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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的稅務處理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了我國一般企業職工 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連續工齡滿十年。 在現實中職工雖然退休但是與企業依然有無法割舍的關系,有的企業也會定期發放一些補助,那么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當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另外,現在越來越多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并不適應突然賦閑在家的生活,而是選擇受聘回原單位或者新單位繼續發揮余熱,對于企業支付的返聘人員的工資又當如何處理?下面筆者將就這兩種情況根據現行政策進行簡要分析:一、離退休人員的補貼、補助等的稅務處理(一)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補貼、補助等在個人所得稅上分

2、兩種情況:1.取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生活補助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職費、退休工 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這里規定的免稅范圍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退休金、養老金和根據專門政策發放的離休生活補助費。2.取得除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補貼、補助應納個人所得稅有的企業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上述支出外,還另外發放其他補貼,如報銷醫藥 費、書報費、逢年過節發放福利等等。離、退休人員取得這類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的規定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 按“工資、 薪

3、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 稅。 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 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 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二)企業所得稅在會計上,企業支付給離退休員工的統籌外費用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財 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 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

4、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這是在會計上的規定,但是稅法上是否允許該費用稅前扣除呢?2009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繆司長在線答疑時,有人提出類似的問題, 繆司長的回答是: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在為這些人員支付的醫藥費、生活補貼、書刊費等,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2009年9月4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企便函200933號)規定:(十) 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

5、的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退休人員取得的上述補助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答疑和企便函都不是正式文件,但是我們可以看出稅務機關的態度和把 握口徑也不完全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一致, 從而導致各地在掌握上也有所不同。如大連市地稅局 關于企業所得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當然,這也只是個別地市的規定,如果從嚴

6、格角度來看,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屬于企業員工,已經不能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做貢獻,因此企業向離退休人員額外支付的補貼、補助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不應允許稅前扣除。二、返聘離、退休人員報酬的稅務處理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在退休以后,憑借自身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嫻熟的技術被原單位重新返聘或者被其他企業聘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的報酬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呢?(一)個人所得稅對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上的規定較為明確,應當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4月26日通過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 何計算征

7、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予以明確的。因為此政策沒有明確怎樣才算再任職,有的企業對臨時性的任職也按照同樣的規定理解。比如企業聘請退休的老專家授課能否按照同樣的方式操作呢?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6月5日下發了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對“退休人員再任職”進行了界定,其中一條就是要求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是 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 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的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

8、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 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這一政策僅適用于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 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對于一般人員并不適用。(二)企業所得稅1.企業支付的工資能否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是允許稅前扣除的,不同于前述企業支付給已不在公司任職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額外補 貼。但是存在爭議的是能否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目前,在稅收政策方面國家沒有文件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

9、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由此可見,能否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關鍵看是否屬于“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一般根據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繳納社會統籌保險作為判斷標準。2008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行新的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合同應當屬于勞務用工合同,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另外,2 0 0 7年 起 我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國全面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用人單位新招聘職工或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到當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而退休人員返聘簽訂的勞

10、務合同是無法取得勞動部門備案手續的。另外,離、退休人員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需要再繳納社會保險。從上述兩方面來判斷,企業支付的離、退休人員返聘報酬不應當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列支。2.稅前扣除憑證既然不能作為“工資薪金”,那么稅前扣除是否需要其他票據呢?目前存在兩種認識:一是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才能在稅前列支。如2009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對此問題的解答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不能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在稅前列支。另外,寧波地稅局下發的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也有相冋規定。二是允許據實稅前扣除, 不需要憑票據稅前列支。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合理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納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基礎。由此可見,由于國家缺之統一、明確的政策規定,導致對該涉稅事項也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建議企業在進行稅務處理時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進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通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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