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料]未成年人作證的若干思考_第1頁
[法律資料]未成年人作證的若干思考_第2頁
[法律資料]未成年人作證的若干思考_第3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未成年人由于認知、觀察、表達等相關能力尚未成熟,相比成人在法庭作證時存在一定的弱勢。目前,年齡不再是決定證人資格的絕對標準,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直接、間接規定未成年人的作證資格,未成年人證言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一、未成年人的證人資格第一,國外關于兒童的證人資格。十六、七世紀傳統的普通法曾嚴格排除兒童作證的資格,一方面是由于社會個人人格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法官對陪審團能否合理評估兒童的作證能力缺乏信心。從十九世紀后期開始,基于發現案件真實的考慮,英國的證據立法開始縮小對證人資格的限制,從而擴大證人的范圍。在英國的證據學理論中,一種占據上風的觀點認為:證人的不可依賴性或潛在傾向性應該是其證詞的效

2、力大小問題,而不應是其可否作證的問題。目前,英國證據法上證人的范圍已經擴大到在“庭審或其他訴訟過程中提供口頭證詞的人,即包括當事人也包括鑒定人,甚至還包括精神病患者、兒童等。”對兒童的證人資格,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英國成文法規定與司法判例有所不同,其中涉及兩種訴訟對兒童年齡限定不同,還涉及兒童證人是否用宣誓證言。對民事訴訟兒童證人,1989年兒童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過程中,只要法官認為兒童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該兒童了解其有義務陳述案件的真相;他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以使其證言具備正當性”。1999年青少年審判和刑事證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刑事訴訟的每個階段,所有人(不管其

3、年齡)都有資格作證?!庇▽和C人的限制基本已取消,而肯定兒童的作證能力。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六百零一條規定“除本證據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人都有作為證人的阻隔”。加州證據法典第柒百條:“除法律另外規定外,不管其年齡如何,每個人都有作證的資格?!痹诿绹鴮崉罩?,四歲以上兒童可獲準出庭,如“希爾訴斯基拉”案,法官和陪審團采納了只有四歲的原告的證言。在大陸法系國家,受職權主義模式影響,法官對兒童是否具有證人資格具有較大自由裁量權?!八梢詰{借自己對證人可信性的認定,相信那些未起誓的證人,而不相信那些起過誓的證人;他不再受法定的證人名冊約束,相對其他內容而言,證人的年齡、名譽和職業在可信性方面不再具有

4、重要性?!钡诙?,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證人資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資格有關規定,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的人?!北緱l確定證人資格的標準:一是要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二是要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沒有具體明確排除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對未成年人只要其知道案件情況,并且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就不能排除他的證人資格。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年幼的人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可以作證,但詢問方式必須符合年幼的生理和心理的特點?!痹摋l司法解釋肯定未

5、成年人可以為證人,有相應的作證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特征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民事訴訟中關于證人資格,是“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作證資格規定較為抽象,并且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稍有區別,前者規定“要知道案件情況,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民事訴訟中只要求“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相對而言,民事訴訟中對證人資格標準限制較松。對于未成年人,法律沒有明確以“年齡”作為確立證人資格的主要標準,是立法的進步所在,但法律并沒有對“

6、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意志”的標準做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導致對兒童作證資格的判斷的混亂。有的地方,完全以年齡作為標準來判斷兒童是否具有證人資格。如“有的法院根據我國刑事法上的責任年齡來確定幼年證人作為標準,甚至有的法院將不滿十周歲的證人一概排除在證人之外。有學者將公民的作證能力與他的民事行為能力混同,得出:“十周歲以下者一般不能作證,十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者可以在其監護人的監護下作證,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作證的可以作證;十八周歲以上者有作證能力。”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在各個年齡段有一些顯著區別,尤其是該類證人年齡的

7、下限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可將未成年證人年齡界限為四歲以上。首先,四歲的兒童已經發展一些高級社會情感,如道德感、理智感、美感。他們的心中已初步具備了分辨好壞、善惡是非的能力,但由于思維水平所限,兒童還將難于掌握抽象的道德概念,他們對道德標準的理解是與具體的人物、事件相聯系的。其次,四歲的兒童已開始有一定的有意記憶。即他們對記憶的內容有明確的目的。四歲后兒童在記憶過程能夠對識記材料進行明顯的理解性改造,而且識記理解的材料要比識記無意義的或不理解的材料效果好得多。再次,能正確掌握全部本族語言。“由于四歲兒童發音器官已完善,聽覺能力也日益靈敏,為正確發音奠定了生理基礎,四歲兒童能發得準的音占80%以上,

8、發音準確、清楚、不再帶有娃娃腔;五歲時,不但能正確發音,而且能準確地使用音調;到六歲時,從發音角度講,與成人交談時已無障礙?!蔽覀儜獙ψC人的年齡底線有一定的限度,這不僅有利于加快查明案件的節奏,確定訴訟的重點,更有利于避免太小的兒童過早地涉及訴訟,影響他們的健康成長。只要未成年人具備了基本的觀察、理解、記憶能力,且通過自己的陳述(或其他方式)為他人所知,能夠區分事實與謊言的,就證明該未成年人具有證人資格,具有作證的能力。在未成年人作證能力方面,不應當采用過于嚴格的標準,只要未成年人具備了證明案件事實的最基本能力即可。二、未成年人證言證明力的干擾因素如何判斷“未成年人的證言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

9、”,是采納未成年人證言的核心。影響證言因素較多,又較為復雜,它既受證人自身因素的影響,又易受外界的干擾,降低這兩方面因素的負面影響,對提高未成年人證言的可靠性大有益處。第一,對未成年人證言的內在影響。一是年齡的影響。年齡對證言的可靠性影響甚大,相對而言,年齡越大,未成年人的是非判斷能力越強,他的意志表達更加清楚、內容的目的性更強。因此,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考察稍微有不同。首先,對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刑法規定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八種嚴重的犯罪要承擔負責,正是基于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一些大是大非、重大責任等問題及后果有一定的辨別能力、控制能力。對年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提供證言,可以

10、參照一般程序,他們可以出席法庭,參加法庭的質證。同時,要允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法官在法庭上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相應保護,要注意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詢問的言詞及其激烈程度,使未成年人處于相對輕松的狀態,能更有利于其作證的效果。其次,對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證人適用的程序更加嚴格。對此類未成年人,先要進行對他們的辨別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的判斷,確認與其年齡相比,以上兩者是否相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鑒定。”先由有關專業人員進行一般性審查,若存在疑問時,可以進行相關的鑒定,得到有效地認證。

11、二是對案件的感受。證人對案件的感知程度,決定了證言證明的范圍。感知是記憶、表達的前提,記憶、表達的內容取決于感知的范圍,若感知的程度較深,那么記憶、表達再現真實性就較強。未成年人的感知能力相對較弱,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局限了他的感知范圍。同時,案件的難易程度、自身受教育程度也影響著感知程度。對于案情簡單,便于認知、易于說明的案件,對案件感知的真實性較強。而對于案情復雜、又涉及高層次的知識,可根據未成年人言詞,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得出一些表面線索、外在特征,引導發現其他更大價值的證據。第二,影響未成年人證言的外在因素。由于未成年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主要限于直觀性、表面性和形象性的認識,證言的穩定性不

12、夠強,易受到他人的誘導和暗示,從而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此處的外部因素主要指未成年人證言的取證情況,包括取證人員、取證場所、取證方法等內容。同時,我們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人權保護,要更多側重保護他們而非獲取證言,這是我們在收集此類證據時的關鍵。二是取證人員。取證人員除具備辦案人員要求的較高法律水平、相應辦案能力外,還要具備針對此類特殊證人所需具備的特殊能力,他們要善于與未成年人溝通,善于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在收集言詞時,要防止自己的主觀臆斷,對未成年人進行詢問時,要循序漸進,特別不要暗示有關信息,不要誘導未成年人作證。二是取證場所。對十四周歲以下的年幼的未成年人,取證應在他們熟悉的場所,比如學校、家

13、中,盡量避免在陌生的環境里,這不利于提取證言,因為他們容易對新鮮事物產生興趣。對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場所可以適當放寬,甚至可以聽取他們的意見,來選擇合適的地點。三是取證方法。對未成年人收集證言,詢問一定要合適、恰當,不能使用嚴詞、厲語進行訊問,否則會適得其反。對較年長的證人(十四歲以上)比照正常的詢問方式獲取證言,應當允許其法定代理在場,有利于緩解他緊張心情,但應減少后者對他的干擾。而對較年幼的證人,尤其十歲以下的兒童,應讓他們在放松、自由心情下提供證言,最好使他們感到是正常的聊天,并且不要隨意打斷他的說話,還要適當限制,不致離題太遠。證人的年齡因素只是相對概念,不能因年幼而一概認為其沒有作證能力??梢钥紤],由立法規定一個相對標準,具體適用由法官在特定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被證明對象對認識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認識、辨別、表達事物的能力以及心理發育狀況等具體因素一并加以考慮,并作出判斷。未成年人的證人資格應由法律給予明確規定,但應避免將未成年人的作證范圍的任意擴大,影響其自然成長。在未成年人證人的采用上應當遵守以下兩個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