水處理裝置、廢油處理裝置、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船舶垃圾處理裝置。對油船還設置有原油洗艙系統COW和情性氣體系統IGS、油艙壓載水處理技術等。MARPOL 73/78公約中規定400總噸及以上船舶,應裝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油水分離設備,以使通過該設備的油水混合物經分離入海的水中含油量不超過15ppm;此系統應裝有報警裝置,當不能保證這

53、一水平時發出警報;凡一萬總噸及以上的船舶還應裝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排油監控系統,每當廢液排放時,監控系統同時開始工作并提供排水中含油量的連續記錄。一旦排水中含油量超過標準,便自動停止排放。根據規定,船舶均裝有含油污水處理系統,圖5-9-25表示了一種聯合污水污油處理系統。圖5-9-25 含油污水、污油處理系統該系統將艙底水收集至污水艙,然后用油水分離裝置專用泵將污水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后排出舷外,所分離出的污油收集至污油柜。而污油柜和廢油柜中的油可經通岸接頭排出,也可經焚燒爐焚燒。此外,該系統可利用船上的燃油分油機將污油中的水分和雜質去除后,送往日用燃油柜中與燃油摻混,供鍋爐燃燒用。該系統還裝有含油

54、濃度報警裝置。艙底污水應急排出裝置在機艙大量進水時,可為保持船舶安全用來應急排出積水。1油水分離器對船用油水分離器的要求:必須保證經分離后的排放水中的含油量達到國際標準;分離出的污油可自動排出分離器;結構簡單,體積小,重量輕,易于拆洗和檢修;在船舶傾斜22.5°時能保持正常工作。油水分離方法有很多,有物理分離法、化學分離法、電浮分離法等。目前船用油水分離器主要采用物理分離法。物理分離法是利用油水的密度差或過濾吸附的辦法使油水分離。1)重力分離重力分離方法是在重力場作用下,利用油和水的密度差使油水分離。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結構簡單,操作方便。缺點是僅可分離較大顆粒自由狀態的油滴。2)重力集

55、結組合式分離器 該種形式除采用機械裝置實現重力粗分離外,還采用有孔材料的濾器。當含油污水通過時,細小的油滴可相互碰撞,使油滴聚合長大后上浮分離。CYF型油水分離器則屬此種形式,見圖5-9-26。圖5-9-26 CYF-B型油水分離器圖 圖5-9-27 OWS型油水分離器該分離器也是由污水泵將含油污水泵送入分離器,通過擴散噴嘴后,大顆粒油滴即上浮在左集油室頂部;含小油滴的污水進入下部的波紋板聚結器,在此聚合部分油滴成較大顆粒上浮至右集油室;含更小粒油滴的污水通過細濾器,除去水中雜質,依次進入第一級、第二級纖維聚結器,使細小油滴聚結成較大油滴與水分離上浮。分離后,清潔水通過排出口排出,左、右集油室中污油通過電磁閥自動排出,而在纖維聚結器分離出的污油,則通過手動閥排出。該種分離器分離效果可達到排出污水中含油濃度小于15ppm的要求;在船舶傾斜22.5度時可正常工作。3)過濾集結組合式分離器 過濾集結組合式分離器的形式很多,在此用OWS型油水分離器說明。見圖5-9-27。該型油水分離器本體分為三圓筒形結構,油水分離裝置的配套泵輸送艙底油污水到第一級分離筒內,先進行初步的粗略分離。再經第一級分離簡內的人造纖維預過濾元件的外側流入內側,除去污水中的固體物質。然后油污水經連接管路相繼進入第二級、第三級分離簡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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