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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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1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制:審 核:批 準:發布日期: 2010年 月 日實施日期: 2010年 月 日受控狀態: 發放號碼:持 有 人: 所在部門: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2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機動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實施細則1 總 則1.1 為了規范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車用鋼瓶)的定期檢驗工作程序和作業

2、方法,提高檢驗工作質量和效率,并結合本院檢驗人員、檢驗儀器設備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1.2 本細則適用于工作環境溫度為4060,公稱工作壓力為2.2MPa,耐壓試驗壓力為3.3 MPa,公稱容積為1L240L可重復充裝的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車用鋼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1.3 本細則適用于我院開展的鋼瓶定期檢驗工作。2 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定期檢驗工作的依據為:(1) 質技監局鍋發2000年12月250號文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3) GB17259 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4) GB7144 氣瓶顏色標志(5) GB7512 液化石油氣瓶閥(6) GB11

3、174 液化石油氣(7) GB/T8336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8) GB10878 氣瓶錐螺紋絲錐(9) GB12135 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10) GB/T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11) GB/T12137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12) JB4730 壓力容器無損檢測(13) 參照GB8334 液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3 檢驗管理3.1 從事鋼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應當遵守本院TJTJ/CX-12-2010檢驗檢測安全控制程序,確保檢驗檢測作業安全。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3頁 共8

4、頁 第0次修改3.2 從事鋼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應當遵守本細則的規定,如果采用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工作程序和作業方法,必須經過院技術負責人批準。3.3 人員資格3.3.1 從事車用鋼瓶定期檢驗的檢驗人員,須持有氣瓶檢驗員以上的有效檢驗資格證件;3.3.2 參與車用鋼瓶定期檢驗的輔助人員,需經過上崗前的培訓(含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后方可上崗。3.4 報告管理3.4.1 檢驗原始記錄由在現場的檢驗員如實填寫;殘液殘氣回收瓶閥、組件拆卸檢 驗 標 記蒸 汽 吹 掃外 觀 檢 驗壁 厚 測 定容 積 測 定水 壓 試 驗瓶閥、組件裝配氣密性試驗涂敷(噴漆)檢 驗 報 告瓶閥組件檢驗報 廢 鋼 瓶

5、 處 理初 檢3.4.2 檢驗報告由檢驗員填寫,檢驗責任師審批。4 檢驗工藝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4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4.1.1 檢驗周期 對在用鋼瓶的檢驗周期均為3年檢驗一次。4.1.2 檢驗工藝檢驗項目檢驗內容標準及技術要求評定依據備注查收標志檢查1逐只檢查記錄鋼瓶制造標志和檢驗標志。2記錄內容包括:國別、制造廠名稱或氣瓶制造許可證編號、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公稱工作壓力、水壓試驗壓力、實際容積、實際重量、瓶體設計壁厚、鋼瓶材料牌號、上次檢驗日期。下列鋼瓶登記后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1.未

6、經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廠商制造的鋼瓶;2.制造標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鋼瓶;3.有關政府文件規定不準使用的鋼瓶;4.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鋼瓶。外觀初檢逐只目測檢查易于發現和評定的外觀缺陷。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檢瓶,按報廢處理:1無任何制造標志的鋼瓶; 2護罩脫落或其焊縫斷裂以及主焊縫出現裂紋的鋼瓶;3因底座脫落、變形、腐蝕、破裂、磨損以及其他缺陷影響直立的鋼瓶;4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燒傷的鋼瓶; 5瓶體傾斜、變形、或封頭直邊存在縱向皺褶深度大于鋼瓶外徑0.25%的鋼瓶。殘液殘氣回收殘液殘氣回收在保證不泄漏、不污染環境、不影響操作人員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適當密閉

7、方法逐只回收瓶內殘液和殘氣。外觀初檢報廢的鋼瓶亦必須逐只回收瓶內殘液和殘氣。瓶閥組件拆卸瓶閥組件拆卸1確認瓶內壓力與大氣壓力一致時,拆下瓶閥。2將瓶閥、液面計等組件卸掉并作上記號以備裝回原鋼瓶。對于瓶閥、液面計等組件無法開啟或拆下的鋼瓶,應與待檢瓶分別存放以待另行妥善處理。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5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檢驗項目檢驗內容標準及技術要求評定依據備注蒸汽吹掃蒸汽吹掃1將鋼瓶倒置于蒸汽吹掃裝置上,利用蒸汽吹掃瓶內殘氣和留物。2蒸汽吹掃壓力應大于0.2MPa,吹掃時間應大于3min。殘氣

8、濃度測定1用可燃氣體檢測器測定瓶內吹掃后的殘氣濃度。2凡高于0.4(體積)的鋼瓶必須重新進行蒸汽吹掃。外觀檢查閥座1用目視或低倍的放大鏡逐只檢查閥座及螺紋狀況。2螺紋不允許存在裂紋性缺陷,但在有效螺紋中有不超過3牙的缺口,且缺口長度不超過圓周13。4螺紋存在輕度腐蝕、磨損或其他損傷,可用符合GB10878規定的絲錐修復,修復后須用符合GBT8336規定的量規檢驗。1對閥座存在裂紋或陷入瓶體的受檢瓶按報廢處理。2閥座螺紋經檢驗不合格的鋼瓶應報廢。瓶體外觀檢查瓶體外表面是否存在凹坑、磕傷、劃傷、裂紋等機械性損傷及熱損傷、腐蝕和肉眼可見的容積變形等缺陷。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檢瓶,按報廢處理:1瓶體存

9、在裂紋、明火燒傷、電弧損傷和肉眼可見的容積變形等缺陷的鋼瓶;2同一截面最大最小直徑差大于0.01Di(鋼瓶內直徑);3瓶體磕傷、劃傷、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鋼瓶;4瓶體凹陷深度超過10mm或大于凹陷短徑1/10的鋼瓶廢;5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內,其磕傷或劃傷深度大于0.4mm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內存在磕傷或劃傷缺陷的鋼瓶;6瓶體上孤立的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23的氣瓶;7線狀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瓶體外觀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6頁 共8

10、頁 第0次修改檢驗項目檢驗內容標準及技術要求評定依據備注外觀檢查焊縫1逐只進行焊縫外觀檢查。2對于118L鋼瓶的縱焊縫和它與環焊縫交接處的外觀質量應重點檢驗。3對焊縫缺陷的類型和嚴重性有懷疑時,應采用其他無損探傷方法復驗,其探傷率應不小于20。按JB4730評定,級為合格。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報廢處理:1焊縫及其熱影響區存在裂紋、氣孔、夾渣、弧坑或未熔合等缺陷;2主體焊縫或零部件在瓶體一側存在咬邊缺陷;3焊縫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規則的突變;4主焊縫及其兩邊各50mm范圍內,存在深度大于0.5mm的劃痕或大于6mm的凹陷。焊縫壁厚 測定壁厚測定1逐只進行壁厚測定;2測厚儀的誤差應不大于±

11、0.1mm;3測厚點應在上下封頭過渡區內各選擇一點,筒體部分應選擇在距環焊縫兩側50 mm處各一點;對腐蝕嚴重的鋼瓶,應在上下封頭圓弧過渡區應各選擇兩點。筒體部分應選擇三點。 經測定確認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的鋼瓶應報廢。容積測定容積測定1逐只進行容積測定;2容積測定用的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值的1.53倍.衡器的校驗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實測容積值小于標準規定值的鋼瓶應報廢。水壓試驗水壓試驗1逐只對鋼瓶進行水壓試驗;2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為3.3MPa,保壓時間不少于3min。水壓試驗過程中,瓶體出現滲漏、明顯變形或保壓期間壓力有回降現象(非因試驗裝置或瓶口泄漏)的鋼瓶應報廢。

12、對水壓試驗合格的鋼瓶,應將其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時間,使瓶內殘留水流凈。瓶閥檢驗瓶閥檢驗1瓶閥必須逐只解體檢驗、清洗和更換損壞的部件,保證開閉自如不泄漏;2經檢驗、清洗和更換部件的瓶閥組裝后逐只進行關閉狀態、啟閉過程和全開啟狀態的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2.2MPa,保壓時間不少于1min。1閥體和其他部件不得有嚴重變形,螺紋不得有嚴重損傷;2氣密性試驗不允許有泄漏。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7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檢驗項目檢驗內容標準及技術要求評定依據備注瓶閥裝配瓶閥裝配瓶閥應裝配牢固,并應保證其與瓶

13、口連接的有效螺紋牙數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紋牙數不得少于12牙。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1鋼瓶水壓試驗合格后,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2試驗前必須逐只測定瓶內殘留物釋放的燃氣濃度。對于濃度大于0.4(體積)的鋼瓶,必須進行二次蒸汽吹掃,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用空氣進行試驗。3氣密性試驗壓力為2.2MPa,保壓時間不得少于1 min。在保壓過程中壓力表不允許有回降現象。對瓶體泄漏或變形的鋼瓶應報廢。因裝配不當產生泄漏的鋼瓶,允許重新裝配后再進行試驗。檢驗后的工作涂敷(噴漆)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重新涂敷,鋼瓶表面漆色、字樣、字色應符合GB7144的有關規定。噴涂“液化石油氣”紅色字樣高60-80mm仿宋體。檢驗

14、標記定期檢驗合格的鋼瓶應貼檢驗合格證,并加蓋檢驗章。鋼瓶檢驗記錄鋼瓶檢驗員必須將鋼瓶檢驗結果逐項填入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記錄,并出具檢驗報告,由檢驗單位和鋼瓶產權單位各自存檔。報廢鋼瓶的處理報廢鋼瓶由檢驗單位負責銷毀,應采用壓扁或鋸切方式銷毀鋼瓶,并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附錄A的規定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通知鋼瓶產權單位。天津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作業指導書標題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實施細則編 號TJTJ/ZY2.21 2010第8頁 共8頁 第0次修改5 檢驗原始記錄填寫5.1 檢驗檢測過程中,檢驗員應當如實記錄,不允許有漏檢或漏記情況,檢驗原始記錄、檢驗過程記錄要求在檢驗現場完成。5.2 原始記錄表樣見機動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記錄,文件編號TJTJ/J-JY-RQ-2.35。5.3 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記錄表中檢驗結果凡是標準計量單位的,必須填寫實際測量數據值。無數據要求定性類檢查項目,經檢查確認后,合格者在記錄上劃“”,不合格者“標注”,空格視為漏檢項目。5.4 檢驗與評定記錄應當標注檢驗日期、產權單位、氣瓶介質并且有檢驗人員簽字。6 檢驗與評定報告6.1 現場檢驗結束后檢驗員根據檢驗記錄表在10日內整理出具檢驗報告,對不合格的氣瓶應出具氣瓶判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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