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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對隴南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的 公告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停車場管理,規范停車秩序,確保城鄉道路交通安全暢 通和市容環境整潔文明,根據市政府 2020 年立法計劃,隴南市公安局在充分調 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隴南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現面向社會公 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歡迎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 議請于 2020年 5月 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一、通過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的,可將修改意見郵寄至:隴南市武都區 三灘街 10號(隴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郵政編碼: 746000,信封注明 “停車 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字樣。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2、修改意見的,可將修改意見發送至:xx 市公安局2020年4月8日xx 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停車場管理,合理引導交通需求,規范停車秩序,根 據城鄉規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 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按照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暢通有序、資源優化配置、群眾出行方便為目的,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 局、依法管理、節約資源、差別供給、停車需求調控管理以及高新技術引領的 原則。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

3、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 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路內臨時停車泊 位。公共停車場,指根據規劃統一建設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為 社會車輛停放提供經營服務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指單位和住宅區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主要供本單位人員、本 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等特種車輛停放 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經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臨時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 所;道路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在道路上設置并規定使用時間的臨時停放機動車輛場所。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停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和

4、統籌協調,將停車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建立政府主導、部 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停車管理工作機制。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城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安 交管部門)具體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管理監督,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 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七條按照 “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開辦公共 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 停車場,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

5、會開放,推廣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 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交管、城 市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停車需求狀況,按照 “建筑配建停 車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為補充 ”的原則,科學 合理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化用地,應當予以嚴格保護,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第九條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 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市、縣區各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規劃 許可時,應當嚴格落實交通影

6、響評價制度,對大型建筑項目、重要地段和重要 建筑物必須進行交通影響分析,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對配建停車場進行嚴 格審查。沒有配建、增建停車場的以及沒有對大型建筑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 規劃、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核發相關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城市公交樞紐、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 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 交付使用。第十條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 在改建、擴建的同時補建:一)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二)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醫 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三

7、)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建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改變使用性質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以其他方式達到配建標準。第十一條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范和標準,建設照明、通信、排 水、通風、消防、安全防范、充電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并設置相應的標識 和交通安全設施,大型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新建住宅 50%以上配建停車位應當設置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新建的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 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當不少于總停車位的百分之十。第十二條住建部門

8、審查停車場設計、施工方案,應當征求公安交管部門意 見,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停車場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公安交管部 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規劃部門同意和未征求交管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 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第十三條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 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 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設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第十四條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沿街單位 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車場進行自行管理,若停車供需矛盾突

9、出,確需劃設停 車泊位的,屬于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向公安交 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統一劃設臨時停車場;屬于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 場地,由縣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劃設為 臨時停車場。第十五條未經縣級以上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批準,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不得改變 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經改變用途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有 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 停車場,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

10、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 規范。政府儲備的待建土地,經公安交管、自然資源部門核準,可以設立臨時性 公共停車場。企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規定申辦臨時性公共停車場。第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管 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安 交管部門在設置道路路內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路內臨時停車 泊位設置規范( GA/T850-2009)等國家有關標準施劃停車泊位,并設

11、置停車 標志,限定停車時間。第十八條停車泊位嚴重不足的老舊住宅小區,采取下列措施增加停車泊位 供給。(一)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經業主共同決定,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不降低綠地率的情況下,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場地設置或者改造停車泊位,停 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二)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協 調利用邊角空地等閑置公共資源設置停車泊位;(三)公安交管部門在道路條 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周邊道路上設置限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第十九條非機動車停車點位應當設置在方便非機動車出入的位置。非機動 車臨時停放點的施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響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 暢通;(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車通

12、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和城市綠地;(三)標志標線清晰、醒目、規范。第二十條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會同市政 工程、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泊位,供 出租車即時上下乘客。第三章使用與管理第二十一條市、縣兩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機動 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由市級公安交管部門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 臺,縣級公安交管部門組織建設本地停車信息管理和誘導系統,對停車信息實 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系統內停車場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等情況,并通 過本地信息管理系統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停車平臺,納入公路安全防控體系統 籌管理。智慧停車平臺應

13、當與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現有經營性停車場逐步進行信息化改造,逐步完成數據采集、停車誘導、智能停車、收費管理的綜合開發利用,并接駁市縣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接駁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應當為進行信息接駁的機動車停車場優先提供停車信息、交通狀況信息、智能化停車誘導等服務。第二十二條各類停車場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庫)建設竣工并 驗收合格后,將停車場所在位置、停車泊位數量、出入口設置、出入口閘道技 術參數、是否接入智慧停車平臺等情況報縣級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審核,備案內 容發

14、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公安交管部門接到備案申請后,應當對停車場 交通設施是否完備、出入口設置是否合理、對周邊交通是否造成較大不利影 響、能否接入智慧停車平臺等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書面 通知停車場經營單位進行整改。經實地檢查審核合格后,由縣級公安交管部門 報市級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監督和檢查。備案所需材料:一)經營服務單位基本信息 ;二)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停車場平面示意圖 ;四)符合規定的停車設施、設備清單 ;五)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在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

15、案。停車場從事車輛經營服務收費的,需經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審核同意后,方 可到市場監管、發改主管部門辦理市場監管注冊和核定收費標準等手續,未辦 理相關手續的一律作為免費停車場,不得收取停車費。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注銷的,應當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稅務部 門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并自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 向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相應調整或拆除停車場標志牌,同時向社 會公告。第二十三條政府出資建設的收費停車場,由相關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競 爭方式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管理人員。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收費停車場,由產權所有人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或經 營管理人員。道路路內收費停車

16、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門統一管理,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或經 營管理人員。第二十四條專用停車場由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國家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 能的事業單位辦公區域的停車場,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允許前來辦事的社會車輛 免費停放。第二十五條居民住宅區停車場的管理,由建設單位或業主決定,可以自行 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管理。居民住宅區車輛停車 場(位)經營者除建立健全停車場(位)管理制度外,還應與長期停放車輛的 車主簽訂停車服務協議。停車車位不得占用住宅區綠化用地、消防通道,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 全、暢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第二十六條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 求

17、時,專用停車場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的要 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應急情況下,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指定單位院落、操場等場所用于臨時停 車。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不得存放社會車輛。第二十七條各類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立醒目的停車引導 及停車場標志,停車場相關標識、標志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 制。(二)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管理制度、服務 項目、停車場使用時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 電話;(三)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

18、志、行駛導向標志、通 (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維護和保養停車設施及 其交通安全標志、標線,保證正常用途;配置必要的排水、通風、防盜、照 明、消防、監控、通訊設備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轉;(四)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 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 口的交通秩序;(五)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制度,發生火災、盜 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緊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 告;(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出具合法收費票據,停 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機

19、動車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并對按國 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不得采用 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駛人繳納停車費用。(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 交費方法;(八)對停車場管理人員進行管理業務的培訓;不得在停車場內從 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 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九)執行公安交管部門制定的停車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經營。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 要停止經營的,應當報縣級公安交管部門同意,并在停止經營的十日前向社會 公告。第二十九條車輛停

20、放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正確使用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三)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應當停放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四)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價格標準交納停車費;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四章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管理第三十條道路范圍內,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并 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 不得妨礙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功能,不得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據為專用。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

21、不得作為固定或永久停車場。公安交管部門施劃道路 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對轄區道路停車泊位狀況進行評估,根 據道路交通狀況和相關單位、市民的意見,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 公示。第三十二條施劃設置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人行道上未施劃停車泊位的路段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安裝道釘、提升 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車輛進入。第三十三條下列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 位:XX主干道、快速路;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

22、剩余寬度不足三米的; 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五)距離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的;15 / 15六)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 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七)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一)道路停車已妨礙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二)妨礙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三)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第三十五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由縣級公安交管部門通過招標、拍

23、賣的 方式確定經營者。第三十六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監管、稅務登記, 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停車地點顯著位置按規定設置停車標志和載明停放時段、收費依 據、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的信息公示牌;二)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指揮車輛有序停放;(三)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 的專用發票;(四)按照 “先到先使用 ”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停車泊位確 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固定使用;(五)采用電子管理系統收費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說明,并確保 設施完好、整潔。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經應當按照順行方向依次停 非機動車、摩托車、核定第三十七條舉行重大活動或

24、者遇有突發公共事件時,相關區域道路停車泊 位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公安交管部門的要求, 營。第三十八條進入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車輛, 放,并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交納停車費用。 載質量 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貨車、核定載客數 12 人(不含)以上的客 車,以及車長超過 5.5 米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第三十九條公安交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車位檢測器,實現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由車主自助電子支付。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 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 用。在限時的道路臨時

25、停車泊位停車的,不得超時停車。第四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等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免收停車費用。第五章服務收費管理第四十二條城市停車服務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 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收費制度和服務規范。要加強對停車服務人員的職 業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停車服務水平。所經營的停車場應具有完備的停車設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監控設施,設置 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第四十三條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 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結合當地

26、實際,綜合考慮區域地理位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 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路內高于 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內、白天高于夜間、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 區、高峰時段高于非高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于住宅停車的原則,對不同區 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放服務制定差別收費政策。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交管 和財政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四條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 理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部門憑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停車場許 可證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發票,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經營、

27、依法納 稅。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稅 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 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第四十五條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利用政府儲備土地設立的臨時停 車場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經營收益應按有關規 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四十六條公安交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的 監督機制,建立停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協調,共同研究解決停車管 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停車場日常 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條停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

28、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備案、收費、處罰等信息共享。第四十八條市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智慧停車平臺,制定停車信息聯網接入規范,組織實施全市停車信息接入工作。第四十九條公安交管、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 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依法對停車秩序和停車 場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條全社會應當共同構建和維護停車秩序,營造良好的停車環境。鼓勵舉報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物等違法行為。對城市專業停車服務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制定市場準入和退 出標準,公開、公平、公正地擇優選擇停車服務經營單位。采取優惠

29、政策,促 進停車產業化發展。第五十一條公安交管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或 者影響交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 患和撤銷、改建停車場的建議。第五十二條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 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道 路交通安全、城鄉規劃、建設和價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 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一)未按規劃要求和規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 罰,并責令限期補建。(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停車場挪作他用或停止使 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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