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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四川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論文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探析學生姓名劉藝院系名稱法學院專業名稱法學班 級 2011 級 3 班學 號2011020328指導教師羅玉堯完成時間2015年 2月 27 日9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探析 法學專業學生姓名:劉 藝 指導老師:羅玉堯摘要: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導致財產形式的增加,作為無形財產中重要組成部分的知識產權無疑也影響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將知識產權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具有理論上和現實上的重要意義,法律將其規定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無疑是我國立法上的重要進步,但是我國現有立法對此的規定仍然不夠詳盡細致,不能有效地解決社會轉型期所帶來的更

2、加復雜的社會現象。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依法處理知識產權收益已經成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且夫妻對知識產權所產生收益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穩定,也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因此,設置合理的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制度,無論是對夫妻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產權收益 歸屬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proceed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Abstract: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

3、ety lead to the increase of the property for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angible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ed the scope of the joint property of family undoubted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into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theory and r

4、eality, the law to its provisions for statutory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is an important progress of legislation in China undoubtedly, but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on stipulation is not very detailed, more complex social phenomenon can not solve the social transition brings effectivel

5、y. With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life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income generated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rectly related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family st

6、atus and family stability, relating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Therefore, setting a reasonable return ownership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ving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individual, family or social.Keywords: joint property of a couple

7、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目 錄摘要IAbstractI一、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概述1(一)知識產權的定義1(二)知識產權收益的定義2二、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2(一)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論依據21.配偶貢獻論22.期待權理論3(二)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現實基礎31.知識產權的雙重定性32.基于我國國情33.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4三、我國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立法現狀4四、我國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立法存在的問題5(一)現有立法過于抽象、概括且不具有操作性51.現有立法違背了公平原則52.現有立

8、法對收益分配規定不明確53.立法上對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規定存在漏洞5(二)司法實踐中沒有對相關案例的處斷保持統一6五、完善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立法建議6(一)對現有立法進行更新或者修改61.進行利益分配時以公平原則為指導62.結合最新實際情況對法律加以完善、細化6(二)對相關漏洞進行補充71.加入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72.出臺相關的細則、司法解釋73.規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和處理規則7(三)削弱法官得自由裁量權,使司法保持一致81.立法機關制定相對統一的裁判標準82.制定相應的案例指導制度83.引入“法官說理”制度8參考文獻9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探析

9、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導致財產形式的增加,作為無形財產中重要組成部分的知識產權無疑也影響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知識產權收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財產也被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革,知識產權收益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行是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的運行機制,夫妻雙方對自己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屬依據自愿原則進行自由地分配即約定財產制,由于采用自愿原則,則約定財產制在現實中產生問題的可能性較小。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視角下對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進行探討和研究。我國婚姻法通過了幾次修正后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和完善,較之前有重大的進步。現行

10、婚姻法關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十七、第十八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中。雖然立法已經給出了較為清晰的規定,但形式上過于簡單,內容也不夠詳盡細致。因此,在知識產權的市場經濟地位凸顯的今天,如何在立法上深化、細化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概述(一)知識產權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自身腦力勞動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專屬權利,具體地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技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自身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民法理論曾在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將知

11、識產權稱為“智力成果權”。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在民法通則中首次將“intellectual property”譯為 “知識產權”。日本學者曾將知識產權稱作“無產權”。實踐中,知識產權出現了多種不一樣的稱謂,例如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非物質財產權、符號財產權、準物權、創造性勞動權、形式財產權、信息產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權無疑是新興的、愈發被人重視的一種私權,但從各國的立法現狀來看知識產權都是存在一定期限的,即存在法律限制。因為人們的智慧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性,與社會的發展和文化產業的發展關系密切。法律雖然也承認知識產權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當知識產權被任何個人或單位長期壟斷,將會對整

12、個社會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多有限制。例如在法律權利的期限上有特殊的限制,這是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大不相同的地方。(二)知識產權收益的定義如果把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比作一泓清泉,那么知識產權收益則是源源不斷流出的泉水。通俗來說,知識產權收益則是知識產權被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一定的方式轉換成的金錢或者一定的貨幣表現形式。一篇文章發表后得到的稿酬、一項專利運用于工業生產后所賺取的利潤都是屬于知識產權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當然不止前文提到的簡單的表現形式,其實,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人們認知水平、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在這個知識越來越值錢的時代,知識產權收益的表現形式已多種多樣,且更傾向于人們自由、

13、真實的意思表達。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則相應取得知識產權的收益,其收益主要包括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其中財產性收益是財產權的體現,非財產性收益是人身權的體現,本文主要探討知識產權收益中財產性收益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設置與分配。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收益表現形式愈加多樣化的今天,收益分配的合理合法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國婚姻法將知識產權收益納入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其現實的重要意義。二、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后將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私人財產合并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夫妻根據共同共有的規定對雙方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夫妻關系終止時進行共有財產分割的一種制度則是夫妻

14、共同財產制。中國目前的婚姻法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的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將被視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相關規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將知識產權收益納入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著深刻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一)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論依據1.配偶貢獻論配偶貢獻論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對于我們大陸法系國家來說屬于充滿了“異域風情“的舶來品。配偶貢獻,是指在夫妻之間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配偶一方為了使另一方能專心致志其工作而對另一方財產的獲得所付出的時間、金錢、勞務、精力等,包括但不限制于家務勞動。通俗地來講,配偶貢獻就是指配偶一方對于整個家庭的付出,從

15、而使得另一方獲得某種收益的價值。知識產權作為以權利人自身知識為重要基礎而取得的權利,它的取得需要權利人配偶一方更多時間以及精力的付出,配偶貢獻論的提出給辛苦于家庭的夫妻弱勢一方提出了一個理論性的保障。美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進行資產分割時要綜合考慮丈夫和妻子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取得所作出的貢獻,其中包括以付出家務勞動所做的貢獻;英國相關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時還應當考慮到夫妻雙方或一方以照料與管理住宅或者家庭的方式對家庭財產的獲得所作出的貢獻;香港法律規定,法官裁決夫妻共同資產分割時應考慮夫妻雙方各自為家庭的利益而做出的奉獻,包括因為照顧家庭或照料家人而作出的時間、精力上的貢獻。

16、因此基于配偶貢獻論將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有充足的理論依據。2.期待權理論期待權,不同的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解釋。發展中的權利、附條件的權利、將來的權利等都是不同學者對期待權的不同稱謂。期待權是指預期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通俗一點說,就是還沒有真正獲得的權利,是基于一定的情況下而使得權利人有理由認為將來此種利益可以得以實現的權利。在附條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中,當事人即享有條件得以實現或者期限到來則某種權利能夠實現的期待權。既得權則是已經實際取得的權利,是與期待權相對應的一個權利。對此,本文認為,期待權是與既得權相對應的一組法律權利,則其當然符合權利的構成要件。雖然其權利最終能

17、否得以圓滿地實現不得而知,但是當條件得以實現時,期待權即可轉化為既得權。我們知道男女雙方在正常情況下是以愛情為基礎從而走到婚姻的殿堂,當婚姻關系締結之時,配偶一方就有期待配偶另一方在婚姻關系成立以后所取得的財產歸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期待權。可見,在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理論中引入期待權的理論是尤為重要的。(二)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現實基礎1.知識產權的雙重定性知識產權權利人對于其所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不僅享有專屬的人身權,還享有財產權。當財產權得以現實的實現時,產生的收益則可以進行金錢的量化。當收益的取得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則理所當然的被視為婚后所得財產,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將

18、知識產權收益納入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范圍顯然是符合共同財產制的本質要求的。2.基于我國國情我國當前處在發展中國家階段,大多數人的收入水平依舊不高,共同財產制可以使得雙方將有限的財產發揮出最大的價值,從而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是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的。另外,許多女性或者少數的男性在婚后就將生活重心傾向家庭,使自己的職業發展受到影響,但他們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是值得肯定的。男女雙方結為夫妻,互相扶持、同甘共苦,反映在家庭生活中則主要是財產的共有與共同處分,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一方在婚后所得歸于雙方共有,即使一方收入很低,對方其他財產的獲得也應當視為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19、果。因為,一方財產收入的取得往往和另一方對整個家庭的付出不可分割。因而將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利于保護夫妻關系中的弱勢一方,促進社會和諧、家庭幸福。3.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單單規范著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也規范著夫妻各自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而言,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會推定夫妻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其與配偶一方發生的債務關系都是有夫妻共同財產來作為擔保財產的。同時,在夫妻一方對共有財產作出處分時,另一方也不能以不知情為由對抗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從保護交易、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將知識產權收益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三、我國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

20、益歸屬的立法現狀 “財產是一個人與另一個人或一個人與其他很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周萍,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浙江工商大學,2010年,第4頁,夫妻財產反映的則是夫妻之間的婚姻家庭權利義務關系。我國關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問題主要規定在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3

21、年,第145頁 解釋(二)第十二條則進一步明確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中知識產權收益的范圍,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說已經現實取得或者已經確定可以獲得的財產性收益。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將夫妻一方個人資產在婚后產生的財產性收益,除去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部分也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調整范圍。 我國在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立法上的規定符合知識產權權利的性質、符合我國國情以及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黨的婚姻政策及立法意圖、保護弱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同時也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要求。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這樣的規定無疑產生了非常巨大的積極

22、影響。但在肯定我國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立法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其存在的不足。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制度,是新時代背景向立法和司法提出的新問題。四、我國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立法存在的問題(一)現有立法過于抽象、概括且不具有操作性1.現有立法違背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屬于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以公平正義的觀念指導自己的個人行為,均衡民事活動中各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主要要求。(1)配偶一方并未實際參與知識產權的取得現實生活中有可能出現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但其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的具體時間處在夫妻一方和另一方配偶婚后。此時若引

23、用解釋二第十二條則有利于與知識產權權利人締結婚姻的配偶一方,但是其配偶一方實際上并未參與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這顯然不符合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2)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債權人對其債務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但非負債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有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除外。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往往沒有將自己的財產劃分得太過清楚,一旦發生債權人主張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時,沒有負債的配偶一方往往很難對外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此項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的債務

24、。此時債權人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也絕不會主動證明其與債務人有特殊約定。法律此時雖然很有效地保護了交易的安全、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卻沒有注重保護未負債一方的利益。2.現有立法對收益分配規定不明確前文所述幾條法律構成了立法上關于夫妻財產制度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的主要內容。其中對于知識產權收益的規定顯然是過于粗略、簡單,對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情形估計不足。例如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將知識產權的收益納入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對于知識產權收益取得的時間、取得的形式等具體問題沒有加以規定,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進步,知識產權收益的表現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概括性、粗線條的規定必然不能滿足

25、解決社會問題的需要。3.立法上對夫妻財產中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規定存在漏洞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制度中只有進入機制,沒有明確可行的退出機制。在夫妻就其一方的知識產權收益沒有明確約定如何分配的情況下,自然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中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缺少由夫妻共同財產制轉換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制度設計,忽視了對另一方配偶在特殊情況下的利益保護。(二)司法實踐中沒有對相關案例的處斷保持統一每個法官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官的價值判斷。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特殊職業群體,一個國家實現司法審判權好壞的程度,直接決定著這個國家司法公信力水平的高低和公平正義能實現與否。但是每個法官

26、的辦案水平有高有低,判案時的價值選擇也不盡相同,且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可能產生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但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由此可見,盡管我國對于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問題的立法上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偉大成果,但是我們也應該結合不斷變幻的社會生活對我們的立法進行不斷地修改與完善。五、完善夫妻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立法建議(一)對現有立法進行更新或者修改1.進行利益分配時以公平原則為指導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前取得知識產權,但在婚后獲得知識產權收益,此時

27、若無特殊約定,則這部分知識產權收益當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這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無疑是不公平的。且隨著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們選擇閃婚、閃離,當他們的婚姻關系涉及到知識產權收益的分配時,運用現有法律進行分配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一方無疑是極大的不公。因此希望立法機關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知識產權收益的立法上充分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例如婚姻關系持續五年,知識產權收益則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人配偶一方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做出的貢獻(例如配偶婚前為了使得權利人認真工作,付出了一定的時間、精力或者勞務,此時知識產權產權收益可以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以期得到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2.結合最新實際

28、情況對法律加以完善、細化法律固然是解決糾紛的良好途徑,但是現實生活中知法、懂法的人只是少數,法律條文更是枯燥難懂。婚姻法對于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規定只簡單地將知識產權收益納入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因此希望立法機關可以將知識產權收益的產生位于婚姻關系的不同階段可能產生的不同結論進行更加細化地規定,使得法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二)對相關漏洞進行補充1. 加入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1)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的概念和意義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各自財產歸屬而使得雙方財產因為婚姻關系的締結法定地歸為共有后,在特殊情況下歸為共有的財產分散為各自所有的制度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規定夫

29、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當非因離婚而產生分割財產的情形時,繼續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可能對夫妻一方或者其家人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因此,在社會生活急劇變革的今天,在夫妻財產制中加入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顯得尤為重要。(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制退出機制的適用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制對維護家庭和諧、穩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更應當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退出機制適用的情形。否則將對家庭、社會的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在此,本人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兩種情形,首先,當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下知識產權收益行為的;其次,夫妻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用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收益來醫治,另

30、一方不同意的。當上述兩種情況出現時,法律應當給予非過錯一方法律救濟的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2.出臺相關的細則、司法解釋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夫妻之間的分割時,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產生的時間、知識產權收益產生的時間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界點。從現有法律上來看,對此的規定存在于解釋(二)第十二條,即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現實取得或者已經確定可以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可以看出立法機關已經給出了對于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知識產權收益”的解釋。但是本人認為此條司法解釋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例如什么樣的收

31、益屬于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是指婚前權利人可以明確取得,但是實際取得位于婚后呢還是婚后權利人可以明確取得但實際收益處于離婚后呢?因此,希望立法機關能夠盡快出臺相關的細則或者司法解釋給出一個更為細致,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的解決辦法。3.規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和處理規則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當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所負債務是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時,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立法者雖然已經將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釋明,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可能出現債權人和債務人相互勾結從而損害債務人配偶權益的情形。同時,在法院審理案件夫妻財產分割案件時,經常有涉及夫妻一方債務處理的問題,但是由于和案件有關的事實難以查清、法律又缺乏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導致這一問題成為案件的焦點。此時,規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三)削弱法官得自由裁量權,使司法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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