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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2011年12月12日  省水利廳 【字體:大 中 小】 【 打印本頁 】 【 關閉本頁 】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利系統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機制,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能力,配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產品食用安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0;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水利部應對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和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陜西省境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污染事件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建立水污染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

3、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和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    (2)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按照水污染事件的級別實行省、市、縣分級響應。    (3)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    (4)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

4、立預警和處理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1.5 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級    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水利部應對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陜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將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級)、重大水污染事件(級)、較大水污染事件(級)和一般水污染事件(級)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

5、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 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 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 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 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

6、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水污染事件(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 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 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 因

7、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5.3 較大水污染事件(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 發生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1.5.4 一般水

8、污染事件(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 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省水利廳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廳領導兼任,成員由廳辦公室、規計處、政法處、安監處、水資源與科技處、農水處、漁業局、防汛抗旱辦、供水處

9、、河庫處、信息中心、公安處、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省地下水管理監測局、省渭河流域管理局等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水資源與科技處,辦公室主任由水資源與科技處處長兼任。    各設區市、楊凌區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省水利廳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立相應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構。 2.2 職責    2.2.1 領導小組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及陜西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有關指示和

10、要求;    (2) 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件應急預警預防機制,組織制定、修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3) 負責對水利系統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處置工作,決定啟動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4) 負責對突發水污染事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負責向水利部、流域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以及應急處置的有關情況。    2.2.2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1、;  廳辦公室:負責接收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和信息;負責向水利部、流域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有關情況;負責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新聞發布工作。    水資源與科技處:負責處理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和信息,核實判定重、特大水污染事件;指導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負責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水量應急調度工作;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漁業局: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漁業、水生野生動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組織農業部漁業環境與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監測和漁業、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處置工作

12、;負責編寫漁業、水生野生動物方面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的報告或通報。    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省水環境監測中心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監測、取樣、水質數據收集整理、分析評價和污染擴散預測分析;負責編寫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的報告或通報等工作。    省地下水管理監測局:負責突發地下水水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監測、取樣、分析和地下水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擴散預測分析;負責編寫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的報告或通報。    省渭河流域管理局:負責做好渭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事

13、故評價分析工作;協助廳水資源與科技處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水量應急調度等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其他各成員單位按業務職能分工分別負責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的相關工作。    省水利廳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除履行重、特大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外,還應指導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較大水污染事件和一般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    2.2.3 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各設區市、楊凌區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轄區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

14、應的應急處置機制,對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實施屬地管理,并履行相應的職責。    3、報告與受理    3.1 報告    突發水污染事件遵循“誰獲悉、誰報告”的原則。    (1) 對發生的一般及較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發現事件1小時內報告當地縣級或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下游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提前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2) 對發生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要求在發現事件1小時內報告當地縣級或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15、并應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上報省水利廳,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下游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提前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省水利廳應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告水利部,并通報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3) 對有城市生活供水任務的水源地及上游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在1小時內通知供水單位,以盡快采取必要的水源保護措施,并及時啟動應急供水方案。    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登記表的格式和內容見附件。    3.2 報告受理    省水利廳總值班室(電話:02987463020)負責接收突發水污染

16、事件報告和信息。    全省各地市、縣級水利(水務)部門應明確突發水污染事件受理專用電話,負責接收當地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和信息。    3.3 報告登記    在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應立即對所接收的報告和信息進行登記,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事件發生的原因,污染特征及其他相關情況。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行動    4.1.1 事件認定。水資源與科技處在接到廳辦公室批轉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和信息后,應對信息進行分析

17、、核定,如確屬重、特大突發水污染事件,且需要水利部門采取措施配合處理的,應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并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水污染事件的處置意見。    4.1.2 應急啟動。經領導小組同意可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應急領導小組在聽取有關建議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后,確定應急任務、應急總目標,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指定應急負責人并下達應急通知。    應急響應啟動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必要時,召開領導小組會商會議,分析事件的原因、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預測發展趨勢,研究應對方案和處置措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

18、照業務職能分工配合開展水污染事件處置的相關工作。應急響應啟動后,應及時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1.3 應急監測。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省地下水管理監測局、農業部漁業環境與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分別組織開展地表水、地下水水質及對漁業、水生野生動物影響的應急監測,并及時將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數據上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的有關情況包括:    (1)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事故地現場描述、上下游監測斷面(點)位置說明和位置圖;    (2) 事件發生原因;

19、    (3) 污染物情況(物質、數量、濃度、監測頻次等);    (4) 水位、流量、流速、天氣等水文氣象要素;    (5) 污染影響范圍;    (6) 損失和影響情況;    (7) 已經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4.1.4 應急措施。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中,必要時應采取筑壩封堵、攔截、分流等應急工程措施,以及在水體中加入有效降解物質等,以減緩污染程度及對下游的影響。    4.

20、1.5 跟蹤與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事發地以及可能受到影響地區的地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流域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水污染事件處置的進展情況以及危害趨勢,編寫有關情況,向領導小組報告,必要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4.2 響應結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結束應急響應:    (1) 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影響已經消除;    (2) 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的限值以內;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

21、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 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5) 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3 應急響應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寫應急響應總體評估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 事件的發現、報告和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2) 開展應急監測的有關情況;    (3) 處置事件的過程、措施、任務完成情況和結果;    (4) 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以及處置后的遺留問題;    (5) 應急響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今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應急響應總體評估報告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分送領導小組成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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