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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壓縮氣瓶管理標準(GHFD-06-TB-02)2003年12月控制表版本編號簽發日期編寫人下次復核日期初審人復審人批準人有否修訂試行2002.10.25劉峰2003.10李建春魏 星谷大可顧峻源版本編號簽發日期編寫人下次復核日期初審人復審人批準人有否修訂012003.12.26劉峰張季柯2004.12李樹田谷大可秦定國有此次修訂改動內容1、由制度改為標準2、將原制度的執行程序及流程進行了更改。3、刪除執行人表格。4、刪除附錄“引進新型壓縮氣瓶的通知表”。5、刪除附錄“引進新型氣瓶的風險評估指南”。6、刪除附錄“氣瓶負責人證明表”。7、引用標準增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

2、03第373號令)電業工作安全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8、將原來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1版)改為: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3版)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職務:中電國華發電營運部安監高級主管職務:國華公司所屬及控股發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李樹田簽字:目 錄1 目的 42 適用范圍 43 引用標準及關聯子系統 44 專用術語定義 45 執行程序 56 職責 97 檢查與評價 108 反饋 109 附錄 11附錄1 壓縮氣瓶使用前檢查指南 12附錄2 常用氣體氣瓶公稱壓力 12附錄3 壓縮氣瓶管理明細表 13附錄4 壓縮氣瓶使用管理流程 141 目

3、的為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為天,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政府及行業有關壓縮氣瓶安全管理的標準、規定,特制定本標準,用于管理各類氣瓶的使用、保存及相關操作。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發電公司管轄范圍內各單位氣瓶的使用與管理。3 引用標準3.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3.2氣瓶監察規程(2003)3.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3第373號令)4 專用術語定義壓縮氣瓶:指發電公司現場常用的、公稱容積不大于1m3,用于盛裝壓縮氣體的可重復充氣而無絕熱裝置(絕熱層)的移動壓力容器。適用正常環境溫度-4060,公稱工作壓力1.0Mpa30 Mpa(表壓),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

4、體或溶解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壓力的上限值。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附錄3)負責人:是指發電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物資處氣瓶管理負責人/氣瓶儲存倉庫負責人/各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5 執行程序5.1 氣瓶采購5.1.1 氣瓶采購部門負責人應熟悉有關氣瓶的安全監察規程及規格、質量和安全要求等規定。5.1.2 氣瓶采購前,應清楚所需氣瓶的技術要求,如盛裝的介質、公稱工作壓力、公稱容積等。5.1.3 簽定購貨合同前,應核實氣瓶的制造廠

5、是否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購貨合同中應明確氣瓶盛裝的介質、公稱工作壓力、公稱容積、主體材料等主要技術數據。5.1.4 購置的氣瓶應出具完整的廠家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5.2 氣瓶檢驗氣瓶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具體檢驗工作由市(地)以上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具體工作程序是:由物資采購部門負責提出檢驗計劃,上報發電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核批準,然后到指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物資部門氣瓶管理負責人應建立氣瓶檢驗管理臺帳,并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氣瓶檢驗、標識的有關規定如下:5.2.1 根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3)和GB7144氣瓶顏色標記規定,氣瓶要

6、漆色,包括顏色、字樣、字色和色環;氧氣瓶為蘭色,黑色“氧氣”字樣;乙炔瓶為白色,紅色“乙炔”字樣;氮氣瓶為黑色,黃色“氮氣”字樣;二氧化碳瓶為鋁白色,黑色“二氧化碳”字樣。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對氣瓶的準確充裝、安全使用、定期檢驗等起著重要作用。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完整,以永久標記的形式刻印在氣瓶肩部或不可拆的附件(如護罩)上。5.2.2 鋼印標記的內容應有:(1)制造廠名稱或代號。(2)氣瓶編號。(3)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檢驗鋼印。(4)試驗壓力。(5)公稱工作壓力。(6)實際容積。(7)實際重量。(8)瓶體最小壁厚。(9)制造廠檢驗標記。(10)制造年、月。(11)對于乙炔瓶還

7、應打印:介質化學符號C2H2,填料孔隙率,15時乙炔限定充裝壓力。(12)經過定期檢驗的在用氣瓶還應打印檢驗鋼印標記:檢驗單位代號,檢驗年、月,下次檢驗年。報廢氣瓶打報廢鋼印,降壓使用的氣瓶打降壓鋼印。(13)乙炔瓶檢驗鋼印是打在鋁制的檢驗標記環上的。檢驗標記環裝在瓶閥與頸圈之間,為便于查驗,應能轉動。5.2.3 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5.2.4 氣瓶瓶體材料應滿足與所裝介質相容性的要求。5.2.5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經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

8、每五年檢驗一次。5.2.6 氣瓶使用單位負責對使用中的氣瓶進行檢查,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5.2.7 生產現場使用的氧氣瓶、氫氣瓶、乙炔瓶、氬氣瓶、SF6氣瓶、氮氣瓶、CO2氣瓶等,由物資供應部門在購置、周轉過程中嚴格把關,逐瓶認真檢查瓶身有無明顯缺陷,核對氣瓶鋼印標記,確保購置氣瓶的安全可靠性。5.2.8 各單位嚴禁私自存放各類氣瓶。氣瓶使用完畢后,空瓶應及時返回物資供應部門進行周轉更換(周轉流程見附錄4)。5.3 氣瓶儲存5.3.1 氣瓶儲存時,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所裝介質接觸能引起化學反應的異種氣體氣瓶應分開(分室存放)。

9、如氧氣瓶與氫氣瓶、液化石油氣瓶,乙炔瓶與氧氣瓶、氯氣瓶不能同室儲存。5.3.2 氣瓶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采用二級以上防火建筑。5.3.3 氣瓶庫與明火或其它建筑物應有適當安全距離。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氣體氣瓶庫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5米。5.3.4 氣瓶庫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要有便于裝卸、運輸的設施。庫內不得有暖氣、水、煤氣等直管通過,也不準有地下管道或暗溝。5.3.5 氣瓶庫內照明燈具及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的。5.3.6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能存放氣瓶。5.3.7 實瓶一般應立放儲存,妥善固定,并采取防傾倒措施。氣瓶臥放時(乙炔瓶除外),應防止滾動,頭部

10、應朝向同一方向。5.3.8 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固。數量、號位的標志要明顯。氣瓶排間留有通道。5.3.9 氣瓶庫內應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當心爆炸”等各類必要的安全標志。5.3.10 氣瓶庫內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5.3.11 氣瓶庫內實瓶的儲存數量應有限制,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周轉量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儲存量。5.3.12 物資供應部門應設立專人負責氣瓶管理工作。氣瓶庫應建立氣瓶進出庫標準。氣瓶庫帳目清楚,數量準確,按時盤點,帳物相符。5.4 氣瓶搬運5.4.1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好瓶帽(有保護罩的除外),防止瓶閥受力損傷。裝卸中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氣瓶吊裝時,嚴禁使用

11、電磁起重機、叉車等。5.4.2 裝運氣瓶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時,一般應立放,車廂高度不應低于瓶高的2/3。氣瓶臥放時,頭部(瓶閥端)應朝向同一側,垛放高度應低于車廂高度。5.4.3 同一運輸倉內(如車廂、集裝箱、貨倉)應盡量裝運同一種氣體氣瓶。嚴禁將容易引起爆炸、燃燒、毒性、腐蝕危害的異種氣體氣瓶同倉運輸。嚴禁易燃品、油脂、腐蝕性物質與氣瓶同倉運輸。5.4.4 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內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5.4.5 短距離移動氣瓶時,最好使用專用小車。人工搬運氣瓶,應手盤瓶肩,轉動瓶底,不得拖曳、滾動或用腳蹬踹。5.4.6 搬運氣瓶的操作人員,應掌握有關常識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5.5

12、氣瓶使用5.5.1 使用氣瓶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氣瓶、氣體為工作需要且質量完好,方可使用。如發現氣瓶顏色、鋼印等辨別不清、檢驗超期、氣瓶損傷(變形、劃傷、腐蝕等)、氣體質量與標準規定不符等現象,應拒絕使用,并妥善處理。5.5.2 使用氣瓶時,一般應立放(乙炔瓶嚴禁臥放使用),不得靠近火源。氣瓶與明火距離、可燃與助燃氣體氣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5.5.3 氣瓶要防止暴曬、雨淋、水浸。5.5.4 禁止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瓶上焊接、引弧,不準用氣瓶做支架、鐵砧。5.5.5 注意操作順序。開啟瓶閥應輕緩,操作者應站在瓶閥出口的側面。關閉瓶閥應輕而嚴,不能用力過大,以免關的太緊、太死。5.5

13、.6 注意保持氣瓶及附件清潔、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蝕性介質、灰塵等。5.5.7 氣瓶閥結霜、凍結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的打開瓶閥。5.5.8 氣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應留有剩余壓力(余壓)。余壓不應低于0.049Mpa。5.5.9 氣瓶使用完畢,應送回氣瓶庫妥善保管。5.5.10 氣瓶使用者不得修理、改造或改裝氣瓶,不得擅自拆卸氣瓶上的瓶閥等附件。嚴禁改變氣瓶顏色、標記等。5.5.11 進入生產現場作業的外單位施工隊伍攜帶的各類氣瓶管理,嚴格按承包商管理規定執行。如發現有不合格氣瓶進入現場,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6 職責6.1

14、 標準負責人:由中電國華發電營運部安監高級主管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并確保標準具有有效性。6.2 標準執行人:由國華公司所屬及控股發電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全面執行,收集本標準的反饋意見,并提出定期修改意見。 6.3安健環小區代表對本部門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與考核。6.4 物資供應部門負責人負責購置、報檢、充裝、周轉壓縮氣瓶,負責填寫、更新“氣瓶管理明細表”(見附錄3),并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6.5 倉庫管理負責人負責氣瓶儲存、發放、建立并登記臺帳等工作;并對回收的空瓶進行目測檢查,發現氣瓶有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拒絕回收并及時通知物資處管理人員和安健環

15、小區代表進行處理,同時對使用單位提出考核意見,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6.6 使用單位負責人在氣瓶使用前,按“氣瓶檢查指南”(見附錄2)對氣瓶進行檢查。并對氣瓶的安全、正確的使用負責。7 檢查與評價各氣瓶使用單位負責人(安健環小區)代表應經常檢查本部門執行本標準的情況,每季度應將檢查結果填寫在“壓縮氣瓶管理檢查明細表”中,并進行評價。并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全面匯總后評價,并在匯總后的評價表上提出評價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簽發。壓縮氣瓶管理檢查/評價表部門名稱: 年 月 日序號評價內容評價1標準應知人員是否對標準達到要求的熟悉程度?是否。原因:2本標準是否按程序順利執行?是否。原因:3

16、壓縮氣瓶明細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原因:4壓縮氣瓶檢查測試是否合格?是否。原因:5公司/部門各職責人是否按照標準要求履行職責?是否。原因:6本標準的執行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的?是否。原因:7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事項?是否。原因: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存在問題:1.2.3.整改建議:1.2.3.評價意見:審核意見:審核人: 評價人: 檢查人:8 反饋國華公司所屬及控股發電公司每季度在安健環例會上反饋本標準的執行情況,有必要時將存在的問題反饋給中電國華發電營運部該標準負責人。附錄附錄1 壓縮氣瓶使用前檢查指南說明1、 氣瓶條件良好并適當標識2、 氣瓶檢查未到期,即經地方有資質的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17、并在有效期內3、 壓力調節器及壓力表功能良好4、 氣管狀況良好5、止回閥狀況良好附錄2: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氣體類別公稱工作壓力(Mpa)常 用 氣 體永久氣體30空氣、氧、氫、氮、氬、氦、氖、氪、甲烷、煤氣、天然氣、氟等2015空氣、氧、氫、氮、氬、氖、甲烷、煤氣、三氟化硼、四氟甲烷、一氧化碳、(重氫)、氪等20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5液 化氣體高壓液化氣體12.5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亞氮)、六氟化硫、氯化氫、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三氟甲烷、六氟乙烷、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氟乙烯、三氟溴甲烷等8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六氟乙烷、氟乙烯、三氟溴甲烷等低壓液化氣體5溴化氫、硫化氫、碳酰二氯(光氣)、硫酰氟等3氨、二氟氯甲烷、1.1.1三氟乙烷等2氯、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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