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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定(滬建建(1996)第上海市建設委員會關于批準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定為上海市標準的通知1013號)各有關單位:根據我委滬建建(94)第0387號文下達的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規范編制任務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主編的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定,經有關專家審查及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標準。該標準統一編號為08-55-96。該標準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原滬建規(88)第613號關于居住區(含小區)配置公共建筑項目規模和指標的調整意見的批復同時停止使用。該標準實施前,已有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仍按該規劃實施;該標準實施前,已經城市規劃
2、管理部門核定設計方案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仍按原審定要求實施。該標準由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由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工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總則1.0.1為確保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的設置,提供適宜的居住生活環境,滿足居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50180-93)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區配套公建的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舊區改建、郊縣城鎮居住區的配套公建,參照本規定執行。1.0.3居住區按人口規??煞譃榫幼^、小區、組團三級。居住區人口規模一般為50000
3、人左右,小區人口規模一般為20000人左右,組團人口規模一般為2500人左右。1.0.4居住區配套公建的設置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在符合規定的配套公建面積總指標的條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據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合理布置。1.0.5居住區配套公建應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郵電、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類設施。1.0.6居住區(含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下同)配套公建的設置指標應符合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分類面積表(表1.0.6)的規定,并按下列指標進行總體控制:1.0.6.1居住區配套公建建筑面積的千人指標為3514.9平方米(人均3.5平方米)。1.0.
4、6.2居住區配套公建用地面積的千人指標為4393.4平方米(人均4.4平方米)。1.0.6.3居住區配套公建建筑總面積與居住區住宅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為17.6:100。1.0.6.4居住區配套公建用地面積一般占居住區總用地的百分比為22.0%,最少不得低于18.7%。1.0.7居住區各級配套的項目應按照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規定和指標(表1.0.7)的規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0.7.1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達到居住區級的,應配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的設置項目,居住人口達到小區級的,應配建小區,組團兩級的設置項目,居住人口達到或未達到組團級的,應配建組團級的設置項目。1.0.7.2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
5、口介于居住區和小區,或小區和組團之間的,除配建低一級應設置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和周圍的設施狀況,增設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和增加有關指標。1.0.7.3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超過居住區級的,應根據周圍的設施狀況,增設更高層次的配套公建。1.0.7.4表列項目的內容可按具體情況調整,表列的一般規模是根據各項目自身的經濟合理性或經營管理需要決定的,供有關項目配建時參考。1.0.7.5商業服務類的各項目,在符合規定的分級、分類千人指標的條件下,可進行合并、調整。1.0.8為節約用地,使用性質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綜合樓或組合樓;居住區運動場宜與學校運動場結合設置;自行車庫應結合住宅設置。1.0.9配套公
6、建設在住宅底層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設計中,應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應有獨立的供電、供水和下水道等設施。1.0.10為貫徹平戰結合的方針,配套公建應積極、合理地利用居住區民防地下空間。1.0.11新建居住區的配套公建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對分期建成的居住區,其配套公建可采取過渡措施。1.0.12在規劃設計和實施建設時,應注意保留公建發展備用地。1.0.13配套公建設置除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條例的規定。2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要求2.0.1居住區級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和文化體育(運動場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
7、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區級公共活動中心。2.0.2中心菜場和集貿市場應設在室內,宜設在運輸車輛易于進出的相對獨立地段,與住宅要有一定的間隔,避免干擾。2.0.3居住區級公共活動中心、中心菜場、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應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08-7-96)的規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車場(庫)。3小區和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要求3.0.1幼兒園、托兒所應按其服務范圍均勻分布,設于方便家長接送的地段。幼兒園、托兒所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應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3.0.2中學、小學應按其服務范圍均勻布置,小學的設置應避免小學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學教學樓應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
8、學校運動場與鄰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間隔。3.0.3小區級商業服務設施可設在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宜與居民的出行路線相吻合。組團級商業服務設施應均勻分布在各組團之間。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分級分類面積表-表1.0.6千人指標建筑面積(平方米)/用地面積(平方米)(5)(6)各類公共服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建筑務設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與居住類別(2)(3)(4)=(1)+(2)+(3)面積)分別占公共服務設區住宅建筑總面積的比居住區級小區級組團級總千人指標施總建筑面例,以及用地積與總用地面積占居住面積的百分區總用地面比積的百分比行政管理57.3/55.014.0/7.866.0/36.41137.3/99.23.
9、9/2.30.7/0.5金融郵電44.5/41.4-44.5/41.41.3/0.90.2/0.2文化體育158.0/380.830.0/40.0-188.0/420.85.4/9.61.0/2.1醫療衛生.0/80.0-.0/80.01.7/1.80.3/0.4商業服務382.0/268.0303.0/206.840.0/22.4725.0/497.220.6/11.33.6/2.5社區服務86.0/151.8-108.0/.0194.0/211.85.5/4.81.0/1.1市政公用24.4/58.941.9/98.0953.6/9.61019.9/766.529.0/17.55.1/3.
10、8教育-1146.2/2276.5-1146.2/2276.532.6/51.85.7/11.4總計812.2/1035.91535.1/2629.11167.6/728.43514.9/4393.417.6/22.0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規定和指標(居住區級)單位:平方米-表1.0.7類別序號項目名稱內容設置規定每處一般規模千人指標備注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行政管理1街道辦事處宜與有關機構組成綜合樓100020.026.02糧管所糧、油等票證管理宜與有關機構組成綜合樓1002.026.03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宜與有關機構組成綜合樓1002.026.04稅務所稅務管理宜與有關機構組成綜合樓
11、1002.026.05市場管理站集貿市場管理應與集貿市場組合設置100-2.0-用地計入集貿市場內6物業管理所房屋管理、維修可獨立設置,有專用院落70070014.014.07派出所戶籍、治安管理宜獨立設置,有專用院落75075015.015.08警察值勤室供交警、巡警等值班、休息15-用地計入綜合商場內小計57.355.0金融郵電9銀行儲蓄所儲蓄業務可設于住宅底層150847.54.210保險公司營業所保險業務宜與銀行并聯設置,可設于住宅底層2001104.02.211郵電支局郵政、電信業務1500166530.033.312郵政所郵政業務可設于住宅底層150833.01.7小計44.541
12、.4文化體育13科技站科技宣傳、教育、培訓120050024.0100.014文化圖書館圖書閱覽、多功能廳、有線電視站330050066.0100.0圖書、15書店音像制033312.06.7品零售健身、體育活球類、16動室棋類活15002430.052.1動室泳池、宜與中、小17游泳池更衣、學聯合設置700320014.064.0辦公環形跑道、更可與一所中18運動場衣、辦學聯合設置0790012.0158.0公小158.0380.8計門診、宜獨立設置出診、醫街道醫于交通方19院保健、便,環境幽30004000.080.0療臨時病靜的地段衛床生小.080.0計商業服務20綜合商場日用百貨、服裝
13、、鞋帽、家電、五金、文化用品宜與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區級公共活動中心004000120.080.021超級市場副食品、糖果、煙酒、花卉、糕點、日用品等宜與文化、金融等形成居住區級公共活動中心2000200040.040.022中心菜場蔬菜、魚肉、水產、蛋禽等兼樵植順S蜜?/FONT1000100020.020.023集貿市場農副產品、小商品歧椀旨兇蜜?/FONT1000100020.020.024服裝加工可設于菜場或集貿市場上部;可分設幾處6.0-25面制品加工可設于菜場或集貿市場上部;可分設幾處6.0-26修配日用品、家電、自行車等修理可按行業分設幾處,設于住宅底層14.027餐館餐飲、宴席
14、可按供應類別分設幾處40.040.0避免對居民生活的干擾28照相攝影、沖洗、印放可設于住宅底層2001114.02.229洗染門市部洗染、織補可設于住宅底層1903.21.830理發店理發、燙發、美容可設于住宅底層2401354.82.731旅館住宿、附設餐廳、浴室4000200080.040.432藥店中西藥、曬場、煎藥可設于住宅底層4002228.04.433建材商店五金、玻璃、工具、裝璜材料可分設幾處,設于住宅底層14.07.834土產日雜碗筷、涼席、棉絮等設于住宅底層1.1小計10056382.0268.035社區服務中心咨詢、介紹、服務可與有關項目組合,設于住宅底層70038914.
15、07.836殘病兒童寄托所設30床、教學、康復等宜獨立設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與有關項目組合0400012.080.0社37精神病人工療站藥療、工療、心理康復等宜獨立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與有關項目組合0400012.080.0區宜獨立設于服務38殘疾人康復室治療、康復等交通方便的地段,可與有關項目組合20040004.080.0宜獨立設于39福利加工廠無三廢的加工交通方便的地段,可與有關項目組合0400012.080.0設宜獨立設40敬老院30-40床,活置,也可與幼、托等鄰1000320020.064.0動室近設置41托老所休息室、活動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與幼、托等鄰近設置0320012.064
16、.0小計86.0151.8市政公用42變電所35V變電設備應獨立設置800120016.024.043路燈配電室配電設備可與配電站緊鄰30300.60.644社會停車公共停車、管理可設于綜合商場附近1012500.225.045出租汽車站調度、停車、休息可設于公共活動中心附近803001.66.046市政營業所水、電、煤等收費、報修可合設或分設幾處,設于住宅底層3001676.03.347民防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按滬建施(85)第1000號通知執行小計24.458.9居住區級分計812.21035.9行48物業維房屋報修、辦每二十萬平方米建筑面積設一處,1407814.07.8政管理修隊公、堆場設
17、于住宅底層小計14.07.8文49文化活動站圖書閱覽、文娛活動宜獨立設置于公共綠地附近20020010.010.0主要服務對象為老年人和青少年化體育50體育活動站健身活動宜獨立設置于公共綠地附近400020.030.0小計30.040.051綜合商店日用百貨、文化用品等可獨立設置或設于住宅底層100055650.027.8商52點心店點心、小吃每萬人設一處;可按品種分設幾處50027850.027.8避免對居民生活的干擾業糧、油每萬人設一服53糧油店及其制處,可設于20011120.011.1務品住宅底層54煙糖果品店糖果、食品、水果可設于住宅底層30016615.08.355日雜商店煙酒雜貨
18、每萬人設一處,可設于住宅底層30016730.016.756煤餅或液化氣供應(注)煤球、煤餅、柴炭及加工或液化氣供應應獨立設置100+300加工200+400加工5.0+15.0加工10.0+20.0加工建筑面積300m2,其中加工為:用地面積400m257分菜場蔬菜、肉禽蛋、水產、豆制品等宜與集市組合設置50050025.025.058集市蔬菜、肉禽蛋、水產、果品和修補宜與分菜場組合設置50050025.025.059理發店理發、燙發每萬人設一處,設于住宅底層1206712.06.760物資回收站廢舊物品回收120676.03.4避免對居民生活的干擾61飯店餐飲可分設幾處50.025.0避免
19、對居民生活的干擾小計303.0206.8市政公用62公交起迄站調度、更衣、休息、港灣式候車廊宜獨立設置530100026.550.063煤氣調壓站機房每萬人設一處,宜獨立設置242402.424.064公共廁所每萬人設一處6.06.065環衛道班停車、休息2003.010.066垃圾站垃圾集中、轉運宜封閉且與住宅隔離8014.08.0小計41.998.0保教每萬人設一67托兒所13歲處,應按有10002500100.0250.0兒童關規定執行68幼兒園保教46歲兒童每萬人設一處,應按08-45-95執行34625515346.2551.5教712應按育69小學歲兒童DBJ08-12-90550
20、012500275.0625.0入學執行70中學1315(18)歲青少年入學應按DBJ08-12-90執行850017000425.0850.0小計1146.22276.5小區1535.12629.1級分計行71居民委員會辦公、衛生站可設于住宅底層15083.033.2政管72治安值班室值班、休息可設于住宅底層1586.03.2理小計66.036.4商業73日夜商店日用商品可設于住宅底層1005640.022.4服務小計40.022.474服務站可設于住宅底層905036.020.0社區75青少年活動室閱覽、文娛活動可設于住宅底層9010036.040.0服務76老年康復室康復健身、茶座可設于
21、住宅底層9010036.040.0小計108.0.0以每輛自行市政77自行車庫車占1.5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戶1.8864.0384.0用地以設于地下室計公輛自行車計用78垃圾箱每二萬平方米建筑面積設一處44.0.0有垃圾站可不設79增壓水泵房機房、水池、水塔低水壓地區設置,一般500戶居民設一座404025.625.680配電站10KV可獨立或在建筑內設置150350.0140.0用地以獨立設置計小計953.69.6組團級分計1167.6728.4居住區合計3514.94393.4注:H住區口煤工、波讓L二升HJ,內史飛心i區III”扯,住區供應波讓出鹿抽。.餃黃掖化二供應站。獨立的居住小區應
22、加設郵政所。上海市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定(條文說明)1總則1.0.1隨著上海住宅建設規模的擴大,為滿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73年曾匯編了居住區公共建筑定額指標,提出38個項目;1979年在住宅建設大規模發展基礎上,匯編了上海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若干技術規定,并附居住區、街坊級(小區)公共建筑指標表,并分列了居住區、小區配建的項目共76項;1985年進行了調整與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稅收等機構以及市政公用設施,并擴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機構的面積,去掉了飼料收集站等,上報72項目,另增補10項,共82項近年來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區(含小區)公共建筑項目規模和指標(1988年10月29日滬建規(88)
23、第613號批復),列有表格,但無條文。上述規定對住宅建設、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積極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結構的變化,該規定已不能滿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現根據國家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50180-93),并結合上海市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區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對于舊區改建或郊縣城鎮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可以根據現狀條件、服務半徑等因素,參照本規定合理地刪除或增加相應的配建項目,補充完善。1.0.3本規定對居住人口規模定為:居住區級一般為50000人左右,相當于街道辦事處管轄規模,當街道辦事處管轄規模超過5萬人時,超過5萬人部
24、分的行政管理類千人指標按二分之一計;小區級一般為20000人左右,主要對應中小學的配置;組團級一般2500人左右,相當于居委會管轄規模。1.0.4公共服務設施根據人口規模設置,配建水平與指標必須滿足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不同層次的要求。在規劃組織結構手法上,可根據居住區所處城市區位、周圍環境和自身規劃條件等具體情況采用多種規劃組織結構類型。例如,采用若干組團-若干小區-居住區的三級規劃組織結構形式(圖1.0.4-1);也可采用若干組團-居住區的兩級組織結構形式(圖1.0.4-2)o前者是三級配套,三級結構;后者是三級配套,兩級結構。(圖略)1.0.5居住區配套公建參照GB50180-93分為
25、行政管理等八類。其中社區服務類是針對本市的實際需要而定的。社區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為滿足社會成員的多種需要,以街道、鎮和居委會的社區組織為依托,具有社會福利的便民利民的居民服務業,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行業。目前,上海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加上家庭人口組成的小型化和家務勞動社會化的發展趨勢,社區服務的建立顯得更加迫切。社區服務業包括三個方面:一、老年人生活服務設施;二、便民利民服務設施;三、殘疾人、精神病人服務設施。本規定根據調查研究資料,按照需要和可能,規定了社區服務中心等的項目和指標。考慮到街道、居委會與社區服務的對口管理,小區級配套公建項目中不設社區服務類,但小區級的文
26、化體育類的配套公建服務對象主要仍是青少年和老年人。1.0.6.11.0.6.4表1.0.6所列居住區級、小區級、組團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和千人指標(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是根據GB50180-93,結合本市實踐的經驗,確定的基本標準。該表第(5)欄列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分別占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百分比。第(6)欄列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與居住區住宅建筑總面積的比例,以及用地面積占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的百分比。確定上述指標的根據如下:1、居住區住宅建筑總面積是根據住宅建筑設計標準(DBJ08-20-94)條文說明2.0.2條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平面系數平均取
27、0.5,即人均建筑面積為20平方米,則5萬人居住區住宅建筑總面積為100萬平方米。2、居住區人均用地面積根據50180-93和上海近年的統計取20平方米,則5萬人的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為100萬平方米。3、根據表1.0.6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總千人指標總計建筑面積為3514.9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為3.5平方米;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總千人指標總計用地面積為4393.4平方米,即人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為4.4平方米。5萬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為3514.9m2x50=175745其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例為175745:1000000,即17.6:100;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面積為4
28、393.4m2X50=219670m2,其與居住區總用地面積的比率為219670+1000000=22.0%o計算時,對于利用住宅底層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的,其用地按建筑面積分攤,若采取項目結合設置等手段,用地可適當減少,但不得低于18.7%o現將歷次的配套公建建筑面積人均指標、用地面積人均指標、配套公建總建筑面積占住宅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配套公建用地面積占居住區總用地的百分比,列表比較如下:類別年份平均每居民公建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配套公建用地面積占居住區總用地的百分比%公建建筑面積(m2)公建用地面積(m2)1973年指標1.31.6(1015):1001979年指標1.52.8(
29、1316):1001988年規定2.02.53.03.5(1316):100本規定3.54.417.6:10022.01.0.7.11.0.7.5本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規定和指標是對應居住人口設置。居住人口超過5萬的,還應增設地區級的配套公建,例如設置二級消防站、二級醫院等。如果居住區位于流動人口較多的區域,則應根據流動人口數量,增設有關項目及增加相應的面積。為了消防需要,居住區還應配置充足的消防用水的設施,在居住區主要道路上應按有關標準設置消火栓。對于僅設置居住區級的金融郵電類等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合理布局,為整個居住區區域服務。介于本規定三級之間的居住人口規模所需的配套公建面積,按插入法
30、計算。商業服務類的結構調整,會使各項項目隨之變化。因此,本規定的商業服務類項目在滿足商業服務分類控制指標條件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為了更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陣地的落實,將書店納入文化體育類。1.0.8節約用地是基本國策,且本市人多地少,寸土如金,節約用地就顯得特別重要。因此公共服務設施應盡可能組合建設綜合樓(本規定計算用地時,考慮綜合樓一般34層,建筑密度為2530%)。將居住區和中、小學校的運動場地結合設置,共同使用,從而將原250米跑道運動場擴大為400米跑道運動場,這樣,既可節約用地,又提高了使用效益。自行車庫設于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外,有一部分需設于地面。1.0.9配套公建設在地下室或住宅底層時,在建筑設計中應考慮供電、用水、廁所等必需的設備,避免對居民生活的干擾。1.0.10根據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上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滬建施(85)第1000號轉發關于印發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民防地下室面積為居住區總建筑面積的2%,加上10層以上(含10層)高層建筑滿堂地下室面積,兩者之和平均可按住宅總面積的3%計算,故本規定提出應貫徹平戰結合的方針,積極地、合理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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