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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程編號:合同編號:_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委托人:監理人:深圳市國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協議書委托人:監理人:深圳市國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 監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工程類別:_房屋建筑工程等級:一等(國際甲級5A寫字樓)投資性質: 1籌 工程概算投資額: 招標部分工程概算投資額:其 它:/第二條詞語含義本合同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第三條合同
2、組成部分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依次如下:3.1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3.2協議書;3.3專用條件、附加協議條款及合同附件;3.4本合同通用條件;3.5中標通知書或監理委托書;3.6監理投標書。第四條工程監理范圍4.1 房屋建筑工程:基礎工程、主體、室內外裝修、機、水、電、氣、通訊、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綜合管線等。4.2市政公用工程:/4.3其他工程:/第五條監理服務期限5 . 1口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歷天(或自 起至止,暫計日歷天)。5. 2口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日歷天(或自 起至止,暫計日歷天
3、)。5 .3施工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歷天(或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暫計日歷天)。5.4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歷天(或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暫計日歷天)。5.5其他服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歷天(或自起至止,暫計日歷天)。第六條監理服務收費的計取與支付方式:雙方商定,本工程各階段監理服務收費計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 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 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執行。6. 1勘察階段、設計階段、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監理收費:6.1.1勘察階段、設計階段、設備采購監造監理人委派
4、的監理人員數量與費用標準序 號監理服務 人員職級監理人員數量(人)工日費用標準(元/天人)暫定 工作日(天)折算成 月數 (個月)勘察階段設計階段設備米購監 造階段規定的 標準范圍雙方協商 一致標準1高級專家100012002高級職稱人員80010003中級職稱人員6008004初級及以下職稱 人員300600注:雙方商定的工日費用標準必須在規定標準范圍內6.1.2勘察階段、設計階段、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的服務收費額勘察階段、設計階段、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的服務收費額為下式各職級監理人員的費用之和。經核算:勘察階段服務收費額暫定為:/萬元:設計階段服務收費額暫定為: /萬元:設備采購監造階段收費額暫定
5、為/ 萬元。勘察階段、設計階段服務或設備采購監造階段收費額二數量X雙方協商一致標準X暫定工作日+數量X協商一致X暫定工作日+數量X協商一致X暫定工作日 +數量X協商一致X暫定工作日6.2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費:6. 2.1本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為暫定億元,設備購置費為 0萬元,聯合試運轉費為_0_萬元。6. 2 . 2本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暫定億元(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定額計費。6. 2.3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 + / + / +=/萬元。經計算,本工程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為/_萬元。6. 2.4施工監理服務
6、收費基價經計算,本工程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為 萬元。6. 2.5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基準價按照收費標準,本工程的專業調整系數為,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為_1,高程調整系數為。本工程的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二施工監理收費基價X專業調整系數X工程復雜程 度調整系數X高程調整系數= (萬元)X ±_X±_ X ±_ =萬元。6. 2.6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經商定,本工程施工監理服務收費的浮動幅度值為%。施工監理服務收費金額=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X(1 土浮動幅度值)= X(1-% )=萬元(大寫 人民幣:元整)。6. 3保修階段 6.3.1按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費總額的 5%計
7、取 經核算,保修階段相關服務收費額為: 萬元。 6.3.2按人工日費用標準計取.保修階段監理人委派的監理人員數量與費用標準序 號監理服務人員職級監理人員 數量(人)工日費用標準(元/天人)暫定 工作日(天)折算成 月數 (個月)規定的 標準范圍雙方協商 一致標準1高級專家100012002高級職稱人員80010003中級職稱人員6008004初級及以下職稱人員300600注:雙方商定的工日費用標準必須在規定標準范圍內。.保修階段服務收費總額保修階段服務收費額為下式各職級監理人員的費用之和。經核算,保修階段服務收費額 暫定為:_/_萬元。保修階段服務收費額 =數量X雙方協商一致標準X暫定工作日+
8、數量X協商 一致X暫定工作日+數量X協商一致X暫定工作日+數量X協商一致X暫定工 作日6. 4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的支付方式:6. 4. 1勘察、設計、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統一采用按月度支付的方式,即:(1) .勘察階段月度相關服務收費額按本協議上述條款6.1.2計取.其中“暫定工作日”按本月實際工作日計取。(2) .設計階段月度相關服務收費額按本協議上述條款6.1.2計取.其中“暫定工作日”按本月實際工作日計取。(3) .設備采購監造階段月度相關服務收費額按本協議上述條款6.1.2計取.其中“暫定工作日”按本月實際工作日計取。6. 4. 2保修階段相關服務收費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額分別
9、為:/。6. 4. 3施工階段監理服務的支付分為預付款和進度款兩部分:(1) .預付款的支付: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 10日內委托人應支付監理服務收費總額的10 %,作為預付款;即萬元。(2) .進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按 4_執行:A、按月度額支付:月度監理服務收費額=(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費總額-預付款)寧(施工階段服務期限 持續時間寧30);即_L。B、按實物工作量支付:委托人按委托人與監理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審定的當月完成的實物工作量的造價與當月 進場建安設備購置費之和,再乘以監理服務收費率的積支付當月監理服務收費額;當月監理服務收費額=(實物工作量造價+進場設備購置費)X(
10、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 費額十工程概算投資額);即_L。6. 4. 4對于勘察、設計、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委托人應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監理人上一月度的相關服務收費。對于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收費,委托人應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監理人上一月度的監理 服務收費(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起10日內,委托人根據實際監理工程結算造價向監理人支付至相應工程結算審核價的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費的100%保修期結束且監理費用經結算審計后,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全部結算保修期監理費用6. 5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逾期支付的,每拖延 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額的0.5%的
11、滯納金,并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利息。第七條監理人承諾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服務范圍,并按 通用條件“監理任務和內容”中相應階段的服務內容開展工作。第八條委托人承諾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報酬。第九條、合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陸份,雙方各執壹份,另四份報建用,正畐I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并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本合同生效。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章)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
12、:電話:電話: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第二部分通用條件一、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1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I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繼承人。3“監理人”是指提供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并承擔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責任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提供勘察、設計、設備采購監造與保修階段的監理服務。5“施工監理服務”是指監理人提供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6“工程概算投資額”是指經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建設項目工程投資概
13、算額,與施 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造價和工程竣工結算造價沒有任何聯系。7“計費額”是指工程概算投資額。對于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施工階 段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為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中的建筑安裝 工程費。對于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服務收費的計費額為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批復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即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工 程竣工驗收前,工程概算投資額如經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準進行調整的,施工階段監理服務 收費的計費額為調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資額(鐵路、水運、公路、水電、水庫工程為調整后的 工程概算投資額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8 “收費基
14、價”是指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的施工階段監理基本服務內容的價 格。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 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中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附表二)確 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9“收費基準價”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 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收費標準規定的基價和本合同協議書6.26計算出的施工監理服務基準收費額。10“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實施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組織。II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監理人以外與
15、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12“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到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13“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2條監理依據:1. 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及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 及標準;2. 政府批準的計劃立項、規劃要點、設計要點及有關文件;3. 已報批的施工圖紙;4. 依法成立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合同或協議。第 3 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 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二、監理任務和內容第 4 條 監理任務:對工程建設的目標進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全 面維護委托人委
16、托的項目合法權益,為委托人提供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意見,幫 助委托人盡可能實現預定的合理建設目標。第 5 條 勘察階段相關服務內容:1. 協助委托人編制勘察任務書,選擇勘察單位并簽訂勘察合同;2. 管理委托人與勘察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勘察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 時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3. 核查勘察方案是否符合批準的勘察任務書,以及是否符合勘察合同的規定; 4監督實施勘察方案,并參加勘察成果的驗收。第 6 條 設計階段相關服務內容:(一)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項目總投資目標的分析、論證; 2根據方案設計,審核項目總投資估算,供委托方確定投資目標參
17、考,并基于優化方 案協助委托方對估算作出調整;3進一步編制項目總投資切塊、分解規劃,并在設計過程中控制其執行;在設計過程 中若有必要,及時提出調整總投資切塊、分解規劃的建議;4審核項目總投資概算, 在設計深化過程中嚴格控制在總概算所確定的投資計劃值中, 對設計概算作出評價報告和建議;5根據工程概算和工程進度表,編制設計階段資金使用計劃,并控制其執行,必要時, 對上述計劃提出調整建議6從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多方面作必要的市場調查分析和技術經濟比較論證, 并提出咨詢報告,如發現設計可能突破投資目標,則協助設計人員提出解決辦法,供委托方7審核施工圖預算,調整總投資計劃;8采用價值工程方法, 在充
18、分滿足項目功能的條件下考慮進一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 9進行投資計劃值和實際值的動態跟蹤比較,并提交各種投資控制報表和報告; 10控制設計變更,注意檢查變更設計的結構性、經濟性、建筑造型和使用功能是否滿 足委托方的要求。(二)設計階段的進度控制- 9 -1參與編制項目總進度計劃,有關施工進度與施工監理單位協商討論; 2審核設計方提出的詳細的設計進度計劃和出圖計劃,并控制其執行,避免發生因設 計單位推遲進度而造成施工單位要求索賠;3協助起草主要甲供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計劃,審核甲供進口材料設備清單; 4協助委托方確定施工分包合同結構及招投標方式; 5督促委托方對設計文件盡快作出決策和審定; 6在項目
19、實施過程中進行進度計劃值和實際值的比較,并提交各種進度控制報表和報 告( 月報、季報、年報 ) ;7協調室內外裝修設計、專業設備設計與主設計的關系,使專業設計進度能滿足施工 進度的要求。(三)設計階段的質量控制1協助委托方進一步確定項目質量的要求和標準,滿足有關部門質量評定標準要求, 并作為質量控制目標值,參與分析和評估建筑物使用功能、面積分配、建筑設計標準等,根 據委托方的要求,編制詳細的設計要求文件,作為方案設計優化任務書的一部分;2研究圖紙、技術說明和計算書等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對設 計變更進行技術經濟合理性分析,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凡對投資及進度帶 來
20、影響的變更,需會同委托方核簽;3審核各設計階段的圖紙、 技術說明和計算書等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 有關設計質量要求和標準,并根據需要提出修改意見,爭取設計質量獲得市有關部門審查通 過;4在設計進展過程中,協助審核設計是否符合委托方對設計質量的特殊要求,并根據 需要提出修改意見。5若有必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結構方案進行分析、論證,以確定施工的可行性、結構 的可靠性,進一步降低建造成本;6協助智能化設計和供貨單位進行大樓智能化總體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 7對常規設備系統的技術經濟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 8審核有關水、電、氣等系統設計與有關市政工程規范、地塊市政條件是否相符合, 爭取
21、獲得市有關部門審查通過;9審核施工圖設計是否有足夠的深度,是否滿足可施工性的要求,以確保施工進度計 劃的順利進行;10對項目所采用的主要設備、材料充分了解其用途,并作出市場調查分析;對設備、 材料的選用提出咨詢報告,在滿足功能要求的條件下,盡可能降低工程成本;11會同有關部門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會議或專家論證。(四)設計階段的合同管理 1協助委托方確定設計合同結構; 2協助委托方選擇標準合同文本,起草設計合同及特殊條款;3從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的角度分析設計合同條款,分析合同執行過程中 可能出現的風險及如何進行風險轉移;4參與設計合同談判; 5進行設計合同執行期間的跟蹤管理,
22、包括合同執行情況檢查,以及合同的修改、簽 定補充協議等事宜;6分析可能發生索賠的原因,制定防范性對策,減少委托方索賠事件的發生,協助委 托方處理有關設計合同的索賠事宜,并處理合同糾紛事宜7向委托方遞交有關合同管理的報表和報告(五)設計階段的信息管理 1對設計階段的信息進行分解,建立設計階段工程信息編碼體系; 2建立設計階段信息管理制度,并控制其執行; 3進行設計階段各類工程信息的收集、分類存檔和整理; 4運用計算機進行項目的信息管理,隨時向委托方提供項目管理各種報表和報告; 5協助委托方建立有關會議制度,整理會議記錄; 6督促設計單位整理工程技術經濟資料、檔案; 7協助委托方進行圖紙和設計文件
23、的分發、管理; 8填寫項目管理工作記錄,每月向委托方遞交設計階段項目管理工作月報; 9將所有設計文檔(包括圖紙、技術說明、來往函件、會議紀要、政府批件等)裝訂 成冊,在項目結束后遞交委托方。(六)設計階段組織與協調的任務 1協助委托方協調與設計單位之間的關系,及時處理有關問題,使設計工作順利進行; 2協助委托方處理設計與各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聯系,摸清有關設計參數和要求; 3協助委托方做好方案及擴初審批的準備工作,協助處理和解決方案和擴初審批的有 關問題;4協助委托方協調設計與招投標之間的關系; 5協助委托方協調設計與施工之間的關系; 6協助設計方進行主體設計與專業細部設計、中外合作設計以及設
24、計各專業工種之間 的協調。第 7 條 施工階段服務內容:(一)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 1熟悉施工圖,參加設計交底會議,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2審查和批準施工組織設計,核實并簽發施工必須遵循的設計要求、采用的技術標準、 技術規程規范等質量文件;3審批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并依據監理規劃分析、調 整和確定質量控制重點、質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監理措施,制定質量控制的各項實施細則、規 定及其它管理制度;4檢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適合于本工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能切實發揮作用,督促 承包人進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5協助委托人移交與項目施工有關的測量控制網點; 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測量實施報告, 并
25、依據監理規范要求檢查和復核有關測量成果;6審查承包人自建的試驗室或委托試驗的試驗室;審查批準承包人按合同規定進行的 材料、工藝試驗及確定各項施工參數的試驗;7審查進場工程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試驗檢測結果。必要 時,監理人可按合同約定進行一定數量的抽樣檢測試驗;8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在加強現場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對重要部位、隱 蔽工程和關鍵工序應采取旁站監理;對施工質量情況及時做好記錄和統計工作,對發現質量 問題的施工現場及時進行拍照或錄相;9組織或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審批事故處理方案,并監督質量事故的處理; 10組織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查會和分析會,分析、通
26、報施工質量情況,協調 有關單位間的施工活動以消除影響質量的各種外部干擾因素;11對工程項目的檢驗批、分部分項工程、單位工程等及時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和質量評 定工作;12審查竣工資料,組織竣工預驗收; 13參與委托人組織的竣工驗收,提交質量評估報告。(二)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審核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關投資的條款; 2審核、分析各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 3編制施工階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并控制其執行; 4利用專業投資控制軟件每月進行投資計劃值與實際值的比較,并提供各種報表; 5工程付款審核;6審核其它付款申請單; 7審核及處理各項施工索賠中與資金有關的事宜。(三)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 1熟
27、悉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關進度的條款; 2審核、分析各投標單位的進度計劃; 3審核施工總進度計劃,并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控制其執行,必要時,及時調整施工總進度;4審核項目施工各階段、年、季、月度的進度計劃,并控制其執行,必要時作調整;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用計算機進行進度計劃值與實際值的比較,每月、季、年提交 各種進度控制報告。(四)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1合理劃分子項目,明確各子項目的范圍; 2確定項目的合同結構,繪制項目合同結構圖; 3協助委托方處理有關索賠事宜,并處理合同糾紛; 4進行各類合同的跟蹤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種報告。(五)施工階段的信息管理 1進行各種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檔;
28、 2定期提供各類工程項目管理報表; 3建立工程會議制度; 4督促各施工單位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六)施工階段的組織與協調 1檢查施工許可等手續的辦理情況,向委托人提交檢查報告; 2審查工程開工條件,檢查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復核和審查施工單位、分包單位以及材料、設備、構配件等供應單位的資格; 4組織、協調委托人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七)施工階段的風險管理 1制訂風險管理策略; 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賠方案; 3制訂合理的工程保險投保方案; 4工程變更管理; 5協助處理索賠及反索賠事宜; 6協助處理與保險有關的事宜。(八)施工階段的現場安全、文明管理1 監理人應根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29、例 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 目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 等;2 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 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人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 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3. 審查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 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4檢查承包人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
30、立、健全及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承包人檢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5. 審查承包人的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6. 審查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建造師)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7. 審核承包人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8. 審核承包人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9. 監督承包人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及時 制止違規的施工作業;10. 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情況;11. 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 的驗收手續
31、;12. 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并檢查安全 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13. 督促承包人進行安全自查工作, 并對承包人自查情況進行抽查, 參加委托人組織的 安全生產專項檢查;14. 監理人應派專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 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人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 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人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 復查或復工意見。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
32、通話記錄。檢查、整 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當記載在監理日記、監理月報中;15. 監理人應核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 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監理機構簽收備案;16. 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義務;17. 組織工地衛生及文明施工檢查。第 8 條 采購監造階段服務內容:1依據工程項目的施工總進度計劃, 協助委托人編制永久工程設備采購招標進度計劃; 2協助委托人進行永久工程設備采購招標設計及招標文件的審查工作,并參加招標、 評標及合同談判工作;3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4代表委托人對永久工程設備及主要零部件的生產質量和進度等
33、進行監督、管理、控 制和協調;5代表委托人組織永久工程設備出廠驗收;6核查永久工程設備實際到貨進度是否符合采購合同要求和工程進度要求,必要時, 應向委托人提出設備到貨進度的調整意見;7記錄和整理安裝調試中發現的設備制造缺陷和質量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協助委托 人與供貨單位談判交涉;8代表委托人協調設備供貨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第 9 條 保修階段相關服務內容:1協助委托人與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協議;2制訂保修階段工作計劃;3定期檢查項目使用和運行情況; 4檢查和記錄工程質量缺陷,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下達指令要 求承包人進行修復;5審核質量缺陷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并進行驗收;6審核
34、簽署修復費用,并報委托人批準支付; 7整理保修階段的各項資料。三、監理人的義務第 10 條 監理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 。第 11 條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 向委托人報 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監理機構主要人員名單和監理規劃。1. 在服務期限內,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服務工作的正常進行。監 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業務需要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監理人員, 應以相當資格與技能的人員替換。其中,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提前 7 日向委托人報告,經委 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2. 如果監理人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監理人應及時
35、更換該監理人員:(1)嚴重過失行為;(2)違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崗位要求;(4)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第 12 條 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期間, 應遵循監理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 嚴格按法律 法規及標準提供服務。第 13 條 在委托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擬 定處置意見,再與委托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監理人應根 據自己的職責與委托人、承包人進行協商。第 14 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 應運用合理的技能, 為委托人提供與其監 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委托人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
36、各方的合法權益。第 15 條 監理機構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 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委托人,并按雙方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 16 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 本合同 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四、委托人的義務第 17 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提供 外部條件。第 18 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 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 為監理 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 19 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 就監理人書面提交
37、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 出書面決定。第 20 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 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 負責與監 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 21 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力, 以及監理機構成員的職能分工, 及時書 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 22 條 委托人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的名錄。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3. 與本工程有關的所有承包合同。4. 本工程的圖紙、地質勘察報告、地下管線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第 23 條 委托
38、人應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 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 24 條 如果雙方約定, 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 則應在監理合 同專用條件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五、監理人的權利第 25 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人以下監理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3. 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 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 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9、當發現工程設計不 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 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安全、保工期、降低成本,以及 節能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 工程建設相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報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 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 24 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 以及 國家質量標準、節能要求
40、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 范和質量標準的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和有安全風險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 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人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 監督權, 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 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10. 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 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11. 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托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信息和資料,如:勘察設計委托 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貨合同、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設備采購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等
41、重要 信息、資料,委托人應當給予支持。12. 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簽認。第 26 條 監理機構在委托人授權下, 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 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 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 包人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直至更換承包人的建議。第 27 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 委托人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 (包括索賠要 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 和
42、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予以判斷,公正地進行調 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 的事實材料。六、委托人的權利第 28 條 委托人有依法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施工合同的權利。第 29 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 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 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但依據有關規定須報有關部門批準的必須報有 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第 30 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第 31 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月報及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 內的專項報
43、告。- 16 -第 32 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與相關服務職責, 或與承包人串 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監 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七、監理人的責任第 33 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與相關服務過程中,如果因 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另擬訂補充協議約定相應延長的 合同期。第 34 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 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因監理人原因而發生 質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如因監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誤,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監理人
44、應當向委托人賠償;如因委托 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委托人應向監理人補償。第 35 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質量、 安全要求和建筑節能要求, 以及竣工(交 圖、交貨)時限, 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通知 委托人,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因委托人違反國家法律、法 規、強制性標準規范和建設程序、建筑節能規定的行為, 監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因不 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第 36 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 監理人應當
45、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 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第 37 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 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建筑節能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 建筑節能承擔監理責任。(一)施工階段質量監理服務責任1. 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代表委托人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并對施工質量承 擔監理責任。2. 監理人應當組織樁基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 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驗收,并通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和質監機構參加。3. 監理人對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46、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 進行抽查。對建設、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不能有效制止的, 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 主管部門。(二)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監理服務責任1. 監理人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 16 -的,監理人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2.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人審查簽字認可,承包人 擅自施工的,監理人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委托人。監理人未及時 制止并報告的,監理人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
47、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3. 監理人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 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監理人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 或停止施工的,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4. 承包人拒絕按照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及時將情況向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監理人沒有及時將情況報告的,應承擔建設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5. 監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當承擔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6. 監理人履行
48、了上述規定的職責, 承包人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而發生安全事故的, 監理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 應依法追究監理企業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三)建筑節能監理服務責任1. 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針對工程的特點編制包含節能專篇的監理規劃及節能工程監理實施細則。2.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并簽字認可。專業監理工程師 應當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以及涉及建 筑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并簽字認可。3. 監理人采取巡視和旁站、平行檢驗等形式對節能工程實施監理。4.
49、監理人應當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建筑節能標準的實施情況。5.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不按節能設計及相關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及時督促承包人改 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委托人,由委托人督促承包人整改。6. 對采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監理機構應當采取 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和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有關行政主 管部門。八、委托人的責任第 38 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賠 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第 39 條 委
50、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 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 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應當將影響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并 提供給監理人。第 40 條 按時、足額地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 41 條 按協議書中的約定生效。第 42 條 雙方按協議書中約定的開始和完成時間作為本合同的服務期限, 但根據雙方補 充協議調整服務期限的除外。第 43 條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第 44 條 由于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服務時間延長、服務內容增加,經雙方協商一致, 所延 長的服務時間、增加的服務內容視為附加服務。委托人應按
51、專用條件的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附 加監理服務費用。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人的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 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監理人完成的此項服務應視為附加服務。2如果委托人書面提出專用條件約定以外的相關服務要求, 監理人完成此項服務應視為 附加服務。3如果委托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監理人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方案,該建議方案的 編寫和提交應視為附加服務。4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時,監 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視為附加服務。監理人用 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 42 日。5委托人將部分
52、或全部外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視為附加工作,并在專用條 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內容和相應的監理服務費用。第 45 條 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本合同即終止:1. 本工程已辦理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2. 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全部工作;3. 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第 46 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 務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 義務。監理人應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并使開支減至最小。委托人應在 28 日前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部分義務的通知
53、, 因解除合同或 監理人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賠償。解除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 由于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全部或部分暫停, 委托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委托人應將有關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監 理人。由此導致監理人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相應補償。監理人暫停部分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持續時間超過 182 日,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 該部分義務的通知 ;若全部暫停服務的持續時間超過 182日, 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合同解除日為發出解除合同的
54、通知之日起第 14 日。2. 如果因非監理人原因, 導致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約定服務時, 監理人應立 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約定的服務。當暫停原因消除后,監理人應盡快恢復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約定的義務時, 委托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要求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發出通知后 14 日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 則可在 7 日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 14 日合同解除。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按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將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費 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4. 監理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55、 日后仍未收到服務費用,則監理人可向委托人 發出催付通知。 通知發出后 14 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 監 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服務的通知并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 暫停服務后 14 日內監理人 仍未獲得服務費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 日為應支付服務費用之日起第 56 日。委托人通知暫停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且暫停期超過 182 日,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合同解除日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 14 日。委托人應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第 47 條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約定的有關的結算、清理、爭議條款仍然有效。十、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第 48 條 正常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按照監理合同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監理協議書 約 定的方法計取,如工程概算投資額發生變化時,經雙方協商可進行調整,并按約定的時間和 數額支付;附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 時間和數額支付;如委托監理人進行設備采購監造階段的監理,其費用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約定的方法計取。第 49 條 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 50 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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