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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1目的為貫徹執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確保起重機的定期檢驗工作質量,制定本細則。2適用圍本細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圍的起重機械。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起重機械,全部實施定期檢驗。納入特種設備目錄沒有實施安裝監督檢驗或整機形式出廠,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在辦理使用登記前由所在地檢驗檢測機構依據本規則規定的檢驗項目與其容、要求和方法進行檢驗(即設備投入使用前檢驗,簡稱首檢),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見附錄1。3編制依據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4定期檢驗周期、檢驗人員、檢驗儀器設備4.1定期檢驗周期在用起

2、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經檢驗機構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機電設備安全監察處批復同意后,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個月。檢驗機構應當將縮短定期檢驗的理由、縮短后的周期以與批復情況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按照縮短后的周期實施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后重新檢驗

3、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檢驗而變動)。4.2 檢驗人員從事起重機定期檢驗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起重機械檢驗書。現場檢驗工作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持證檢驗人員進行,檢驗部門應指定檢驗項目負責人。4.3 檢驗儀器設備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實施定期檢驗時所采用的儀器設備,應當滿足附錄2的要求。檢驗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納入計量檢定圍的,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在易燃、易爆、絕緣等場所檢驗,使用的設備儀器、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應當符合現場環境的要求。5定期檢驗程序、容與要求起重機定期檢驗的基本程序是:檢驗申請的受

4、理檢驗準備現場檢驗(包括檢驗條件確認、技術資料查閱、靜態檢查、電氣檢查、液壓系統檢查、動態檢查、載荷性能試驗、出具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復檢(必要時)出具檢驗報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資料歸檔。起重機定期檢驗的具體流程見附錄2。5.1 檢驗申請的受理執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管理程序(GDSEI/PQJ-03.1);并確認使用單位獲知起重機定期檢驗所必須進行的準備工作(可以向其遞交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工作指南或者告知其獲得該指南的方式)。受理人員應當告知使用單位,在定期檢驗時需提供受檢起重機的自檢記錄或者維保、修理證明,并且自檢記錄和維保、修理證明上應當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署意見。進行首檢

5、的起重機械,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產品技術文件,包括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氣動)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維修說明等;(二)制造許可證或者型式試驗備案許可證明;(三)產品監督檢驗證明(適用于實施監督檢驗的)。(四) 施工單位的安裝許可證、安裝告知書(適用于在使用現場安裝,并且不實施安裝監檢,但是需要安裝許可資質的)。上述證明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制造單位或施工單位公章。5.2 檢驗準備5.2.1 獲悉檢驗申請后,檢驗部門應當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員,負責實施定期檢驗工作。5.2.2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受檢起重機的文件資料、相關標準和本

6、細則,確認現場檢驗記錄(包括X X X起重機定期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1)(以下簡稱通知書(1)、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2)(以下簡稱通知書(2),以與檢驗儀器設備已經準備妥當。5.3 現場檢驗檢驗人員應當按照附錄4的規定實施檢驗,并按照相應填寫要求將檢驗情況詳細記錄在原始記錄上。對于使用時間超過15年以上、處于嚴重腐蝕環境(如海邊、潮濕地區等)或者強風區域、使用頻率高的大型起重機械,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增加其他檢驗手段,必要時根據大型起重機械實際安全狀況和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進行安全評估。現場檢驗時,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相

7、關人員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負責現場安全監護。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應當執行檢驗檢測環境與安全管理程序,并遵守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應當認真執行使用單位有關動火、用電、高空作業、安全防護、安全監護等規定,配備和穿戴檢驗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確保檢驗工作安全。5.3.1 檢驗條件確認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確認現場檢驗條件。檢查使用單位是否已進行以下準備工作: (一)出示設備的上次檢驗報告、維保記錄和自檢記錄等使用記錄,以與檢驗工作需要的相關資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進行檢驗的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拆除受檢部位妨礙檢驗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將起重機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縫,嚴重腐蝕部位

8、,以與檢驗人員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凈,必要時露出金屬表面;(四)需要登高進行檢驗(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滿足檢驗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電源,以與必要的檢驗輔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進行檢驗的可轉動部件(包括可動結構),固定牢靠;(七)需要進行載荷試驗的,配備滿足載荷試驗所規定重量和相應型式的試驗載荷;(八)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檢驗要求,沒有影響檢驗的物品、設施,并且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九)需要進行現場射線檢測時,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十)防爆設備現場,具有良好的通風,確保環境空氣中的爆炸性氣體或者可燃性粉塵物質濃度低于

9、爆炸下限的相應規定;(十一)落實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防護措施。對于檢驗前準備工作不足,需要在現場等待較長的檢驗準備時間、現場不具備安全檢驗條件、開展檢驗可能危與檢驗人員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進行檢驗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與實施檢驗不能得出完整結論的(例如檢驗過程中突然停電造成部分檢驗項目不能繼續進行),經請示檢驗機構同意,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并報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該起重機的使用登記機關。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的限期一般為15個工作日。5.3.2 技術資料核查對附錄4中B1項所述資料進行核查。5.3.3 靜態

10、檢查對附錄4中B2(1)、B2(2)、B3(1)、B3(2)、B3(4)、B4(1)、B4(2)、B5、B6.1、B6.2、B6.3.1、B6.3.2(2)、B6.3.2(3)、B6.3.2(4)、B6.3.2(5)、B9.1.1、B9.2、B9.6.1、B9.8(1)、B9.13、B9.15、B9.17項進行靜態外觀檢查。5.3.4 電氣檢查對附錄4中B7項進行靜態外觀檢查和測試。5.3.5液壓系統檢查對附錄4中B8項進行靜態外觀檢查。5.3.6 動態檢查、空載試驗對附錄4中B2(2)、B5、B6.3.2(1)、B6.5、B9.1.2、B9.3、B9.4、B9.5、B9.8(2)、B9.8(

11、3)、B9.9、B9.10、B9.11、B9.12、B9.14、B9.27、B10.1項進行外觀檢查、測試和試驗。5.3.7性能試驗性能試驗包括空載試驗、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和有特殊要求時的試驗(如升船機過船聯合試驗、密封性能試驗等),其中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只進行空載試驗和有特殊要求時的試驗(如升船機必須做過船聯合試驗、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必須做液壓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起重機械首檢進行全部性能試驗。如果金屬結構(附錄4中B4項)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出現吊具、鋼絲繩達到報廢要求(附錄4中B6.1項),制動器零部件存在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附錄4中B9.1.2(

12、1)項),以與其他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試驗的情況,不再進行性能試驗,按照本細則5.3.8要求綜合判定為不合格。5.3.7.1起重量限制器試驗額定起重量不隨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械與塔式起重機,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的要求設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進行檢查或試驗。以環鏈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可以采用安全離合器的方式來達到超載保護功能。按照B9.6.1、B9.6.2要求進行檢查、試驗。在以后的每個檢驗周期定期檢驗時只檢查是否設置或被短接,或在需要驗證、調整起重量限制器時進行。5.3.7.2額定載荷試驗該試驗在首檢時進行,對附錄4中B10.2項進行試驗。該試驗中的撓度測試在靜載荷試驗(附錄4中B11.3(1

13、)項)之后進行。5.3.7.3靜載荷試驗該試驗在首檢時進行。對附錄4中B11.3(1)項進行試驗。如果額定載荷試驗(附錄4中B10.2項)結論為不合格,則不進行該試驗5.3.7.4動載荷試驗該試驗在首檢時進行。對附錄4中B11.3(2)項進行試驗。如果額定載荷試驗(附錄4中B10.2項)結論為不合格,則不進行該試驗如果靜載荷試驗(附錄4中B11.3(1)項)結論為不合格,則不進行該試驗。5.3.8 通知書(1)和通知書(2)的出具與上報5.3.8.1 前述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當根據檢驗情況,綜合判定受檢起重機的檢驗結論。檢驗結論判定原則如下:(1)檢驗項目全部為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2)檢

14、驗項目有不合格項,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現場檢驗工作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當場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并且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1)。通知書(1)的有效期一般為15個工作日。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2),提出整改要求。5.3.8.2檢驗結果有不合格項的,將情況通知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為15個工作日。檢驗員應在15個工作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對于存在重大隱患的設備,檢驗機構應與時將通知書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或該起重機的使用登記機關。5.3.9 復檢5.3.9.1對于檢驗

15、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的設備,如使用單位在規定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回復整改結果,檢驗部門應重新安排復檢。否則重新受理報檢。復檢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執行。復檢一般只對原檢驗不合格項進行檢驗,具體項目和方式由檢驗部門根據整改項目與其影響決定,但是應當考慮項目之間的相互影響。復檢可以采取現場驗證或者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書面驗證)兩種方式。查看整改見證資料無法確認整改情況時,應當采用現場驗證的方式。如果復檢采用現場驗證的方式,則必須按照5.3.15.3.7的要求執行。5.3.9.2復檢項目全部為合格的,復檢結論綜合判定為復檢合格,在15個工作日出具復檢檢驗報告。復檢項目有不合格項,復檢結論綜合判定

16、為復檢不合格,并且按照5.3.8.1(2)的要求向使用單位出具通知書(2),并報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該起重機的使用登記機關。5.3.9.3使用單位擬對起重機械實施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在使用單位向當地監察機構辦理改造和重大維修告知后,檢驗機構按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2008)對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監督檢驗。5.4 出具檢驗報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檢測報告的編制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填寫檢驗報告,經審核、審批,并與時向使用單位出具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5.4.1綜合判定為合格的,在現場檢驗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出具檢驗結論為“合格”的

17、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5.4.2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在現場檢驗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出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5.4.3綜合判定為復檢合格的,在復檢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出具檢驗結論為“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5.4.4綜合判定復檢不合格的,在復檢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出具檢驗結論為“復檢不合格”的檢驗報告。5.5 資料歸檔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資料檔案管理程序中的要求,將下列資料與時匯總、歸檔。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1)原始記錄;(2)檢驗報告;(3)通知書(1)、通知書(2);(4)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如果有)(5)其他與檢驗工作

18、相關的資料。首檢資料長期保存.6 例外情況處理6.1 檢驗方法因特殊情況無法完全采用附錄4規定的方法,而需采用其他方法才能完成檢驗工作時,應當執行檢測方法確定與應用程序。6.2 載荷試驗對于因場地限制,試驗載荷無法進入檢驗現場的情況,經檢驗機構或檢驗人員與使用單位協商,可以選擇下述方式之一進行處理。6.2.1 方式一 檢驗人員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表明無法完成全部檢驗工作的原因。待使用單位具備相應條件后安排檢驗。6.2.2 方式二檢驗人員完成載荷性能試驗以外的檢驗。如果出現5.3.7所述的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5.3.7的相應規定執行。如果未出現5.3.7所述的不

19、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照下述步驟進行:(1)檢驗人員出具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表明無法進行載荷試驗的原因,并建議使用單位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設計單位、檢驗機構,對該起重機械進行安全評估;(2)如果使用單位出具了(1)所述的安全評估報告,則根據檢測方法確定與應用程序中的要求進行處理。如果使用單位不進行安全評估,對起重機械做出不合格的判定。6.2.3 方式三本方式僅適用于因場地限制試驗載荷無法進入檢驗現場,檢驗現場有可用于試驗的替代載荷,但其不能達到額定起重量的情況。檢驗人員完成載荷性能試驗以外的檢驗容。如果出現5.3.7所述的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5.

20、3.7的相應規定執行。如果未出現5.3.7所述的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照下述步驟進行:(1)在使用單位滿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以檢驗現場的替代載荷進行各項載荷性能試驗:使用單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和公章的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至少包括下述容:無法按照規要求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原因;承諾對該起重機的日常吊運載荷進行嚴格限制,使其不超過現場替代載荷;承諾在日常使用過程中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并且縮短維護保養和自檢周期,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保養和全面檢查。使用單位提供由專業的維修、保養單位出具且有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確認簽字和使用單位公章的起重量限制器調定證明,表明該起重機的起重

21、量限制器調定在1.05倍日常最大吊運載荷(即現場替代載荷)之前動作。使用單位在該起重機上增加相應的限載標記。(2)按照5.3.8.1對起重機進行檢驗結論綜合判定。6.2.4 方式四本方式僅適用于無法進行載荷試驗的維修專用起重機(例如裝設在汽輪機房,僅用于汽輪機維修的專用起重機)。檢驗人員完成載荷性能試驗以外的檢驗容。如果出現5.3.7所述的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5.3.7的相應規定執行。如果未出現5.3.7所述的不適宜繼續進行載荷性能試驗的情況,按照下述步驟進行:(1)要求使用單位提供具有其安全管理人員簽字和公章的書面說明,表明檢驗現場無法進行載荷試驗的原因、該起重機平時僅用于維

22、修使用的承諾,以與在使用過程中采取相關安全措施的承諾(例如在使用前進行全面檢查、核定起吊的重物重量不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起重量等)。(2)獲得(1)所述的書面說明后,可以不進行載荷性能試驗。根據檢測方法確定與應用程序中的要求進行處理。針對6.2.26.2.4所述情況,可以按照4.1的要求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填寫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情況填寫在檢驗記錄和報告上。6.3 監護使用對于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舊設備),如果在最近一次檢驗是按照原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296號)和施工升降機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21號)進行檢驗,發現存在不合格項

23、,但是使用單位已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則允許使用單位在繼續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下使用,該項目判定為合格,但是需要在該檢驗記錄和報告檢驗項目的備注欄中注明。不影響最后按照本規則進行定期檢驗的綜合判斷。6.4 其他出現本細則未描述的其他情況時,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執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管理程序、檢測方法確定與應用程序。7 異議處理如果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的15日書面向檢驗機構并提出申訴意見,檢驗機構按投訴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處理。8 相關文件8.1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2008)8.2特種設備目錄(國質檢鍋200431號)8.4起重機械定期(首檢)檢驗工

24、作指南8.5檢驗檢測環境與安全管理程序8.6檢測報告的編制和管理程序8.7資料檔案管理規定8.8檢測方法確定與應用程序9相關表格9.1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1)9.2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意見通知書(2)9.3特種設備中止檢驗通知書9.4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記錄9.5旋臂式起重機、葫蘆定期(首檢)檢驗記錄9.6塔式起重機定期檢驗記錄9.7流動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定期(首檢)檢驗記錄9.8門座起重機定期(首檢)檢驗記錄9.9施工升降機定期檢驗記錄9.10高空作業車定期(首檢)檢驗記錄9.11升降機定期(首檢)檢驗記錄9.12桅桿起重機定期檢驗記錄9.13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記錄9.1

25、4橋式起重機和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9.15旋臂式起重機、葫蘆定期(首檢)檢驗報告9.16塔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9.17門座起重機定期(首檢)檢驗報告9.18施工升降機定期檢驗報告9.19高空作業車定期(首檢)檢驗報告9.20升降機定期(首檢)檢驗報告9.21機械式停車設備定期檢驗報告9.22起重機定期檢驗(首檢)復檢檢驗原始記錄9.23起重機定期檢驗(首檢)復檢檢驗報告附錄1 實施首檢的起重機械目錄表序號設備類別(類型)設備品種(型式)設備基本代碼1流動式起重機輪胎起重機44102履帶起重機44203全路面起重機44304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44405集裝箱側面吊運起重機44506集裝箱跨運

26、車44607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44708汽車起重機44809隨車起重機449010鐵路起重機蒸汽鐵路起重機461011燃鐵路起重機462012電力鐵路起重機463013門座起重機港口臺架起重機475014液壓折臂起重機477015升降機電站提滑模裝置484016簡易升降機487017升降作業平臺488018高空作業車489019旋臂式起重機柱式旋臂式起重機4B1020壁式旋臂式起重機4B2021平衡臂式起重機4B3022輕小型起重設備輸變電施工用抱桿4C1023電站牽引設備4C2024鋼絲繩電動葫蘆4CB025防爆鋼絲繩電動葫蘆4CC026環鏈電動葫蘆4CD027氣動葫蘆4CE028防爆氣

27、動葫蘆4CF029帶式電動葫蘆4CG0注A-1:以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下列起重機械實施首檢:(1)固定式,指無運行機構,固定使用的;(2)單軌小車式,指主梁固定,具有運行機構,以單軌下翼緣作為運行軌道的;(3)雙梁小車式,指主梁固定,由一臺固定式電動葫蘆和一雙軌型電動小車架組成,該葫蘆小車沿雙梁橋架上兩條軌道運行的;(4)單主梁角形小車式,指主梁固定,由一臺固定式電動葫蘆和一角形電動小車架組成的,該小車沿安裝在單主梁橋架上兩條軌道運行。注A-2: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按照門式起重機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并出具首檢報告。注A-3: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軌道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裝卸橋(

28、特指岸邊抓斗卸船機)不進行安裝監檢,按首檢要施;如果不是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仍然進行安裝監檢,并出具監檢證書。是否是整機滾裝形式出廠,應當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制造監檢證書中注明。附錄1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儀器設備表序號儀器、量具名稱精度要求備注1萬用表±2%應當在計量檢定合格有效期2絕緣電阻測量儀±1.5%3接地電阻測量儀±2%4鉗型電流表±2%5經緯儀/水準儀/全站儀4”6便攜式測距儀±1.5mm7測厚儀±0.5%8稱重儀±1%9點溫計±1%10游標卡尺0.02mm11鋼卷尺1級12鋼直尺1級13塞尺1級14溫濕度計

29、±2%15力矩扳手16放大鏡17常用電工工具18便攜式檢驗照明燈19鋼絲繩探傷儀20便攜式超聲波探傷儀水平<1%;垂直<5%21便攜式磁粉探傷儀A1試片22照相機附錄2起重機定期檢驗流程圖在上述檢驗過程中,靜態檢查、電氣檢查、液壓系統檢查、動態檢查和空載試驗中不能單獨完成的檢驗項目,檢驗人員可以適當調整檢驗順序。附錄3起重機定期檢驗項目、容、方法和判定規則檢驗項目與其容檢驗方法、判定規則B1技術文件審查(1)定期檢驗報告、使用記錄核查使用單位提供的上一個周期定期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抽查使用記錄。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上一個周期定期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

30、)齊全;(2)使用記錄齊全,包括日常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自檢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1)額定起重量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永久性地標明在從地面容易看清的地方;如起重機配備幾個起升機構,分別準確標明了每個起升機構的額定起重量。(2)按照規定掛了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且標志清晰。B2作業環境和外觀檢查(2)安全距離、紅色障礙燈(1)安全距離: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外觀檢查。分別全程運行起重機大、小車機構,目測起重機所有運動件(除吊具和其他取物裝置外)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裝載條件下的相關安全距離,當上述安全距離目測困難時,用卷尺或者激光測

31、距儀等測量儀器進行測量。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與建筑物任何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與任何欄桿或扶手不小于0.1m,與出入區(允許人員進出的所有通道,工作平臺除外)不小于0.5m;起重機上任何部件與高壓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1.5m。如安全距離不夠,使用單位已采用了有效的防護設施進行防護也判定為合格。(2)紅色障礙燈:外觀檢查,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當室外起重機的總高度大于30 m時,有相撞可能,其端部或者頂部設置了紅色障礙燈。人為斷開起重機總電源,障礙燈不斷電。 (3)防爆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與其電氣元件、照明器材防爆起重機上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

32、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機防爆級別和溫度組別B3 司機室檢查(1)滅火器、絕緣地板、標志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司機室配有滅火器;(2)地板用防滑的非金屬隔熱材料覆蓋;(3)各操作裝置有完好、清晰永久的易識別標志。(2)司機室連接、防護裝置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司機室與懸掛或支承部分的連接牢固,無缺件,無明顯缺陷;(2)當存在墜落物砸碰司機室的危險時,司機室頂部有有效的防護;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有防風、防雨、防曬等防護裝置;在高溫、蒸氣、有塵、有毒或有害氣體等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司機室密封,并提供清潔空氣;開式司機室設有護欄,護欄的高度不小于1m。B4金屬結構檢查

33、(1)主要受力結構件 外觀檢查,目測裂紋、變形情況。主梁、主支撐腿、吊具橫梁無明顯裂紋、無明顯塑性變形則判定為合格。(2)金屬結構的連接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主梁、端梁、主支撐腿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鉚釘連接無松動,無缺件,無損壞等缺陷。(3)箱型起重臂(伸縮式)側向單面調整間隙各箱型起重臂在組裝后,側向單面調整間隙不大于2.5,伸縮工作時不得有異常現象.B5 軌道檢查(大、小車軌道)抽取大、小車軌道若干處進行外觀檢查。判斷是否有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符合下列要求可判定為合格:(1)軌道無裂紋、無嚴重磨損等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2)軌道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3

34、)螺栓和壓板無缺件,壓板固定牢固。B6B6.1總要求(磨損、變形、缺損情況)外觀檢查,對各類起重機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鋼絲繩、滑輪、開式齒輪、車輪、卷筒、環鏈等),準檢查是否未出現磨損、變形、缺損,并且判斷是否未達到報廢要求.目測裂紋、磨損、變形、缺損情況;認為磨損和變形可能超標時,測量相關數據,對照附表1和附表2中的相應規定進行判斷。吊具、鋼絲繩、滑輪、開式齒輪、車輪、卷筒、環鏈的磨損、變形、缺損情況未達到相應報廢規定則判定為合格。B6主要零部件的檢查B6.2吊具(1)固定使用的吊具的懸掛外觀檢查固定使用的電磁吸盤、抓斗、吊具橫梁。吊具懸掛牢固可靠,無缺件則判定為合格。(2)吊鉤的防脫

35、鉤裝置對出廠文件規定配置防脫鉤裝置的吊鉤進行外觀檢查。防脫鉤裝置無破損,無缺件,能有效工作則判定為合格。(3)吊鉤焊補情況、鑄造起重機鉤口防磨保護鞍座外觀檢查。吊鉤未進行焊補則判定為合格。鑄造起重機鉤口防磨保護鞍座完整則判定為合格。(4)防爆起重機吊鉤防止吊鉤因撞擊或摩擦的措施防爆起重機防爆級別IIC級時,吊鉤應采取能防止吊鉤因撞擊或摩擦而產生危險火花的措施,查問使用維護說明書,是否有如相應的措施。B6.3鋼絲繩B6.3.1(1)鋼絲繩匹配對照出廠文件進行外觀檢查;認為可能不合格時,使用儀器測量相關尺寸進行判斷。鋼絲繩匹配符合附表3的規定則判定為合格。B6.3.1.(2)吊運熾熱和熔融金屬的起

36、重機械鋼絲繩與其生產許可證吊運熾熱和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鋼絲繩選用了適用于高溫場合的鋼絲繩,必要時檢查其生產許可證.在現場時,檢驗其繩頭的繩芯是否為耐高溫場合的.B6.3.1(3) 防爆起重機防止鋼絲繩脫槽裝置防爆起重機應當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無火花材料制造的裝置B6.3.2鋼絲繩繩端固定鋼絲繩繩端固定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的壓板不少于2個(電動葫蘆不少于3個),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鋼絲繩作為安全圈(多層卷繞安全圈為3圈);卷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有防松或者自緊的性能;用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無裂紋;用楔塊固定時,楔套無裂紋,楔塊無松動;用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正確,繩卡數滿足表的

37、要求。 B6.3.3(1)吊運熾熱金屬、熔融金屬或者危險品的起重機械用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吊運熾熱金屬、熔融金屬或者危險品的起重機械用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達到按照GB/T 5972所規定的鋼絲繩斷絲數的一半(包括鋼絲繩表面腐蝕進行的折減)見附表2B6.3.3(2) 防爆型起重機鋼絲繩斷絲防爆型起重機鋼絲繩有斷絲,應當予以報廢B6.4滑輪鑄造起重機不得使用鑄鐵滑輪。(必要時提供證明文件)B6.5導繩器空載上、下運行起重機起升機構,外觀檢查。導繩裝置在整個工作圍能有效排繩,無卡阻現象則判定為合格。B7電氣與控制系統檢查B7.1(1)電氣設備與控制外觀檢查控制柜、電阻器、照明裝置、饋電裝置等電氣設備的固

38、定情況;結合空載試驗確認電氣控制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電氣設備固定牢固,無破損,無松動,能有效工作;(2)起重機能按照指令準確完成各項控制功能。(3)升降機(特指升降作業平臺,簡易升降機)操縱機構功能有效;B7.1(2)檢查防爆型、絕緣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電氣設備與其元器件檢查防爆型、絕緣型、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電氣設備與其元器件是否與工作環境的高溫、防爆、絕緣等級相適應,并且有防護措施。B7.2(1)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或者其他電壓)的電氣線路對地絕緣電阻絕緣電阻對照出廠文件查看起重機的電壓等級,電氣線路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使用絕緣電阻測試儀器抽查起重機某一

39、機構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測量值不能滿足要求時,再度抽查其他機構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測量絕緣電阻時,斷開電源,人為使所測量回路的接觸器、開關全部處于閉合狀態,使該回路全部導通,將500V兆歐表L端接于該回路的電氣線路,E端接于起重機金屬結構或者接地極上,測量絕緣電阻值。測量時應當將容易擊穿的電子元件短接。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一般環境中絕緣電阻不低于0.8 M,潮濕環境中不低于0.4M則判定為合格。B7.2(2)絕緣起重機械電氣線路對地絕緣電阻絕緣起重機械,對電氣線路對地、吊鉤與滑輪、起升機構與小車架、小車架與大車的絕緣值進行測試,其值均不低于1 M。B7.3起重機械接地B7.3.1(1)用

40、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非焊處的處理起重機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時,外觀檢查金屬結構連接有無非焊接處;外觀檢查專用接地干線設置情況。非焊接處采用了跨接線且固定可靠,或者設置了專用接地干線則判定為合格。B7.3.1(2)電氣設備與金屬結構間的接地連接檢查起重機械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與其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是否與金屬結構間有可靠的接地連接。外殼與金屬結構間有可靠的接地連接則判定為合格。B7.3.2(1)零件接地電阻(TN系統)、查看接地型式,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采用TN接地系統時,零線重復接地每一處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測量時把接地線從重復接地

41、體上斷開),則判定為合格B7.3.2(2)TT接地系統接地電阻查看接地型式,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或者起重機械金屬結構的接地電阻與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的乘積不大于50V;B7電氣與控制系統檢查B7.3.2(3)IT接地系統接地電阻金屬查看接地型式、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參數,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起重機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電源保護接地線)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判定為合格。B7.4總電源回路的短路保護對照電氣原理圖進行外觀檢查。在總電源處設置了一級短路保護,且自動斷路器或者熔斷器完好,無破損,接線可靠則判定為合格。B7.

42、失壓保護動作試驗。符合下述要求則判定為合格:當起重機械供電電源中斷后,凡涉與安全或者不宜自動開啟的用電設備,均應當處于斷電狀態,以避免恢復供電后用電設備自動運行。B7.6零位保護機構運行采用按鈕控制的除外.動作試驗。符合下述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斷開總電源,將任一機構控制器手柄扳離零位,再接通總電源,該機構的電動機不能啟動;(2)恢復供電,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該機構的電動機才能啟動。B7.7供電電源斷錯相保護采用通電試驗方法,斷開供電電源任意一根相線或者將任意兩相線換接。檢查有斷錯相保護的起重機械供電電源的斷錯相保護是否有效,總電源接觸器是否接通。B7.8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用于吊

43、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的起升機構(以電動葫蘆為起升機構的除外),檢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觸器故障保護功能,防止電動機失電而制動器仍然在通電進而導致失速發生.B7.9電磁鐵電源(1)交流側電源線的引接外觀檢查并動作試驗。符合下述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電磁式起重電磁鐵交流側電源線從總電源接觸器進線端引接;(2)切斷起重機總電源,起重電磁鐵不斷電。(2)電磁電磁鐵的備用電源對出廠文件明確配備有備用電源的電磁式起重電磁鐵進行外觀檢查,并動作試驗。突然失電可能造成事故的場合,起重電磁鐵設置備用電源。切斷交流側電源,起重電磁鐵不斷電則判定為合格。B7.10 按鈕盤的控制電源(1)控制電源安全電壓,按鈕功能動

44、作試驗;對照電氣原理圖查看便攜式按鈕盤的控制電源,有質疑時拆開便攜式按鈕盤外殼,用萬用表測量其電壓。符合下述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手動試驗按鈕盤上的各個按鈕,起重機能準確完成各項指令;(2)控制電源采用安全電壓(電壓不大于50V)。(2)便攜式地操按鈕盤的控制電纜支承繩外觀檢查。設置了支撐繩,且支撐繩無破損,固定可靠,能有效工作則判定為合格。B7.11 照明安全電壓(1)照明安全電壓對照電氣原理圖檢查起重機械的司機室、通道、電氣室、機房等,其可移動式照明是否是安全電壓,必要時進行測量。其可移動式照明電源采用了安全電壓(電壓不大于50V)則判定為合格。(2)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核查出廠

45、文件,外觀檢查。未采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回路則判定為合格。B7.12 信號指示(1)總電源開關狀態的信號指示外觀檢查,并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司機室設置有起重機總電源開關狀態的信號指示;(2)人為接通和斷開起重機總電源,信號指示能準確表示起重機總電源開關的通斷情況。(2)警示音響信號手電門控制除外.外觀檢查,并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司機室設有示警音響信號裝置;(2)人為動作該裝置,在起重機的工作場面圍能清楚地聽到示警音響信號。B8 液壓系統B8 液壓系統檢查(1)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連接外觀檢查。檢查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是否是剛性連接。平衡閥和液

46、壓鎖與執行機構剛性連接而且可靠則判定為合格。(2)液壓回路漏油現象外觀檢查。液壓回路無漏油現象則判定為合格。(3)液壓缸、安全限位裝置、防爆閥(截止閥)外觀檢查。油缸、安全限位裝置、防爆閥(截止閥)無損壞則判定為合格。B9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B9.1制動器B9.1.1制動器設置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動力驅動的起重機(液壓缸驅動的除外),其起升、變幅、運行、回轉機構都應裝可靠的制動裝置。橋式起重機的工作制動器與安全制動器設置符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第六十七條要求。(2)當機構要求具有載荷支持作用時,應裝設機械常閉式制動器。B

47、9.1.2(1)制動器的零部件缺陷、液壓制動器漏油現象外觀檢查裂紋、塑性變形情況,目測摩擦片磨損量。對于采用制動電機的,該項目結合空載試驗進行檢查,通過空載試驗不能判斷時,要求使用單位打開后進行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制動器的零部件無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鉚釘時報廢),液壓制動器無漏油現象;(制動電機除外)B9.1.2(2)制動輪與摩擦片摩擦、缺陷和油污情況不適用于制動電機。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制動器打開時,制動輪與摩擦片無摩擦現象;(2)制動器閉合時制動輪與摩擦片接觸均勻;(3)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無

48、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或者油污。(制動電機除外)B9.1.2(3)制動器調整情況不適用于制動電機。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 (1)大、小車無明顯的啟動或者制動不同步;(2)制動時吊具無明顯下滑。(制動電機除外)B9.1.2(4)制動器推動器漏油現象不適用于制動電機。制動器的液壓推進器工作數個循環之后進行外觀檢查。無明顯可見的漏油則判定為合格。(制動電機除外)B9.2超速保護裝置核查出廠文件,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額定起重量大于20t的用于吊運熔融金屬的橋式起重機主起升機構,以與采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與其他由于

49、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機主起升機構設置了超速保護裝置。B9.3(1)起升高度限位器外觀檢查,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起重機設置了起升高度限位器;(2)起升高度限位器無缺件;(3)起升高度限位器各機構配合良好,開關在吊具到達上限位置前動作,切斷起升機構起升(包括慢速起升)方向的電流。B9.3(2)吊運熾熱、熔融金屬起升機構高度限位器外觀檢查,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應當設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雙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夠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B9.3(3)起重機下降深度限位器外觀檢查,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吊

50、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時,或者吊運熾熱、熔融金屬的起重機起升高度大于20m時,應當設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吊具可能低于下極限位置的工作條件下,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能夠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便保證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少于設計所規定的圈數。B9.4料斗限位器外觀檢查,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動作試驗。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料斗帶式輸送機系統設置了料斗限位器,料斗限位器各機構無缺件;(2)手動動作限位器時,能停止向相應方向的運行;(3)料斗限位器各機構配合良好,在到達限位位置前限位器動作,能停止向相應方向的運行。B9.5運行機構行程限位器外觀檢查,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動作試驗。符合下

51、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大車運行機構設置了行程限位器(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除外),大車行程限位器的各機構無缺件;(2)小車運行機構設置了行程限位器(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懸掛起重機、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小車運行速度小于25m/min的電動葫蘆橋門式起重機除外),小車行程限位器的各機構無缺件;(3)手動動作限位器時,能停止向相應方向的運行;(4)大、小車行程限位器各機構配合良好,在到達限位位置前限位器動作,能停止向相應方向的運行。B9.6 起重量限制器設置B9.6.1首檢設備額定起重量不隨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械與塔式起重機,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的要求設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進行檢查或試驗。以環鏈電動葫

52、蘆作為起升機構的起重機械可以采用安全離合器的方式來達到超載保護功能。核查出廠文件,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2008年7月31日之前出廠的橋式起重機, 2012年1月1日后進行定期檢驗時設置了起重量限制器。(2)2008年8月1日之后出廠的橋式起重機, 2009年4月1日后進行定期檢驗時設置了起重量限制器。(3)額定起重量大于10t的門式起重機,設置了起重量限制器。2008年7月31日之前出廠的橋式起重機在2012年1月1日前未設置的B9.6項不作檢驗要求。2011年6月1日后出廠的起重機械設置了起重量限制器.(4)對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繼續

53、加載至1.05倍的額定起重量,檢查是否切斷上升方向動作,但機構允許下降方向的運動。(5)對環鏈葫蘆,在單速或雙速的快速和慢速情況下,提升1.6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時,安全離合器均應打滑;提升1.25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應能正常提起載荷、安全離合器不打滑。B9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B9.6 起重量限制器B9.6.2(2)試驗在用設備起升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起升、下降,全過程中正常制動3次;保持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繼續加載至1.05倍的額定起重量。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在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起升、下降的全過程中起重量限制器不動作;(2)起重量限制器在加載至1.05

54、倍的額定起重量前,發出超載報警信號,切斷起升方向的電流。檢查是否設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B9.7力矩限制器B9.7.1首檢設備應當進行動作試驗,檢查當起重力矩達到1. 05倍的額定值時,是否能夠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并且保證機構允許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B9.7.2在用設備可不進行動作準確度的檢驗,但是應當進行是否動作的功能檢查。B9.8 防風防滑裝置(1)防風裝置設置 查閱設計資料,檢查是否按照規定設置夾鉗、錨定裝置或者鐵鞋,檢查起重機抗風防滑裝置與其抗風防滑裝置的連接部位是否符合規定;露天工作的、規定設置防風裝置的起重機設置了防風裝置則判定為合格。(2)動作試驗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防風裝置處于工作狀態。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防風裝置能有效動作;(2)手動使防風裝置的電氣保護裝置動作后,大車運行機構不能運行。(3)零件缺陷情況外觀檢查。防風裝置無缺件、部件無過度磨損則判定為合格。B9.9 防傾翻安全鉤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列要求則判定為合格:(1)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設置了防傾翻安全鉤;(2)小車慢速運行時,沿小車軌道安全鉤和主梁保持合理間隙,運行時無卡阻現象。B9.10 緩沖器和止擋裝置結合空載試驗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大、小車運行機構的軌道端部緩沖器、端部止擋裝置是否完好,緩沖器與端部止擋或者與另一臺起重機運行機構的緩沖器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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